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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2-07-25 18页 pdf 194KB 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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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 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 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 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 施的教育$ 第三条 !指导原则"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 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参见宪’ 第四条 !教育目的"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 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教任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办学形式"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 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高教改革#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 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 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少数民族高教#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 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 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 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的残疾学生 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高校自由保障#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校管理#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 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 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 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 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分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 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教育方式%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 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 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 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 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 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 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 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 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 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 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 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 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 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 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 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教育实施机构’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 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 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 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入学方式’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 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 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 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 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 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 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 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自考生毕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 书"&参见自考例’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 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 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 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办学基本要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校基本条件$设立高等学校!应当 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 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 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 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 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 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 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名称$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 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 称"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章程内容$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 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批权限’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 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 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 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 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 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 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法律地位’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 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任! 第三十一条 "高校职能#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 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招收制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 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高等学校依法自主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 制定教学%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科技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 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 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 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对外交流合作#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 作! 第三十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与教师评聘#高等学校根据 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 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 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 !财产管理"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 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 用$ 第三十九条 !中共党委"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 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 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 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 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 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 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 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校长任职"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任免$’参见教育( 第四十一条 !校长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 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 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 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 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 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教学评估’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 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教师权利义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 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 人民的教育事业%!参见教师" 第四十六条 &教师资格’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 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 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 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参见教 资例$ 第四十七条 %教师职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 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 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 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 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教师聘任&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 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与教辅人员&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条 !保护教师权益"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 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 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人员考核"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 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 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 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本职工作"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 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义务与权利"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 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 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 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学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国家设立奖学 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 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 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 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勤工俭学#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 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 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 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 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 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 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 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就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 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投入方式"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 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 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 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 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举办者投入义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 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经费开支与筹措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 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 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 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优惠政策"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 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 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 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费管理使用"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十五条 !财务管理"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 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处罚"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 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外籍教师"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 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 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高校范围及本法对人的效力"本法所称高 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 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 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 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 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返回分卷目录 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打印机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a: dd: dr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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