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报名须知一、网上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24时。逾期不予补报。 二、考生网上报名前,须仔细阅读考生承诺相关条款,点击“同意”后,方可继续报名。 三、考生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编码、毕业院校、学历、学制、专业、试用机构名称等,军队考生建议使用身份证报名)应真实、准确、有效,所填信息将用于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注册管理,务必认真填写。 考生填报身份证明信息属无效证件的(如过期),报名无效。 四、考生须妥善保管个人用户名及密码,因个人原因泄漏导致报名信息被修改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如密码遗失,考生可通过邮箱找回密码。 五、其他报名要求: (一)申请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须符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报考所在考区为当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考区。 (二)申请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的考生须符合临床执业医师报考条件,且在院前急救或儿科岗位工作或试用。 (三)单位隶属为军队、武警和公安部所属边防、消防、警卫现役的考生,可以申请军事医学内容加试。 (四)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考点为深圳;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考点为珠海;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自愿就近选择考点进行现场审核。 六、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考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以所在地考点通知为准。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缴纳考试费用的,报名无效。 七、考生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须在报考有效期内)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但需尽快完成换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士兵(官)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台、港、澳和外籍考生还须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或《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 (六)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八)应届毕业生还须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九)军队现役考生须提供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审核同意报考的证明。 (十)考生近期(6个月内)小2寸白底证件照,文件小于40kb,格式jpg。 (十一)考区、考点规定的其他报名材料。 八、通过现场资格审核的考生须认真核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个人信息并签字确认,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该信息将用于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注册管理,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信息错误的,不予修改! 九、伪造或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考生,一经核实,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十、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所在地考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我是报考参加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规则》、《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公布》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文件和规定。现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承诺报名填报的个人信息、提交的报名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服从考试组织安排,接受工作人员报考期间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承诺报考过程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后果。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四)在乡级以上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第六条学历审核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九)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 第三章命审题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命审题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秘密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试题内容;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 (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四)不得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应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命审题工作岗位: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参与和医师资格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的; (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料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单位或者岗位: (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通过提示或者暗示帮助考生答题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使用、销毁考试材料的; (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
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的; (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 (十)与考生或者其他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帮助考生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具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但隐瞒不报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便利,进行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十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违反考务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年内不得承办考试工作,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除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有关人员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收集、保全违纪违规证据。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单》。记录单内容包括: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填写完成并经考试工作人员签字后,应当及时报考点主考签字认定。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将记录内容和拟处理意见告知被处理人。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按要求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考点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考点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并及时报送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除当年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不当处理决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纠正,也可以要求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监督管理,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第二十条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考点主考、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依照本规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处理人。 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相关信息。 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当年考试,是指考生当年从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至考试所有测试内容完成的全过程。 考站或者考试单元,是指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或者医学综合笔试时,将考试分成的不同阶段。实践技能考试中称为考站,医学综合笔试中称为考试单元。 考生,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考试办法,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命审题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命题、审题、组卷的专家和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 考试机构,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区和考点,是指为进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划定的考试管理区域。考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域;考点指地或者设区市所辖区域。 考场,是指医师资格考试实施的具体场所,一般指学校、医院等。 考室,是指考场内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独立区域,如教室、诊室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学历或学力证明;(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第三章确有专长考核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和
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二十七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九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二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2007-10-2914:47【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 号:国中医药发〔2007〕47号发布日期:2007-10-29执行日期:2007-10-29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2.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性质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是否具有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 二、考核方式 (一)出师考核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确有专长考核包括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和综合笔试。 (二)出师考核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与临床答辩的方式;确有专长考核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采取基本操作、临床答辩、居民和患者评议评价的方式。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综合笔试,均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考核内容 (一)临床实践技能(临床实际本领)考核范围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 (1)基本操作 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 (2)临床答辩 ①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②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③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④对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掌握水平以及应用能力。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 (1)基本操作 ①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临床技术; ②中医独特诊疗技术。 (2)临床答辩(临床答辩结合本人专长) ①与专长有关的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含中医经典有关内容); ②与专长有关的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③与专长有关的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④中医独特诊疗技术的掌握与临床应用水平。 (3)评议评价 选30名居民和30名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进行评议评价。 (二)综合笔试测试范围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 (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及中医经典著作等相关知识; (2)中药的功效、应用、用法用量、使用注意等基本知识; (3)中医临床常用方剂的功效、主治、组方原则、配伍意义、临床应用等基础知识; (4)临床常用腧穴的定位、主治、刺灸法、临床应用等基本知识;针灸科常见病证的辨证、治法、处方、操作等知识; (5)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等知识; (6)中医技术专长方面的临床专业知识。 四、考核题量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0道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道;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道。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道;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道。 (二)综合笔试:300道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基础理论:40道; ②中医诊断学:30道; ③中药学:40道; ④方剂学:40道。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内科学知识:30道; ②中医外科学知识:30道; ③中医妇科学知识:30道; ④中医儿科学知识:30道; ⑤针灸学知识:30道。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基础理论:40道; ②中医诊断学:30道; ③中药学:40道; ④方剂学:40道。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题:150道 ①中医内科学知识:30道; ②中医外科学知识:30道; ③中医妇科学知识:30道; ④中医儿科学知识:30道; ⑤针灸学知识:30道; ⑥其他科目知识:30道(供选答)。 确有专长人员可选答①至⑤共150道试题;或在①至⑤中选答四个科目共120道试题,再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结合确有专长考生的专长补充命制的其他科目知识⑥试题中选择与自己专长相近专业30道试题。 五、考核分数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100分 1.出师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0分;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0分。 2.确有专长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1)中医基本操作试题:40分; (2)中医临床答辩试题:60分; (3)居民和患者的评议评价:合格。 (二)综合笔试:300分 1.出师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150分);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150分)。 2.确有专长考核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150分);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150分)。 六、考核时间 (一)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临床实际本领考核):30分钟 1.中医基本操作:10分钟; 2.中医临床答辩:20分钟。 (二)综合笔试:共300分钟 1.中医基础知识试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2.中医临床专业知识试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七、考核合格标准 (一)出师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践技能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 2.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综合笔试均合格者,为出师考核合格。 (二)确有专长考核合格标准 1.临床实际本领考核满分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综合笔试满分300分,达到180分为合格; 2.居民和患者对确有专长人员技术专长的评议评价,70%以上的居民和患者有疗效的,为合格; 3.临床实际本领考核、综合笔试和居民患者评议均合格者,为确有专长考核合格。 (三)出师考核中的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中的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综合笔试合格成绩当年有效。 八、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1.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组织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命题和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2.制定本实施方案要求但《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中未涵盖的内容; 3.制定本辖区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
#; 4.确定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具体时间,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5.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 6.根据申请出师考核的人员情况设置考点和考场; 7.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 8.指导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 9.处理、上报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10.对辖区内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年度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11.其它工作。 (三)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确有专长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其职责是: 1.制定本辖区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工作,并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报名信息; 3.根据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情况设置考场; 4.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 5.处理、上报确有专长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6.对辖区内确有专长考核进行分析,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考核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7.其它工作。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拟定《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有关具体工作; 2.指导各地建立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3.指导各地做好考务与考官培训工作; 4.负责命、审题技术培训和组卷技术指导; 5.建立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信息统计制度,负责全国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等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 6.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全国年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统计分析报告; 7.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民族医考核 民族医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仅限于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开考的民族医,其实施方案由各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