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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

2012-05-26 2页 doc 29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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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小议“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周礼》中有这样一句众所周知的话:“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对于“刑不上大夫”,《中华大词典》的解释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具体地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罪犯,“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不“於市”,而“於朝”。大意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罪犯,不予以捆绑牵系,不带枷锁,不加以拳脚、扭打按压;对其死刑犯的处决,不公诸于市,而在朝廷内进行。其目的是让有贵族身份的犯人免受人格的污辱,保留适当的尊严、体面。 对于“礼不下庶人”,游桂注:“不下者谓不下及也”;清人龚自珍...
刑不上大夫
小议“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周礼》中有这样一句众所周知的话:“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对于“刑不上大夫”,《中华大词典》的解释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享受的特权之一”。具体地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罪犯,“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不“於市”,而“於朝”。大意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罪犯,不予以捆绑牵系,不带枷锁,不加以拳脚、扭打按压;对其死刑犯的处决,不公诸于市,而在朝廷内进行。其目的是让有贵族身份的犯人免受人格的污辱,保留适当的尊严、体面。 对于“礼不下庶人”,游桂注:“不下者谓不下及也”;清人龚自珍《春秋决事比答问第二》说,“礼不下庶人者,礼至庶人而极”。游、龚的解释,其意皆谓“礼”到“庶人”这一阶层就到了底线了,“庶人”以下的各种“民”人,皆不适用,与礼无缘。[1] 本人认为这句话并不是说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就不对大夫施以刑罚,而刑法的矛头对准庶民百姓,不对他们讲礼。古人邓析就认为刑法的矛头也要指向贵族大臣。他主张,无论是对“窃国者”,还是对那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大臣,都要一律“事断于法”,使之“惧其重诛之至,于是不敢行其私矣”[2]这种思想不仅在当时具有非常可贵的革命意义,就是在今天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3] 春秋战国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大变革。这样一来,在政治思想领域就出现了礼治和法治的斗争。西周时期,奴隶主阶级一直实行礼治。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崛起,他们相继在一些诸侯国进行立法改革,迫切要求用法治取代礼治。越来越多的君主为维护自己的统治采用以法治国的方略,同时也出现很多著名人物提出各种法治思想,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又别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商君•赏刑》说道:“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张的“刑无等级”有两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废除贵族(不论旧贵族还是新贵族)的赦免和赎刑特权。这两点都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由于破除了贵族人治,代之以国家法治,因而加强了君主集权,——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浙江大学法学院 朱晓燕),统治者要求以法治国必然强烈要求那些大臣百姓遵守法律,依法行事。至于部分贪官污吏做了坏事罪行减轻或免于刑罚,只能怪当时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刑法的执行力度不够等因素。因此,我们从《礼记》中读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不是说大夫不受刑法约束呢?我们从历史上看就会明白大夫违法同样要受刑法制裁。最好记的大概是大禹的父亲鲧了,他因只治水不利,被舜帝所杀。而大禹因其治水之功,更重要的是大禹之德,舜帝禅让天下给他。被称为“无韵之离骚,史家之绝唱”的《史记》的作者太史公司马迁就曾“犯罪”而受腐刑。春秋时郑国执政子产杀邓析,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也是“刑上大夫”的实证,更有秦国的李斯、商鞅等这些士大夫阶层的“顶尖级”人物也免不了“刑”杀,因为他们不但僭越了“礼”,使得“礼崩乐坏”,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法,便只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了。 此外,对于“礼不下庶民”中的“庶人”,许多人都把它说成是“老百姓”,其实是不准确的。在西周的等级制中“庶人”,是属于奴隶主集团(许多人怕说“阶级”,这里就姑且说是“集团”吧)中五个等级中最低层的一个等级,他们是奴隶主集团中的败落者。正因为是败落者,所以他们一般都只能在奴隶主贵族的家族中从事一些被人瞧不起的“杂役”类的工作、劳动,为上层奴隶主服务。但是,尽管如此,从宗法血缘关系上,他们仍属于奴隶主集团圈内之人,并享有一定的权力和礼遇,而这正是在《周礼》把“礼”的适用范围规定“至庶人而极”的原因。至于从“庶人”再往下,就是广大的奴隶(在《论语》叫“民”。而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这在全世界各民族中的奴隶制社会阶段,都是一样的,中国一点也没有例外),当然是没有资格、也没有条件享受“礼”的待遇的。这也就进一步为什么《周礼》“礼”的适用范围只规定到“庶人”的原因。[4] 在古代,“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说,凡政教刑法、典章制度,都称之为礼;就狭义说,则专指人们的行为规范。 礼的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原始人类认为鬼神祖先是唯一能对人类生活进行干预的力量,因而常常举行祭祀鬼神祖先的仪式。随着人类对自然和社会各种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入,仪式的范围就越来越广,内容也越来越丰富,从各种神事发展到各种人事。正如郭沫若所说:“礼之起,起于祀神,其后扩展而为对人,更其后扩展而为吉、凶、军、宾、嘉等各种仪制。”[5]尽管礼仪三百,复杂万分,但其中心内容和基本原则就是维护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每个人只能按着自己的社会地位,遵循相应的礼,绝不允许贱用贵礼,卑用尊礼。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就是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都有自己特定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在礼的约束下生活。 由此可见,在古代,刑罚也上于大夫、贵族,而礼也是施于庶民百姓的。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在当时社会“刑也上大夫,礼也是下庶人”的。 [1]《先秦名家政治思想概论》 作者:江向东 2007-11-7 [2]《邓析子•转辞篇》 [3]《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施于尊者》 作者:逸江南 2010-10-04 [4]《关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钱文忠们的第三个重大胡说》 侯成亚 2009-9-8 [5]《十批判书·孔墨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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