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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数比例

2012-07-09 3页 doc 24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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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数比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在职人员。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保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其余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
社会保险基数比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在职人员。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保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其余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12%、个人比例8% (二)失业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2、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2%、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比例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本险种自2011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的比例由0.1%恢复为1%。   (三)工伤保险 1、适用对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2、缴费标准 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3、缴费比例:   本险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其中: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费率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0%;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费率1.5%。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执行。本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第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缴费 (四)生育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2、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比例:0.85% (五)广州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外来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对于外来从业人员中流动性较大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征缴比例:1.2%单位负担,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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