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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可以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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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可以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可以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A. 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可以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也可以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B. 要接受任择性强制管辖,当事国必须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1986年9月5日和1990年10月30日,我国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可以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可以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A. 国际法院的当事方可以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也可以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B. 要接受任择性强制管辖,当事国必须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1986年9月5日和1990年10月30日,我国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交和领事官员等应享受的特权与豁免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也规定在下列各种诉讼中,外交和领事官员不享有豁免:涉及末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对于国民党政府承受的有关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视其内容和性质区别对待的立场和政策:(1)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有关领土和边界条约,原则上通过与有关国家谈判并另订新约予以废除或取代。(2)对于某些技术性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公约通常予以正式承认。(3)对于联合国及其某些专门机构的组织约章,一般以要求取代国民党政府代表权的方式予以默示承认。(4)对于在平等基础上缔结的其他条约(包括边界条约),原则上予以尊重和承认。 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在传统国际法上和现代国际法上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传统国际法承认先占、时效、征服、割让和添附,现代国际法从主权平等并不得侵犯出发,反对侵占他国领土的时效、征服和强制割让的,只承认先占、添附和自愿割让。 领事及其同户口家属的特权与豁免通常在他们离开乙国国境时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共列举了6种可以排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行为,除同意、报复、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三项外,还有避免危难、紧急状态和自卫。 1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够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日期,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日后须对此引起的损失负责。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年,,月,,日至,,日天津装运,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日期是,,,,年,月,,日,因此该提单是倒签日期的提单。故选项,说法正确。 ,,,,全称,,,, ,, ,,,,,? 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贸易术语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即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选项,错误在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就转移。 《汉堡规则》是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之一,该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是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本题中承运人迟延交货,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还涉及到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它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本题中如果丙公司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则有权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3)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2 根据战争法规则,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研、执行医院任务等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在汇票遭拒付或拒绝承兑时,被背书人或后手有对前手或出票人进行追索的权利。背书的方式有三种: (1)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或全衔背书。 (2)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 (3)限制性背书,背书人指明转让给某人且注明禁止再度转让。禁止后,该背书人对于再以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保证之责。 (4)免于追索的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免于追索”字样。当此种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将绕过该背书人,向其他前手进行追偿。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把汇票之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一个受让人。 承运人据以交货的应当是正本提单,所以在此承运人不应向甲交货,但承运人与银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它不必向银行承担责任。 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这是发生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因为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所以当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同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就有可能发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各国民商事法律互异,各国主体间的民商事交往,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以及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所以各国对同一法律概念的不同法律解释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因。|一般来说,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事关系的实际需要,都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当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同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就有可能发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正因为各国对彼此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的相互承认,才使得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成为现实。《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3 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20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第21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22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注意本题问的是律师在诉讼中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选项A是违反工作机构的纪律的行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法》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法》第36条第三十六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 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咨询。同时,只有公民在需要获得律师帮助,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可以按 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C是某公司,不是公民,不符合法律规定减收或免收费用的条件。 4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土地并非依法取得,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 1、 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5条“【赔偿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 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民事、行政诉讼中 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 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 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 赔偿直接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 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 织(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 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5 《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该条规定取消了原国赔法第20条规定的确认程序。《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财产损失国家只赔偿“经常性费用开支”和“直接损失”。工厂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属于潜在利益,是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情形。《国家赔偿法》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15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同时,《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特定情况下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举行听证并不是规章在制定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但是这里的法制机构是指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而不是统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仅负责审查部委规章。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知产品责任要有现实损害。 产品质量瑕疵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可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只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前提,不需现实损害,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小李与张大爷间是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可是在《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由此,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关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 7 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10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护范围的扩大,即,从相同或类似商标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从用于商品扩大到用于企业名称、从作为商标扩大到作为商标名称、商品装璜、域名。本题中选项A所述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的“葵花”商标与“向阳花”商标在音形义上均有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予排除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题目中,房屋所有权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归乙,甲无处分权,但丙取得该房屋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房屋所有权归丙 《担保法》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那定金最多只能3600元,同时根据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若乙不履行合同,则甲可请求返还:3600[定金]+3600[定金罚则]+(4000-3600)[不当得利]=7600元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8 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定金条款是独立构成担保定金合同的,而定金合同又是实践合同,以交付定金时成立。 8 932589335 《民诉意见》第 53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处的申请复议应向做出裁定的本法院申请,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证据规则》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所以虽然双方约定了管辖,但是由于双方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所以此管辖权的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补足出资差额的是在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情形;C司法第三十五条的但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0 《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C选项中,赵某的行为虽然是法律禁止的,但是其违反该规定进行交易的后果不是交易无效而是交易的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入股份数量不受限制 担保物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债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债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学\法\网|可见,A选项错在超过了5,的限制性规定,当选。B选项符合本条规定,不当选。C选项错在违反了6个月内注销的规定,当选。D选项错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第(四)项情形是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当选。 1、安全保障权 11 2、知悉真相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质量、价钱;不得强制交易) 5、获取赔偿权 6、消费者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人格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该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另见《担保法》第40条、第49条第1款。根据上述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此外,质押须转移对质物的占有,因此,丁与银行关于以该房屋设定质押的协议是无效的。 12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率,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2)坚持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高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依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 (4)自觉学法、知法、信法、守法、用法。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5)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实现权责统一,必须加强各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等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所以A是正确的。在死刑的执行上,唐代沿用了隋朝的死刑复奏制度,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唐朝初年唐太宗李世民先后怒杀了大理寺丞张蕴古和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后,因为错杀后悔不已,他认为实行三复奏用处不大,“比来决囚,虽三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遂决定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即处死前一日、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的制度,死刑应在复奏皇帝批准下达后执行,并且必须依法定方法执行,判决应斩而绞,或者应绞而斩,徒一年。因此,B项说法是正确的。明清时期的朝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1459年),明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可见朝审制度只是对重案囚犯的一次审理,并不涉及到死刑的执行问题,所以C是错误的。D项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明显是正确的,不赘述 13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点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明清时期刑部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而隋唐时期的刑部有案件复核权。明清时期大理寺掌复核驳正,以及死刑复核。所以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的职能与隋唐相反。因此,A项说法正确。 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因此,B项说法正确。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因此,C项说法正确。 明朝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有利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因此,D项说法正确。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据此可知,文义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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