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012-06-16 13页 doc 73KB 125阅读

用户头像

is_370364

暂无简介

举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解读 第一章 统一标准的编制 第一节 标准改革的方针 即十六字方针:“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1、 验评分离:“验收与评定分离,验收与评优分离” 传统的施工类标准规范分为:“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现在,将其中“验收”类内容集中起来编制《验收规范》;而将其中属于施工技术,检查评定的内容分离出来作为非强制性的标准规程或企业标准。原验评标准的“评优”的内容分离出来单独处理。 2、强化验收:“验评分离”的最终目的是“强化验收”,即提高验收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解读 第一章 统一标准的编制 第一节 标准改革的方针 即十六字方针:“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1、 验评分离:“验收与评定分离,验收与评优分离” 传统的施工类标准规范分为:“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现在,将其中“验收”类内容集中起来编制《验收规范》;而将其中属于施工技术,检查评定的内容分离出来作为非强制性的标准规程或企业标准。原验评标准的“评优”的内容分离出来单独处理。 2、强化验收:“验评分离”的最终目的是“强化验收”,即提高验收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 3、完善手段:验收规范利用近年来检测技术发展所能提供的先进手段,强化各种原材料的检验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关键工序的检验和不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同时还增加在施工过程中随机抽查的见证检测及对施工后形成的工程实体进行实体检验两个检查层次。 4、过程控制:根据强化验收的原则,从施工之初的原材料进场开始,就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凡是重要的关键工序完成之后,或下一工序开始之前,都应通过“验收”来对其质量状态加以确认(自检、交接检),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节统一标准的编制 一、 施工类标准规范体系 二、统一标准的作用: 1、统一各专业验收规范。使其从验收层次、验收方法到验收条件等各方面都服从基本统一的格式体例,从而使验收过程协调一致,有条不紊。 2、确定单位工程的验收方式。各专业验收规范只能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难以解决全部工程的整体验收问题。完整的建筑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也只能在统一标准中给出验收方法,加以解决。 三、统一标准的支撑体系 标准的支撑体系共分三个层次: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程及检测标准;工法、操作规程及管理标准等。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总则、术语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统一”两个字是关键。建筑工程的专业众多、过程繁复,本标准的目的就是以相同的方法、手段、程序统一处理这些问题。这就决定了本标准只能是高度概括的指导性标准。 二、应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验收”两个字是关键。与原标准规范比较,“施工”二字虽然仍在,但已不是主体,而仅为“质量”的限定词,仅说明是“施工质量”的验收,而并非其他质量的验收。 第二节 基本检验规定 一、现场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的要求: 标准第3.0.1条要求,任何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作为质量管理的最起码要求,必须做到“三有”,即“有标准”、“有机构”、“有”。 1、“有标准”是指应有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标准规范,这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基本条件。 2、“有机构”是指每一施工现场均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人员组织上落实。因为任何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都是需要有组织并分工明确的人来完成的。这里应该强调“健全”二字。其表明不仅要求质量管理机构严密,而且实际上还能够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3、“有制度”是指有完善的检验制度和评定考核制度。制度是指导有关人员进行实际工作的具体措施。标准要求应该有落实到每一个检验人员的责任制度,有制度才能实现对施工全过程的有效控制。这里不仅包括各施工环节的验收制度;还应包括施工单位内部进行质量控制的评定考核制度。因为这是“验收”的基础,对于质量同样是很重要的。 二、施工质量控制 标准根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思路,提出了通过“进场验收、工序检查和交接检验”三种形式的检查验收来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 1、进场验收 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对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这部分对于建筑工程说来属于“原料”的范畴。执行中主要有三种形式: (1)产品(材料)合格证 一般材料应根据订货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进行现场验收。即进货的同时,核对由供货方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未经检验或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该拒收。 (2)产品(材料)的复验 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有关产品,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除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外,还应抽样进行复验。复验批量的划分、抽样比例及试验方法、质量指标等根据相应产品标准或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3)监理检查认可 进场验收的最后一道关口是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当没有监理时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也可以。未经签字认可的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工程。 2、工序检查 除原材料把关以外,对施工过程中的各工序进行质量监控也十分重要。生产者的自检是验收的基础。 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施工工序完成以后,均应进行质量检查,确认其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通过观察、量测、对比其质量指标是否达到标准的要求,然后做出评定。这种检查可由班组自检或专业质检员抽检的形式进行。监理工程师也应对于其中比较重要和关键的工序作随机抽查以加强质量控制。 3、交接检验 对于不同工种交叉施工的项目,还应进行交接检验。实际的工程质量是通过施工过程逐渐形成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十分重要。不同工种(工序)交叉时,前一工序的质量必须通过交接检验得到确认,并形成记录,表明以前各工序质量可以保证。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此进行监督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上述三种检验形式充分体现了标准对于工程质量进行“过程控制”的原则。 三、施工质量验收 “验收”是施工类标准规范的重点。统一标准将有关施工质量验收的第3.0.3条列为强制性条文,突出地强调了其重要性。有关施工质量的验收,按以下十个方面分别要求。 1、标准规范 适应当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我国已编制成验收类标准规范15本,形成了完整的标准规范体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是,应该符合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同专业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各验收规范;而单位工程的验收则应符合本《统一标准》的要求。 2、设计文件 施工及其结果还应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这也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满足的重要条件。 3、人员资格 施工质量的验收是由代表各方的验收人员来完成的。由于专业不同,检查验收的难度、深度不同,对验收人员提出了资格的要求。统一标准要求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自检评定 统一标准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只有施工单位自行验评合格后,才能提交监理(或建设)方面进行验收。这种“先评定,后验收”的程序,分清了两阶段的质量责任,将促进施工企业和监理(建设)单位加强合作,真正落实质量控制并明确责任。 5、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在各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检查,共同确认其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今后不同层次验收时的依据。 6、检验批的验收 检验批是验收的基本单元。检验批的验收是整个验收体系的基础。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主控项目是对安全、环保、卫生、公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带有否决权的性质。而一般项目则不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不同的质量要求,允许有少量缺陷的存在。 7、见证检测 传统的施工质量都是通过对检验批的检测实现质量控制的。标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抽查性质的见证取样检测。即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进行检测。这样既有定时、定量的例行检测;又有不确定性很大的见证抽样检测。 8、实体检测 为强化验收,除常规检测及见证检测以外,还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工程实体,在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以前,进行抽样检测(实体检测)。增加这一层次的检测意义重大,其不同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检测,而是针对已施工完成的建筑工程实体直接进行的检测。其综合反映了原材料、工艺、施工操作等对最终质量的影响。实体检测的数量应严格控制,只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少数项目限量进行。 9、检测资质 对见证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的检测,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只有那些通过认证而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或检测部门,才能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报告,并应有相应资质的盖章而确认其有效性。 10、观感质量 根据对施工质量验收的传统做法,在工程验收之前,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巡视观察进行检查,对其外观质量进行评定确认。这种检查很难准确地定量,也只能由有经验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观察感觉的印象,定性地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经过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后进行的观感质量检查,不会有不及格的结论。但对明显的缺陷,应在经指出后迅速改进。 施工质量只有满足以上10方面的要求才能通过验收。它比较详尽地规定了通过验收的条件,具有很具体的可操作性,体现了强化验收和完善验收手段的原则。 第三章 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第一节 施工质量验收层次 整个工程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四个层次进行。 建筑工程的整体验收,可以“单位工程”的形式进行;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子单位工程”的形式验收。根据专业的不同,可以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分为三类九种,还可进一步划分为67个“子分部工程”加以验收。为了验收方便,分部(子分部)工程还应该进一步按工种、工序划分为不同的“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共365种,基本覆盖了建筑工程施工所涉及的所有工种和所有工序。因此,如能实现对分项工程的验收,就基本上保证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 如果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工程量太大,则会引起验收不便。因此,分项工程还应根据工作量和工序、工种进一步划分为“检验批”。检验批是实际工程验收的最小单元,是一切验收的基础,是最贴近工程实际的、真正的、对施工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在验收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单位工程 所谓“单位工程”即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它应具备二个基本条件,即:独立的施工条件;独立的使用功能,满足上述两项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都可以作为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一般在施工前,单位工程的验收范围即应提前由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自行协商确定。一旦确定,通常应以此为范围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且在开工以后,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逐次验收归纳汇总的竣工验收等,都应按此单位工程划定的范围进行。单位工程由分部工程构成,但实际验收中,不一定这些分部都齐备。一个独立、单一的建(构)筑物,只要能够独立施工且能够独立使用,均可划为单位工程。大到一系列复杂的建筑群体,小到一间传达室,从验收的角度来说都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但是,简单的传达室可能就没有其中的某些分部工程的验收(如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等)。因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分部工程 1、分部工程的类型 分部(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三类九种。第一类为结构类型的分部工程。按建筑部位,可分为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以建筑设计中的±0.00标高分界。地下部分是指地基基础分部;而地上部分则为主体结构分部。第二类为建筑类型的分部工程。按专业功能的不同包括地下、地面、屋面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第三类为使用功能类型的分部工程。按使用功能和专业性质的不同,分为给排水、采暖、空调、建筑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部。 2、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 为了方便验收,可再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子分部工程加以验收。划分子分部工程的依据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类别、设备系统等的不同,以方便施工和验收为原则。与三类九种分部工程相对应,子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为67种,基本包括了建筑施工的全部内容。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 3、结构类的分部工程 结构类的分部工程共二类,子分部工程14种。 (1)地基与基础 地面以下(建筑标高±0.00以下)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其又可分为三类九种子分部工程。 地基类子分部包括: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地基及基础处理。 基础类子分部包括:桩基、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和钢结构。 功能类子分部为地下防水。 (2)主体结构 地面以上(建筑标高±0.00以上)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分为六种子分部工程,即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网架结构和索膜结构。 此外应说明的是:对于非承重墙体,凡使用板块材料,经砌筑、焊接而形成的隔墙,应纳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如各种砌块、加气条板等)。而以轻钢、木材等用铁钉、螺丝、胶类联结而形成的隔墙,则一般不再计入主体结构而纳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 4、建筑类的分部工程 建筑类的分部工程共二类,子分部工程15种。 (1)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裱糊与软包、建筑细部等10个子分部,包括了建筑使用功能的各个方面,如空间分隔、围护、保暖、隔声、美观等。 (2)建筑屋面 建筑屋面根据所用材料和构造形式的不同,分为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和隔热屋面五个子分部。 5.安装类的分部工程 设备安装类的分部工程共五类,子分部工程37种。 (1)给排水及采暖 根据设备系统的不同功能和特点,分为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采暖系统、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共10个子分部工程。 (2)通风与空调 根据设备系统的不同功能及特点,其可分为送排风系统、防排烟系统、除尘系统、空调风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制冷设备系统、空调水系统七个子分部工程。 (3)建筑电气 根据设备系统及功能的不同,其可分为室外电气、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电气照明安装、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防雷及接地安装七个子分部工程。 (4)电梯 根据使用功能和设备特点,其可分为电力驱动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液压电梯安装、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安装三个子分部工程。 (5)建筑智能化 这是由原标准的电气安装工程增补了许多近代建筑功能扩大后添加的项目而分离出来的,分为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等10个子分部工程。 三、分项工程 1、建筑一结构类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部(子分部)工程可进一步划分为分项工程以方便验收。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结构类和建筑类的分部工程,其相应的分项工程一般按主要工种来划分,以方便施工质量验收。但有时一些分项工程要由几个工种交叉配合施工才能完成,也可以按施工工艺过程(程序)和使用材料的不同来划分。 2、设备安装类分项工程的划分 设备安装类的分项工程,一般按工种及设备类型来划分;但有时也根据工程特点按系统、区段划分。这主要是为了施工和验收的方便,同时也是为了分清责任。设备安装类分项工程共234项,数量相对很多。这是由于建筑物使用功能越来越复杂的缘故。随着技术的发展,近年以来这部分检测验收的工作量相对增加较多。但由于专业的差别和设备的系统性较强,因此各分项工程之间的交叉、互相干扰相对较少,并未给验收带来过多的麻烦。 四、检验批 1、分项工程验收的再划分 分项工程已接近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元。有的时候,最基础的验收就是以分项工程的方式进行的。但有些情况下,由于施工工程量很大,或施工过程和周期过长,还必须进一步将类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分项工程按工程量进一步划小,以便于验收。 如,作为主体结构验收中很重要的“混凝土”分项工程的验收。对一个建筑物而言,从基础到屋顶的全部混凝土施工质量都属于这个分项工程。如果都要在一次检验中解决其质量验收问题,则有相当的难度。 (1)工程量太大。一个建筑物的全部混凝土工程量太大,难以用一次验收解决。 (2)难以确定验收方法。实际建筑工程中,性能、等级(如强度等级)复杂、品种繁多的各种混凝土很难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验收方法。 (3)风险太大。将全部混凝土分项工程以一次性的方式完成验收,具有很大的风险。局部、个别的缺陷和问题都可能影响整个分项工程的验收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4)影响施工进程。根据过程控制的原则,只有前面工序的施工质量通过验收才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因此,如果混凝土分项工程在全部完成验收以前,后续施工就无法进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有必要将分项工程进一步划分,使相应的工程量更小;验收性质更单一;风险减小且可随时验收而基本不影响施工进程,这就是验收划分中最后的一个层次——检验批。 2、检验批的作用 实际工程中,多数分项工程还要进一步划分为检验批,以方便验收。检验批一般按工程量和施工工序划分。具体在建筑物中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总之,根据施工质量控制方便和不同专业工种验收的方便而确定其范围。 如混凝土分项工程的验收,可以根据混凝土的工程量、强度等级、工作班或施工段、楼层一变形缝等,划分为一系列的检验批。则同检验批内混凝土的工程量不大;匀质性较好;强度等级相同,便于检查;按工作班或施工段验收责任明确;以楼层一变形缝界定范围方便施工;万一质量缺陷影响验收也仅限于局部区域,便于处理;可以随时验收,基本不影响后续工序和施工进程。 检验批是建筑工程验收的基本单元,面对实际工程的验收。施工质量的实际情况也只有靠这个层次上的检查验收才得以反映。 相比之下,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只是基于检验批验收的不同层次汇总而已。 检验批的验收是以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基础进行的。因此,检验批验收需要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验收不能单纯理解为建设(监理)方面的事情。因为实际决定工程质量的是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员的操作水平。验收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也只能是抽查复核性质的。因此,检验批的验收必须紧密联系工程实际情况,在自检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一、施工质量的自检和评定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中形成的,检查验收只是对其质量状况的一种反映。验收实际上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施工中真正大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给出质量状态的结果。因此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的基础。 施工单位的自检有三个层次: (1)操作者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自检调整施工操作的工艺参数; (2)班组质检员对生产过程中质量状态的检查; (3)施工单位专职检验人员的检查和评定。 前二个检查层次是在生产第一线,主要以对施工质量控制的形式进行的。后一个检查层次是由非生产基层班组的专职检验人员主导进行的。其比较客观和公正,检查的内容以施工操作已形成的质量状态为主,并且限于检验量不能过大,也只能是以抽样检查的形式进行。检查的结果一般要给出评定结论。只有评定为“合格”的产品或施工结果,才能交由非施工单位的监理(建设)方面加以确认而完成最基础的检验批的验收。 自检评定“不合格”的应返工、返修。待自检评定合格后才能提交验收。但如果自检不严密,则也有可能在检验批的检查中通不过验收而返工、返修。 二、检验批的验收 1、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两个条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前者是合格质量的要求。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表达了检查内容重要性的不同和验收时的严格程度。后者则是检查验收的书面依据。由于验收只是抽查性质的,覆盖面有限。因此检查施工单位为保证质量而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质量检查记录,对判定检验批的实际质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统一标准将其作为验收条件之一提出,不仅保证了验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将对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别是技术资料的管理起到促进作用。 2、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1)主控项目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对于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往往直接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符合规定。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都有明确的检查验收方法,包括检验批的范围;抽检的数量;检查方法;质量要求;合格条件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即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意义。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应该拒绝验收。 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主控项目的设置也不同。内容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重要的材料、构件、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及附件的主要性能; 2)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3)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 传统观念中,将允许偏差视为不太重要的检验项目。这不符合“强化验收”的要求。不应仅以检查手段,而应以其对基本质量影响的程度来确定检验性质。故重要的偏差量测项目也应列为主控项目。 (2)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不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查项目。 一般项目的检查性质分为两类。一类为定性判断的检查。这类质量很难严格定量检查。一般采用观感检查、经验判定的方式。另一类是量测类的检查,一般以允许偏差的形式出现。允许偏差以内的量测结果认为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点;而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检查点则为不合格点,最终以总检查点数的合格点率来判定合格与否。施工质量验收对合格点率的要求,原规范为70%;修订后普遍提高为80%;某些重要项目则为90%。 合格点率不是判定一般项目合格与否的唯一条件。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如构件或结构上的严重偏差),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此外,即使是超过允许偏差,超出数值也不能过大。 一般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即1.5倍允许偏差)。改变原规范标准中只以允许偏差合格点率判断的验收方式,考虑严重偏差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影响而采取更实际的判断,这是本次标准修订“强化验收”的具体体现。 3、检验批的检查验收 检验批是检查验收的最小单位。控制和覆盖的范围不大,检查性质也比较简单,只须基层的质量检查人员就可以了。由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 三、分项工程的验收 1、其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所含的检验批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将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汇集起来,所含的全部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统一标准要求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有两层含义:一是检查项目齐全,无一缺漏,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各个方面都能满足要求的性能;另一是检查范围全面,所含检验批应能覆盖全部施工验收区域,不得有漏查和空缺的部位。 还有一些检验批在进行下一工序之前无法得到确切的验收结论。如混凝土的强度,要等达到标准养护龄期以后经试验分析才能确定合格与否。对于这些特殊的检验批,可不一定先行验收,而可在后期分项工程验收时一并解决。 2、验收方式: 验收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体现了“共同确认”的原则。同样检查结束后,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在检查结论栏中签字;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在验收结论栏中签字。表明已参加了检查验收,且共同确认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因而同意验收。 四、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1、其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四个条件:所含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前两项主要是保证验收范围全面,无论从项目和数量上均无缺漏,能够覆盖住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全部内容。同时,前一层次有关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资料完整,这是汇总性检查验收的必要条件。 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要求是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新增加的内容。观感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难以定量检测的定性判断项目,应由有经验的检查人员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只能给出“好”、“一般”、“差”等定性结论。 基本能符合要求的可以评价为“一般”;观感质量比较优良的,则评为“好”;如观感质量很不好,达不到应有的质量要求,且存在明显的严重缺陷,则评为“差”。对于“差”的项目和部位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进行检查验收。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检测)要求,是本着“强化验收”的原则新增的检验层次。内容多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以及设备安装后的使用功能,也可称为“实体检验”。与原材料、施工过程以及分项工程中的检验不同,实体检验是在这些工序完成以后,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之前对结构实体和设备系统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2、验收方式: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较广,基本包括了专业施工质量验收的全部内容。因此参与验收的除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外,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此外,参与验收的人员还应有一定的级别和地位,以便能代表单位负责。 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要求。正式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共同通过对上述四个条件的检查复核,确认该分部(子分部)工程合格与否,从而完成验收。 五、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抽查结果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前4个条件是对所含前一层次分部(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要求、观感质量的要求、质量控制资料的要求和安全功能实体检验的要求。对于后者,上一层次分部(子分部)工程已验收通过,不需重新检查,只需检查相应的验收资料。 最后一个条件,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则是本次标准修订新增加的,主要目的是综合、全面检验所有前期施工质量的总效果——能否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这种要求多体现在建筑使用和设备安装后所形成的功能的检查,多是复核性的抽查。 关于功能检验,实际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层次上已经进行过了,但只局限于专业范围内的检查,质量控制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在单位工程完成后,交付使用前的竣工验收,综合了此前的所有检验,才是将要面对用户的真正实在的使用功能考验。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在相关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已提出要求,检验时应满足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事先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通过以后形成检测报告,再由监理单位组织在竣工验收时检查。检查的项目仅限于规定的主要功能,且采用抽查的形式。 2、验收方式 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先自检评定,然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给出明确结论,并对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六、对不合格工程的验收 1、不合格工程的验收形式 对第一次验收未能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质量,在保证最终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返工更换验收;检测鉴定验收;设计复核验收;加固处理验收这四种验收形式。 只有在上述四处情况都不能满足的情况才可以拒绝验收。 2、返工更换验收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一般缺陷超过一定程度或主控项目不符合规范要求,就将无法通过正常验收。但若针对检查结果及时修补,消除这些缺陷而使最终的质量状态满足合格质量的要求,则也应该进行验收。 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如能通过施工单位的返工、修补和更换设备、器具而能够达到上述目的,则应重新验收。 3、检测鉴定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当出现某些不合格情况,如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或抽样试件丢失或失去代表性以及抽检数量不足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根据有关的标准规范,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可以出具有法定效果的检测鉴定报告,对被检部分的质量状态给出明确的结论。如果检测鉴定报告肯定被检测的检验批质量合格,应予以验收。 4、设计复核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设计所需的质量是为了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标准规范提出了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但实际设计时往往会留出相当的富裕量。因此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质量,不一定就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最低限度质量水平。如果实际的施工质量水平仍能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仍存在着通过验收的可能性,但是必须经设计单位复核计算。 利用设计的安全裕量和使用功能的储备,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对建筑工程进行设计复核。如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仍可予以验收。 但是,这种情况仍属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状态,对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设计目标仍造成了一定影响,故为非正常验收。 5、加固处理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对经设计单位计算复核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情况,则只能进行加固处理了。而通过加固处理,增大结构所具有的抗力,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加固处理多会改变原有结构的尺寸和形状,留下与设计状态不符的永久性缺陷;甚至会影响建筑物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 加固处理必须满足强度和安全的要求。但因改变形状尺寸等后果,可能造成永久性的缺陷或影响部分使用功能,如降级使用、影响观感、造成使用不便等。对此应由各方协商,由责任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6、让步验收的意义 对结构进行加固处理本身就表明了施工质量问题严重,已不能达到正常验收合格的起码要求,原应属于“不合格”的范畴。但在加固处理以后,如果还能够保证基本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而仅影响到一些次要的功能,则可以在“让步”后,在一定的“条件”下验收。经过验收以后的建筑物,仍可按一般情况使用,或在限定的条件下有限度地使用(如降级使用、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做出了规定。据此,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包括加固处理)最终能够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仍可作为特殊情况进行验收。 7、严禁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严禁验收的设置表达了修订标准时重视质量、保证安全的决心。尽管对不合格工程有四种让步的情况,但这种“让步”不是无限度的,其底线是必须保证结构安全和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三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是不可分的。验收顺序由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而最后完成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除上述各层次的检查验收以外,还有以下三种未列入正式验收。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 统一标准规定了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检查,并作为是否可以开工的条件。尽管这种检查只是对施工单位在管理方面的要求,而非具体的工程验收,但对质量控制而言,仍是必要的。 (2)施工单位对检验批的自检评定 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是验收的基础,好的质量是施工操作的结果。统一标准强调了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3)竣工前的工程验收报告 在建筑工程完成施工,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自行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在认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只是建设、监理方的事情,在此又强调了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在自检基础上进行验收,这体现了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和验收中的重要作用。 2、验收的组织 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是保证验收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其应该落实以下问题。 验收的组织者——召集人; 验收的参加者——应有代表性及相当的责权: 验收的签字者——代表对施工质量的确认。 检查验收的组织 检查验收内容 组织单位 参加单位 签字人员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质量自行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部门 施工单位质量部门 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检验批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分项工程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施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作为施工质量的最终确认,在质量控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因此统一标准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将重要内容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给出。 1、工程验收报告 当单位工程施工完成,所有各项要求都检查合格以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和评定。只有当自检评定后认为都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认为能够通过检查验收的条件下,才可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此时,施工单位应将整个单位工程的自检评定结果归纳写成工程验收报告,表示已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并提请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2、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同样应根据相应的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同时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所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验收时,总包的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检验合格以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检查验收的有关资料移交给总包单位,以便总包单位在通过下一个层次的检验时作为依据。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时,分包单位的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3、验收分歧时的协调 验收时意见分歧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对质量合格与否的分歧 标准规范只给出质量验收的一般原则,对实际工程验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还应由参与人员落实,因此可能产生不同看法。 (2)对于不合格工程的验收的疑义 如检测是否科学合理;加固处理方案是否能确保安全;加固处理后验收质量有不同看法等。由于检测、加固具体情况多变,灵活性很大。出于安全和功能的考虑角度不同,往往产生分歧意见。 (3)经费负担和经济纠纷 质量合格与否和不合格工程的验收往往涉及经费问题。因此矛盾已超出技术的范畴而涉及经济利益和单位(个人)的关系,甚至涉及更深层次错综复杂的背景。 当参与验收的各方已无法形成统一的验收意见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在验收分歧而无法解决时,利用主管部门的影响和权力,出面主持或委托各方能够接受的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工作,求得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可以做到的。其作用不再是强制性的“仲裁”,而是协调性的“处理”了。 召集有关各方参加;邀请有水平和能力的专家;充分听取各方理由的申诉;认真采纳与会专家的意见;最后提出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处理意见。我国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逐渐完善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将发生变化。而协调处理验收中的各种问题,将成为其工作的职能之一。
/
本文档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