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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激情犯罪人的发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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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激情犯罪人的发生机制 学号:100602010006 贵 州 师 范 大 学(本 科) 学 术 论 文 题 目:论激情犯罪的发生机制 学 院:教育科学学院 专 业:应用心理学 年 级:2010级 姓 名:杜晓艳 指导教师:刘贵萍 完成时间:2012/6/26 论激情犯罪的发生机制 杜晓艳 中文摘要: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把情绪性犯罪分为激情犯罪和应激犯罪。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
论激情犯罪人的发生机制
学号:100602010006 贵 州 师 范 大 学(本 科) 学 术 论 文 题 目:论激情犯罪的发生机制 学 院:教育科学学院 专 业:应用心理学 年 级:2010级 姓 名:杜晓艳 指导教师:刘贵萍 完成时间:2012/6/26 论激情犯罪的发生机制 杜晓艳 中文摘要: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把情绪性犯罪分为激情犯罪和应激犯罪。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的发生有其内在的心理机制,使得在特定情况下情绪战胜理智实施犯罪行为。 激情犯和激情犯罪愈来愈频繁地出现于社会现实中,也愈来愈频繁地被用作解释应该对某一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理由。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作为一种呈发作状的暴力性犯罪的激情犯罪,虽然往往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果,但作为突发性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因强烈的激愤情绪所影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明显减弱,主观恶性程度降低,所以激情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本文以激情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为线索,分析了在激情犯罪中犯罪人的性别差异。首先,在激情犯罪的概述中,通过对“激情”的概念的界定,明确了激情犯罪的概念问题。进而分析了激情犯罪的特征。其次,通过对激情犯罪基础理论问题的阐述,试探性地界定了激情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和犯罪要件构成。再次,从激情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受害人过错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分析。最后,明确的知道通常会成为激情犯罪人的性格特征等,为预防犯罪起到一定的理论作用。 关键词: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主要理论 激情犯罪的条件 激情犯罪发生机制 案例:李磊在三亚被警方控制2009年11月27日16时许,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一家六口家中被害,最小的年龄不到2岁。2009年11月28日凌晨4点,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协查灭门惨案嫌犯的紧急通报后,三亚警方连夜部署,先后出动近百警力进行搜捕。下午5点50分,在河西路某休闲会馆将刚抵达三亚不到10小时的犯罪嫌疑人李磊抓获。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落网嫌犯李磊竟是被害家庭的男主人。李磊交代他自小家教很严,这养成了内向的性格。婚后,妻子也属于好强个性,致使李磊在家里一直感觉有被压抑的感觉并且倍感压力,11月23日晚,酒后的李磊爆发了。他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先后将妻子、妹妹、父亲、母亲杀死,在将4名至亲杀死后,想到自己逃亡后两个孩子没人照顾,在客厅内坐了1个小时后,他再次举起了屠刀,闭着眼晴将两个熟睡中的孩子捅死。李磊初步交代了杀妻灭子原因源于长期家庭积怨所致。2011年9月8日,经北京市高院核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大兴灭门案凶手李磊的死刑。 定义 1.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感情(affect):是对区别于认识活动、有特定主观体验和外显表现,并同人的特定需要相联系的感情反应的统称。感情是标示这一感情性状态和反应的普遍的概念。它一般包容情绪和情感的综合过程,既有情绪的含义又有情感的含义。情绪(emotion):代表着感情性反应的过程。也可以说,感情性反应作为心理活动的的过程。情感(feeling):经常被用来描述社会性高级情感。一般认为,具有稳定而深刻社会含义的感情性反应叫做情感,它标示感情的内容。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 2. 激情犯罪的主要理论: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根据人类学观点对犯罪人进行了分类。其中,激情犯罪人这一犯罪人类别主要是在情绪影响下导致对其犯罪行为的发生。他指出,激情犯罪人是由于过度的激情而引起犯罪的人。他的研究早期曾认为,犯罪人除了生来犯罪人,就是激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具有残忍、鲁莽和突然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多为女性,通常都是年轻人。所有的激情犯罪人都有暴力行为的倾向,他们的暴力往往是由于狂怒或政治热情所引起【1】。德国精神病学家雷奇默尔1921年在其著作《体型与性格》一书中,将人体分为三种体型,并与性格特征相联系:瘦长型、斗士型、矮胖型。在该书1955年德文版中,又设立了“体型与犯罪”专章,认为斗士型主要与暴力犯罪有关:瘦长型主要与轻微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有关:矮胖型在犯罪发生数量上多为暴力犯罪,其次为一般诈骗【2】。美国精神病学家希利认为情绪障碍有可能导致犯罪。所谓情绪障碍,是指由于本人的素质、家庭、环境等原因,而处于情绪不正常的状态。他认为,青少年如果存在长期的的深刻的情绪问题,就有可能通过违法犯罪来求得代偿性犯罪【3】。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平尾靖认为情绪障碍是驱使犯罪的动力之一。他提出与犯罪特别有关联的是情绪有愤怒、恐惧与怨恨等。他认为当这几种情绪达到高潮状态时,几乎可以认为是一种病态,因此研究犯罪者生活史,并细致分析从中得到的情绪体验,对于揭示犯罪是必不可少的【4】。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认为,一个人在生理上有缺陷,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或在人生早期接受不良教育,就会在人的一生中染上不适应感和自卑感。自卑感一旦形成,就会对环境采取敌对态度,从而推动人去追求卓越目标以获得补偿。因此,一个人犯罪不是由于感到自尊而是由于自卑所引起的为了追求优越而采取的过度补偿行为【5】。台湾著名法学家、犯罪学家蔡墩铭认为。社会上有很多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情绪的急剧变化,不能自我控制而导致的。完全有情绪导致的大犯罪虽不多见,但是也时有发生。蔡氏将他们分为激情犯罪和乡愁犯罪。激情犯罪是指由于一时的高昂或者过于低落达到极点,产生忘我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乡愁犯罪是指背井离乡的而由于对家乡特别思念,但是因为其有职在身不能脱离工作服务之场所,于是在极度思乡的情况下导致的烧毁工作服务场所等犯罪【6】。台湾学者杨士隆在论述心境异常与犯罪时,对情境性犯罪有一定的论述。他认为,心境异常的患者常常因为情感障碍的出现,其感情过于高昂或者过于低落,也可能同时伴随着思考、生理与行为方面的变化,因此衍生出犯罪行为。但是他同时也指出,心境异常与犯罪的关联并不容易确定,犯罪者可能在躁狂或者心情郁闷之下犯罪,也可能是在犯罪后因罪责或遭监禁的结果导致情绪的不愉快变化【7】。著名的心理学先驱张耀翔在其著作中论述了愤怒心理对犯罪的影响。他认为愤怒是一切情绪中最富有冲动性的,盛怒可以杀人,并可杀稍涉关系的一切人。愤怒也是一切情绪中最容易走入极端而变态的。同时,他认为狂怒会使行为者产生不可制止的破坏冲动,而导致伤人,杀人,放火,破坏眼前一切物品等行为【8】。我国犯罪心理学家邱国梁认为,情感型犯罪是由于不良的情感或者情绪导致犯罪。这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以年轻犯罪人居多。他同时指出,情感型犯罪是的整个过程带有鲜明的情感色彩。消极的情感和情绪既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性因素,又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指向目标,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犯罪危害性的大小。邱国梁将情绪型犯罪分为反社会情感的犯罪、挫折状态的犯罪、激情犯罪、应激状态的犯罪、消极心境的犯罪等五类【9】。 3. 激情犯罪人主观心理、受害过程:激情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通常都会有一些内外条件使得其情绪不稳定。一般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一个人的个性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3.1 生物因素,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家认为,人体摄入的化学物质和矿物质,血糖过高或者过低,荷尔蒙激素,过敏反应和环境污染等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有关。染色体说认为,当染色体为XYY或XXY时,便容易出现自我控制能力差,易激怒等心理特点,从而导致情绪型犯罪。 3.2 遗传因素,在国内外的大量研究结果中我们都能够看到,不管我们现在的科学技术有多么发达,但是遗传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很多犯罪者身上我们都可以看到遗传对其影响。比如在有犯罪倾向的这类人群,在其家族史上我们也可以或多或少的找到犯罪的痕迹。 3.3 心理因素,从心理学上来看,我们可以把人们一切没有器质性变病的人的行为,看做是心理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3.3.1 认知偏差。情绪型犯罪通常都缺乏理性的思考,以自我为中心。遇到问题总习惯行为外归因,不会关注他人的需要。在实施情绪型犯罪时,通常为不良的情绪所驱使,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应该的,常不能考虑到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我们通常遇到的认知偏差有,绝对化、非此即彼、过分概括、以偏概全等。 3.3.2 心理失衡。这类人通常是属于说得多,想象得多,却动手少的,自然就得到的比较少。然而面对社会的激烈进步,贫富差异也逐渐加大,一部分人的贪欲也逐渐膨胀,社会上有太多的东西是他们得不到的。面对得不到的东西或者是自己得到的不是很理想时,就会认为社会欠自己,人人都对自己有亏欠。所以,在不平衡心态的作用下施行了犯罪行为。 3.3.3 社会因素。一个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文化背景。在主流文化的影响下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一些人会背离主流文化,而成为社会中的另类。他们认为这个社会有太多事不应该是这样的。所以,面对社会的进步,他们仇视,进而就产生破坏的犯罪行为。 3.3.4 人格特征。不同人格特征的人对待同种情况的反应是不同的。温顺、隐忍、稳重的人在遇到对自己有一定刺激性事件时,往往能够权衡利弊,找到比较合适的解决方式。而其他的一些人则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例如,大兴灭门案李磊自小家教很严,这养成了内向的性格。婚后,妻子也属于好强个性,致使李磊在家里一直感觉有被压抑的感觉并且倍感压力。所以,在李磊喝酒之后,将家人全部杀害。 3.3.5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客观的,是情绪型犯罪产生的外在原因。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歧视、绝对剥夺、相对剥夺等都在无时无刻地刺激着人们,这些客观的社会因素会衍生挫折和愤怒,转而产生犯罪行为。还有社会上的一些色情、暴力、书刊对社会青年的腐蚀也比较严重【10】。黄勇杀人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1】。 4. 激情犯罪人特征和犯罪现场的描述,激情犯罪人一般情况都普遍具有这样的特征,他们脾气暴躁,易发怒。好打斗,社会背景比较杂乱。他们遇到问题的解决方式通常都是用暴力来解决,认为说理是无用的,也没有说理的必要。这类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后,会迅速的逃离现场,不会进行现场的破坏,掩饰,所以,他们犯罪后,很容易被抓获。北京大兴们案的李磊在杀害一家六口人后,没有做任何的掩饰,而是选择直接逃离现场,去自己想去的地方走一趟等。 5. 激情犯罪的行为特征: 5.1 盲目性。激情犯罪人一般都具有认知范围狭隘,缺少法律知识而犯罪。 5.2 冲动性。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通常都是因人际冲突引起情绪上的巨大变化,怒气冲天,难以自控,导致肆无忌惮的犯罪行为。失去理智监督的冲动性行为,是暴力犯罪的重要特征。由于没有预先选择好犯罪目的与侵害行为,只是偶然的强烈冲突过程中发生侵害行为。所以,往往伴随着行为的残暴性,除指向直接的攻击目标外,有时还会连累其他无关的人和事。李磊在杀害妻子分母后,在沙发上坐了一个多小时候,考虑到自己的孩子以后没人照顾,毅然将其杀害。 5.3 残暴性 。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通常是杀人、放火、炸弹等暴力性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凶狠、残暴,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无视道德和法律规范,个人至上,冷酷无情,凶狠残忍等特点。李磊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刀先后将妻子、妹妹、父亲、母亲杀死,在将4名至亲杀死后,想到自己逃亡后两个孩子没人照顾,在客厅内坐了1个小时后,他再次举起了屠刀,闭着眼晴将两个熟睡中的孩子捅死。这等残忍是一般的人无法忍受的。 5.4 情绪性。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人通常伴随着消极的情绪和情感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型因素,影响着内在意识,意志的活动,而且表现在外部的表情,言语、动作和行为方面。李磊杀人是在回到家后,突然之间爆发,没有预谋,而且在事后回忆当时的情境大部分都想不起细节。 5.5 突发性, 在李磊杀家人案中,据他的邻居说,在此之前还看到他带家人出席一个朋友的婚礼现场,而大家都没有发现异常。 5.6 情境性。这表现在个体在没有与之相应的外在的刺激出现时,是不会出现强烈的情绪和过激行为的。只有当个体处于特定的情境中,收到突然的、强烈的刺激,才会导致情绪高涨而产生激情。“李磊在家里和妻子王美玲吵了几句,就拿刀扎了她几刀。”所以,吵架无疑也是触发李磊行为的一个情境性原因。   :通过对激情犯罪的相关分析再结合李磊杀人案,以例子的方式来分析激情犯罪产生的背景,原因,个性等特点。激情犯罪的突然爆发性让人们很难对其事态的发展进行准确的预料,但是,并非如此我们就对其束手无策。在掌握激情犯罪的特点后,我们可以对其进行预防,采用一些方法进行适当的疏导。最终降低激情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龙勃罗梭 《犯罪人》,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2]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1年08月03日第七版) [3] 刘白驹 《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 森武夫(日)《犯罪心理》,邵道夫等译,知识出版社1982年,第49页 [5] 平尾靖(日) 《违法犯罪的心理》,金鞍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57-59页 [6] 蔡墩铭 .《犯罪心理学》,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545-551页 [7] 杨士隆 《犯罪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2页 [8] 张耀翔 《感觉、情绪及其他——心理学文集续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1-187页 [9] 邱国梁主编 《犯罪与司法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10] 杨士隆 《犯罪心理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 [11] 新华网. 2004年04月24日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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