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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

2012-06-14 1页 doc 13KB 14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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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兵役登记   1.兵役登记对象和范围   兵役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龄在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   2.兵役登记时间   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   3.兵役登记方法   初次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根据兵役登记通告的要求,凭《兵役登记通知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接受兵役机关组织的身体目测、政治初审和年龄、文化初核;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依法参加复审;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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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   1.兵役登记对象和范围   兵役登记的对象和范围是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龄在18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   2.兵役登记时间   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的时间为每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   3.兵役登记方法   初次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根据兵役登记通告的要求,凭《兵役登记通知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通知书指定的地点参加兵役登记,接受兵役机关组织的身体目测、政治初审和年龄、文化初核;已参加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依法参加复审;适龄公民兵役登记后,因就学、就业、户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乡镇、街道武装部办理兵役登记转移手续;适龄公民因其它原因未能参加兵役登记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兵役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4.兵役登记要求   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当年经兵役机关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征兵办批准,不得出境。   5.兵役登记的结论   兵役登记的结论有九类:一是应征,二是缓征,三是免征,四是不征,五是拒征,六是已征,七是转服预备役,八是免服预备役,九是不服预备役。   (1)应征是指经兵役登记初步确定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公民。   (2)缓征是指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适龄公民。   (3)免征是指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残疾、有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不宜征集的适龄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羁押或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适龄公民。   (5)拒征是指经过教育仍拒绝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或者被确定为符合征集条件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和应征入伍的适龄公民。   (6)已征是指当年被征集入伍的对象。   (7)转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8)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因身体原因不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   (9)不服预备役是指22周岁的适龄公民未被征集又不符合服预备役政治条件的。   6.兵役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7.兵役登记证的有效期   国家兵役法规定公民的服役年限为18至22岁。对不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适龄公民,《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可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时限为两年。据此,兵役证的有效期为其最后一次服兵役的年份再顺延2年。如2003年年满22周岁的公民,其兵役证有效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在兵役征有效期限内,持证的适龄公民应在其每一兵役年度内的八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日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武装部依法办理兵役证年审手续;否则,下一兵役年度内兵役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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