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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2-07-06 20页 doc 115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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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4 第三章 交易方式----------------------------------------8 第四章 收费标准---------------------------------------18 第五章 清算---------------...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产品及报价----------------------------------4 第三章 交易方式----------------------------------------8 第四章 收费标准---------------------------------------18 第五章 清算-------------------------------------------15 第六章 交割-------------------------------------------12 第七章 代理业务---------------------------------------20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20 第九章 风险管理--------------------------------------20 第十章 信息管理---------------------------------------21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22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11 第十三章 附 则--------------------------------------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黄金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会员开展黄金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客户与会员交易,会员与特别会员交易。 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从事黄金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黄金交易商。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会员推出实物黄金投资金条,成色为AU9999,规格为200克/条,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34—2003,经交易所认定方可用于交割;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金条进行回购。 第五条 会员推出的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所认定的金条编码,金条生产厂商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 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所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所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克,报价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客户可自行选择通过电话或网络系统与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易前,客户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会员实物交割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金条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金条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金条,可直接通过会员柜台卖出。 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金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交易量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小交易量为1000克。 第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第十四条 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能与任何的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保证金转账对应关系,只能与会员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交易所按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需支付提(交)货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客户在参与金条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七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头寸,隔夜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由会员收付。 第十九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14元人民币;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6元人民币。提货费、交货费由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二十条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须打入交易所指定银行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所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条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由交易所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T+1”是指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所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五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所授权的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六条 持有黄金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黄金;持有黄金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金条交与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黄金的数量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最少交割数量为1000克。具体交割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金条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 1000克≤G<5000克 10个工作日 5000克≤G<20000克 20个工作日 20000克≤G 双方商定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保证金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七章 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商开户,与会员进行金条交易的活动,其程序是: (1) 客户委托代理商办理开户手续,双方签署《代理书》,代理商协助客户与会员签署《客户》; (2) 交易所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客户开户时应由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3) 每笔交易由客户通过电话或电子化方式直接向会员下达指令。 第二十九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5000克,最大持仓量为5000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金条实行强行平仓: (一) 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金条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金条,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交易所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三) 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 (四)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市场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四十条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代理商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代理商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所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代理商、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理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会员、代理商、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通金黄金投资交易业务介绍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目前国家唯一批准的做市商模式(OTC)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交易市场并由交通银行来资金三方托管的合法金融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个性质。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总共可批30家会员,其中目前批了29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弥补了上交所的一些机制不足,比如说:它是24小时交易的、做市商机制。   产品特点   1. 全国唯一采用22小时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2. 全国唯一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金融衍生品。   3. 全国保证金杠杆最高(12.5倍)的金融衍生品。   4. 全国唯一做市商(OTC)交易机制   5. 客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   6. T+0 双向交易,可即时买卖,可以做多做空   7. 交易费用低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 8.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人。   一、交易品种介绍   交易所普通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和实物黄金投资金条,面向投资者开展基于标的金条、银锭的“卖出+ 回购”业务。 标的金条成色为99.99%,规格为200克/条;标的银锭成色为99.99%,规格为15公斤/锭。金条银锭皆由交易所指定的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   投资者可以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种方式参与“实物黄金投资金条”和“实物白银投资银条”业务。   现货全额交易,指普通会员以现价、全款向投资者卖出或者由投资者买入标的金条、银锭的交易品种。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也可以在综合会员的营业网点直接购买或者回售标的金条银锭。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普通会员按即时价格买卖标的金条,实物交收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执行的交易品种。交易时支付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交易预付款,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交易系统参与该业务。 天通金与其他投资项目比较 项 目 外 汇 期 货 股 票 房地产 存 款 保 险 天津现货黄金 投资 金额 可多可少以小博大,只需付0.0025%—0.01%的保证金 可多可少以小博大,只需5%—10%的保证金 可多可少100%资金投入 资金庞大需贷款且随工程的进展还要追加投入 可多可少100% 投入 可多可少 100%投入 可多可少,资金杠杆比例为 12.5 倍 投资期限 资金流动 周一至周五24小时交易,T+0即时成交 周一至周五4小时交易,T+0买卖 周一至周五4小时交易,T+1隔日卖出 期限长 1-8年 20年左右 投资回报 上升、下降趋势都有可能获取稳定收益,投资最为稳定 行情受大户影响,趋势不易判断,收益最为不稳定 上升趋势时投资收益较高,下降趋势时普遍亏损 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但往往低于前二者 银行利率减少通胀损失 低于存款 上升、下降趋势都有可能获取稳定收益,投资最为稳定 交易手续 最为迅速、即时成交,不会出现不能成交的价格 寻事简便,只需办理买卖手续,一般在几分钟之内完成 迅速简便,在增配股或分红时需办理买卖之外的手续 十分繁杂没有统一的规范,每一环节都有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简单 简单 最为迅速、即时成交,不会出现不能成交的价格 费用 很少 很少 较多 较多 免 免 买卖价差,较低 交易灵活性 可买多卖空双轨道,全日交易,获利机会最多 可买多卖空双轨道,限时交易,获得机遇多 先买后卖单轨道 需到期满领回本金 求现需承领回酬金 求现不易,提前解约损失 可买多卖空双轨道,全日交易,获利机会最多 技术分析 技术分析图形不受人为改变,最为可靠 技术图形可人为改变,真实性较差 技术图形可人为改变,真实性较差 免 免 免 技术分析图形不受人为改变,最为可靠 参与者 全球金融机构,国家政府机构,非金融投资者 符合交易所规定国内投资者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国内投资者 大量资金拥有者和该领域中专家联合参与 免 免 全球金融机构,国家政府机构,非金融投资者 风险程度 风险控制措施最完善,有限价单、止损单保障交易 风险很高,市场不够成熟,风险控制措施不够完美 风险很高,如补高价套牢资金占用时间长,政策市场的风险高,不易于防范 风险相当高,一旦投资方向有误,可能长期收不回投资、损失惨重 货币贬值时风险 以备不测之需无报酬率 风险控制措施最完善,有限价单、止损单保障交易   二、报价   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黄金价格及中国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每克买价及卖价。也就是1克黄金兑人民币的价格。 价格的三个主要因素:1.伦敦现货黄金(白银)价格;2.美元兑人民币的报价 ;3.国内市场黄金价格   三、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开市24小时交易,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周一早8点至周六早4点;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点至5点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四、交易方式 1.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可以做多和做空、t+0双向交易。   2.现货全额交易必须在账户内存入欲购买金条等值的人民币,买入的金条可以选择提货或者再次卖出,已经提货的金条可以到综合会员柜台卖出。    3.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指的是按即时的价格买卖金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的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8%的保证金,如果需要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交易时最少交易量为1000克或1000克的整数倍。   4.现货全额交易与现货延期交易都可以向综合会员提出交割情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金条, 同时需要交纳提货费每克14元人民币和交货费每克6元人民币。实物交割的费用比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费用要高很多。   五、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是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六、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参与金条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黄金交易点差万分之八,白银交易点差10元人民币/千克。 手续费收取标准不超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其中交易所收取万分之三,其余部分由综合会员收取。 仓租收支标准由交易所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保证金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投资者预付保证金不低于成交金额的8%。只需要付8%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是12.5倍的杠杆交易,是目前中国杠杆最高的交易产品。   八、银行存管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综合会员,以及客户的资金统一由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委托管理,客户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及会员单位的资金全部由银行托管,给与客户资金很好的安全保障。目前合作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是 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入金流程   通过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拨资金,若已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欠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或 “网上银行”的方式将资金注入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后,在资金到账后。再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金注入。 出金流程: 通过交易平台“出入金”功能,将所需划拨的资金金额输入到“出金”项中,然后输入“资金密码”。客户在划出资金到自己绑定的银行账户后,便可到银行柜台取款或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将资金取出。 九、清算 现货延期交易实行t+1的集中资金清算原则和股票一样当日平仓后当日不能提取现金等第二日银行和交易所清算后方可取钱。 十、交割   现货交割“现货交割”分为“提货”和“交货”两个环节。“提货”指投资者在电子交易平台买入金条后在指定网点提出交易所认证金条,也指投资者直接在指定网点购买交易所认证金条。“交货”指投资者在电子交易平台卖出金条后在制定网点交入交易所认证金条,也指投资者直接在指定网点回售交易所认证金条。供交割用的金条由交易所指定厂家生产,正面为会员标识,背面带有交易所标识和生产厂家标识,铸有唯一编号。金条延用黄金国标GB/T4134-2003,金条纯度不低于99.99%,单条重量为200克和500克。银锭延用白银国标GB/T4135-2002单锭重量为1、5、15公斤,纯度不低于99.99%,交易所指定若干会员的经营网点为现货交割网点,具体名录见交易所网站。以下为提货和交货概要流程,详细情况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金条交收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增值税获得免增值税政策是打通“销售+回购+销售”的必要措施 1、黄金 (1)可以获得免税 (2)法规: ★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0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白银 (1)无通行的免税政策 (2)区域优惠政策和废料提取白银免税政策。 十、持仓规定   为了满足会员单位及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交易所依据试运行阶段的运行情况,在总结各方面的经验及测算,研讨后,本着保障稳定运行,逐步放开的原则,经研究决定:   将目前执行的单个投资者最大持仓数量限额:黄金5手,白银50手进行调整,自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调整到单个投资者的单笔最大下单量:黄金10手,白银50手,最大持仓数量限额均为:黄金60手,白银100手。 提货流程   1、投资者在会员交割网点现场当场平仓并凭当场打印出的该笔平仓单据申请办理提货;   2、投资者按照交割价格和提货数量,当场向会员支付全额资金;   交割价格 = 持仓价格 + 提货费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14元人民币;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提货费收取标准。   持仓价格以平仓单据记载的数据为准。客户于交割提货日之前建立多头仓位的,持仓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客户于交割提货日建立多头仓位的,持仓价格等于建仓价格。   3、会员工作人员为每条金条填制“出库单”并加盖业务章,连同金条一起交给投资者。   注:“出库单”为回售金条或“交货”时的必备凭证,请妥善保存。   交货流程:   1、投资者在会员交割网点当场平仓、当场打印出的平仓单据、交易所认证金条、与金条相匹配的原始“出库单”申请办理交货;   2、会员工作人员验证金条及“出库单”;   3、验证无误,会员工作人员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平仓回购价格 = 持仓价格 – 手续费   手续费包括检验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每克6元人民币;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提货费收取标准。   持仓价格以平仓单据记载的数据为准。客户于回购日之前建立空头仓位的,持仓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格;客户于回购日建立空头仓位的,持仓价格等于建仓价格。 十一、风险   交易所对投资者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为10手(每手1000克),最大持仓量为黄金60手白银200手;当投资者持有最大仓量的时候不得开仓交易。当投资者账户风险率达到50%的时候系统会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黄金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风险率=投资者权益/持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   价格波动的风险 由于黄金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 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黄金价格产生影响的机制非常 复杂,投资者在市场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并且信息采集的渠道并不明确,存在不对称性, 因而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 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是一种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其高风险性 决定了此种交易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和亏损,在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时,会造成较大的 亏损,同时根据亏损的程度需要不断的随时追加保证金,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这种随时追加的 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行情报价由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买价及卖价,其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 报价有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 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通过会员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会员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此市价单即不可 取消,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以及任何个人通过自己的 经验所做出的对于市场行情的研判,仅为个人建议并非保证,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 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 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作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 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 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   每日无负债结算时间 交易所易所已变更模拟盘的每日无负债结算时间了,原凌晨04:00—06:00改为每日(工作日)上午08:30-10:30分,实盘交易结算时间从2010年11月15日起,从以前凌晨04:00—06:00更改为04:00—07:00。 交易细则    交易品种 黄金 白银 交易单位 1000克/手 15千克/手 报价单位 元/克 元/千克 最小变价单位 0.01元/克 1元/千克 合约期限 连续交易 连续交易 交易时间 申报交割时间 22小时交易 结算时间为 每日凌晨4时到6时 (冬令时间至7时) 22小时交易 结算时间为 每日凌晨4时到6时 (冬令时间至7时) 交割地点 与综合会员协议 与综合会员协议 最小交割单位 1000克 (5条*200克/条) 15千克 (3条*5千克/条) 最低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8% 合约价值的8% 交易手续费 0.08% 0.08% 交割手续费 开仓及平仓均需收取手续费 开仓及平仓均需收取手续费 延期交割 补偿金费率 0.02%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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