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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

2012-06-30 2页 doc 29K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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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案例: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和专利权属   【案情】 徐某、王某是“双腔回转式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2001年,徐某、王某以该专利权入股海鹰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双腔回转式破碎机”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徐某、王某在海鹰公司主要负责基于该专利技术的系列产品的生产工作。2003年,徐某、王某开始研制“旋摆式破碎机”技术,该技术属于“双腔回转式破碎机”后续改进技术,并于同年完成。徐某、王某2004年1月就“旋摆式破碎机”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4年11月获得授权。徐某、王某2004年3月先后离开...
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案例: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和专利权属   【案情】 徐某、王某是“双腔回转式破碎机”实用新型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2001年,徐某、王某以该专利权入股海鹰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双腔回转式破碎机”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徐某、王某在海鹰公司主要负责基于该专利技术的系列产品的生产工作。2003年,徐某、王某开始研制“旋摆式破碎机”技术,该技术属于“双腔回转式破碎机”后续改进技术,并于同年完成。徐某、王某2004年1月就“旋摆式破碎机”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4年11月获得授权。徐某、王某2004年3月先后离开海鹰公司。海鹰公司认为该项专利技术应属于该公司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公司所有,遂提起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王某与海鹰公司就“旋摆式破碎机”专利权归属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海鹰公司无法证明向徐某、王某二人下达过研制“旋摆式破碎机”的任务,因此二人的研制行为不属于其本职工作。因此涉案专利技术应归属发明设计人,即徐某、王某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构成职务发明的条件,首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其次必须是发明人或涉及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本案中,徐某、王某在海鹰公司主要负责技术工作,为实施专利技术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并研发新产品,“旋摆式破碎机”是在海鹰公司工作期间研制完成的,因此,它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由于双方对在工作期间完成的创造没有约定权利归属,因此,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即“旋摆式破碎机”专利技术属于公司所有。   【评析】   一般来说科技成果可以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严格按照该条规定,似乎只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才能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而前两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似乎不能约定专利权属。个人认为,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之间的约定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就应当是有效的。若职工与单位之间关于专利权属事先已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权属问题。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两种类型: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本职工作即本单位,是指根据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确定职工所在岗位的工作和责任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指随不属于本职工作,但属于执行本单位专门分配的工作任务。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其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通常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需要长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和实践。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的职工在原单位积累了一定的技术经验和知识,离开原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作出发明创造必然与原单位的技术经验和知识有关,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所以《专利法实施条例》(2001)规定了1年的时间限制。   所谓“本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比如被借调或聘请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编制和劳动关系在原单位,但对于借调单位和聘用单位来说是把他们纳入了本单位的工作,所以在完成该单位分配的任务的情况下,也应视为“本单位”。   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所谓“主要利用“是指职工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并且这些物质技术对形成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影响;或者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是在单位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的基础上完成的。这种单位的物质技术是该发明创造必不可缺的。   结合到本案,徐某、王某在海鹰公司的工作就是负责技术工作,为实施专利技术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并研发新产品。双方之间关于研发的新产品权利归属并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旋摆式破碎机”是在原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改进而来,属于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因而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应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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