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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必备条件

2012-06-13 18页 ppt 239KB 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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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必备条件null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 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 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1)直系血亲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null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我...
结婚的必备条件
null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 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 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1)直系血亲 (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null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禁婚病种类 1.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 (三)禁止有配偶者结婚(三)禁止有配偶者结婚 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 未婚、丧偶、离婚null与表哥的女儿结婚,法律允许吗? 案例:王某与表哥的女儿在同一乡镇企业中工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准备结婚。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在血统上所作的限制。不在这个限制,便允许当事人结婚。本例中王某与表哥的女儿数至他(她)们的同源,王某是第三代,表哥的女儿是第四代,他们结婚在血统上没有法律限制。因此,与表哥的女儿结婚,并不违反婚姻法。null结婚登记的程序null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null问: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依离婚的程序办理。 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子女的抚养依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考虑双方具体情况而定。 null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案例: 张力(男)与王华(女)从1994年5月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23周岁,王华为21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1995年1月,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 问: 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解析:1. 王华与张力不是事实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 理由: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并承认事实婚姻是符合实际的,但事实婚姻与现行婚姻法是矛盾的,因而必须逐步取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意见》规定: 自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该条例自1994年2月颁布实施)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王华与张力是1994年5月同居的,虽然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未办结婚登记,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无效婚姻,按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属于非法同居。因此,王华与张力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一、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null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宣告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 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null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null案例:  小琴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张强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 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关系,小琴和张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理由:(1)“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属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2)“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住乡政府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结婚必备条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完全自愿”,必须是真实的自愿,并不是弄虚作假条件下的自愿。由于双胞胎长得非常相似,不是圈内人根本分不清,用张健代替张强,使小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 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即男女双方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不得代理。张强不亲自去登记,让孪生兄弟张健冒名顶替和代理都是违法的。 null2. 此案应如何处理呢?(1)受害人小琴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属实后,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张强与小琴的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并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张强、张健罚款200元。 (2)小琴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属于感情破裂的一种,据此,小琴可请求法院判决与张强离婚。null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时限: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null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注明:来源久久结婚网:http://sh.99we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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