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文刚一人出资设立上海群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上海群隆待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336室
第3条 股东:文刚
住所:湖北省沙洋县纪山镇四方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50号
身份证号码:420822198402096858
第4条 公司注册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5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仪器仪
,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除专控),
礼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维修(除专控)。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 万元。
股东:文刚 出资额 :10万元, 占注册资金的100%
第八条 股东以下列方式出资:
以货币资金投资人民币10万元.
第九条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重大经营决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并将重大决定予以公示: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
、决算方案;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 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修改公司章程;
6. 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7.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为3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向股东
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执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委派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4. 提议执行董事会议提出提案;
5.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股东书面请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5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6章 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经依法审查验证后,十天内送交股东及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7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解散是由与清算办法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