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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性护理产假规定

2012-07-27 1页 doc 19KB 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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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性护理产假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根据“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的规定,丈夫可以有10天的护理假。 ...
广西男性护理产假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根据“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的规定,丈夫可以有10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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