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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12-06-14 4页 doc 45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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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目录 前 言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诊断原则 4. 4 观察对象 5. 5 诊断及诊断分级 6. 6 处理原则 7.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8. 附录A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目录 前 言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1 范围 2. 2 性引用文件 3. 3 诊断原则 4. 4 观察对象 5. 5 诊断及诊断分级 6. 6 处理原则 7.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8. 附录A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GBZ 49-2002。   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职业噪声所致劳动者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因压力容器、反应釜等爆炸导致的爆震聋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54 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GB/T7341 听力计   GB/T7582 声学 听阈与年龄和性别的统计分布   GB/T7583 声学 纯音气导听阈测定 听力保护用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403 声学 测听 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5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5.1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5.2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5.3 重度噪声聋:≥56dB(HL) 6 处理原则   6.1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6.2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6.3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6.4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A.2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加3 dB(A)接触时间减半的原则,确定噪声接触限值。   A.3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应≤10 dB(A),听力损失应符合噪声性听力损伤的特点。   A.4 鉴于职业性噪声听力损失有暂时性阈移,故应将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后12~48h作为测定听力的筛选时间。若筛选测听结果已达观察对象或噪声聋水平,应进行复查,复查时间定为脱离噪声环境后一周。   A.5 听力计应符合GB/T7341的要求,并按GB/T7341进行校准。   A.6 纯音听力检查时若受检者在听力计最大声输出值仍无反应,以最大声输出值计算。   A.7 纯音听力检查结果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见表A.1)。   A.8 当一侧耳为混合性聋,若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该耳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若骨导听阈提高可能与传导性聋有关,应以对侧耳的纯音听阈进行诊断评定。   A.9 当双耳为混合性聋,骨导听阈符合职业性噪声聋的特点,可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按骨导听阈进行诊断评定时,其骨导纯音听力检查结果也应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0 分别计算左右耳语频平均听阈后,以较好耳平均听阈进行噪声聋诊断分级。   A.11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高频听力损失,不应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A.12 纯音听力测试听力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时,应怀疑其听力测试结果的真实性。   A.13 语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中度噪声聋以上,应进行客观测听检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   A.14 诊断时应排除的其他致聋原因主要包括:伪聋、夸大性听力损失、药物(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中毒性聋、外伤性聋、传染病(流脑、腮腺炎、麻疹等)性聋、家族性聋、美尼尔氏病、突发性聋以及各种中耳疾患等。   A.15 诊断步骤   A.15.1 耳科常规检查。   A.15.2 在做出诊断评定前,至少要进行2次以上的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GB/T7583和GB/T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听阈最小值进行计算。   A.15.3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A.15.4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查。   A.15.5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发射阈测试、耳声发射测试等检查,以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A.15.6 平均听阈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见式(A.1)和式(A.2)。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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