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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小贷公司

2012-05-29 1页 pdf 1M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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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小贷公司 44 财经 资本与金融 Financial & Capital Market 资本与金融 Financial & Capital Market 2012/03/26 总第 317 期 45 2008 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 司(下称“小贷公司”)试点以来, 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支持小企业 发展、化解小企业融资压力方面发挥了 积极作用。笔者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 大部分小贷公司的客户没有银行贷款记 录,显示小贷公司事实上填补了小企业 的信贷服务空白。   在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 断...
改良小贷公司
44 财经 资本与金融 Financial & Capital Market 资本与金融 Financial & Capital Market 2012/03/26 总第 317 期 45 2008 年地方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 司(下称“小贷公司”)试点以来, 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在支持小企业 发展、化解小企业融资压力方面发挥了 积极作用。笔者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 大部分小贷公司的客户没有银行贷款记 录,显示小贷公司事实上填补了小企业 的信贷服务空白。   在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 断扩张的趋势下,小贷公司对地区金融 运行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同时,小贷公 司也以不同的业务合作形式,与银行业 等发生了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这种业务 联系包括:从银行业融入资金,与商业 银行开展多种形式的“助贷”等创新业 务,谋求向商业银行模式转型,以及推 进资产证券化等。这使得小贷公司的风 险传染性显著增强,如果监管体系不相 应予以完善,可能不仅不利于小贷公司 的发展,反而还可能形成风险的积累。   笔者认为,当前应清晰界定小贷公 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监 管体系,通过适当的制度来吸引社 会资金进入小额信贷行业,为小贷公司 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造良好的环 境。 明确市场定位   现存的约束小额贷款公司的法规主 要是,2008 年 5 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 监督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以此为蓝 本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但不同地方的 办法存在较大差异。如何界定小贷公司 的市场定位和金融功能,成为小贷公司 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   从发展趋势看,为了明确小贷公司 的合理定位,应当设定一些基本的经营 原则,例如应当坚持只贷不存原则,使 得小贷公司的风险可以控制在行业内 部,不至于向社会扩散。目前有小贷公 司谋求向银行转型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 业务,实际上是尝试将小贷公司的资金 来源直接与公众资金联系,应当重点关 注。   有的商业银行与小贷公司之间尝试 开展“助贷”业务,小贷公司成为商业 银行的专业助贷机构,其助贷功能将商 业银行的批发资金以小额分散的零售形 式发放到小微企业中。这实际上可视为 商业银行将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批、放款、 催收等运营流程外包。在这些多环节的 业务合作中,应当建立清晰的风险评估 制度,在支持合规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 小贷公司发展的同时,也要防止风险从 小贷公司向银行业和社会资金的传导和 扩散。 完善地方监管   《意见》把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权交给 了各省政府,但对小贷公司监管的具体 部门未作明示,而是授权当地政府委派 指定,这导致了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上的 差异。   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各地负责 小贷公司监管的机构差异颇大,有金融 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 等部门,还有的地方规定由几个部门联 合监管,如浙江温州市就规定由金融办、 发改委、工商局、人民银行温州分行、 温州银监局五部门联合监管。这种局面 易造成多头监管,使得小贷公司面临多 重申报和监管者多重审查,增大了市场 运行成本,也容易导致小贷公司的监管 套利。   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监 管工具和措施的不足,监管的专业水准 欠缺。 不少市、县等基层政府监管部门现 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对审批工作尚 应接不暇,在监管工具欠缺的条件下, 日常监管难以深入。有的省市建立了面 向小贷公司的信贷监测系统,但是不同 省市的系统功能差异较大。   随着小贷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多、业 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的建立应当提上日程,明确小贷公司的 监管主体、监管工具要求等,建立基本 一致的监管框架,并考虑将小贷公司纳 入账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并为其提 供技术支持和信用体系支持。 弥补制度短板   小贷公司的扩张能力和负债率直接 影响到其业务发展的空间。现有法规强 改良小贷公司 当前应清晰界定小贷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监 管体系,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来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小额信贷行业, 为小贷公司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造良好的环境 □ 巴曙松 / 文 自 调,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 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即负债率上限在 0.5 倍。对比当 前监管机构确定的担保行业 10 倍、银行 业 10多倍的杠杆,在坚持小贷公司的“只 贷不存”原则前提下,适当放宽小贷公 司的负债率上限,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 的小贷公司从银行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很有必要。   为了控制风险,在提高上限的过程 中应强化一些风险约束,例如提高小贷 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建立小贷公司的 评级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小 贷公司的检查评估制度等。一方面约束 一些风险控制能力差的小贷公司的发 展,另一方面也促使经营能力强的小贷 公司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特定角度说,小贷公司业务的发 展客观上具有替代民间融资的功能。社 会资金要通过小贷公司进入小微企业, 需要承担较高的申请小贷公司牌照的成 本、日常经营中要缴纳 5.5%的营业税 和附加,以及 25%的所得税。与此形 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 并不需要申请牌照,也在事实上不需要 缴纳税款,不受严格的监管。因此,较 高的小贷经营成本使得其与民间借贷在 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反而促使一些社 会资金不是通过规范的小贷公司进入市 场,而是直接走向民间借贷。   目前,在小贷公司的监管制度中要 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 20%,使得 小贷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没有足够的积极 性将小贷公司做大做强,也难以持长远 的经营打算。 很多实例显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 起人在承担申请牌照、控制风险、做好 运营管理等成本之后,综合测算下来往 往也只能获得经营利润 20%以内的分 配,这可能倒逼本来有志于进入小贷公 司的资金转入高利贷市场。有的发起人 则变相采取股份代持的形式,这更是加 大了小贷公司在治理上的隐患。   笔者认为,应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 能力。目前,小贷公司在这两个环节都 有十分严格的约束,使得小贷公司的业 务空间受到显著的制约。   围绕服务于小微企业的目标,在具 体的商业模式探索方面,还可以考虑进 一步放开小贷公司的利率限制、业务限 制等,给予更大幅度的利率浮动区间, 同时允许小贷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投 资、担保、咨询等增值服务,并鼓励企 业状况良好的小贷公司上市。   随着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增多,小贷 公司经营的分化会更加明显,因此,小 贷公司整个行业的整合趋势难以避免, 应当积极支持一些管理规范、风险控制 能力强的优势小贷公司通过整合、并购 以及委托管理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 促进整个小贷公司行业更为健康地发 展。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 究所副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 学家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1 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第三季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 注:数据截至 2011 年 9月 30日 江苏省 广东省内蒙古 辽宁省浙江省 安徽省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四川省江西省云南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黑龙江吉林省 湖南省贵州省北京市甘肃省海南省青海省西藏新疆天津市宁夏广西重庆市河北省 0.5 500 400 300 200 100 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比 注:数据截至 2011 年 9月 30日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1 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第三季度报告》 25% 其他省、 自治区、 直辖市 21% 江苏省 5% 安徽省 9% 内蒙古 4% 重庆市 14% 浙江省 4% 广东省 6% 山东省 3% 四川省 3% 山西省 河北省 3% 辽宁省 3% 弥补小贷公司在同民间金融和其他金融 机构竞争中的短板,吸引社会资金进入 小贷行业。 拓展商业模式   从商业模式角度看,小贷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在于,其是一个更为熟悉小微 企业客户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在市 场一线的、最底层的金融零售商。小贷 公司商业模式的建立,以及与其他金融 机构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这一 核心竞争力基础上。小贷公司商业模式 的可持续性,不能仅依靠有限的资本金 和受到严格限制的负债率,这种约束机 制必然使得小贷公司的门槛太高且社会 资金难以持续进入。   要拓展小贷公司商业模式的空间, 就应当从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两个环节进 行探索,并通过可行的制度设计,在风 险可控的基础上吸引资金的流入,并且 通过信贷资产的转让等形式,提高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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