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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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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哈耶克两个哈耶克 2012-05-30 20:49:09   来自: GTY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的评论    INCLUDEPICTURE "http://img3.douban.com/pics/st.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img3.douban.com/pics/st.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img3.douban.com/pics/nst.gif" ...
两个哈耶克
两个哈耶克 2012-05-30 20:49:09   来自: GTY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的评论    INCLUDEPICTURE "http://img3.douban.com/pics/st.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img3.douban.com/pics/st.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img3.douban.com/pics/nst.gif" \* MERGEFORMATINET INCLUDEPICTURE "http://img3.douban.com/pics/nst.gif" \* MERGEFORMATINET 3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最后一部系统性著作,因而也无疑集中表现了其理论上的一些矛盾之处。在我看来,这部著作最让人疑惑的是哈耶克在关于自生自发秩序所持的立场。简单来说,这样一种秩序以及作为其基础的规则(暂且称其为自由规则),究竟是一种substance意义上的实体,还是一种entity意义上的实存体或事体?我认为,在这一点上,哈耶克的论述是模棱两可的。   虽然从哈耶克明确拒绝实体意义上的自然法这一点来看,无论是自由规则还是自生自发秩序都不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但哈耶克的某些文字却暗示着这样一种看法:实体性地存在各种各样的规则与秩序,人类对它们做出选择,或者说人类在历史实践中不断去接近或发现某个先在的规则与秩序,等等。   两者间的区别可以用实验这个例子来表明。   实验一典型地具有自然科学实验的模式,比如我们通过各种尝试,组建起一套系统,通过这套系统来表征、再现、符合等等一个客观地、实体性地实在的自然系统、规律等等。哈耶克不会反对这样的一个比方,在他看来,自然界所体现的规律性、系统性恰恰是自由原则与自生自发秩序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实验二保持了实验一中一切人为的东西,但去除掉了等待着我们去表征或复合的实体性的客观实在。简单来说,我们首先具有某个目的,然后根据目的来组建起一套系统,看看这套系统能否实现我们的目的,也许我们能够抽象出某种规律,而无论是这套系统,还是这套系统赖以运作的规则等等,都具有entity意义上的实在性,但却并不具有实体性的实在。   因而这就使得我们在这本著作中发现了两个相互冲突的哈耶克。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一段文本来表明这不相一致的两者。   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里曾经提出过一个问题,即“原则还是权宜”。简单来说,在他看来,现代人在面对政治决策时总是会在下述两者间作出选择,一是他所说的自由原则,二是根据当时所面对的情形,不考虑自由原则,仅作出权宜性的决策,而不顾这一选择可能在不确定的未来影响到自由。比如实用主义就是选择权宜而放弃原则的典范。也就是说,正是以实用主义为代表的现代人,总是以“代价不可知”为借口,选择权宜而放弃遵循原则。而哈耶克却认为,一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无论何时都必须坚持原则,而不是根据情况不同而摇摆不定,即便遵循原则所导致的结果是无法确定的。   但是,给定哈耶克关于自由规则以及自生自发秩序的刻画,我们就会发现,哈耶克所谓的坚持原则要么是无意义的,要么就只意味着对某种实体性的规则的坚持。   哈耶克关于自由规则的一个最基本的刻画,即自由规则以及基于其而导致的自生自发秩序是理性所不及的。将这一刻画展开,就是下面这样的事实:人类以无意识实践为开端,逐渐认识到存在上述那种自由规则,但是关键在于,无论人类智识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对这种规则以及秩序形成充分认识,哈耶克的论述也是如此。唯一能够知道的是,遵循这一规则能够带来可欲的结果。   因而我们在政治实践中所面对的首要问题并非是“是否遵循原则”,而是“如何才算是遵循规则”。换句话说,即便我们选择了原则,我们也依旧要在规则问题上有所决断。因而此处我们面对两种解释方法。一种解释认为,我们是看某个决策是否符合或再现了先在的、实体性的规则或秩序;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并不存在先在的、实体性的规则或秩序,这种秩序或规则是与我们的实践相同一的。解释一也就是实验模型一,解释二也就是实验模型二。   从解释二来看,那么哈耶克的“原则还是权宜” 不是一个好问题,而更像是在逼迫对话者站队或表态。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设想所有对话者在站队问题上都认同自由原则。但是,即便如此,就算所有人都站队表态了,我们还是可以接着问这样的问题:那么之后呢?我们该怎么做呢?事实上我们往往面对更为紧迫的实用主义或权宜问题,或者说实践问题。   如果要避免这样的实用主义的解释,那么我们可以按照解释一的模式来思考,但这就意味着哈耶克必须直面一切他曾对自然法理论所提出的驳斥。因而这里的要点在于,虽然解释一也可以允许实用主义的实验或权宜,但与解释二相比,却有着无意义的实体冗余。但如前所述,按照解释二,哈耶克的这一质问却又是无意义的站队式提问。因而我们在此得出的结论是,哈耶克完全没有必要提出这样的问题,而之所以他会这么做,完全是因为他的理论中形而上学实体论的残余在作怪。   这样的残余集中表现在下面这样的地方:在哈耶克看来,并非是先存在社会,而后再存在规则,而是先存在有规则,后才有大社会或开放社会。   有人或许会说,哈耶克用这一段话意指规则是大社会的先验条件,即康德意义上的可能性条件。我们没有理由反对这样的解释,但却要说:首先,开放社会在此意义上的先验条件有很多,比如必须有多于一人的人类,必须有一门语言,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现实,等等。这些条件都是先验条件,但它们却都是经验性的,在此意义上,规则或秩序并不更是非经验性的。其次,除非认为规则或秩序有着实体性的先在或独立存在,否则据此解释,哈耶克的前半句就是有问题的,因为社会是规则的可能性条件,也就是其先验条件,原因很简单,就是社会与规则并存。   上述所有论述有着两个程度不同的结论。比较缓和的结论,就只不过是消除掉哈耶克的那些论述中对某种实体性的形而上学残余的承诺。如果按此结论的逻辑继续下去,那么就是一种较为激进的结论。作为一个妥协,我觉得我们没有必要在这里采纳激进的结论,我们只需要时刻对哈耶克论述中的那种实体残余保持警觉就行了。   但事实上,说有一个激进的结论,其实它也没那么激进。   “阿玛蒂亚•森曾经将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所给予我们的启示解释为这样一种观念,即因果分析可以使无意造成的后果被合理地预期到。因而一个无意造成的后果并非一定是不可预期的,由此,自发秩序与理性主义改革就完全不是敌对的。事实正好相反:经济和社会的理性思考可以注意那些并非有意造成的、但由于体制性安排而引起的后果,而特定的体制安排可以因为注意到各种可能产生的、无意造成的后果而获得更准确的评价。无独有偶,这样的解释我们也可以在哈耶克的好友波普尔那里看到。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虽然我们可以明确看到波普尔反对整体主义方法论,而赞同渐进式方法论,然而他却并没有解释清楚此二者的界限在哪里。通过对文本的深入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此两种方法论之间与其说有着质的不同,倒不如说只是程度的不同。例如虽然波普尔表面上反对人的改造,但他却明确赞同限制内容不良的各类影视节目以保护儿童。在这一矛盾中我们既可以看到一种理性主义的建构,也可以看到一种渐进式的方法论。如果说整体主义之所以值得反驳,那也只是因为这个概念本身是荒谬的,我们所能做的永远只是渐进式的工程,问题只在于这样的规模分界线究竟该设在何处。可以看到,这样的方法论只是对森之表达的另一种描述而已。”   换句话说,作为一种激进的结论,我们所需要做的只不过就是在哈耶克的论述中去除掉“规则”与“秩序”,或者说,我们只需要将哈耶克加以波普尔化也就可以了。在我看来,比如《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本著作,只有在做出这样的减法后,才真正值得一读。也就是说,它才不是什么“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著作”,而是一本在实验模型二意义上对人类政治实验有所贡献的一篇文献。当然,如前所述,这样的“激进”的结论并不是必须的,毕竟确实在某些场合下,我们还是需要谈论规则与秩序的,就好像我们在某些场合下需要强调语法和红灯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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