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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轻微伤标准

2012-05-21 6页 doc 76KB 1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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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轻微伤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1997年1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
轻伤、轻微伤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1997年1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0日 法(司)发[1990]6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75篇 相关论文8篇 实务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8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0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重新鉴定申请书   : 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8日收到丰都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丰劳鉴初字[2009]39号)工伤鉴定结论书》(注:以下简称鉴定书),通过该鉴定书认定张太文受伤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八级,申请人对该鉴定书得结论均不服。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对张太文伤残进行再次鉴定,望准许!   申请人:重庆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09 年12月31日 附:《(丰劳鉴初字[2009]39号)工伤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一份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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