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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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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重庆医科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于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 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分;良为89-80分;中为79-70分;及格为69-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凡是课程考试...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
重庆医科大学学年制学籍 第一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于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 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100-90分;良为89-80分;中为79-70分;及格为69-60分;不及格为59分及以下。凡是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课原则上采取闭卷笔试方式。限定选修课程与任意选修课程为考查课程,实行学分管理,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条 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院系批准。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四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细则》中的德育测评程序,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执行。学生体育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作不及格论;旷课四次以上者(含四次),本学年体育课作不及格论。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工作部同意,可以有选择地测试部份项目,但必须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样。 第六条 跨学期的课程,于该门课程结束时记载成绩。 第七条 考场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编号,学生必须对号入座,自觉遵守考场规则,无论平时测验、期末考试或补考,均不得有交头接耳,传递夹带,相互抄袭,调换试卷,代考或请人代考等作弊和违纪行为。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或作弊,该课程考核记为零分,并按《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由院系安排补考,补考时间规定在开学后的第2、3周内进行。补考的时间、地点由各院系安排,于开学第一周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教研室,并报教务处备案。补考名单由学生年级工作办公室于考试结束后的第四周进入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各类考试成绩,下载补考学生名单,按规定通知学生本人(作弊、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学生必须按院系规定的补考时间进行补考,不得随意请假。 学生确因患急性病住院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可以缓补考。要求缓补考者,须事先由本人凭住院证明及病历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系批准后方可缓补考,同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缓补考原则上随下一年补考进行,若缓补考成绩将决定学生留降级等学籍处理时,教研室在开学后2-3周内出题让其补考一次。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毕业前由本人申请可以再补考一次。学生无故缺课,一学期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作平时考核不合格论,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九条 学生旷考、缓考的处理办法: (一)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系、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对无故旷补考者参照此条例执行。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缓考,并提供证明及病历,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系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本年级正常补考进行;若缓考不及格,可以参加下一年级补考,如已关系到处理学生留(降)级,教研室在开学后两周内再出题补考一次,以决定升留(降)级。 第十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主要课程除外),由本人申请,经院系(部)批准后,可以随上一年级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学业成绩在80分以上,该门课程可以免修。但仍要参加实验、实习。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任何学生(含伤残、留降级、复学、转学等),不能免修政治理论课、形势任务课、体育课,伤残学生必须上体育保健课并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降格(七年制学生转入五年制学习)、留降级、休学前课程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考查成绩达“良好”以上的课程(政治、形势任务、体育课除外),经本人申请,院系、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免试。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及校际间,申请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关于学生跨校修读课程的管理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本专科学生经过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在每学期补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五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当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学生得到留降级通知后,15天内完清缴费手续,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教务科办理留降级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承认其学籍。 第三节 退 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八)学生如需报考其它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凡因上述原因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或主管校长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 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已通过在校期间应完成的2/3及以上课程的考试,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院系、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四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按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培养计划和培养规定的全部内容且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要求的学生,按《重庆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若已通过在校期间应完成的2/3及以上课程的考试,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前,如尚有补考未及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若未申请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若单纯因一门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不及格且该门课程无作弊和旷考记录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教务处审查批准,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当参加毕业考试或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因病因事需补生产实习者,可以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可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降级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给予一次结业后补考机会,考核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三)结业后两年内不申请补考者,以后不再准许补考;经结业后考核不及格者,以后不能再补考。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重庆医科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核实,并履行相应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入学与注册、请假与考勤、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管理规定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本文不再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相关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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