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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

2012-07-21 10页 ppt 35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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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null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定义补充赔偿责任的定义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就其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且原则上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案例案例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还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宾馆则负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这两个责任发生竞合。 首先应由犯罪行为人承担民事...
补充赔偿责任
null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定义补充赔偿责任的定义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就其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且原则上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案例案例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还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宾馆则负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这两个责任发生竞合。 首先应由犯罪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犯罪行为人履行了损害赔偿义务,则宾馆的责任消灭; 但是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而无法赔偿时,宾馆则应当承担差额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 宾馆履行了补充赔偿义务后,犯罪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消灭,宾馆则获得了追偿权,犯罪行为人转而对宾馆产生赔偿义务。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null第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补充赔偿责任以两个侵权行为为前提。补充赔偿责任的两个侵权行为一般是由直接侵权行为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构成。 2.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补充赔偿责任人对侵权的发生未尽法定的或约定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损害发生的条件,而非必然原因。 3.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补充赔偿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即所谓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null4.赔偿责任的顺序性是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补充赔偿责任中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赔偿责任人之间是一种有顺序、有终局责任人的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问题。受害人首先必须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全部赔偿,或者直接责任人无法确认的时候,补充赔偿责任人才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补充赔偿责任人对此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减免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适用的基本规则补充赔偿责任适用的基本规则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承担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承担。在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之后,补充赔偿责任人获得对加害人的追偿权。 不重复追究与补充赔偿责任不重复追究与补充赔偿责任不重复追究又称“一事不再理” ,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原则,为我国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该原则是指就裁判机构已做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是误判,当事人不能再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对于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的情形,一般情况也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规则,只能择一请求权进行起诉追究责任。 null但是补充赔偿责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受害人起诉直接责任人后,若未获赔偿或未获全部赔偿,还可以向补充赔偿责任人另行提起诉讼,因为直接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并非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二次诉讼的理由与第一次不同,并非基于同一请求权,因此不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还可以引发第三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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