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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等级评定标准

2012-06-27 19页 doc 37KB 3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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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
军人评残等级评定标准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9c㎡或颅骨缺损≥9c㎡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附件:《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2、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IQ<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IQ20~34;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IQ35~49;2)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3)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轻度智能减退:1)IQ50~69;2)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3)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边缘智能:1)IQ70~86;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8、关节功能分级:  (1)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2=血清胆红质>10mg%;3)顽固性腹水;4)明显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9s。  (2)肝功能中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3.0g%;2)血清胆红质5g%~10mg%;3)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4)无或轻度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6s。  (3)肝功能轻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3.1g%~3.5g%;2)血清胆红质1.5g%~5mg%;3)无腹水;4)无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3s。  12、炎症性肠病分级  (1)重型:腹泻每日6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37.5℃,脉搏>90/min、血红蛋白<100g/L、血沉>30mm/L。  (2)中型:症状阶于轻型和重型之间。  (3)轻型:腹泻每日3次以下,便血轻或无,无发热、脉速和贫血,血沉正常。  1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1)临床症状严重;2)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2)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重;2)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3)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轻;2)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小于50μU/L。  1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空腹血钙<6mg%。  (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空腹血钙6mg%~7mg%。  (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空腹血钙7.1mg%~8mg%。  15、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级:  (1)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低于正常参考值下限<5μg/dL,日常生活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一般应激。  (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低限<5μg/dL~10μg/dL,日常生活部分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能耐受一般应激,但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日常生活能脱离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16、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17、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18、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19、心功能分级: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0、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2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9mmHg。  (3)高血压1级: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21、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2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23、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0%;4)动脉血氧分压<60mmHg。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0~59%;4)动脉血氧分压60~69mmHg。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0~69%;4)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70~80%;4)动脉血氧分压80mmHg~90mmHg。  24、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平凡发作,夜间哮喘平凡发作,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25、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2)肌酐≥707μmol/L;3)GFR<10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mol/L;2)肌酐443~707μmol/L;3)GFR10~20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尿素氮7.1mmol/L~17.9mmol/L;2)肌酐178μmol/L~442μmol/L;3)GFR20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133μmol/L~177μmol/L;3)GFR50ml/min~80ml/min。  注: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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