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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012-07-06 10页 doc 89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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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深圳发展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制 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固定资产贷款 深圳发展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制 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深发 京花园路 固贷字第20101116001号 □ 非额度内 □ 额度内 额度合同名称: 额度合同编号:深发 字第 号 甲方(贷款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花园路支行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 电话: 01057625052 传真: 01057625031 负责人: 庞涛 职务: 行长 乙方(借款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 电话: 66428107 传真: 66428175 法定代表人: 刘希模 职务: 董事长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贷款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 人民币(币)(大写) 伍仟肆佰万元整 。 二、贷款期限: 。 贷款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贷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含贷款分期发放)以借款借据为准。 三、贷款利率 1、本合同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确立,首期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选择项内打“√”): □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下浮 / %。 □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 □- / (浮动点)。 □ 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 贷款发放日的Libor □+ / □- / (浮动点)(仅适用于外汇贷款)。 2、本合同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选择项内打“√”): □ 按 季 浮动。利率调整日为以下第 壹 项: (1) 每隔三个月第三个月 与贷款发放日期相对应的日期,没有对应日期的,为对应月的末日。 (2) 每年1月1日。 □ 固定利率。 3、日利率的换算: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四、贷款用途 本次贷款的用途为 用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首开·常青藤”项目D区开发建设。 第二条 贷款发放 一、在满足下列第 贰 项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方可要求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1、本合同生效后。 2、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签署,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公证手续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妥。 3、 / 二、除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外,每次提款前,乙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所做的陈述均属实,并且未做出违反其陈述和保证的行为。 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 3、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在每次提款时未发生成本超支,或乙方已自行解决成本超支。 4、拟提款资金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5、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财务指标符合以下约定的条件: / / 7、已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贷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8、其他: / / 三、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贷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支付(在需选择的选项前的“□”内打“√”) □全额甲方受托支付,即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乙方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 □部分甲方受托支付,即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通过乙方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其余贷款资金由乙方自主支付,即在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账户,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手。 □ / / 采取甲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并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和文件。 四、本贷款 壹次 (壹次/分次)向乙方发放。分次发放的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为 / 。 第二期为 / 。 第三期为 / 。 五、甲方发放贷款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填写借款借据。 第三条 相关账户监控 1、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处开立以下一种或两种账户接受甲方的监控。(在需选择的选项前的“□”内打“√”,可以全选) □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户名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11000966703704 。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取均通过该账户办理。甲方有权对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停止支付等措施。 □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户名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000966703702 ,该账户的 / (日/月)平均存量不低于人民币 / 元,且乙方每 / (日/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入现金流/乙方自身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不低于 50 %。当乙方不能及时偿还所欠甲方的贷款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还款准备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2、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未全部清偿以前, 乙方财务指标符合以下约定的条件: / / 3、如在甲方处开立还款准备金账户,则该账户平均存量和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符合合同项下的约定: 详见第八条。 第四条 贷款结息 1、利息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结息具体按以下第 贰 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1)每月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日。 (2)每季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 (3)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 2、乙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扣款账户,甲方可以从乙方在深圳发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若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第五条 分期还款 如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分期还款,则乙方分期还款的具体安排为:详见第八条。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壹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 。 第七条 强制执行公证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乙方在甲方开立预售账户(账号:11000966703702),销售回款(包括含一次性付款款项、分期付款、按揭首期款、按揭出账款项)中不低于50%归集到该预售账户进行监管,优先用于偿还甲方贷款;2)首笔贷款发放后1年内乙方须归还贷款本金2亿元,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首开·常青藤”项目D、E两区的住宅销售率达70%(按可销售建筑面积计算)时必须全额归还甲方贷款;3)乙方承诺甲方贷款金额和配套按揭的比例不低于1:1;4)“首开·常青藤”项目土地及房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押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5)乙方在他行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等情况,甲方有权视同乙方在甲方的贷款提前到期;6)乙方承诺对北京首开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借款在甲方贷款全部归还前不得抽回;7)甲方开发贷款限用于“首开·常青藤”项目D、E区的开发建设,不得挪用,否则甲方有权视同授信提前到期。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及 / 、 / 、 /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利率浮动的计息方式 贷款利率浮动的,从利率调整之日起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收利息,但是,以分期偿还方式(包括按期等额还款、按期递减还款)偿还贷款的,利率调整日当期仍按照调整前的利率计收利息,从下一期起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偿还 1、乙方应在贷款到期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确实不能如期归还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就还款事宜与甲方进行具体协商。 2、乙方若提前还款,需提前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3、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深圳发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2、有权拒绝本合同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3、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三条 乙方的义务 1、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情况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各期财务报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及其它资料; 2、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每月财务报表和注册登记情况的最新变更; 3、应当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4、积极配合甲方参与贷款项目的三算审查(概算、预算、决算)、工程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5、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的,乙方应在使用贷款资金前,提供与约定用途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乙方自主支付方式的,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8、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9、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通知甲方; 10、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权益的行动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以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 集团客户授信与关联交易的特别约定 一、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二、乙方为集团客户时,应在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3、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及还款计划; 4、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有权参与贷款项目的三算审查(概算、预算、决算)、工程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6、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的,有权要求乙方在使用贷款资金前提供与约定用途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采用乙方自主支付方式的,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8、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发放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9、在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合并、分立、体制变更、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它一切有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转由甲方同意接受的受让人承继,或要求乙方提供甲方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10、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第十六条 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发放贷款; 2、应当对乙方的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者除外。 第十七条 费用条款 1、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甲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经济业务往来结算。 第十九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乙方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 5、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6、乙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或者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7、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8、乙方违反与甲方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9、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 10、乙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11、乙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甲方或其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 12、乙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13、乙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14、乙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15、乙方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 16、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 17、乙方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甲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8、乙方未按约定在甲方处办理结算或存款等相关业务; 19、乙方的信用状况下降等与乙方相关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1、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2、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3、有权直接从乙方、保证人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费用; 4、要求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5、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处分抵押物及/或质物实现债权; 6、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乙方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利息(含罚息、复利);(2)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本金;(2)利息(含罚息、复利)。 7、乙方挪用贷款的,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9、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10、甲方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二十条 合同的修改与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合同,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目前从事的业务。 2、乙方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本合同构成对乙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对乙方执行。 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贷款拟建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有权机关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 5、遵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并保证项目资本金具有明确合法的来源。 6、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 7、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人代表等事项,其将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 8、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在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2、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索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3、甲方及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4、本合同中规定的日期或期间的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贷款合同生效条件及终止条件 1、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终止条件: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及其它一切费用清偿完毕。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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