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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2012-07-27 24页 ppt 54KB 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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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null第三章 汇票第三章 汇票 本章导读: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null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第3条给汇票下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of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
汇票
null第三章 汇票第三章 汇票 本章导读: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null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第3条给汇票下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of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the order or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我国《票据法》第19条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指签发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null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这些规定事项之一的为无效汇票。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还把付款日期、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也作为汇票必要项目。 现将这些项目分别阐述如下: 1.票据名称 汇票上必须写明“汇票”字样,如: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等。例:“Exchange for US$100” 或 “Draft for US$100”(金额为100美元的汇票)。这样有利于与其他支付工具如本票、支票相区别,有利于实际业务中的使用和操作。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1条、第2条规定:汇票应有记载其为汇票之文句,否则汇票无效。但英国票据法无此要求。null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一项付款委托书,英国票据法称之为“书面命令”(order in writing), 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而不是一项请求。必须使用英语的“祈使句”,如:Pay to John Smith… 或Pay to A Co. Or order…(支付A公司或其指定人…)等等。当然,这并不排除使用礼貌用语,如加上Please 亦可。但绝对不能使用“虚拟语气”,如“Would you please pay to …”, “I shall be please if you would pay…”这类句子已不是命令而只是请求,将使汇票失效。null汇票的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凡是附有条件的命令也将使汇票失效,因此不能使用 “Pay to …providing” 和“Pay to …on the condition that…”这类语句, 如“Pay to A Co.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providing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complied with contract” (如果A公司供应的货物符合,支付给它们5000 美元),或如“Pay to the order of…providing that they submit certificate of quality…”(如果…提交质量书,则付给…指定之人)等语句都将使汇票无效。 null根据《英国票据法》第3条第3项,凡要求从某一特定资金中付款的命令,这不能视为无条件的命令,不能被接受,如,“Pay to A Co. out of the proceeds in our No. X account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从我们的X账户存款中支付给A公司5000 美元), 是不能被接受的。但若指明特定资金是付款人用以偿还自己的,或指明将其金额借记某账户的,仍属无条件命令,如,“Pay to A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and change/debit same to applicant’s account maintained with you”(支付给A银行或指定人5000 美元,并将此金额借记申请人在你行开设的账户),仍是有效汇票。null3.确定的金额 汇票即现金的代表,其所代表的现金总是一个确定额。“About One Thousands Dollars”,“Five or Six Thousands Dollars” 这类记载是不合格的。汇票金额必须用文字大写(amount in words)和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同时记载,在汇票上“Exchange for”后填写小写金额,在“the sum of ”后填写大写金额。如果用两种方式记载出现差错时,大多数国家的法理解释是以文字表示为准,即应按汇票中的文字表达的数额支付,如英国票据法第9条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null但德国票据法、意大利商法、瑞士债务法则规定,文字记载与数字记载不一时,以数额较少者为付款金额。也有些国家视这种汇票为无效汇票。如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持票人不得在票据上直接更改,只能重新出票。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及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ull汇票上除了写明金额数目外,有时还有一些与金额有关的其他记载。“确定”的含义是不论是出票人、付款人还是持票人,任何人根据票据文义计算的结果都应是一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载有利息条款。如:US$100.00 plus interest。根据英国票据法第9条,这张汇票无效, 因为没有注明利率。但按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5条规定,这张汇票本身成立,只是利息记载无效。又如:US$100.00 plus interest at 6% p.a.。这种记载是合格的。虽然票据上没有说明利息的起算日和终止日,但根据商业惯例,若票据无特别说明,就从出票日开始计息,直至付款日。null(2)载有汇率条款。如:US$ equivalent for 100.00 pounds at the prevailing rate in New Yor或 US$160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的记载都是合格的,其汇率都是确定的。如果汇票上没有记明使用何种汇率时,按业务常规,以付款地的当天行市支付,如, US$ equivalent for 100.00 pounds 也是成立的。null3)载有分期付款条款。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允许汇票分期付款,但英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汇票可以分期付款。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lments”(出票日以后30天支付给A公司的指定人500美元,采用10个相等的、连续的,按月的分期付款)。 但是,“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installments”这项分期付款记载过于笼统,付款人不易履行,是不能成立的。 null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payer)就是受出票人的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也称受票人(Drawee),相对于出票人而言。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后,就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因此,各国票据法一般都将付款人列为汇票的应记事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将付款人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加以规定。付款人若为自然人,应记载其姓名;付款人若为法人,应记载其全称,不得以简称替代。如在汇票左下角注明:“To: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Branch”(至: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英国票据法第5条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3条都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出票人自己。英国票据法还规定,如汇票上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或者付款人是虚构的或无行为能力者,持票人可自行决定,视该票为汇票或本票。null日本和我国台湾的票据法则将付款人作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并规定未载明付款人的,则以出票人为付款人。 一般来说汇票上的付款人只能有一个。但英国票据法第6条允许汇票付款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排列不能有先后顺序之分,也不能留有选择机会。例如汇票上的付款人可记载为“A and B”, 但不可记载为“A or B”或 “First A than B”。null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Payee)也称受款人,是票据最初的权利人,即第一次的债权人,或称主债权人。因而应该记载。我国习惯称汇票的收款人为“抬头”,有两种记载: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这种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有汇票上指定的收款人才能接受票款。如:      Pay to John Brown only (仅付John Brown)      Pay to John Brown not transferable (付给John Brown,不得转让)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这种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如:      Pay to the order of Westmister Bank Ltd., London (付给伦敦Westmister银行指定的人)      Pay to Westmister Bank Ltd., London of order (付给伦敦Westmister银行指定的人)      Pay to the A Co. or order (付给A公司或其指定人)      Pay to the A Co. (付给A公司)null(3)按照英国票据法,票据还可以作成来人抬头(Pay to Holder)。这种汇票不指定收款人名称,而只写明付给持票人或来人。汇票的债务人对“来人”,即持有来人抬头汇票的持票人负责, 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如:      Pay to bearer (支付给来人)      Pay to A Co. or bearer (支付给A公司或来人) 但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不允许汇票作成来人抬头。我国票据法第22 条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汇票无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1条也有类似规定。null6.出票日期 各国票据法都将出票日期作为汇票必要项目,否则汇票无效。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的意义在于: (1)借以决定票据的有效期。虽然各国不尽相同,但按票据法的一般规则,票据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即必须在有效期内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而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就是出票日期。 (2)借以判明出票人当时有无行为能力。如果出票人是法人,则可以判断出票时该法人是否已经成立或是否已宣告破产,从而判明汇票是否有效。 (3)若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借以决定付款到期日和利息起算日。null7.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是出具汇票、创设票据债权的人,票据必须经过出票人签字才能成立,这是公认的原则。出票人签字是承认自己的债务,收款人因此有了债权,从而票据成为债权凭证。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字以示承担汇票的责任,不签字就不负责。如果汇票上的签字是伪造的,则汇票无效。出票人如果是受人委托而签字,应该在签名之前作出说明,即加上For, On behalf of, for and on behalf of 或Per Pro 字样。如:   For A Co. Ltd., London   John Brown Director   这里表示John Brown 不是个人开出汇票,而是代理A公司开出汇票。 国外一般只要求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即可。由于中国人有盖章的习惯,我国票据法第7条对票据签章形式有具体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或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null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还有其他一些事项也是应该在汇票上记载的,但若当事人没有记载,汇票并不因此失效,而是由法律另作规定,对这些事项加以补充,这类事项称为对应记载事项。另外有一些事项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一经记载,该项记载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这类事项称为任意记载事项。以下除说明外,均为任意记载事项。 1.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ated Payer) 出票人为了方便,可以根椐与付款人的约定,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之后再说明由第三者执行付款(Payable by a third party),第三者就是担当付款人。如果汇票上原无担当付款人记载,付款人在承兑时也可加上担当付款人。null2.预备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汇票上可记载一付款当地的第三人为预备付款人。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预备付款人请求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 3.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又称为付款期限(Tenor)或付款到期日(Maturity),是付款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最后日期。汇票上关于付款日期的记载有四种形式: (1)见票即付。如:   At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见票时付给…指定的人)   On demand pay to the order of …(提出要求时付给…指定的人)null(2)出票后定期付款。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出票后30天付给…) (3)见票后定期付款。如:At 60 days after sight to …(见票后30 天付给…) (4)定日付款。如:On April 10th, 1999 fixed pay to …(定于10/4/1999 付给…) 但英国票据法无“定日付款”的规定,却允许采用“某一将来必定会发生事件后定期付款”的办法。如可在汇票上记载:At three months after the death of … pay …(在某人去世之后3个月付给…)。 付款日期是对应记载事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都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null4.出票地点 出票地点对国际贸易结算十分重要。当发生有关出票的法律冲突时,以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准绳。这里的出票地,是指汇票形式上所记载的出票地域。其记载即使与真实出票地不相符,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若真实出票地与记载的出票地不符时,以后者为准。出票地一般多以最小的独立行政区表示,如南京市、广州市或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等。出票地点是对应记载事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2 条规定,未载明出票地者,以出票人姓名旁所记载之地点视同为出票地。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点的,视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null5.付款地点 付款地点是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地点,也是拒绝付款时持票人请求作出拒绝证书的地点。票据上载明付款地的主要好处在于:避免持票人随地请求,减少纠纷;票据涉及诉讼时,便于确定受讼法院。付款地点是对应记载事项,未载付款地的并不导致票据失效,这类汇票的付款地可由法律推定之。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第2条规定:未载付款地者,以付款人姓名之旁所记载之地点,或付款人当时之住所视同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上未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null6.付款货币、利息、利率及汇率 票据金额若以外币表示,付款人可以支付本币;若票据上有付款货币记载,应以指定币种支付。若票据上没有记载汇率,一般根据付款当日当地行市付款。票据上还可记载收取利息的起止日期和利率。 7.必须提示承兑及提示期限、不得提示承兑 如果票据上记载有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持票人必须作承兑提示。如果票据上记载是“必须在某日前提示承兑” ,或“不得在某日前提示承兑” ,这就是提示承兑的期限。如果票据上记载有Acceptance Prohibited,持票人不能作承兑提示。null8.免作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 如果票据上记载有Protest Waived,持票人在票据拒付时无须作拒绝证书,追索时也不需出示拒绝记证书。如果票据上记载有Notice of Dishonour Excused,持票人在票据拒付时无须作拒付通知。 9.免于追索(Without Recourse) 根椐英国票据法,出票人和背书人均可使用此文句来免除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受追索的责任。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出票人只能免除担保承兑的责任而不能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因此免除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无效。 10.付一不付二 商业汇票经常是两张一套,但债务只有一笔,因此在第一张上面记载有First(Second being unpaid),说明付一不付二,而在第二张上面记载有Second (First being unpaid),说明付二不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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