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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

2012-06-12 3页 doc 39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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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条件(识记) 答: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第二,合同当事人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成立一般要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别的的成立条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为其特别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2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意义 (领会) 答: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意义:第一,...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条件(识记) 答: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第二,合同当事人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成立一般要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因此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别的的成立条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为其特别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2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意义 (领会) 答: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当事人的意思示一致. 意义:第一,合同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 第二,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区分违约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第三,尽管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效力待定合同除外). 3要约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识记) 答: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 要约构成的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4要约邀请的概念(识记) 答: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领会) 第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的主要条款来予于确定。 第四,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做出区分。 第五,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在交易中的做法进行区分 第六,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以考虑其他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定合同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和协商,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6.要约的法律效力(领会) 答:在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上,原则有要约认定。未明确期限的,口头要约应即时承诺,书面要约则应以合理的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在内容上,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即要约的形式约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即要约的实质约束力。 7要约撤回的概念(识记) 答: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的要约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8要约撤消的概念(识记) 答:要约撤消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我国合同法“要约可以撤消,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9要约撤消的条件(应用) 答: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是以其他形式表明规定要约是不可撤消的,或者尽管没有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消要约。这里指的不得撤消要约并不是指要约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义务,而只是说要约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撤消要约并造成受要约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撤消要约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阶段,所以要约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缔约过失,因此第19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10要约失效的原因(领会) 答: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在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主要原因是: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受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1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识记)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作出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第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第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12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识记) 答: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超过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该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除非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13 承诺生效的(领会) 答: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对于一些要式合同则以履行特定的合同形式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14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识记) 答:确认书实质上是对要约做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 15合同的实际成立(领会) 答:(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在确定生效的时间时,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该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而定。 第二,根据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性质为要式和不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6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识记)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特点: 第一,缔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第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总之,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的基本特点是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并造成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三者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 17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领会)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第四,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3)合同无效和被撤消。 18.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 PAG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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