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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PPT-法规解读(企业)

2012-07-25 50页 ppt 3M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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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PPT-法规解读(企业)nullnullnull 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 第二部分 有关各方的业务流程 第三部分 政策法规解读 nullnull三部门联合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的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null《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企版)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
培训PPT-法规解读(企业)
nullnullnull 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 第二部分 有关各方的业务流程 第三部分 政策法规解读 nullnull三部门联合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的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null《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企版)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程null 企业 金融机构 外汇监管部门 null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企业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 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 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nullnullnull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变化: 1、以非现场监管为基础; 2、以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为主要手段; 3、保留了针对部分业务的事前措施,如电子数据核查、外汇局逐笔审核等; 4、对企业、银行进行外汇检查;对违规企业和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nullnull null对应教材:企业主体管理 主要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二)名录变更管理 (三)名录注销管理 (四)辅导期企业管理 null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null一、名录登记管理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确认书》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名录公布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null企业特殊标识管理 用途:挑出特殊业务企业,不纳入自动的总量筛选 特殊标识类型 辅导期企业标识:手工设置 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标识:根据勾选结果自动设置 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标识 来料加工企业标识 对外承包企业标识 专营保税仓库企业标识 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标识 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标识 差异化管理企业标识 手工设置null联合监管专用标识管理 用途:专项监测和分类管理的参考,纳入总量筛选 联合监管专用标识类型——总局管理 海关分类标识:自动设置 税务分类标识: 自动设置 有商务不良记录企业标识 有工商不良记录企业标识 外汇局负面信息披露企业标识 其他联合监管专用标识 如需新增标识类型,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 手工设置null 二、名录变更管理 1、变更的事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 2、办理时限: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3、提交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null 三、名录注销管理 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 发生情况: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办理时限:30天内; 办理方式: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null三、名录注销管理 2.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管理 发生情况: ①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②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③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④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⑤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⑥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⑦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处理方式:外汇局可通过一系列方式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并注销其名录。null四、辅导期企业管理 对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 标识处理: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辅导期时间: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管理方式:管理+服务 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null四、辅导期企业管理 注意事项: 1、辅导期企业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2、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 3、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对于因误操作造成名录被注销的可重新进行名录登记操作,该企业无需纳入辅导期管理。 null null 对应教材: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目录: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核查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 null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null核查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申报单证管理 (1)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4)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注意事项:遗失申报单证的,企业可以凭书面说明在金融机构办理申报单证补办手续,金融机构在补办申报单证上标注“补办”字样。 null核查信息的申报和管理 贸易外汇收入(支出)信息申报管理 1、企业申报的贸易外汇收入(支出)信息可分为如下部分: (1)向境外收(付)款: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贸易收(付)款核查专用信息; (2)向境内收(付)款:基础信息和贸易收(付)款核查专用信息。 2、申报单证主要要素填写 3、金融机构应于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款核查信息。 4、对于出口保理和福费廷业务,待实际从境外收款后按照国际收支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企业无需进行境内收汇申报。 注意事项:企业发现已申报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金融机构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 null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保留待核查帐户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收支范围: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待核查账户的开立: 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对于基本信息已登记的企业,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null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改革前、后待核查账户管理的变化 (1)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再依据企业分类状态此办理结汇和划转。 A类企业,除退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B类企业:金融机构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超过出口可收汇额度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C类企业: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2)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null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改革前、后待核查账户管理的变化 待核查账户资金错误入账处理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null贸易收付汇业务审核 1、基本要求 (1)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2)提前购汇 (3)一致性原则:企业应按“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2、贸易收付汇业务分类审核 3、注意事项:B/C类企业部分业务准入受限 null null企业报告的重要性: 及时的沟通平台:业务特殊性、突发情况 贸易信贷统计、监测和管理的基础 提高总量筛选精度 报告类型 按法规约束力分 义务性 主动性 按报告方式分 网上报告 现场报告 贸易信贷 贸易融资 转口贸易 辅导期 主体不一致 差额 其他特殊交易null贸易信贷报告 报告内容 网上报告 报告的含义 null贸易信贷报告 义务性报告范围 A类企业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B类企业 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C类企业 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B/C类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准入限制:不准做就不要报告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 null报告日期:30天内 报告修改/删除/调整: 30天内,30天后     注意事项: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 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可选择主动性报告。 报告之间的互斥:已用于贸易融资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参与调整用于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基础数据。 人民币结算问 特殊监管区域参照办理 加大审核频繁修改数据和金额较大的企业  null贸易融资报告:网上报告 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远期”的含义: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在90天以上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90天(不含)以上 其他贸易融资业务报告:造成进口付汇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银行所提供的信用信贷。 C类企业贸易融资业务准入限制: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null报告日期:30天内 报告修改/删除/调整:30天内,30天后 注意事项: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 90天以内的进口贸易融资可选择主动性报告。 表外业务报告,不包括表内贸易融资。 报告之间的互斥:已用于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融资报告。 参与调整用于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基础数据。 人民币结算问题 特殊监管区域参照办理 加大审核频繁修改数据和金额较大的企业 null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网上报告 义务性报告的期限/金额(90天,等值50万美元) B/C类企业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准入限制:B类企业不得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不含)的业务。(存在一种特殊情况)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报告日期:30天内 报告修改/删除/调整 注意事项: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 非义务性报告范围内的可选择主动性报告。 报告之间的互斥:已用于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转口贸易收支报告。 参与调整用于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基础数据。 加大审核频繁修改数据和金额较大的企业 null辅导期报告:现场报告 义务性报告: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报《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管理方式:设定抽查比例,定期抽查 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 若报告数据逐笔对应,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② 若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注意事项:辅导期内,比照A类企业有关各项义务性报告及主动性报告规定办理。 null报告违规处理 对于符合规定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等义务性报告,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的,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null主体不一致报告:现场报告 主动性报告,30天内 符合条件: ① 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② 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③ 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单证审查要求: ①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要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 ② 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③ 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 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⑤ 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⑥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书面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null主体不一致报告: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注意事项: 报告之间的互斥: 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的收汇或进口,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参与调整用于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基础数据。 已报告的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 null差额报告:现场报告 主动性报告,30天 符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 修改、删除 null差额报告: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注意事项: 报告之间的互斥: 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或转口贸易的收汇或进口,不得再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参与调整用于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基础数据。 加大审核频繁修改数据和金额较大的企业。 null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主动性报告,可网上报,可现场报 符合条件、单证审查要求 修改、删除 注意事项: 不参与调整用于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的基础数据,不纳入非现场监测。 定期查看,加大审核报告金额较大或显著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通过监测系统“历次监测记录”模块记录备查。 null90天以上海外代付nullnull登记类别 C类企业 B类企业超额度 其他 B类转口贸易超比例或超期限收入登记 B类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特定条件) B类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特定条件)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其他业务登记 null企业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环节: 企业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业务环节: 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 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null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 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 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 转口贸易超比例或超期限收入 90天以上延期付款、收款登记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 逐笔贸易外汇收入 逐笔贸易外汇支出 null《登记表》的使用 使用范围: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付汇信息。 有效期:1个月 B类企业《登记表》与电子数据核查的关系 nullnull联网核查管理思路的继承与发展 ——事前风险控制 思路:总量额度、逐笔扣减 特点 实现系统整合,提高核查效率 只针对B类企业,减轻正常企业负担 总量额度管理,简化审核流程 实施主体:金融机构 核查时点: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 核查要求:查询余额,录入“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供监测系统自动。 nullnullnull进出口可收、付汇额度调整 1.条件: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 2.办理程序:企业应持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手续。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加或扣减相应金额的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 3.注意事项:对于已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的,外汇局不再对企业出具相应业务的《登记表》。额度调增或调减后,外汇局均告知相关企业。 null额度不足:凭《登记表》,无需电子数据核查 核注发生错误:金融机构可自核注之日起1 5日(含)内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进行撤销操作,系统自动记录备查。 特殊情况处理 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转口贸易收支 现钞结汇 《登记表》注明“需电子数据核查”null nullnullnull总量核查指标: 1、总量差额指标 =( ∑进口额+ ∑收汇额)-( ∑付汇额+ ∑出口额)(总量差额) =( ∑收汇额- ∑付汇额)-( ∑出口额- ∑进口额)(顺收顺差缺口) =( ∑进口额- ∑付汇额)+( ∑收汇额- ∑出口额)(分项差额) 2、 null3、 4、 注意事项: “∑”的计算范围为核查月倒推12个月。null重点企业监测 结果处理 监测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可人工确定为现场核查企业。 经一段时期的持续监测后排除疑点且指标恢复正常的,可人工解除重点监测。 B类或C类企业监管期满,综合评估正常,由监测系统自动解除重点监测。 暂时难以作出判断的,继续实施重点监测,密切跟踪业务进展。 null null企业现场核查对象: 重点监测结论中确定为“列入现场核查”的企业,主要是可疑程度较高、涉嫌金额较大、涉嫌情节严重的企业 。 现场核查企业通知: (1)通过监测系统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 (2)企业签收反馈:系统企业端,现场; (3)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处理; (4)企业无法联系的处理; (5)企业数据包的下载:30天内,30天外。 null企业现场核查方式: (1)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3)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企业报告 时间:10个工作日内 书面报告:格式参考教材P110; 重点对导致指标异常的特殊业务、特殊交易等特别事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核查自查表:格式参考教材P112; 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null约见谈话 时间:10个工作日内 对象:企业报告过程中,存在报告内容可疑、证明材料提交不齐全、关于异常原因的解释不合理或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等情况的。 约见谈话笔录材料 现场调查 时间: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 对象:①异常或可疑业务规模较大,监测指标偏离严重的; ②在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有态度抗拒或砌词推诿行为的; ③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 现场调查记录材料 企业违规业务的移交 nullnullnull分类 分类结果确定 确定预分类结果 结论告知与反馈: 对预分为B、C类的发出《分类结论告知书》 申述与异议处理:7个工作日,超过不予受理 预分类调整:“调轻”原则 null分类结果发布: 发布内容——分类结果为B类、c类的企业名单。 发布对象—— 企业、金融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发布方式—— 监测系统 生效时点——发布次日 有效期——1年,B类指标好转 设置电子数据核查参数——B类企业 null 分类结果直接调整 1、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 (1) A类调整为B类; (2) A类或B类调整为c类; (3)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类或c类企业。 2、分类到期评估的实施 (1)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类、c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类; (2)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外汇局将其原分类结果的监管期限延长1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类。 (3)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存在符合列为c类条件的行为的,外汇局可直接将其监管期延长1年。 null 分类结果直接调整 注意事项: 1、处于现场核查过程的企业,不能直接调整分类结果。 2、企业对直接调整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述。经复核认为申述理由成立的,外汇局主动更改原直接调整结果。 分类管理措施 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B类企业管理措施 C类企业管理措施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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