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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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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上)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上)发表时间:2007-4-923:17:00阅读次数:501所属分类:书评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及行政学系导师周保松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是二十世纪划时代的政治哲学著作1。它复活了规范政治哲学的传统,打破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并主导了过去三十年道德及社会政治哲学的讨论2。罗尔...
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上)
周保松: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上)发表时间:2007-4-923:17:00阅读次数:501所属分类:书评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及行政学系导师周保松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是二十世纪划时代的政治哲学著作1。它复活了政治哲学的传统,打破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并主导了过去三十年道德及社会政治哲学的讨论2。罗尔斯的同事,右派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诺锡克(RobertNozick,1938~2002)早在1974年便预言,《正义论》之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便必须解释为何不如此做3。事实的确如此。七一年后蓬勃发展的政治哲学,从强调私有产权至上的右派自由主义到左派的平等主义,从效益主义到社群主义,从文化多元主义、女性主义到环保主义及国际正义理论,林林总总,无论所持立场为何,都无法不回应罗尔斯的理论。《正义论》被公认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学术性的哲学书籍,一般只能卖一千本左右。但此书出版至今,单在美国已售出逾三十万本,并被译成二十七种语言,成为哲学、政治及法律本科生的基本读物。迄今为止,已有超过五千篇文章专门讨论罗尔斯的理论。以一本厚达六百页,充满哲学术语的书来说,殊不寻常。罗尔斯逝世后(2002年11月24日),英美各大报章纷纷发表悼念文章,高度评价他的贡献。例如贝利(BrianBarry)在《金融时报》称他改变了整个学科的发展,《泰晤士报》则誉他为继十九世纪的弥尔(J.S.Mill)之后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要了解当代政治哲学,《正义论》是一个最好的出发点。《正义论》英文修订版在1999年出版,罗尔斯修正了初版的一些基本论证,并声称修订版较初版有重大改善4。本文尝试对《正义论》修订版作一基本介绍。我将先简略介绍罗尔斯的生平及该书的写作背景,然后逐步分析《正义论》的论证,以期大家能对他的理论有一基本了解。文章最后亦列出一份罗尔斯的完整著作目录,以供参考。I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Baltimore)一个富裕家庭,五兄弟中排行第二5。父亲是一位成功的税务律师及宪法专家,母亲出生于一个德国家庭,是一位活跃的女性主义者。罗尔斯自小体弱多病,两个弟弟更先后受他传染而病逝,这段经历对他一生有难以磨灭的影响。罗尔斯虽家境富裕,但年少时已感受到社会种族及阶级的不平等,例如他观察到黑人孩子不能和白人就读同一学校,并被禁止互相交友,黑人生活环境恶劣等等。罗尔斯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他的启蒙老师是当时著名的哲学教授马科姆(N.Malcolm)。马科姆是维根斯坦的学生兼朋友,并将维根斯坦的哲学在美国发扬光大。罗尔斯1943年以最优等成绩取得哲学学位。毕业后,旋即加入军队,参与对日战争。1945年美国投掷原子弹于广岛时,罗尔斯仍然留在太平洋。对于他的战争经历,罗尔斯从来没有公开谈论过。但在1995年美国《异议者》(Dissent)杂志的『纪念广岛五十年』专上,罗尔斯却毫不犹豫地批评美国当年投掷原子弹,杀害大量无辜日本平民生命的决定是犯了道德上的大错,并毫不留情地抨击杜鲁门总统的决定,令他丧失成为政治家的资格6。战争结束后,1946年罗尔斯重回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博士,师从效益主义哲学家史地斯(W.Stace)。1950年递交论文,题目为《一个伦理学知识基础的探究:对于品格的道德价值的判断的有关考察》7。罗尔斯在论文中尝试提出一种反基础论(anti-foundationalist)的伦理学程序,他后来发展的『反思均衡法』(reflectiveequilibrium)亦源于此论文的构思。他于1952年获奖学金往牛津大学修学一年。在牛津他认识了柏林(I.Berlin)、哈特(H.L.A.Hart)等当代著名哲学家,而运用假然契约论证道德原则的构想亦于当时成形。从牛津返美后,罗尔斯先后在康乃尔(1953~59)、麻省理工等大学(1960~62)任教。1962年转到哈佛大学,1979年接替诺贝尔经济学得奖者阿罗(K.Arrow)担任的『大学教授』(UniversityProfessor)职位。此职级是哈佛的最高荣誉,当时全哈佛只有八人享此待遇。罗尔斯在哈佛培养了大批杰出的博士生,其中不少在当今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上,各有建树8。罗尔斯虽然广受各方尊崇,为人却极为低调,既不接受传媒访问,亦不喜交际,生活简朴而有规律。他治学极为严谨,每一篇文章都经过反复修改,千锤百炼后才愿意出版。例如《正义论》中很多基本概念,罗尔斯早在五十年代已经形成,并先后出版了多篇重要论文。而到六十年代,他已开始用《正义论》第一稿作为上课讲义,前后三易其稿,直至1971年才正式出版。而《正义论》出版后,罗尔斯谦虚听取各方批评,继续修正及发展他的理论,直到1993年才出版他的第二本书《政治自由主义》,并对原来理论作了相当大的修正9。此书一出,瞬即又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并为政治哲学设定新的议题及研究方向,可谓罗尔斯学术生涯的第二高峰。1999年他的《万民法》(TheLawofPeoples)面世,专门讨论国际正义问题10。而他在哈佛教书用的《道德哲学史讲义》则于2000年出版11。而另一本对《正义论》做出补充说明的《公平式的正义:一个重申》则于2001年出版12。哲学思考,离不开哲学家所处的时代及学术传统。《正义论》的成功,相当程度上在于它对这两方面均能做出积极回应,并提出原创性及系统性的见解。《正义论》酝酿的六十年代,是自由主义受到最大挑战的时代。尤其在美国,民权及黑人解放运动、新左派及嬉皮运动、反越战运动等,都对当时的政府及其制度提出了严重质疑。社会正义、基本人权、公民抗命以至贫富悬殊问题,成为各种运动最关心的议题。当时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只是一种落伍而肤浅的意识形态,根本不足以应付时代挑战13。《正义论》透过严谨的论证,对这些问题作了直接的回应,显示出自由主义传统仍有足够的理论资源,建构一个更为公正理想的社会。《正义论》的重要性,也和当时英美的学术氛围有莫大关系。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显学是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positivism)。这种理论认为,任何规范性命题,都只是表达我们的感觉或情绪而已,不能增加任何实质性的知识。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分析性(analytic)的恒真命题,例如数学或逻辑;要么是可以被证实的经验性命题。既然哲学并非经验性学科(那是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的工作),唯一可做的便是逻辑及概念分析。在这种环境下,规范政治哲学被推到一个极为边缘的位置,渐渐从现实世界中退隐,对各种具体的道德及政治问题保持沉默,只从事道德语言分析的『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工作。所谓『政治哲学已死』,描述的便是这种境况。罗尔斯却认为,仅靠逻辑及语言界说,根本无法建立任何实质性的正义理论(p.44)。政治哲学最主要的工作,是要发展出一套有效论,运用我们的道德直觉及各种经验性知识,建构出一套最能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judgment)的公正体系,并以此回应民主社会出现的各种根本的政治问题。《正义论》被视为复活政治哲学的扛鼎之作,正因为它一方面能契接传统政治哲学的精神,另一方面又能充分利用当代社会科学的新概念,系统地论证出一套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正如德国著名哲学家哈柏玛斯(JürgenHabermas)所言,『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著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的对象的地位』14。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及行政学系导师周保松Ⅱ《正义论》的主要目的,是要建构一套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道德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制度,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分配社会合作中的个人应得的利益。这样一套原则,便是所谓的正义原则(principlesofjustice)。在政治光谱上,罗尔斯的理论常被界定为自由左派(liberalism)又或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egalitarianism)。它的最大特点,是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容许公民有极大的自由,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另一方面重视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充分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享有一系列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同时保证每个人有平等机会追求自己的事业和人生计划,而在经济分配上,则强调任何不平等的分配,必须在对社会中最为弱势的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在这一节,我先阐明《正义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良序社会的理念、正义原则应用的范围以及被分配的物品等。第三节会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效益主义及其他理论作一对比,以显其独特之处。第四节则集中讨论他的道德方法学及正义原则的证成理据。第五节分析他的原则如何应用到制度层面,第六节则探讨书中第三部分的稳定性(stability)问题。最后,我会作一扼要批评。《正义论》的主题,是寻找一套合理的分配原则,协调人们的合作,解决可能出现的冲突。这便牵涉到罗尔斯对社会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解。罗尔斯认为,社会应被理解为一个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之间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计划(acooperativeventureformutualadvantage)(p.109)。这种合作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他资源适度匮乏的世界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都有更大好处。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总希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因此有可能发生冲突。在这种正义环境(circumstancesofjustice)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从而需要一组合理的政治原则规范彼此的合作。但这并不意味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得出的原则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罗尔斯认为,人们除了重视自己的利益,同时亦有正义感(asenseofjustice),能够做出道德判断及自愿服从道德原则的要求。社会合作不是一场优胜劣败的零和游戏,而是每个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参与者都能从中得益的公平合作体系(afairsystemofcooperation)。正义原则必须体现一种公平精神,并能够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合理接受。这种社会观是罗尔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这样一个合作体系,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社会』(awellorderedsociety)。良序社会有三个特点。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pp.4~5)。良序社会是一个理想社会的模式,目的是帮助我们比较及判断不同正义观念的优劣。例如如果一原则只是由外在权威强加于公民身上,又或只得到某部分人的认同,此原则便不值得追求。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都能公开地(publicly)接受同样的原则,亦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当彼此出现纷争,便可有一共同做出裁定,因此能成为多元社会统一(unity)的基础。而这个公共的原则亦能有效培养人们的正义感,从而确保社会稳定。罗尔斯最终希望论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较效益主义及其他理论,更能建立一个良序社会。既然正义问题关心的是社会分配,我们便须先界定社会的界限(boundary),否则难以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罗尔斯假定,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一个封闭的社会体系,和其他社会没有任何联系。即使在此封闭体系内,正义原则也不是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而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thebasicstructureofsociety)。这个基本结构,包括主要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这些制度互相调合交织成一个系统,决定人们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分配。例如宪法、竞争性市场、法律上所承认的财产形式,以至一夫一妻等都属于基本结构的一部分(p.6)。为何基本结构是社会公正的首要对象?主要因为这些制度,对每个人的人生影响均极为深远。我们一出生,便无可选择地活在某种制度下,这些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生活前景、社会地位以及追求各种计划成功的机会。再者,我们无法抽离社会基本结构,判断某一个别行为是否正义。一个人应得多少,必须视乎他活在哪种分配制度之下。最后,即使我们对正义原则已有共识,在长期复杂的社会运作当中,缺乏基本结构居中执行及调整,亦难以维持一个背景的正义制度(backgroundjustice)15。读者或会问,既然正义原则只应用于基本结构,那么对社会中众多的社团及个人有何约束力?一方面,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直接规定不属于基本结构的个别社团的分配原则(例如大学收生便可有异于正义原则的标准),亦不评估个人的人生观(conceptionofthegood)的好坏优劣16。但正义原则却为社团及个人的行为设了一重基本限制,即它们绝对不可以逾越正义原则设下的框架。例如大学招生不可以违反机会平等,教会必须尊重信徒的脱教自由等。在不违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各自的人生计划。这便自然联结到罗尔斯视社会基本结构为一满足『纯粹的程序正义』(pureproceduraljustice)的构想。要了解这概念,最好和另外两种程序观作一对照。第一种是完美的程序正义(perfectproceduraljustice),意指我们既有一个决定公正分配的独立标准,同时又有可行的程序达到该标准。例如我们要在五个人中均分一件蛋糕,只需让负责切的人最后一个拿,便可达到预期的结果。第二种是不完美的程序正义(imperfectproceduraljustice),即虽有独立的标准,却没有可行的程序,绝对保证得到预期的结果。司法审判便是一例。我们希望所有犯罪者受罚,无辜者获释,但却没有一个绝对的程序能够做到此点。至于纯粹的程序正义,则是没有独立的标准决定何者是正确的结果,但却有一公平的程序,保证无论得出什么结果,都是合理公正的。赌博是一明显例子。只要赌博规则公平,最后无论得出什么结果都是公平的(pp.74~75)。罗尔斯希望,他的正义原则规范的社会基本结构,亦能保证一个公平的程序,令得社会分配的结果,最后总是公正的。但这却得视乎两个条件。第一是正义原则本身必须公平公正,其次是基本结构必须能充分实现该原则的要求。纯粹程序正义的最大好处,是达到一种社会分工的效果,大大减低分配正义的复杂程度。我们只要保证政治及经济制度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便无需评估、计算社会合作中出现的无数可能情况,并容许社团及个人能自由发展各自的目标(p.76)17。分配正义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分配什么?什么物品应作为人际间比较(interpersonalcomparison)的标准?很明显,没有一个共同接受的标准,根本难以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分配,因为我们无法衡量、比较公民的不同诉求。但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如果不接受效益主义将所有价值都化约为欲望或偏好(preference),有何东西既能和不同的人生观相容,同时又获全体成员接受?为解决此问题,罗尔斯乃提出社会基本物品(socialprimarygoods)的概念。这些物品被界定为对所有理性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特定的人生计划便愈有利。这些基本物品包括: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self-respect)等(p.79)。它们是社会分配的参考指数(index)。但如何证明这种说法合理?在《正义论》初版中,罗尔斯假定这是一个经验事实,透过心理学、统计学又或历史调查,便可以证明其普遍有效性。但他后来发觉,这个解释难以成立,并且和书中其他论证不一致。因此,在修订版中,他对此作了重要修改,将对基本物品的说明和一个『道德人的观念』(aconceptionofmoralperson)扣联起来18。他的新想法是:由于我们理解社会为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我们便必须对参与合作的人的能力有所规定。罗尔斯假定合作者必须具备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第一是具有一种正义、感的能力(acapacityforasenseofjustice),即一种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便无法做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并拥有足够的道德动机,尊重正义原则规定的公平合作条件。第二是具有一种实现某种人生观的能力(acapacityforaconceptionofthegood),此指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计划的能力。欠缺这种能力,人们便无法理性安排及调整自己的人生计划,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更遑论参与社会合作了。罗尔斯进一步设定,当人们最低限度地拥有这两种能力时,他们便被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而此亦是参与社会合作的充分条件(pp.442~443)19。而在良序社会中,公民有两种相应的最高序的关怀(thehighest-orderinterests)去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同时亦有一较高序的关怀(ahigher-order)去追求他们特定的人生观20。伴随著这种对道德人的理解,对基本物品的论证亦跟著改变。基本物品的重要,在于它们是实现公民两种最高序关怀的必要条件及较高序关怀(即不同的人生目标)的必要工具(a11-purposemeans)21。例如思想及信仰自由便是追求及修正某种人生观的必要条件。罗尔斯做出这种修正,和证成自由的优先性有密切关系,因为相应于这两种道德关怀,自由便较其他基本物品有较高序的重要性(第四节将有详述)。至此,我已阐明了《正义论》中最基本的几组概念。其实它们是环环相扣的:在一个满足正义环境的情况下,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互利的公平合作体系;而合作者在两种最高序的道德关怀推动下,共同寻求一组人人接受并满足良序社会要求的正义原则,以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方式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正分配各种社会基本物品。接下来的问题是:透过什么方法,得出一组怎样的原则,才最能体现这一系列要求?Ⅲ罗尔斯声称,他要沿用自洛克、卢梭及康德以来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证成他的正义原则(p.xviii)。在这一节,我先将他的正义原则和效益主义及其他理论作一比较,以便大家对他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的特点有一个基本把握,然后在下一节再讨论他如何推出这些原则。罗尔斯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如下:(1)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情况下,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a)在和公正的储蓄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theleastadvantaged)最为有利22;(b)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p.266)。这两条原则具有一种词典式的(1exical)优先次序,即在第一原则未被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去到第二原则,原则之间没有交易折衷的可能。因此,第一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原则,基本自由只会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要么一种不够广泛的(1essextensive)自由必须能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整个自由体系,要么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而整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efficiency)及福利(welfare)原则。经济效率及利益极大化不得与正义原则有任何抵触。例如社会不可以整体利益之名,牺牲部分人的平等机会。而在第二原则之中,2(b)的平等机会原则优先于2(a)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principle)。只要我们将这两条原则和其他理论略作对比,便可看出它的主要特点。首先,它和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针锋相对。效益主义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政策,能在该社会所有人中间产生最大的效益净值(效益可以指快乐、喜好或欲望的满足)的时候,便是合理及公正的(p.20)。由于效益主义只考虑整体效益的增加,却不理会这些效益如何在公民之间进行分配,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基本自由和权利会被政府以整体利益之名而牺牲。因为在其论证结构中,效益主义并不重视个体的独立与分离。个体只是满足社会总体效益的工具。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却可避免这种情况,因为任何违反两条原则的政策及行为,无论产生多大效益,都不会被接受。自由原则的优先性保证了个人权利不会受到任何侵犯,差异原则避免了经济分配上,少数会被多数牺牲的可能,因为任何不平等分配必须对社会最为弱势的人有利。这两条原则亦和右派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又或罗尔斯所称的自然自由体系(systemofnaturalliberty)的观点不同。这种放任式的自由主义认为,只要保障人人有基本的自由及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经济分配便应任由市场自由竞争来决定。这种体系很容易导致社会上极大的贫富悬殊,因为它一开始便容许个人的自然天赋及家庭出身等因素影响人们的所得及社会地位。罗尔斯并不接受这种观点,因为他的机会平等原则是实质性的,例如保证人人有同样受教育和训练的机会。而差异原则亦为经济不平等设下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对弱势者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被允许运用他先天及后天的优势赚取更大财富。因此,罗尔斯的两条原则,强烈表现出一种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的精神。最后,它亦和至善主义(perfectionism)不相容。至善主义是一目的论式的理论,先设定某种人类的卓越目标(humanexcellence),然后以实现此目标作为规定社会基本制度的标准(pp.285~86)。罗尔斯的自由原则明显否定了这种想法。只要不违反正义原则,人们有同等自由去追求各自的人生目标,政府对各种世界观保持中立,不会以某种卓越活动的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为标准来分配社会资源。『在已知的正义原则底下,国家必须被理解为平等公民组成的社团(association)。国家本身不会关心任何哲学及宗教的学说,而是按照处在平等的最初状态所同意的原则,规范个人对道德及精神的兴趣的追求。政府以这种方式运用其权力,扮演公民代理人的角色』(p.186)。Ⅳ这一节我将集中讨论罗尔斯如何运用假然契约论及反思均衡法推导出他的原则。先重温一下他的基本问题:如果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那么透过什么方法,可以得出一组最能符合这种要求的正义原则?很显然,我们不会认同这组原则源于上帝的旨意,亦难以接受它由一外在权威强加于我们身上。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该组原则能够被所有合作者共同接受。罗尔斯正希望论证,他的正义原则将会在一个公平的契约环境下,得到立约者一致同意。但契约论却得面对几个困难。第一,所谓的契约,是否真的存在过?如果不是,我们为什么要接受它的约束?罗尔斯对此说得很清楚,它的契约论是非历史的及假设性的。它并未真的存在过。契约只是一个方法,又或一个思想实验,将与正义原则相关的道德考虑模塑(model)进立约环境中,从而帮助我们找出最为合理一致的原则。第二,我们怎么可能保证立约环境是公平的呢?毕竟现实生活中,由于先天及后天的因素影响,人与人之间总有各种的不平等。如果立约各方强弱悬殊,得出的原则必然有利于强势的一方。第三,即使在一公平的环境下,根据什么方法,某组特定的原则会被一致选取?换言之,即使假然契约论是一个可取的方法,罗尔斯依然得设计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同时令得特定的原则能被一致同意。为解答第二个问题,罗尔斯遂提出以下构思:设想在一个模拟的契约环境中,即他所称的原初状态(originalposition),立约者被一层无知之幕(theveilofignorance)遮去了所有有关他们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的天赋能力、所属的阶级及社会地位、各自特定的人生观等。他们亦不知道所属社会的特定环境,包括政治经济的发展情况及文化文明的程度。但立约者却容许知道有关社会运作的一般性事实,例如政治及经济的运作规律,心理学的一般法则,亦了解良序社会的基本特点及稳定性的重要等。更重要的是,立约者虽然不知道他们人生目标的内容,却知道离开无知之幕后,各人都会有特定的人生理想,亦知道社会基本物品(自由、机会、财富)是发展他们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及追求人生观的能力)及人生目标的必要条件。在这个环境中,立约者同时被假定为理性的(rational)自利主义者,既不妒忌亦不关心其他立约者的境况(mutuallydisinterested),只是理性计算什么原则能令他们得到最多的基本物品23。为何要这样的一个设计?罗尔斯的论证相当复杂,每一项规定都可给出不同理由支持。最重要一点是它可以保证一个公平的环境,令所有立约者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选择。所谓公平,便是体现作为道德人,人人生而平等这个基本信念。因此,在无知之幕下,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议价能力,没有人可以基于先天及后天的优势,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每个人有均等的权利,自由提出建议及否决别人的提案。为何我们接受这样的前提?罗尔斯认为,人类种种不平等的最深刻起源,来自于个人自然禀赋及阶级及家庭背景造成的不平等。一个天生聪敏或成长于富裕家庭的人,在出发点上必然较那些残疾或家境贫困的人,在竞争上占有更大优势及享有更多机会。但这些不平等,从道德的观点看,却是任意(arbitrary)及不应得的(p.16)。它既非我们的选择,亦非我们努力的结果,而只是纯运气使然,就像上天的自然博彩(naturallottery)一样。因此,在考虑正义原则的时候,罗尔斯乃利用无知之幕的设计,将这些不相干因素排除出去,保证立约者在一个平等的立足点上进行选择。『我们必须透过调整原初立约的环境,将世界的任意性改变过来』(p.122)。罗尔斯认为,这样的设计体现了一个公平的立约环境,令到最后得出的原则,必然是一个公平协议的结果。他因此给他的理论起了一个特别的名称:公平式的正义(justiceasfairness)(p.11)。但立约者的人生观为什么也应被排除出去?我们直觉上也许会同意,我们并不应得由天资及出身带来的优势。但一个人的宗教及价值信念,却是我们深思熟虑的选择,亦和应得与否无关。如果一个人深信他的宗教或道德信念是最真、最有价值的,为什么他不应视此为正义原则的基础?这里最少有两重考虑24。第一是和价值多元主义有关。由于我们持有不同的宗教观及人生观,而正义原则必须能为合作者一致接受,如果容许立约者知道他们的人生观,他们便不可能达成任何共识。这其实意味著,在一个多元社会中,社会合作及统一的基础不可能建立在任何形式的至善主义之上(p.288)。第二重考虑则和罗尔斯对自由人(freeperson)的理解有关。如第二节中指出,自由人最大的特点,是具有一种实践人生观的道德能力,能够独立于任何既定的人生目标,对当下的欲望、目标以至最基本的信仰做出理性反省,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甚至放弃原来的信条。因此,正义原则最重要的不是保障某种特定的人生观,而是确保一个实践自由的条件(pp.131~132)。人对自由选择的重视,优先于他们任何特定的人生观。无知之幕遮去了立约者的人生观,正是用一种更为抽象的方式,反映这种自由人的理想。原因很简单,因为在这种无知的境况,立约者自然只会考虑那些最能保障及实践他们最高序关怀的原则。自由人的另一面向,在于个体不是任何人的附庸或臣服于某一社团的意志之下(例如奴隶便不是自由人),而能够自发地对社会安排提出独立的诉求。在原初立场中,立约者可以不受任何既定的义务、角色及他人的限制,自由地提出自己的观点,正体现这种精神。由此可见,原初立场及无知之幕的目的,是将罗尔斯对社会合作及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基本理念模塑进去,构成一个合理公平的立约条件。这些条件下是任意的,每一部分都反映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的信念。他的契约论,绝非一群自利的人在自然状态中,互相议价妥协的结果。原初状态本身是一个道德构想,约束了正义原则的内容及范围。『这些约束表达了我们视之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的限制。因此,观察原初立场这个理念的一种方式,是视其为一个说明性的设计(expositorydevice),统合这些条件的意义并协助我们引导出它们的后果』(p.19)。严格来说,公平式的正义的证成基础不是在理性自利者的同意,而是在规定原初立场的合理的(reasonable)条件上。这些条件背后的理由,才是支持得出两条原则的最后根据。『他们同意的基础,已由对立约环境的描述及他们对基本物品的偏好所设定』(p.127)。因此,罗尔斯称由原初立场到推出两条正义原则,是一种严格的演绎关系。『我们也必须留意,这些原则的被接受,并不是一种心理学定律或概率的猜测。理想而言,我希望显示,接受它们是符合原初立场的全面描述的唯一选择』(p.104)。说得清楚一点,立约者在无知之幕底下,并没有进行任何讨价还价及对话,因为每一个人的身份都变成一样,只能进行同样的理性计算。所以,任何一个立约者作的理性选择,便如同所有人作的—样(p.120)。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契约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并不如想像中扮演那么重要的角色。甚至我们可以质疑,他的理论是否严格意义上的契约论。无论如何,罗尔斯对此解释得十分清楚。所以,对于我们为何要重视一个没有约束力的假然契约,罗尔斯一再提醒我们:『包含在对这种状态的描述中的那些条件,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即或不,我们亦会为间或引入的哲学考虑所说服。原初立场的每一方面,都能给出一个支持性的解释。因此,我们所做的,只是将经过一定的反思,并在交互的行为中准备承认为合理的整体条件,结合为一个[正义]观念』(p.514)。对原初立场的性质有了基本了解,现在便让我们看看立约者如何在其中进行理性选择。原则上,平等的立约者可以提出任何建议,亦可以否决别人的意见。但实际上,他们的选择却受到无知之幕的限制。例如他们无法提出只对自己有利的方案,因为谁都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真实身份。至善主义同样不会被考虑,因为立约者知道返到真实社会,各人都有不同的宗教及哲学信仰,任何形式的至善主义都可能和自己的人生目标有所冲突,从而对自己不利。罗尔斯假定立约者只会在几种主要的正义观中进行选择,包括他的正义原则、平均及古典效益主义、直觉主义等。立约刚开始的时候,最合理的选择,当然是平等分配所有的基本物品,包括自由、平等机会、收入及财富等。但他们似乎并不应停在这里,因为倘若在最初平等的基础上,一个不平等的分配对所有人都有利,立约者便有理由接受这种安排。假设每人最初同样分得10个单位的物品,但如果某些人由于较为聪明,从合作中可以赚取20个单位,同时又令其他人所得多于10个单位,立约者基于自利考虑,便会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尽管如此,为什么立约者最后会同意差异原则——即只有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不平等分配才被允许?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导致的不确定的选择环境中(choiceofuncertainty),由于立约者无法作任何概率计算,亦不知个人性格喜欢冒险的程度,同时知道所作决定会对一己人生计划影响深远,因此会倾向一种审慎保守的态度,采取一种『小中取大』(maximin)的方法,即在一组最坏结果的可能性当中,选取一种最为有利的结果(p.133)。换言之,为求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立约者会设想自己是社会中最弱势的一群,然后观察何种安排对自己最为有利。在这种理性计算下,差异原则是最安全的选择。他们不会选择效益主义,因为万一在真实社会中自己属于弱势或少数派,便可能成为满足别人利益的牺牲品,基本自由、财产以至人生前景都会受到威胁。不少论者质疑立约者根本不会采取这种保守的理性选择方式。如果有些人天生喜欢冒险,他便不会选择差异原则。这是一个合理的质疑。但即使这个论证不成功,罗尔斯依然可以直接从他对平等的理解中推出差异原则。理由如下:既然从道德观点看,个人天资禀赋的优越及出生环境的有利位置,都是不应得的,那么具优势者便没有权利声称他们较弱势者应得更多。人人均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享有同样的资源。尽管如此,我们却无法也无需刻意消除这种先天才能的差异,追求绝对的结果平等,因为还有更好的选择:社会可以善用优势者的才能,更有效地改善所有人的处境。因此,『差异原则实际上代表一种共识:即在某些方面视自然才能的分配为共同资产(commonasset),并分享由于这种分配的互相补足而可能达致的更大的社会及经济利益。那些已受上天眷顾的人,无论是谁,只有在改善那些不幸者的处境的条件下,才可以享受好运带来的得益。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建立一个社会体系,使得任何人都不会因为其在自然资质分配中的偶然位置,又或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我们就被引导到差异原则』(p.87)。这是罗尔斯支持差异原则的最主要理由,也是引起最多争议的一个论证。有人或许认为,这依然是一种妥协,因为罗尔斯仍然容许幸运者享有不平等的待遇。但不要忘记,这种不平等是在改善最弱势者前景的条件下达致的。假如不让幸运者有较好的地位,不幸者的情况会比他现在的处境更差。另一方面,具优势者亦不应抱怨差异原则偏帮弱势者,因为他们的自然优势本身已经是一种补偿。而且社会作为一个合作体系,得不到弱势者的衷诚合作,他们亦不可能活得更好。差异原则体现了这种合理的互惠关系(p.88)。罗尔斯曾称这只是一个独立于契约的直觉性考虑(intuitiveconsideration),真正的论证是立约者在原初立场的理性选择(p.65,89)。但没有这种对平等的理解,便不会有无知之幕的设计,立约者也不会因此选择差异原则。因此,这两个论证不仅不是互相独立,而且后者依赖于前者的合理性。换言之,如果我们不接受罗尔斯对平等的理解,原初状态的设计便会是另一个样,差异原则便不可能会被立约者一致接受。讨论完差异原则,让我们转到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论证。首先得留意,自由原则所指的基本自由,是一张具体的自由清单,包括思想信仰自由、政治参与自由及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这些自由构成一个自由的体系。其次,由于不同自由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所以没有任何一种自由是绝对的,而必须互相做出调整均衡。最后,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只适用于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基本自由能够被有效实践的社会。对于那些极度贫困的社会,两条正义原则词典式的优先次序并不适用。从立约者的观点看,自由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因为它对实践每个人的人生计划都有利。问题在于,既然自由只是众多基本物品之一,为什么自由原则可以绝对优先于效率及福利原则?例如立约者为何不会为了换取较大的物质享受,而自愿放弃一部分政治自由,接受一个较为独裁的政府25?这是罗尔斯理论的一个关键,因为如果自由的优先性没有足够支持,他对效益主义的批评便会大为削弱。罗尔斯在《正义论》初版认为,随著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便会出现边际效用递减的情况。人们对自由的重视,将较物质享受的进一步增加为强。当物质条件达到某—点后,用较少自由换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及社会地位,是非理性的(irrational)做法26。但他后来发觉,这个心理学及经济学式的解释,说服力并不足够。因为如果自由和其他基本物品处于同一阶序(order),且纯是满足不同人生计划的手段,那么并没有充分理由保证立约者不会在自由与经济利益之间做出权衡交换27。他们当然不会因此而选择奴隶制,但却可能暂时放弃部分政治自由,换取更大的物质利益或经济效率。面对这种困难,罗尔斯在修订版中于是完全放弃这个论证,转而诉诸一个自由人的理念。即如前述,自由人具有发展他们两种道德能力的最高序关怀。立约者在原初立场中不仅重视自己特定的宗教及人生目标(虽然尚未知道),更重视发展及培养自己形成、修改及追求不同人生观的能力,而基本自由正是保证这种最高序关怀的必要条件。以信仰自由为例。立约者意识到,如果不保证这种自由,离开无知之幕后,他们固然难以放心信奉当下的信仰,亦难以充分保证他们日后改信他种宗教的自由。因此,自由较其他基本物品有高序的重要性,两者之间没有妥协交换的余地。讨论至此,我们可以清楚见到,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其实正反映了他对自由及平等的理解。他对自由人的诠释,导出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对平等的理解,则推出差异原则。确切地说,并非由于得到立约者的同意,某原则才成为公正的原则;相反,由于该原则本身符合了某些道德要求,所以才会被立约者选择。原初立场扮演的是启发性(heuristic)而非定义性的(definitional)角色,只作为一代表性的手段(representativedevice),将种种有关社会正义的判断及要求有机地组合起来,并得出一组能帮助我们对所持的道德信念有更一致、更深入及更系统性理解的正义原则28。问题是,我们该凭什么判断他对原初立场的描述最为合理?为什么他对社会及人的理解,最符合正义的要求?即使我们同意公平是正义的必要条件,但何谓公平,人人却可以有极为不同的理解。例如不少人便认为,根据各人的能力或贡献来决定分配,才是真正的公平。我们在此显然不能诉诸于契约,因为这是先于契约,同时决定契约条件的实质性问题。面对此种诘难,传统伦理学一个主要做法是无穷向后追问,直至找到一个自明的道德真理作为基础为止。罗尔斯并不接受这种笛卡儿式的基础论(Cartesianfoundationalism)进路,因为是否存在,又或如何找到一个必真的道德命题,本身便是一个争辩不休的问题。罗尔斯转而采取一种叫[反思均衡](reflectiveequilibrium)的方法,证成他对原初立场的描述以至整个理论的合理性。他的想法是这样: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有能力做出一些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judgments),例如我们会视奴隶制、宗教迫害及种族歧视等为不义的行为。作这些判断时,我们并非基于个人狭隘的利益或一己的偏见,亦非受到外在的威胁或误导所致。相反,这些是我们在一个客观环境下,经过深思熟虑才做出的可靠判断。我们视这些判断为暂时的定点(provisionalfixedpoints)。另一方面,我们尽可能用较弱及能被普遍接受的前提,界定原初立场的环境,以期能引导出一组正义原则。然后,我们便观察这组原则能否和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相符。如果能够,固然好。如果不能,则有两个选择:我们要么修饰对立约环境的描述,要么修改或放弃那些与正义原则不一致的判断。透过不断来回对照,我们希望最后能找到一个最合理的立约条件,并因此使得出的原则和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一致。罗尔斯称这种状态为反思的均衡。『它之所以是一种均衡,是因为最终我们的原则与判断是一致的;而它之所以是反思的,是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与什么原则相符并知道它们产生的前提』(p.18)。可以见到,在这样的反思过程中,『正义观念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其证成乃是一个众多考虑互相支持的问题』(p.19)。因此,对于前面的诘难,罗尔斯便可以回应,他对原初立场的描述,是最能满足反思的均衡的一组最为合理的条件。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原初立场和反思均衡的关系。后者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帮助我们测试和检验对原初立场的描述的合理程度,确保得出的原则合乎我们深思热虑的判断。反思均衡才是决定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合理性的关键,而不是原初立场中立约者的讨价还价。正如罗尔斯自己所称,我们可以对原初立场有很多不同的描述。描述不同,最后得出的原则亦会不同。因此,在知道何种原则被选择之前,我们得先决定何种对原初立场的描述最为合理。『通过说明一种对原初状态的诠释,该诠释能够最好地表达被广泛视为加诸于原则选择的合理条件,而同时导向一个在反思的均衡中体现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正义]观念,证成的问题将得到解决』(p.105)。这是罗尔斯的道德方法学至为关键所在。V《正义论》全书有三大部分,上面所谈主要是第一部分(理论)中的工作。在称为(制度)的第二部分,罗尔斯则尝试将两条抽象的正义原则应用到政治及经济的基本制度中,并说明其能与众多深思熟虑的判断保持一致。在最后一部分(目的)中,罗尔斯则致力显示公平式的正义是一个十分稳定的正义体系。就篇幅而言,每一部分各占全书的三分之一。就结构来论,虽然主要的道德论证集中在第一部分,三部分却十分紧密联系在一起,前后呼应,并展示其不仅可欲(desirable),亦属可行(feasible)。在这一节,我先讨论制度部分。先谈制度。在将正义原则逐步落实到社会基本结构的过程中,罗尔斯认为有四个阶段(stage)。在第一阶段,即在前述的原初立场中,两条原则会被一致选取;第二阶段,立约代表将举行一个立宪大会,决定该社会的基本宪法及政治组织形式。在此阶段,无知之幕会被部分揭开,代表知道该社会自然资源的多寡、经济的发展程度及政治文化等。第一原则保障的基本自由在此亦会被清晰界定,并在宪法中得到明确保障。确立宪法后,则进入具体的立法及制订各种政策的第三阶段,代表们知道该社会更多的资料,而差异原则亦会在此阶段得到落实。最后,则进入个别的司法裁判及行政管理的阶段。至此,无知之幕完全被揭开,所有人均知道有关他们的个别资料,一个良序社会的基本结构,亦得到清楚确定(pp.171~176)。在罗尔斯心目中,这样的良序社会是一个立宪民主制(constitutionaldemocracy)的自由社会。在政治方面,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包括第一原则保障的各种自由。但罗尔斯亦指出,由于贫穷而令得部分人不能有效实践其权利,却不表示他们的自由受到限制,只是自由的价值(worthofliberty)对各人有所不同(p.179)。因此,政府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经济及社会的不平等导致政治自由的不平等。例如政党发展独立于私人财团,政府津贴各种政治活动等(p.197~199)。而普选权、权力分立及互相制衡、人权法、司法复核(judicialreview)以至法治等,都是保障自由的必要安排。政府主要的角色,是保障公民有平等的自由及必要的经济资源,追求及发展他们的道德能力及多元的人生目标。在经济方面,最重要是保证一个纯粹程序正义的背景制度,并有效贯彻第二条正义原则。为保障机会平等,政府可以透过津贴的方式,确保人人有平等受教育及训练的机会,以及职业的自由流动及选择等(p.243)。为实行差异原则,可以用收入的相对多寡或社会职位的高低,定出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的界线,然后规定一个社会最低保障,透过财富再分配,资助这些弱势阶层。这似乎和今日的福利国家(welfarestate)制度没有多大分别。但在修订者序言中,罗尔斯却指出,我们需要将他所称的财产所有民主制(property-owningdemocracy)和福利国家区分开来。虽然两者都容许私有产权,但『财产所有民主制的背景制度,连同它的(可行的)竞争性市场,是尝试分散财产和资本的所有,并因而试图阻止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控制经济并间接控制政治生活本身(pp.xiv-xv)。』但对福利国家来说,只要在某一合作阶段的最后,给予那些由于意外或不幸而陷于苦况的人一定的保障便已足够(例如失业补偿或医疗津贴),但却容许相当大的贫富悬殊及政治权力的不平等。罗尔斯却希望保证,所有公民在每一阶段的开始,便应尽可能有平等的起步点。因此,除了实质的机会平等,更要透过遗产法等,分散资本和资源的所有权。而要有效达到此目的,虽然经济体系中的生产部分必须是竞争性市场,但在产出分配及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方面,既可以是财产所有民主制,亦可以是自由社会主义制(1iberalsocialistregime),何者较为可取得由该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传统决定(pp.240~242)。一直以来,很多人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替福利国家寻找一个伦理基础。但由上可见,他不仅要和右派自由主义(1ibertarianism)划清界线,甚至要求一个较福利国家更为平等的社会。罗尔斯深深体会到,资本主义的贫富悬殊,不仅令弱者没有平等的机会,更令第一原则保障的平等的政治自由亦变得岌岌可危,因为有财势者往往可以用不同方式,在背后操纵民主选举及支配各种政治决策,政治平等极易沦为一纸空谈。契约、公平与社会正义——《正义论》导读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及行政学系导师周保松VI现在让我们回到书中第三部分有关稳定性(stability)的讨论。稳定性是罗尔斯理论中一个很重要,但却长期受人忽略的概念。什么是稳定性呢?稳定性是判断一个正义原则在实践上是否可行的重要标准。如果一个规范良序社会的正义观念,能够令生活在其中的公民产生足够的正义感(asenseofjustice),从而能自动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并在必要时给予正义优先性,该正义观念便是稳定的。所谓正义感,是指一种应用及依从正义原则行事的有效欲望(effectivedesire)。『其他情况相同,原初立场中的人们会采纳一个较为稳定的原则体系。无论一个正义观念在其他方面多么吸引人,如果它的道德心理学原则不能令人们产生按其行动的必要欲望,那么它便有严重的缺陷(seriouslydefective)』(p.398)。罗尔斯认为,稳定性绝非可有可无,而是所有正义理论必须重视的一个道德考虑。稳定性的重要,似乎相当明显。政治哲学有其理想性,也有其实践性(practical)的一面。我们总希望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条件之下,寻求一个最为合理同时又可行的政治制度。一个政治理想,无论说得多么动听,如果难以令人们有足够动机遵从其道德要求,那么终究是一乌托邦而已。而稳定性依赖人们道德动机的强弱。尽管人们有正义感的能力及潜质,却不表示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产生很强的道德动机。活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之下,正义感的强弱及其表达的方式便有不同,因为不同制度对我们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亦直接影响我们的道德动机。因此,罗尔斯要做两个工作。第一,他要在原初立场中证明他的两条原则较效益主义更为稳定。第二,他同时要证明,按他的原则规范的良序社会,人们确实能培养出有效的正义感,并在必要时给予正义原则优先性。优先性是指当正义感和其他动机有冲突的时候,前者能够绝对凌驾(override)后者。读者或会问,既然公平式的正义的特点是『正当优先于价值』(therightispriortothegood),为何这里还有优先性的问题?原因是两者各有所指。『正当优先于价值』是指正义原则将限制可容许的人生观内容的范围,后者不能逾越前者的要求(p.28);但这却是义务论式理论的一个形式要求,和人们是否有充足的道德动机无关。而优先性在稳定性讨论中出现,则因为在人们的人生计划中,还有不同的信仰、承担(commitment)及各种特殊的追求。当这些追求和正义原则发生冲突时,人们并不必然会给予正义感优先性。这既视乎正义原则的内容,亦视乎人们所持人生观的结构,更得视乎两者的关系。如果一原则和社会中大部分的人生观不相容,人们便极难有充分的动机遵从该原则的要求。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德福合一。那么,从道德的观点看是正当(right)的事情,便和从个人理性的观点看是好的(good)事情变得一致(congruence)。罗尔斯认为,只有如此,正义感才能得到充分确认。『最稳定的正义观念,也许是一个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明晰的、和我们的价值一致的,并且植根于对自我的肯定而非否定的观念』(p.436)。从此观点看,罗尔斯整个理论便有两个阶段。原初立场是第一阶段,无知之幕确保了一个公正无偏的观点,证成两条正义原则。在第二阶段,我们则探究第一阶段所选原则规范的良序社会,是否能够稳定29。由于在此阶段,人们已完全知悉各自的人生计划,实现稳定性的关键,便得视乎从人们理性的(rational)观点看,正义感能否与他们的人生观相一致。『这两种观点是否一致,可能是决定稳定性的一个关键因素。但即使在一个良序的社会,这种一致性并非一个可以预料的必然结果(foregoneconclusion)。我们必须证实它』(p.497)。至此,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正义感的优先性是稳定性的必要条件;而要做到这一点,正义感必须和人们的人生观保持一致。罗尔斯希望证明,他的正义原则是达到稳定性的最佳选择。让我们逐一看其论证。公平式的正义较效益主义稳定,并不难理解,只要将本文第三节中两者的理论结构稍作对比,便能明白。例如公平式的正义中的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便确保每人的人生观得到他人及制度无条件的尊重,而差异原则更体现了一种公平合作的互惠精神,由此会增强人们的自尊感,对自己的价值追求有所肯定。更进一步,差异原则亦体现了康德所称的视人为目的自身,而非仅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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