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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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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草案) 市法制办    发表日期:2009-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环城高速两侧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下列广告:     ...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草案) 市法制办    发表日期:2009-1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环城高速两侧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路牌、灯箱、实物模型、单柱式、落地式装置、条幅、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充气拱门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是指在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只用于标明单位、店铺的名称或字号,不含其它宣传内容的标牌、标志、标识、字体等。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违法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核、登记和从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政、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气象、安全生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将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管理权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行使。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市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设置位,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编号。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建筑色彩相协调,合理布局,体现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办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店招)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户外广告位置及效果图与建筑物外立面效果图一并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的户外广告位置及效果图是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行政许可依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批设或变相批设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采用公开拍卖、招(邀)标和挂牌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让使用权,出让期限不超过五年。出让期满,应当重新组织拍卖、招(邀)标、挂牌出让。     第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自有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宣传自身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使用权通过市市容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     第十五条 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的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户外广告发布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15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宣传广告同时发布,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可在活动期间、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并于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自行拆除。     已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可以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或围墙上设置。     第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的需要,须拆除户外广告(店招)设施的,市容部门应当提前15日面通知产权人自行拆除;拆除未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出让金。     第二十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居民小区内应当规划设置 “便民信息服务牌”,供市民发布服务信息。“便民信息服务牌”设立和维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       第四章    设置准则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店招)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协调美观,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通风、采光、通行、安全等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设施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及技术规范,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三)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     (四)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位置编号和登记(许可)证号。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场所、设施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车站站牌、路名牌、门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出租车车身和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体前方、两侧车窗、前后档风玻璃;     (五)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     (六)城市高架路、立交桥、隧道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     (七)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     (八)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的;     (九)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上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路灯设施、垃圾桶(箱)以及桥梁、人行天桥等安全护栏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密度。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     除高速公路两侧和市政府确定的区域外,其他地方不得设置高杆广告。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其高度不应大于1米,并应采取有效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不得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布和窗户。     第二十八条 除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临时性大型活动外,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反映城市风貌的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城市广场和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布幔、条幅、汽球、彩旗等悬挂式广告。     第二十九条 车身广告应当美观大方,色彩协调,画面简洁,不得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第三十条 店招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沿以下设置,不得多层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设置店招应当安全、规范、整洁、美观,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应符合相关规划和标准。     店招中不得设有广告信息与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店招)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整洁,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身心健康和交通安全。     霓红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亮化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店招)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店招使用者是店招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店招)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整洁、安全、美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遇汛期、台风等灾害性情况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店招)设施,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且能抗击8级风力,保证户外广告(店招)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便民信息服务牌”只能用于相关服务企业和市民发布小广告,并保证三分之一的版面发布健康教育等公益信息。       第五章   许 可 程 序       第三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应当向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三)户外广告载体的产权证明、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证明、租赁合同、中标通知书、经营及履约证明等材料;     (四)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设置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和具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在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户外广告的许可期限不超过二十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店招)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广告画面破损、夜景灯光不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施闲置超过15日,而未发布公益户外广告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依法应当拆除、改正的户外广告(店招)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改正。逾期不拆除的,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未及时维护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其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许可设置期限届满时拆除。     第四十一条 越权审批户外广告(店招)、超过法定期限未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以及对擅自设置、超期设置、破损的户外广告未采取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因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被拆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同时废止。          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行政中心西三区224房间邮编:     221018(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项目建议”)        联系电话:0516-83710539  0516-83757146        电子邮箱:xzfzb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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