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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培养“物我合一”的心态

2012-06-11 3页 doc 31KB 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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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培养“物我合一”的心态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是指在海上、港口发生的,船舶因船只碰撞、网具纠纷等引发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渔业体制的变化,渔船增多和渔场拥挤矛盾的Et益突出,渔业生产竞争加剧的同时,因船体碰撞、网具纠缠、渔船在养殖水域航行以及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引起的海上渔事纠纷增多,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秩序,阻碍了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渔区的社...
怎样培养“物我合一”的心态
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是指在海上、港口发生的,船舶因船只碰撞、网具纠纷等引发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渔业体制的变化,渔船增多和渔场拥挤矛盾的Et益突出,渔业生产竞争加剧的同时,因船体碰撞、网具纠缠、渔船在养殖水域航行以及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引起的海上渔事纠纷增多,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秩序,阻碍了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渔区的社会安全与稳定。当前,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各种治安案件已成为沿海地区各级公安边防部门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一、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特点从近年来已发生的案件来看,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违法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海上渔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利益受损,若纠纷双方难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又不能心平气和地协商,加上有时双方方言不通,容易导致沟通失败。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受损方或船大人多一方极易采取打、砸、抢等恶劣手段,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二)违法主体群体化通常海上生产作业船舶上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实行渔业生产体制改革后,一条船上的人员组合又多为父子、兄弟以及亲朋好友,他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当发生渔事纠纷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同船人员会响应起来共同参与纠纷。同时,由于在同一海区作业的同籍船舶较多,一旦发生船舶间渔事纠纷,当事人往往通过通信工具呼应同籍船只前来“帮忙”。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极易导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2005年X月X日,“浙岭渔船与辽大甘渔船发生碰撞事故,随后引发了附近两省作业渔船间群体性冲突。(三)案发具有季节性和区域性每年春、冬两季渔汛期是渔业生产的旺季。鱼汛期间,各种生产作业渔船较为集中,且渔船的捕捞方式各不相同,活动范围大小不一,相互i海上执法之间发生网具纠缠、船舶碰撞等各种意外事件的几率较大,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数量相对其他时期来说较多。此外,由于各海区的渔业资源分布不均,渔业资源丰富的海区生产作业渔船相对较多,如浙江台州、舟山渔场、南海北部湾渔场等。这些海区的船舶密度过大,也是导致上述渔场治安案件的案发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四)取证、调查处理难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复杂性反映在海上纠纷的起因、经过、直接责任人认定及取证等各个环节上。首先,海面上没有明确的标志,发案现场难以保护,给侦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其次,受交通、通信等条件的限制,海上渔事纠纷引发治安案件后,渔船民不能及时报案。即使报了案,公安边防船艇也难以立即赶到几十海里、甚至上百海里外的现场。第三,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通常没有第三人作证,案发后双方各执一词,办案人员难以认定案件事实,再加上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少数执法部门在处理跨区域的治安案件时存在袒护本地渔船民的现象,使案件很难得到及时公正地处理。二、引发治安案件的原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治安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时期、不同海区诱发治安案件的原因也不尽相同。从近年来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来分析,当前引发该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渔业体制转型,渔船民经济利益直接化1.经济利益直接化导致部分渔船民心理失衡渔业生产实行股份制后,渔船民间出现了相对贫富分化。资金充足、捕捞技术好的渔船民生产效益好,收入较高。而资金少、捕捞技术差的渔船民收入普遍较低。利益分配上的差异,使部分渔船民心理产生不平衡。尤其是少部分没有资金或海上劳动技能差、有劣迹或严重不劳而获思想的渔船民,往往会处心积虑地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如以海上渔事纠纷为幌子,故意制造事端,以达到其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2.渔船民利益与渔业生产息息相关、首先,渔业体制改革后,产权明晰,碰船、损网直接关系到渔船民个人的经济利益,一旦双方难以就赔偿问题达成,普通纠纷瞬间便可能演变成殴打他人、扣船扣人等治安案件,甚至发展到两船相撞,酿成财损人伤或船沉人亡等恶性案件。其次,由于经济利益的直接化,许多渔船民的排外思想严重。本地渔船民一旦发现自己的“势力范围”遭到外地渔船民“侵入”后,为了维护自身及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往往会以各种借口“组织”起来排挤外地船舶,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跨区域的群体性治安案件。(二)渔业生产迅速发展,渔场情况日趋复杂近年来,随着渔业船舶数量的不断增加、渔船捕捞能力的不断加强,我国近海渔业资源日渐枯竭,船多渔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尤其是《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国外海传统渔区面积逐步缩小,外海大部分渔船转到内海生产,致使近海许多渔场因大量外海渔船的加人而出现“过载”现象,这不仅加剧了海上“船多”、“海小”、“鱼少”的矛盾,同时也埋下了安全隐患。2.海上作业人员的构成日益复杂近年来,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沿海地区从事海上生产的劳动力比较缺乏。于是,许多非沿海省份的外地民工纷纷加入到了捕鱼大军的行列。然而,这些外来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其中不乏一些有恶习或前科的人员。在海上生产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渔事纠纷,这些人往往会在部分船老大等人的鼓动下,不计后果的实施打、砸、抢等违法行为。(三)部分渔民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海上生活环境闭塞,部分渔船民只顾生产、不问政治,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律1.船多渔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意识淡薄。同时,人长期生活在海上,容易形成脾气暴躁、易冲动的性格。因此,发生渔事纠纷时,这些人往往不能理智地去处理,甚至有人认为打人白打、割网白割,哄抢他人财物也无所谓。为了在纠纷中不吃亏,有的人甚至私藏铁棍、砍刀、炸药,一旦发生渔事纠纷,就拿起这些“防身工具”实施暴力违法行为。(四)案件处置效率低1.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由于受经费、装备、警力不足的制约,公安边防部门在海上执法中存在现场勘查难、提取证据难、调查核实难、堵截追击难、打击处理难的“五难”现象。只要纠纷的肇事双方不及时回港或在调查取证前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待事实真相,案件往往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有效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人员的侥幸心理,致使海上违法行为屡禁不止。2.跨区域的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一方面,由于部分沿海省区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涉及省际间因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公正地处理,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打官司不仅要耗时、耗精力,同时还要增加一定的经济负担,所以,有些群众宁愿吃小亏也不愿举报违法人员,使得部分违法人员逍遥法外,也是治安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三、预防和控制治安案件的对策维护海上治安稳定,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严厉打击海上各种违法活动的同时,应根据海上治安的特点,因地制宜,全面地强化海上治安防范工作。(一)完善海上治安管理体制,强化群防群治1.完善海上治安管理体制首先,公安边防部门要把整治海上治安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各级警官要牢固树立基础为本的思想,将海上治安管理工作置于突出位置,贯穿于业务工作的始终。其次,要抓住工作重点。要对每一时期、每次渔汛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活动进行科学的预测,制定处置预案,主动出击,转变海上治安管理工作中被动管理的传统思维模式。第三,建立统一的海上治安管理领导机制。以“海上110”报警指挥中心为龙头,将公安边防、海关、渔政、港监等部门组织起来,建立“海上110”社会联动体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互相交流信息,密切协作,制定各种联动处置预案,及时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切实提高海上治安防控能力。2.加强群防群治和警民联防建设一是将出海船只统一编队。将同船型、同船种、同作业区域船舶按自愿组合原则编队,一般以4至10艘船为一队。每船设治安员,每队设治保小组,并建立连带责任制。同队渔船在海上要尽量做到同进同出,相互照应。一旦发生渔事纠纷,各船的治安员或本队治保小组要主动出面予以制止和调解,并将有关情况作好记录,事后向公安边防部门反馈。事态难以控制时,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开展警民联防。针对警力不足的问题,公安边防部门应与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联手,统一组织船只轮流到渔场巡查,共同维护海上治安。5.完善海上报警系统每一编队带头船舶的电台应与本市、县“海上110”报警指挥中心的短波电台保持在同一频率,发生意外时可及时与公安边防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指挥中心能及时派遣就近的公安边防船艇赶往案发现场控制事态,避免事态升级。为使得海上报警更为便利、快捷,各地区无线电管理部门可划出一个专门频点作海上报警频点或在本省范围开通一个统一的“海上110”报警电话专号,方便群众在任何条件下报警求助。2005年建设一海上执法12月19日,浙江联通公司和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合作设立了在全国尚属首家的“海上110”报警统一电话“967110”,极大地提高了浙江公安边防部队预防控制海上治安案件的能力。(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海上执法活动为防止处置治安案件时存在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不愿管或争着管的现象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公安边防部门应积极协助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制定《海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海上治安管理工作和海上执法工作加以规范,理顺执法程序,包括明确海上执法队伍的地位、权限、职责范围,使该类案件在处置时有统一的执法程序、统一的处罚。2.制定部门协作规章各职能部门为了加强海上执法协作,明确职责分工,避免因管理重叠而产生执法矛盾,部门之间还可以联合出台相关规章,细化协作内容,使海上执法工作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加强海上治安管理活动。2005年10月,公安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有关规定是现阶段公安边防部门与渔政部门管辖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的主要依据,为加强两部门间执法协作和制定执法协作规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船民素质1.加强渔船民的法制道德教育一方面要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公安边防派出所可以利用座谈会、讲座或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遵纪守法、讲风格、讲道德及正确处理渔事纠纷的典型事例,对渔船民进行广泛深入地教育,增强渔船民的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控能力。另一方面要着重抓好船老大、党员的教育。船老大、党员上连村级组织,下连渔船民群众,是渔船民群众的带头人。船老大、党员的法制道德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船人员的法制道德水平,因此,要着力提高船老大和党员的法制意识和治安责任意识。2.搞好渔船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在休渔期、冬春汛出海前,各级政府可以分期分批地对出海渔船民进行驾驶、修理、捕捞等技能培训,并适时对其进行理论和操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是否合格作为渔船民下海作业的必备条件,从而减少各种海事事故的发生。此外,为缓解“海小、船多”的矛盾,各级政府还可以组织部分渔船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采取转产、水产深加工等分流手段,在不损害渔船民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控制出海船只数量来减少渔事纠纷的发生。5.加强对外来渔船民的教育管理公安边防部门要对外来渔船民做好登记,并适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不良倾向的外来人员要坚决杜绝其下海活动。此外,公安边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暂住证》,下海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劳务许可证》办理《出海船民证》,并与船主签订《雇佣外来人员责任书》,载明船主的权利、义务和应负的责任,做到谁雇佣谁负责。当发现有劣迹人员时,一律将其遣送回原籍。(四)加大海上执法力度,提高管控能力1.加大打击力度,适时组织重点整治首先,公安边防部门要增加一线警力,增配车辆、船只等设备,增加执勤点,重点地区增设公安边防警务区。例如,对面积较大、人员较多,已初步形成水上社区的养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可在养殖区建立海上警务区或设立公安边防治安办公点,派出警力驻点值班,以便及时接获养殖区群众的报警。其次,加大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海上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那些在海上利用渔事纠纷寻衅滋事,动用凶器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冲撞他船造成船只破损、1.加强立法工作沉没、人员伤亡的;以索赔为名,非法攫取他人贵重物品,以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处理,严厉打击海上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2.充分发挥科技手段作用,实施“科技管海”公安边防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增加经费投人,在沿海重点部位建设远程闭路监控系统,并逐步连点成网,形成总队、支队建立海上监控指挥中心,公安边防派出所、船艇建立海上监控室的完整系统,24小时不问断地对治安案件高发的重点海区、重点部位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可疑迹象,指挥海上执勤活动。(五)建立跨区域治安协作机制1.建立省内海上治安协作机制为改变目前区域间海上治安各自为战的状况,形成海上治安“一盘棋”的格局,各沿海省公安边防部门应抓紧建立跨区域海上治安协作机制,组织制定省内海上治安协作规范,细化协作内容,下属各公安边防支队按照规范的内容,彼此建立省内跨区域海上治安协作机制,处理省内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2.建立省际间海上治安联勤协作机制相邻省份边防部门应成立区域海上联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省际间海上治安联勤协作工作,明确海上治安联勤协作主要事项及主办方、协办方的职责、任务及工作措施;建立情况交流例会,沟通情报、交流经验、制定工作措施;建立海上治安情况通报、定期通报、个案通报等协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警力,加强省际间海上联合执勤行动,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及时消除治安隐患,防止海上违法犯罪人员在此海区作案后转移到彼海区藏匿,逃避打击。(六)构建海上渔事纠纷调解机制1.建立渔事纠纷调解网络一方面,在政府的支持下,公安边防部门可以利用业务优势,在所辖乡镇设立疑难纠纷调处中心,村居设立调委会,各村调委会都确定一至两艘调解船,由船上负责人担任调解员,协助公安边防派出所调解海上渔事纠纷。另一方面,公安边防派出所可以指导辖区村委会制定一些操作性强的调解处理办法,如制定《渔事纠纷调解规则》等,明确各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作用、工作职责、调解原则、纪律及调解基本程序,规范渔事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机制。2.建立民间区域协作机制一方面,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公安边防部门应积极为邻近乡镇的渔船民群众创造条件,在海上作业方式相同、作业区域比较集中、矛盾比较突出的渔船民间建立协作关系,促成有一定威望的船老大间的联谊结对。通过一系列的生产协作活动,增进邻近乡镇渔船民的交流,消除区域矛盾,为顺利开展渔事纠纷调解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可以由公安边防部门牵头,建立船老大通讯录,将邻近地区渔船的通信联络方式、号码、单边带频率和船老大的联络号码编印成册,一旦发生海上渔事纠纷,各船老大可以相互沟通,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参考文献(作者单位河北廊坊武警学院边防系战术教研室)郑鹏.全面构建海上治安防控体系,努力维护海上治安稳定【J】.边防研究,20042夏新平.建设现代治安防控体系[J】_公安研究,2003张光明.加强海上治安协作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公安学刊,20034张保平.论海上犯罪防控体系构建【J】.武警学院学报,.5戎雪海.东部沿海渔区渔场治安问题之思考【J】.公安学刊,20003200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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