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年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
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
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
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
施的教育$
第三条 !指导原则"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
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参见宪’
第四条 !教育目的"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
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教任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办学形式"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
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高教改革#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
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
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少数民族高教#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
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
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
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
的残疾学生
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高校自由保障#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校管理#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
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
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
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
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
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分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
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
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教育方式%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
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
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
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
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
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
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
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
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
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
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
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
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
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
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
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教育实施机构’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
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
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
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入学方式’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
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
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
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
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
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
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
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
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自考生毕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
书"&参见自考例’
第二十二条 #学位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
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
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
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办学基本要求$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校基本条件$设立高等学校!应当
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
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
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
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
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
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
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名称$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
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
称"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
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章程内容$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
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批权限’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
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
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
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
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
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
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法律地位’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
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任!
第三十一条 "高校职能#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
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
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招收
制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
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高等学校依法自主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
制定教学
%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科技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
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
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
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对外交流合作#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
作!
第三十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与教师评聘#高等学校根据
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
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
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 !财产管理"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
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
用$
第三十九条 !中共党委"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
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
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
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
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
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
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
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校长任职"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任免$’参见教育(
第四十一条 !校长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
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
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
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
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
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
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教学评估’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
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教师权利义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
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
人民的教育事业%!参见教师"
第四十六条 &教师资格’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
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
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
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参见教
资例$
第四十七条 %教师职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
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
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
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
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教师聘任&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
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
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
"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与教辅人员&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条 !保护教师权益"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
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
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人员考核"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
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
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
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本职工作"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
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义务与权利"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
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
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
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
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学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国家设立奖学
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
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
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
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勤工俭学#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
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
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
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
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
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
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
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就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
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投入方式"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
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
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
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
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举办者投入义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
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经费开支与筹措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
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
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
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优惠政策"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
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
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
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费管理使用"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六十五条 !财务管理"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
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处罚"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
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外籍教师"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
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
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高校范围及本法对人的效力"本法所称高
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
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
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
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
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
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返回分卷目录
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打印机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a:
dd:
dr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