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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川讲义

2012-05-22 50页 doc 668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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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晓川讲义 2011年法制史讲义 法制史,不离不弃! ——叶晓川 中国法制史命题重点 ★《唐律疏议》 ★皇权强化 唐 宋元明清 隋 三国两晋南北朝 清末 民国 汉 ...
叶晓川讲义
2011年法制史讲义 法制史,不离不弃! ——叶晓川 中国法制史命题重点 ★《唐律疏议》 ★皇权强化 唐 宋元明清 隋 三国两晋南北朝 清末 民国 汉 儒家化 ★ 封建刑制改革(修律) (宪法) 秦 西周 春秋 战国 (制礼) (变法) (《法经》,商鞅变法) 【历年考点汇览】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单选 2010年试卷一第13题 “亲亲得相首匿” 2010年试卷一第15题 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 2008年试卷一第8题 西周契约制度 2008年试卷一第9题 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 2008年试卷一第10题 成文法的公布 2007年试卷一第10题 西周与宋代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 2007年试卷一第8题 商鞅变法 2006年试卷一第15题 诬告反坐原则 2006年试卷一第16题 “春秋”决狱 2005年试卷一第15题 “亲亲得相首匿” 2005年试卷一第17题 汉文帝除肉刑 2004年试卷一第15题 西周的婚姻制度 2003年试卷一第6题 《法经》 多选 2010年试卷一第57题 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 2009年试卷一第57题 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进 2009年试卷一第58题 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相关知识 2008年试卷一第57题 死刑复奏制度 2007年试卷一第58题 西晋、唐、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美国、德国法学家的法学著作的效力 2006年试卷一第63题 汉至五代的刑讯原则 2005年试卷一第63题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 2005年试卷一第64题 法律的儒家化 2004年试卷一第60题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单选 2009年试卷一第13题 唐代的典当制度 2009年试卷一第14题 宋代的法律制度 2008年试卷一(延)第9题 南宋继承制度 2007年试卷一第9题 唐律五刑 2006年试卷一第17题 化外人原则 2005年试卷一第16题 翻异别勘 多选 2010年试卷一第58题 清代的故杀与谋杀 2008年试卷一第58题 《永徽律疏》 2008年试卷一(延)第58题 《明大诰》 2008年试卷一(延)第59题 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2007年试卷一第57题 唐律中的“十恶” 2004年试卷一第59题 唐宋法制的基本内容 2003年试卷一第38题 《唐律疏议》 2003年试卷一第39题 南宋财产继承制度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单选 2010年试卷一第14题 《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 2009年试卷一第15题 清代末期司法体系的变化 2008年试卷一(延)第8题 《大清新刑律》 2007年试卷一第11题 清末“预备立宪” 2006年试卷一第18题 清朝的会审制度 2004年试卷一第16题 清末的法制发展 2003年试卷一第7题 《大清民律草案》 多选 2003年试卷一第35题 《中华民国宪法(1947)》 2003年试卷一第36题 会审公廨 不定项选 2004年试卷一第86题 清末修律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单选 2009年试卷一第8题 摩奴法典的相关知识 2008年试卷一第11题 罗马法的分类 2008年试卷一(延)第10题 罗马法的重要制度 2007年试卷一第12题 古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关系 2006年试卷一第20题 罗马私法 2003年试卷一第8题 罗马法的复兴 多选 2010年试卷一第59题 罗马私法、法国民法典、美国宪法 2008年试卷一(延)第57题 《十二表法》 2004年试卷一第61题 《国法大全》 2003年试卷一第34题 罗马法的渊源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单选 2010年试卷一第16题 中外法律制度中的习惯法 2007年试卷一第13题 英国陪审制度 2004年试卷一第17题 衡平法 多选 2008年试卷一第59题 各国法律制度 2006年试卷一第64题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 2005年试卷一第65题 各国司法制度 不定项选 2003年试卷一第85题 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单选 2009年试卷一第16题 德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2006年试卷一第19题 德国法律制度 2005年试卷一第18题 《法国民法典》 2004年试卷一第18题 大陆法系 多选 2003年试卷一第37题 《德国民法典》 一、法律思想 历史时期 立法思想 夏商时期 神权法思想。 西周时期 周公:“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西汉中期至唐 董仲舒:“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宋代以后 朱熹:“明刑弼教”。 清末 沈家本:“中体西用”(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传统)。 【提示】 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5/1/63)答案:ABC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西周 礼与刑 礼的精神:“亲亲”、“尊尊”。 “五礼”:吉(祭祖之礼)、凶(丧葬之礼)、军、宾、嘉(冠婚之礼)。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 契约、婚姻与继承 契约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婚姻 婚姻缔结的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否则称为“淫奔”)。 婚姻的“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纳币)、请期、亲迎。 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身份继承,其次是土地、财产的继承)。 【真题提示】 1、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8)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中国传统戏剧多有剧目涉及中国古代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成立的?(2010/1/57)答案:ABCD   A、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祝父强许祝英台婚配马文才的情节,反映了东晋仍然沿袭西周确立的“父母之命”婚姻缔结原则   B、粤剧《斩娥》中,窦娥被无赖诬陷又被官府错判斩刑的案件,反映了元代对诬告等行为严加处罚的具体法律规范   C、昆曲《十五贯》中,况钟对娄阿鼠偷盗十五贯杀死店主尤葫芦案调查取证的故事,反映了清初明律令、重调查、唯证据的审案观念   D、京剧《徐九经升官记》中,徐九经“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唱词,反映了清末为官清明、为民父母的法律思想和观念 (二)宋代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契约 债的发生 强调买卖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买卖契约 分为绝卖、活卖(又称典卖)和赊卖。 租赁契约 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租佃契约 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借贷契约 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婚姻 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离婚或改嫁。 继承 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允许在室女、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只有在室女(未嫁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真题提示】 1、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1/10)答案: B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2、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2003/1/39)答案:AD A、“立继” B、“祖继” C、“嗣继” D、“命继” 3、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穿花蛱蝶深深见,点水蜻蜓款款飞。传语风光共流转,暂时相赏莫相违。)”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2009/1/13)答案:A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及其特色 铸刑书、铸刑鼎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法经 内容 魏国李悝所作。 《盗法》、《贼法》,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网法》(《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具法》,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魏律》 该律共18篇。 将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晋律》 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张杜律”)。 精减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刑,最突出的表现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引入法典,即“准五服以制罪”。 《北魏律》 该律共20篇。 将“官当”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北齐律》 该律共12篇。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充实了刑法总则。 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开皇律》 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 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先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男子去势,女子幽闭”)、大辟(死刑的总称)。 《武德律》 唐高祖时制,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唐律疏议》 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纂定《永徽律》,并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宋刑统》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它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 编敕 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颁布的诏令。依宋代成法,敕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法律效力。编敕是把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神宗时设有“编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大明律》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明大诰》 明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共四编、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和主张,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它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清代的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明清会典 《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清朝共计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真题提示】 1、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1/15)答案:B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2、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答案:D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3、《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2003/1/6)答案:D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4、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1/9)答案:C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5、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1/58)答案:ABD 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6、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1/9)答案:C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7、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14)答案:C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朝代 司法原则 西周 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三刺(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五听(辞、色、气、耳、目)。 秦朝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 诬告反坐。 汉朝 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 《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 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唐朝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 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减轻处罚。 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 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保辜制度。 依法刑讯: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唐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拷讯犯人。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2、刑讯方法:(1)刑讯必须使用符合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2)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二十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3)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3、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1)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2)老幼废疾之人。老幼分指70岁以上、15岁以下者。 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宋朝 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 配役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刺字、发配)。 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 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翻异别勘。 《洗冤集录》:南宋宋慈,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元朝 四等人制度(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明朝 从重兼从新原则。 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 县审结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使司审结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 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 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会审:九卿会审(圆审);朝审;大审(五年一次)。 清朝 州县决定笞杖刑,督抚批复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 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热审。 【真题提示】 1、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2006/1/15)答案:A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2、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1/13)答案:B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3、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2006/1/16)答案:C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2005/1/64)答案:ACD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5、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2006/1/17)答案: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6、《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2006/1/63)答案:ABC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7、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2005/1/16)答案:B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8、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2006/1/18)答案:B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刑罚与罪名 秦汉 渎职罪:见知不举;不直、纵囚;失刑(因过失)。 侵犯财产、人身罪:盗(财产)、贼(人身)、共盗(五人以上)、群盗(聚众反抗)。 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二年);候(一年)。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逋事、乏徭。 耻辱刑:髡(去发)、耐(又称“完”,留发)。 赀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株连刑:族刑和“收”(收孥、籍家)。 死刑:弃市、戮、磔、腰斩、车裂、枭首、族刑、具五刑。 唐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与职权无关。 明 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 充军刑(分为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 故杀(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与谋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真题提示】 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 (2010/1/58)答案:AC 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西周至秦汉、魏晋 司寇到廷尉 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御史制度变革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唐宋 大理寺 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 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御史台 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是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 明清 刑部 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负责以下事务: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 明代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 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 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真题提示】 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1/58)答案:ABD A、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B、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C、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颁布《分户令》、《军爵律》;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实行连坐。 汉文帝废肉刑 起因: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之女缇萦上书文帝。 改革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 评价:班固在《汉书》称其“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景帝刑制改革 改革内容: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同年,景帝又颁布《瞂令》,改革刑具、规定了行刑的部位、中途不得换人。 评价: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死刑复核 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唐太宗实行“三复奏”、“五复奏”。 【真题提示】 1、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1/8)答案:D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2、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1/57)答案:ACD 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 3、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2005/1/17)答案:B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4、中国古代社会的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1/57)答案:ABD A、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B、唐朝的死刑案件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 C、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取代了死刑复奏制度 D、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八、中国近代法制 (1) 清末 1、清末“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 1905年“仿行宪政”,派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设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 1906年9月发布“预备立宪谕”并进行官制改革。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 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备立宪”即告破产。 《钦定宪法大纲》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 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十九信条” 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 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督抚监督谘议局的各项权力,可以责令谘议局停会、解散;实际上它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 清末 “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于1910年正式设立。只不过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根本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 【真题提示】 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2007/1/11)答案:D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2、清末修律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颁行 改律名为“刑律”。 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酷刑,如凌迟。 创制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圆罪、破坏交通罪、破坏电讯罪等。 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而已,但最能体现封建旧律本质的“十恶”、“八议”尚还保留,诸法合体的形式也未废除,所以无论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只是新刑律实施前的一部以刑为主的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1911年公布,未正式施行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 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但后附《暂行章程》五条。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大清民律草案》 1910年12月完成,未能正式颁布与施行 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草拟而成,后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 《大清商律草案》 1908年9月完成,未正式颁行 分《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法》五编,是近代中国惟一的商法典。 其他 《刑事诉讼律草案》与《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完成,但均未及颁行,诉讼法草案均系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大理院编制法》(1906年颁行,是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而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l907年颁行,清政府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检察机构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典);《法院编制法》(1910年完成,但未颁行,清政府仿照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西方国家公开审判等一系列司法原则)。 【真题提示】 1、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1/14)答案:B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2、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2004/1/86)答案:BC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 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3/1/7)答案:D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3、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级三审制及诉讼制度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 领事裁判权 确立于1843年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观审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真题提示】 1、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4/1/16)答案:C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2、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3/1/6)答案:BCD A、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3、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1/15)答案:B 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民国 名称 时间、政府及性质 特征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 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力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于1913年完成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后袁世凯解散国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中华民国约法》 又称“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 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 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代替了国会制 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又称“贿选宪法”,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是中国近代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其后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则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切实的否定。 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真题提示】 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2003/1/35)答案:ABD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九、罗马法 罗马法 《十二表法》 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罗马法的发展 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与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所有权和债权)。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国法大全》的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阶段。 渊源 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分类 依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私法 人法 自然人。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全部或部分丧失,称之为“人格减等”。 法人。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 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物法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的原则。债的原因:契约、私犯、准契约、准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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