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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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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分公司经理是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一负责人,对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群防群治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分公司经理是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一负责人,对本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规、标准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各分公司、项目部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接受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根据公司和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公司安全处、分公司施技科主管安全生产,由分公司施技科根据工程项目向项目部派驻安全生产专职人员,派驻比例为: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地一名;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2至3名;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专业派驻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布置计划、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严格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不断发展。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各级各部门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各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处提交该工程的开工申请,(中标、交纳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报监手续以后)并交纳安全成产保证金。公司安全管理处派人员去现场进行核实,并对现场施工的各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交底。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为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水平,增强防护意识和自身保护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分公司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二条:对新入厂的职工,必须进行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教育,教育后要填写三级教育卡并进行考试(试卷存档),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三级教育内容: 1、分公司教育内容:由综合科组织,施技科配合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2、项目部教育内容:由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安全基本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及本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安全注意事项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具使用基本知识等。 3、班组教育内容:由班组长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进行,主要内容包括本班组的作业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班组安全活动及纪律、爱护与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起重机械司机、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架子工等。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并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工人调换工种必须进行换岗教育。换岗前批准换岗的有关部门领导要对换岗工人进行新岗工种的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未经教育的不准上岗。 第五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时,必须有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新工艺、新设备制造新产品的安全技术规定(程)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六条:安全处对各级领导干部(经理、主管经理、分公司经理、分公司主管经理、项目经理、工长、施工员、安全员等)每年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文件及公司安全技术规定(程)等内容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七条:各分公司每年冬闲季节组织一次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并存档。 第八条:项目经理、工长、施工员、对所属职工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或十天),存档。 第九条:施工班组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组织实施班组班前教育,针对班组的施工场所、工作内容、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等注意事项,对全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填班组活动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在雨季、冬季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雨季防雨、防雷电、防洪,冬季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的季节性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节假日前后,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所属职工节前进行法纪教育,节后开收心会,教育职工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公司每季组成由主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副总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检查组,对公司所属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并进行总结印发通报。 第三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受检单位负责限期整改,并应及时进行复查。 第四条:各分公司每月由主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副经理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对本分公司所属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指定项目经理立即或限期整改,经复查后,整理好检查资料存档并报公司安全处一份。 第五条:各分公司专职安全员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安排情况,制定巡回检查计划,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通知项目经理整改并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条:各项目部除在日常检查时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外,每旬由项目经理组织兼职安全员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作为周教育的内容。 第七条:生产班组的班组长、兼职安全员班前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机具设备进行检查,生产过程中巡回检查,发现问立即解决。 第八条:各分公司在冬、雨季前要做好季节性检查工作,由主管经理带队,施工安全、机械、电气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雨期重点检查脚手架、龙门架、电气设备、施工用电的安全状况和施工现场是否存水;冬期重点检查机械设备、施工用电、消防、预防煤气和外加剂中毒、防滑、防冻、现场冰雪情况等。 第九条:各分公司在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时,必须对本单位的工程分承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进行整改,实行登记制度,在隐患没有排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每月的检查情况,分工地、分项整理后报公司安全处一份存档。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在管理施工生产技术的同时管理好安全技术工作,总工程师、技术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对各级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负责。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第五条: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如:土方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除及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爆破、沉箱、沉井、烟囱、水塔及拆除工程,除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外,还应有设计计算和详图。 第七条:编制施工专项技术方案,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技术、施工、安全等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质量要求、周围环境、结构形式等进行策划,并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负责人(项目部)编写,分公司技术副经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第八条:专项技术方案审批后,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由编制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审批签认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在分项前必须向分项作业负责人(班组长)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各持一份,工地专、兼职安全员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检查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安装和生产的具体情况,要全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员、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安装负责人共同验收,确保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认真填写验收单,履行签字手续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各项验收单的填写必须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应该量化、具体,存在问题必须在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加强防护用品采购使用保管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员做好工作。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安监站颁发的《准用证》,三证不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用于施工生产中,同时,必须对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条: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做好资金的管理,对比采购搞好成本核算,必须是市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有形市场的产品,保质保量,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第四条:防护用品库内存放布局合理,符合防火要求,分类存放,上盖下垫,防腐、防锈,设有标志牌,做到四定位:定库号、定架号、定层号、定位号。码放整齐,标志明显。 第五条:仓库管理要做到:管理科学化,摆放规格化,整洁卫生化。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工伤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管理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接一项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一级(重点工程)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级及二级以下项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按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公司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总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安全员等,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各分公司、安全处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受奖单位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和安全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一)、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1000元,主管副经理800元,项目经理800元,安全员400元。 (二)、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分公司经理500元,主管副经理400元,项目经理400元,专职安全员200员。 (三)、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400元,主管副经理300元,项目经理3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2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员处罚300-5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各100元。 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扣留,通知安全员领取交公司安全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各单位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话119警示牌。 第七章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设局、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处,并同时报保险公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人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分公司派人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死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安全处,公司按程序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领导和现场人员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证明数据,并画出事故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隐患通知单》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八章 班组安全活动制度 第一条:班组要根据工作要求和本班组人员特点,合理安排工作。 第二条:班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协助班长教育、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班组长或兼职安全员要认真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自觉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四条:组织好安全生产活动,开好班前会,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五条:班组每变换一次工作内容或同类工作变换工作地点,都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经常自检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安全因素,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七条:班组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并组织全班组人员认真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发生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并组织好抢救工作。 第八条:要对本班组的新工人做好入场安全教育,并认真填写教育记录卡。 第九章 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分公司消防器材、设备由分公司统一管理,保证每个工地、仓库等部位和生产重要环节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条:消防器材由专兼职消防员/保卫人员负责检查、保养、更换药品,保证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性能。 第三条:消防器材不能挪做他用,违者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四条:明火作业须使用消防器材的班组,要通过专兼职消防员/保卫人员同意方能使用。 第五条: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安全防火工作,要将安全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生产管理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第六条: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禁止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于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施工,要随层做消防水流管道,用2寸立管,设加压泵,各层留水泥接口,加压泵须单独设电源。 第八条:电气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清理现场可燃物品,在高处焊割时除清理现场外,还须选派责任心强的人进行监护。 第九条:工地电动设备、机械必须有专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不准在高压线下搭临建和堆放可燃材料,以免引起火灾。 第十条:进入冬季施工对工地上的各种火源要加强管理,各种生产、生活用火设施动用和增减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消防人员批准。不得在建筑物内随意点火取暖。 第十一条:凡明火作业严格动火审批手续,工作前由项目部向公司保卫处提出使用明火申请,经检查现场消防措施和技术交底落实后开据“明火使用证”。作业后严格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隐患。 第十二条:现场如需用电炉子,用前必须经当地电业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除公司、分公司专兼职消防人员/保卫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外,公司保卫处每季到现场检查消防安全,各分公司消防主管部门/人员每月对仓库现场进行消防工作检查,班组在班前班后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公司每半年对兼职消防人员进行一次专业训练,分公司专兼职消防人员对施工现场兼职消防人员、管库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岗中的消防知识教育。 第十五条:凡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必须马上整改,对因故不能马上整改的采取应急措施,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者,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把安全防火列入生产会议内容,分析防火工作形势,通报防火工作情况,针对不同季节生产情况确定防火重点。 第十七条:周一为安全防火教育日,总结一周防火工作情况,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知识。 第十八条:凡对防火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经领导批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第十九条:凡在火警、火灾事故中,报警早救火有功者,核实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失职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要依据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罚,不能评先。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火警事故的单位直接领导,也同样根据情节后果给予适当处罚,不能评先。 第十章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的组织施工(生产)做好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使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施工(生产)环境和最佳施工状态,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了抓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第一章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级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确保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把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分解到人,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工程,要在开工时列入计划,并及时向安监站提出审报申请,接受市安监站的监督考核。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结合上级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制度)并组织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二)、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治安保卫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安全措施。 (四)、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 (五)、施工现场防粉尘、防噪音及施工不扰民措施。 (六)、施工现场宿舍保暖、防煤气中毒和防蚊蝇及卫生措施。 (七)、门卫制度、食堂、厕所卫生责任制等项制度。 第六条:检查制度:公司在检查安全生产的同时检查文明施工工作,公司季查和分公司月查、项目部旬查的三级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办法,并按部颁标准和省评分办法对受检工地做出评价,检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各分公司月查(评分表)报公司安全处一份(分工地、分项)存入考核档案。项目部平时要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经常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不足,认真整改,使施工现场始终保持较高的文明施工状态。 第七条:持证上岗制度:施工现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八条:会议制度:施工现场坚持文明施工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文明施工情况协调解决文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文明施工在现场健康发展。 第九条:施工现场围栏作业: (一)、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应用彩色钢板连续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档,在一般路段,用彩色钢板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档,具体做法和彩色钢板采用市安监站推荐的定点产品和安装方法。 (二)、临街围档墙面正中书写企业名称或宣传标语。 (三)、施工现场进出口,按规定设标准的大门(大门净高不低于4米,门头高度0.8-1.5米,门柱断面尺寸0.6*0.6-1*1米,门头加设灯箱),门头书写企业名称标志,门柱书写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内容的宣传标语。 (四)、大门进口处设置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和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适当位置应设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 (五)、现场门口设置警卫室,警卫人员佩戴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 (一)、工地主要道路、加工场所、机械基础等要做硬化处理,施工现场的道路要畅通,排水设施要完善,保证无浮土,无积水。大门口要有洗车槽,控制二次扬尘。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选购市安监站有形市场有推荐证明的产品,三证齐全:《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监站开据的《准用证》的产品。 (三)、建筑物主体施工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密。 (四)、建筑材料、构件、料具要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并挂定型标志牌,建筑废料、建筑垃圾要设固定存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和露天存放。 (五)、施工机械设备要按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设置,挂统一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牌,中小型设备要搭设符合标准的防护棚,棚内地面硬化,排水良好。 (六)、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做到活完场地清。 (七)、施工现场要建立消防组织,分清职责,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义务消防人员,高层建筑要配置专用消防管道和器具,要有满足消防要求的电源、水源。 (八)、现场动火要办理动火手续,动火时要设专人监护。 (九)、施工现场要设置吸烟室,禁止随意吸烟。 (十)、温暖季节搞好绿化布置。 第十一条:现场生活及办公设施: (一)、施工现场的施工工作区与办公生活区要有明显的划分界限,并设置坚固美观的导向牌。 (二)、禁止在在建工程中安排职工住宿。 (三)、宿舍要坚固、美观、保温、通风符合规定要求,按季节设置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职工睡通铺,生活用品要放置整齐,保持宿舍周围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四)、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或私自拉挂电源线。 (五)、现场会议室(办公室)要整齐悬挂镶于框内的岗位责任制度。 (六)、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高层建筑应设临时厕所,严禁随地大小便,厕所要设沙门、纱窗、并符合卫生要求。 (七)、食堂内高度不低于2.8米,设透气窗,墙面抹灰刷白,地面水泥沙浆,灶台全镶磨石,设排水设施,设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八)、现场应设淋浴室,夏季能保证职工按时洗浴并符合卫生要求。 (九)、现场生活区建立职工活动室,保证职工业余时间的学习和娱乐。 (十)、现场要设立饮水处,保证供应卫生饮水。 (十一)、生活垃圾要袋装,或盛放在带盖容器内,并设专人及时清理。 (十二)、工地应配备保健药箱,并设置专用的急救器材和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小的外伤能够自行处理,大的伤情能够及时正确的处置,要经常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卫生、防病意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综合治理。 (一)、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治保教育,在施工现场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二)、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掌握人员底数,及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暂住证。 (三)、将现场治安保卫责任分解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严防盗窃、破坏等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及卫生管理。 (一)、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遵守各项法令、标准、法规。 (二)、工地成立环境卫生领导小组,划分卫生包干区,责任到人。 (三)、有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环境的保洁,无泥土污染公路。施工现场路面硬化、平整,环境整洁、无坑洼、无破损、无积水、无乱堆乱建现象。 (四)、办公室、会议室、宿舍等整齐清洁、窗明地洁,无积灰现象。 (五)、施工现场围档封闭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堆放,并及时清运。 (六)、切实抓好落手清工作,把做好的工作与经济效益挂钩,真正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七)、工地上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在各区域指定地点,分规格、型号堆放整齐,并进行标识。 (八)、保持施工场地的排水系统畅通,施工现场无大面积积水。 (九)、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楼层设置便桶,有专人清倒。 (十)、施工现场设有禁止游动吸烟的标牌,办公室等公共场合应有禁烟标志。 (十一)、工地内设有饮水处和吸烟处,公共水杯消毒或使用一次性杯。 (十二)、每次安全检查时都必须将卫生检查列入检查项目。 (十三)、污染物控制管理(详见第十四章污染物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 二、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河北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取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三、在施工中应当与建设单位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验收时,施工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通知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评定不合格的,应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监督评定。 五、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切实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上,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八、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省、市有关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不得弄虚作假、挪作它用。 第十二章 对分包单位、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一、对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按规定办理安装、验收、备案等各种手续后,方可使用。 4.6.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上级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0、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0.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0.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0.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0.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0.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2.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2.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2.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2.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2.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2.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2.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2.10、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2.11、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5.2、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6.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 6.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6.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 1、供应方的选择 (1)由项目部所提供产品的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包括使用状况和质量情况); (2)对长期供应物资的且质量的供应方由项目部直接评价选择; (3)通过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座谈,由参加会议者对供应方进行评价; (4)必要时,实地考察供应方的质量、供货能力和社会信誉度; (5)对供应方的产品必要时产地取样,送检试验进行评价。 2、供应方的评定 (1)评定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进沪许可证; 2)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水平、运输及交付能力和交付后的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3)物资样品、试验结果报告或质保单; 4)服务态度、价格、社会信誉等。 (2)评定程序: 1)由项目部对供应方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供应方评价记录表》(表式自制); 2)由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评价的供应方进行审批,编制《合格供应方名录》,重要物资和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合格供应方名录》由总工程师批准。一般由公司每年年初发布当年《合格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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