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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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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 )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王举平 2011年2月 主要内容 (一)制订目的 (二)工作简况 (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制订目的 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 )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王举平 2011年2月 主要内容 (一)制订目的 (二)工作简况 (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 (一)制订目的 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简况 2009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提出制订任务。 2010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以(桂监函[2010]169号) 文列入了2010年第一批广西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桂质监函〔2010〕868号文通知,于2010年11月12日进行了审定为广西地方标准。 201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以2010年第12号(总第38号)发布公告,公告本规范2010-12-30 发布,2010年1月30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 规范主要内容 本规范由十部分和二个附录内容构成: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定义 4总侧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9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 10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 1附录A 申请书和验收书格式 表A.1和表A.2分别给出了施工单位和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格式,图A.1至图A.6给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书不同部分的格式。 2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 表B.1~表B.5分别给出了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其质量评定表的格式。 (三)规范主要条款解释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对象,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对象,治理恢复验收工程程序内容,工程验收的步骤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与非金属矿产(不含放射性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 范围解释 1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矿产。 2含放射性矿产有特殊的要求,不在本规范规定定之列。 3除放射性矿产外,我区的矿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均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719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1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L/T 5148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解释 ?1)本规范中直接引用到的才列出。 ?(2)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规定,引到文件具体条款的,应 注引用文件的日期,方便查找。 (3)未列出的仍按1的第三款要求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解释: ?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规定,已定义过的术语,一般不宜再作出定义。本规范给出“矿山地质环境”等8个术语的定义,一般都加上“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的定义。如:“含水层破坏。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 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 4 总则 4.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对象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和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预防和治理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 地貌景观破坏。 4.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4.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和问题的调查、勘查和监测,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以及工程技术和植被恢复技术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有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城镇和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相吻合。 4.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是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各项防治和监测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治理恢复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外观质量。 4.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经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可作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由财政出资治理恢复的矿山一律按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4.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是“合格”才能通过。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应按照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4 总则解释 ?共分定7条: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对象”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任务”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法、手段、效果,及与其他规划相吻合”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对象”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分类”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验收原则”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 ?解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分三大类提出要求: ?一、矿山地质灾害类: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 ?二、含水层破坏类: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 ?三、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井口整治类 5.1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1.1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类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的治理。 5.1.2崩塌、滑坡的治理恢复要求 5.1.2.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可采用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注浆加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排水工程、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次要工程进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5.1.2.2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应按照DZ/T 0218-2006的要求5.1.2.3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的要求。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勘查报告相吻合。 5.1.2.4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19 -2006第5章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据实际情况作调整,对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大可降低0.05。 5.1.2.5土石压脚的填土材料宜采用碎石土,土中的碎石粒径小于8 cm, 碎石含量为30%~80%;也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废土。填土材料应分层碾压或夯实,压实度要求为85~90%。 5.1.2崩塌、滑坡的治理恢复要求解释 ? 5.1.2.1 列出崩塌滑坡的主要防治工程。 ? 5.1.2.2和5.1.2.3是勘查,设计和施工要求,分别按现有的DZ/T 0218-2006 和DZ/T 0219-2006的要求执行。 ? 5.1.2.4安全系数,对没有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作出修定:最大可降低0.05。 ? 5.1.2.5压脚的填土规定也作出修定:可采用矿山废石、废渣、 废土。压实度要求有所降低,作出修定:为85~90%。 5.1.3泥石流的治理恢复要求 5.1.3.1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 5.1.3.2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5.1.3.3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5.1.3.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符合DZ/T 0220-2006的规定。 5.1.3.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DZ/T 0239-2004的要求,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吻合。 5.1.3.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的划分和主体工程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39-2004中2.2.2和2.3.2的规定,但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最大可降低0.02。。 5.1.3.7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1.3泥石流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 5.1.3.1泥石流的分类,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二类。 ? 5.1.3.2沟道型泥石流的防治措施: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植被恢复,排水,拦挡和排导工程。 ? 5.1.3.3坡面型泥石流的防治措施:清理废石、废渣、废土,修筑坡面排水沟,植被恢复,拦挡和护坡工程 ? 5.1.3.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应符合现有的DZ/T 0220 -2006的规定 ? 5.1.3.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应按照现有的DZ/T 0239 -2004的要求 ? 5.1.3.6对于没有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四级安全等级工程稳定安全系数,作出修定:最大可降低0.02。 ? 5.1.3.7尾矿库溃坝泥石流的防治和管理:不在本规范范围,主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1.4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4.1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塌陷影响到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应按GB/T 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等工程措施控制塌陷带上的地下水位下降,控制地面塌陷的发展,减少危害。防渗帷幕工程的技术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等工程措施治理,土地平整一般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填至地表下2 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 m碎石与中粗砂、0.5 m粘性土和0.5 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 5.1.4.2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 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中11.2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 5.3.5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5.1.4.3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应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5.1.4 地面塌陷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本灾种作出三条规定,分地面塌陷分岩溶塌陷和采空塌陷两类分别提出要求。 ? 5.1.4.1是针对抽排地下水引发的岩溶塌陷提出勘查和治理设计施工要求。 ?1勘查;按GB/T12719-1991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 ?2治理设计;采取防渗帷幕工程进行了防治,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 ?3稳定的地面塌陷应采取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要求为:应先清除塌陷坑内崩塌土和其他松软土后,从坑底部起用片石回 填至地表下2m,然后再依次分别回填1m碎石与中粗砂、0.5m 粘性土和0.5m表土,回填土材料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 对于需要排气、排洪水的塌陷,要留置排气、水管洞。。 ? 5.1.4.2是针对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提出治理恢复 要求: ?1应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 ?2已稳定的地面塌陷、导水地裂缝应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 ?3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中11.2的要求。 ?4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5.3.5的要求。 ?5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5.1.4.1的要求。 5.1.4.3矿山地面塌陷治理恢复后原则要求或基本要求: 1修复原有的河流、水渠、地表水等水体功能。 2解决当地居民用水的基本要求。 3不能影响群众的居住安全和铁路、公路等交通安全。 5.1.5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 5.1.5.1采空区地面沉陷的勘查可按照GB 50021—2001中5.5的要求。 5.1.5.2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1.5.3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可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治理措施治理。 5.1.5.4已稳定的地面沉陷区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等进行充填作土地平整时,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当废石、废渣、废土含有有害成分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关 要求设衬垫隔离层,确保地下水和土壤不受污染;保留水面改造成水塘、景观池、或蓄水池的,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5.1.5.5因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等受损,要进行加固、修复。 5.1.5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地面沉陷的治理恢复要求作出5条规定: ? 5.1.5.1是采空区地面沉陷的勘查要求:可参照GB 50021—2001中5.5的规定。 ? 5.1.5.2未稳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沉陷过程要监测预警。 ? 5.1.5.3已稳的,提出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治理措施治理。 ? 5.1.5.4治理要求为:1土地平整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回填,要求分层碾压 ?2淋滤水有污染可能性时应设衬垫隔离层 ?3保留水面的要求: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5.1.5.5地面沉陷导致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地面基础设施等受损的要进行加固、修复 5.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2.1分类 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和水质恶化,以及造成周边供水困难的处理。 5.2.2含水层破坏的勘查和治理恢复总体要求 5.2.2.1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傍城镇和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或深凹开采的岩溶区矿山,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应按GB/T12719要求进行水文地质详查;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导致含水层严重破坏或可能对居民点、采矿工程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5.2.2.2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主要含水层枯季平均地下水位埋深应满足当地供水的基本要求。 5.2.2.3有毒有害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废土堆场、尾矿库区的淋滤水和有毒有害废石、废渣、废土、尾砂的治理、处置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5.2.2.4含水层破坏暂不宜治理恢复,或治理恢复达不到目的的,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 5 .2含水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 5.2.1含水层破坏类主要分三类: ?(1)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2)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 ?(3)水质恶化 ?按目前我区的情况还有地下河堵截的类型,但目前尚无 成熟的防治方法,故本规范没有分出这个类型,因此只在分类 中,增加了“造成周边供水困难的处理” ? 5.2.2勘查和治理恢复总体要求4条: ?(1)对傍河、傍海、傍水库、傍供水水源地、傍城镇和集中居民点的矿山或深凹开采的岩溶区矿山,可能造成含水层破坏的,应按GB/T12719规范进行详查,特别严重的要勘探。 ?这是从我区实际情况提出的要求,事实上我区已发生许多这样类型的矿山因水文地质条件没查清,未采合理的防治措 施,在开采后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矿农纠纷,而迫于 关闭。 ?(2)以枯季地下水埋深来保障当地供水的基本要求。 ?(3)废水的处理按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4)含水层破坏造成供水困难的暂不能治理的,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有效的供水工程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用水需求? 5.2.3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要求 ? 5.2.3.1可采用防渗帷幕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流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层功能。 ? 5.2.3.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 5.2.3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的治理恢复主要的防治措施是防渗帷幕工程,其要求按DL/T 5148的规定 5.2.4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的治理恢复要求 5.2.4.1可采用防渗帷幕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5.2.4.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同5.1.4.1。 5.2.4.3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技术要求是采用粘性土内填实不小于20 m长度,平硐口再加砌100 cm厚的浆砌砖、石或混凝土墙。 5.2.5水质恶化的治理恢复要求 5.2.5.1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防止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串通。 5.2.5.2防渗帷幕工程技术要求同5.1.4.1。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1分类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主要分为边坡治理类、场地整治类和井口整治类。 5.3.2边坡治理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2.1边坡治理类的主要治理工程有削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5.3.2.2一般边坡可按GB 50330-2002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 5.3.2.3具有外倾结构面、坡面已出现较深大卸荷裂隙、发生了较大变形或曾经发生过地质灾害等不稳定迹象的边坡,或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应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边坡工程勘察;边坡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DZ/T 0219-2006的规定,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符合GB 50330-2002的规定。。 5.3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5.3.1分类:分三类:(1)边坡治理类。包括露天采场边坡,井口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边坡等 ?(2)场地整治类。包括露天采场的拓底部分,废 石、废渣、废土堆平面部分、凹坑的场地等(3) 井口整治类。包括平硐、斜井、立(竖)井等。 5.3.2的解释 ?1边坡治理类的主要治理工程有削坡工程、边坡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次要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2一般边坡可按GB 50330-2002规定结合当地经验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可按经验参数以GB 50330-2002的公式计算评价,类比法评价,和坡率法评价 ?3有上述不稳定迹象的边坡和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要求进行勘察和评价,符合DZ/T 0219-2006的规定和GB 50330-2002的规定。 5.3.2.4当采场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边坡条件可选用不同的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阶梯形边坡:高度超过20 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 过8 m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状削坡。阶梯平台的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其它地质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平台 宽1.5 m~8.0 m,岩质边坡的台间距6 m~12 m,土质边坡的台间距4 m~8 m。土质边坡和坡下有耕地或建筑物的岩质边坡的阶梯平台台阶面应修整为微向坡内倾斜。 b)折线形边坡:折线形边坡:高度小于20 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 于8 m的土质边坡,上部强度低于下部的边坡,可采取上部缓下部陡的折线形削坡。 c)直线形边坡:直线形边坡:高度小于15 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 于8 m的土质边坡,结构紧密的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从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达到稳定坡度。 5.3.2.4削坡要求的解释 ?按岩土条件和坡高划分为三种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岩质≥20m、台间距6-12m;土质≥8m,台间距6-12m;平台宽1.5 m~8.0 m,土坡和坡下有建筑的,台阶面要微向坡内倾斜。 ?b)折线形边坡:岩质<20m,土质<8m上软下硬的边坡。 ?c)直线形边坡:岩质<15m,土质<8m的均质边坡 5.25当条件不允许削坡,削坡工程量大或仅采用削坡法还达不到稳定要求的边坡,应进行边坡加固,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加固工程: a注浆加固: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可采用注浆加固,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中11.2的要求。 b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对于地质条件易造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应采用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方法治理,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的设计和施工应分别按照DZ/T 0219 -2006第7、8、9、10章的要求。 c预应力锚索、长锚杆:对深部(10 m~100 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宜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锚索、长锚杆的设计和施工应分别按照DZ/T 0219-2006第8、9章的要求。 d挡土墙:对于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边坡,宜用挡土墙支挡,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第10章的要求。 6.2.5边坡加固要求的解释 ?边坡加固的4种常见防治工程: ?注浆加固,适用张开型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 ?抗滑桩、锚索(杆)、挡石坝,适用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 ?预应力锚索、长锚杆,适用深部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 ?挡土墙适用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边坡。 ?适用条件和要求, 按(DZ/T 02199-2006) 5.2.6当边坡整体稳定后,对局部不稳定或防治表面的冲刷应采用护 坡工程,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护坡工程: a)干砌石护坡:坡比小于等于1:2.0的缓坡,可用干砌石护坡。砌石 厚度不小于25 cm,砌石基础埋深不小于30 cm,封顶用平整块石砌护。 b)浆砌石护坡:坡比大于1: 2.0的边坡,或受水流或洪水冲刷的 坡面,宜采用浆砌石护坡。浆砌石护坡铺砌厚度25 cm~35 cm, 而且,对除砂砾质外的边坡还应铺砌5 cm~25 cm砂砾反滤垫层; 同时,应沿纵向每10 m~20 m设置一道宽约2 cm,用沥青或木条填塞的伸缩缝。 c)抛石护坡:坡脚为沟岸、河岸,暴雨中可能遭受洪水淘刷的部分, 对枯水位以下的坡脚应采取(抛块石、石笼抛石和草袋抛石)抛石护坡。护坡抛石的厚度不小于100 cm,坡度不大于1:1.0。 d)混凝土护坡:边坡的坡脚可能遭受强烈洪水冲刷的陡坡段,应采 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在1: 0.5~1.0、坡高小于3 m的坡面,可采用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大于1:0.5的坡面,用钢筋混凝土护坡,必要时需加锚固定,混凝土厚度25 cm~35 cm。 e)植物护坡:坡比小于1:1.0的土质、强风化岩质坡面,可采取种 草护坡,坡度10°~20°,坡面为土层和强风化岩,可采用造林护坡。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的乔灌木混交方式,同时选用适应当地条件、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在坡面的坡度、坡向和土质较复杂的地方,可将造林护坡与种草护坡相结合起来,实行 乔、灌、草相结合的,适当密植植物或藤本植物护坡。植物种植按5.3.6的要求。 f)砌石草皮护坡:坡度小于1:1.0,高度小于4 m,坡面有渗水的坡 段,可采用砌石草皮护坡。要求为坡面下部1/2~2/3采取厚度不小于25 cm浆砌石护坡,上部采取草皮护坡;或在坡面上每隔3 m~ 5 m修一条宽30 cm~50 cm砌石条带,条带间的坡面种植草皮。 g)格状框条护坡: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土质或沙土质坡面, 可采用格状框条护坡。可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作网格的格状框条。 网格尺寸一般2.0 m见方,框条宽30 cm~50 cm, 框条交叉点用锚杆固定,或加深埋横向框条固定;网格内种植草皮、或撒草籽。 h)坡脚挡土墙护坡:削坡后因土质疏松或废石、废渣、废土等松散 土石堆,可能产生崩塌,危害到行人、耕地、水利设施等安全的,在坡脚处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根据不同的地基、土质、环境等不同条件,和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分析结果选用不同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中第10章的要求 5.2.6护坡工程的解释 ?常见8种护坡工程的适用条件和要求.主要从坡比、岩性、水环境和周围的环境方面考虑确定。 ?这里要强调的是护坡必须是在边坡总体稳定后的坡面防护或局部的治理(坡脚挡土墙),一般不作为边坡的总体稳定性计算因素 参与设计. ?护坡的要求主要参考地灾设计与施工规范(DZ/T 02199-2006) 5.3.3场地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3场地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5.3.3.1 主要治理工程是土地平整工程,次要工程有防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5.3.3.2土地平整,农地和林地草地的土地平整坡度应分别不大于3°和25°及覆土要求来自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5.3.3.3标高低于地下水位的深凹坑场地,可作水面改造,要求是(1)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2)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3)其水面周边堤岸岸坡应满足稳定要求,(4)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5.3.4井口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5.3.4.1报废或闭坑的立井可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或在井口深50cm下浇注1个半径大于井筒半径50cm、厚度不小于30 cm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上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5.3.4.2报废或闭坑的斜井应填实,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浆砌1座,墙基底嵌入斜井内不小于20cm 、厚100 cm的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浆砌100 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5.3.4.3报废或闭坑的平硐必须从平硐口向里用废石、废渣、废土(矿 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至少20 m,再在平硐口浆砌100 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5.3.4井口整治类的治理恢复要求的解释 ?主要参考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制定的并细化一些: 5.3.4.1立井要么填实,要么深50cm下浇注浇注1个半径大于井筒半径的50cm、厚度不小于30 cm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上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半径大于50cm,是防治盖板掉落,埋深50cm 是为了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是为了安全和便于以后找。 5.3.4.2报废或闭坑的斜井应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浆砌1座,墙基底嵌入斜井内不小于20cm 、厚100 cm的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浆砌100 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墙基底嵌入斜井内不小于20cm 是为了墙的滑动。 5.3.4.3平硐应从平硐口向里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至少20 m,再在平硐口浆砌100 c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平硐不要求内砌墙)。 5.3.5排水工程的要求 5.3.5.1排水工程包括地表排水工程和地下排水工程,是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和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中的次要工程。 5.3.5.2滑坡、泥石流区应设置截水沟,坡面和坡脚应设置排水系统。 5.3.5.3地面塌陷和导水地裂缝的外围应设置截水沟,地面沉陷和凹坑 场地的水面应设置防洪排水系统。 5.3.5.4废石、废渣、废土堆的土质边坡和作为建设用地的采场岩质边坡应在坡顶、坡脚和水平台阶上设置排水系统;治理恢复为农林草用地、建设用地、水面改造的场地也应设置排水系统。 5.3.5.5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应设置排水沟。 5.3.5.6加固和防护的边坡有地下渗出时应设置地下水排水系统,地下水渗出水量较小时可设置反滤层,地下水量较大时应设置排水盲沟或排水孔。 5.3.5.7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照DZ/T 0219-2006 第6章的要求,同时,对于有废石、废渣、废土可能堵塞排水沟的,应考虑1.5~ 2的堵塞系数计算过流断面面积,此外,平面布置应与项目区排水系统相结合,与周边排洪沟渠衔接顺畅。 5.3.5.8地表截排水沟据排水沟比降和流速可合理采用土质排水沟、衬砌排水沟和三合土排水沟等不同的排水沟类型。 5.3.5排水工程的要求的解释 ?从地质灾害防治、场地整治所需出发完善排水系统。强调水力计算按DZ/T 0219-2006 给出的公式计算并考虑一个堵塞系数,前期做的《方案》普遍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中的山坡坡面洪峰流量计算公式Q=0.278KiF,不适用可能有废渣堵塞排水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5.3.6植被恢复工程的要求 5.3. 6.1土壤环境恢复的要求 5.3. 6.1.1场地和土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质场地和土质边坡,应进行土地平整、清除灰渣、石块、树根等杂物。对缺乏土壤的露天场地和废石堆、废渣堆应覆盖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5.3. 6.1.2污染土壤的处理:对已受污染不适宜农作物、树木或草、灌木生长的矿区土壤应更换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5.3. 6.1.3岩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壤瘠薄的岩质边坡,应清除坡面浮土及松动石块,结合工程措施沿等高线(间距不大于5m)或每个台阶挖(或砌)种植穴(槽),在穴(槽)内覆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5.3. 6.1.4覆土的质量应符合GB 15618 Ⅲ类土壤标准的规定。覆土应利用自然降水、机械压实等方法让土壤沉降,使土壤达到80%左右的密实度;草本植物、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和深根乔木的覆土厚度应分别不小于30cm、45cm、60cm、90cm和150cm。 5.3. 6.1土壤环境恢复的要求的解释 ?针对(1)场地和土质边坡、(2)污染土壤(3)岩质边坡的不同条件提出处理的方法以。覆土的质量应符合GB 15618 Ⅲ类土壤标准的规定,覆土厚度要求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和深根乔木的覆土厚度应分别不小于30cm、45cm、60cm、90cm 和150cm。是指树坑的覆土厚度,主要参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前期矿山治理的经验。 5.3. 6.2植被恢复的要求 5.3. 6.2.1应优先采用适应环境能力强、适合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和草种,或景观设计所需的树种和草种。 5.3. 6.2.2土质边坡,土质或覆土后的露天场地、废石堆、废渣堆和其他生产生活区,宜优先采用人工直接种植灌、乔木和草本植物恢复植被,没有特殊景观要求时,宜乔草、灌草或乔灌草相结合,其种植植密度为: a灌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1株/3 m2,灌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1株/4 m2; b乔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1株/6 m2,乔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1株/8 m2; c草本覆盖率一般应不小于70%; d植苗造林时,宜带土栽植; e城市、景区、交通干线等地区有特殊景观的树种和种植密度要求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5.3. 6.2.3一般岩质边坡,宜利用常绿灌木的生物学特点和藤本植物上爬下挂的特点,在台阶上的穴(槽)植灌木、藤本植物恢复边坡植被,其要求为: a挖(或砌)种植穴(槽)与削坡工程相结合,原则上在每一个台阶面上均应布置穴(槽); b穴(槽)沿等高线的长度一般不小于60 cm,种植草本植物的穴(槽)深和宽一般为30 cm,小灌木的为45 cm,大灌木的为60 cm; c灌木种植密度应不小于2株/3 m(仅容单行的),或不小于1株/3 m2,藤本植物密度应不小于2枝/m; d城市、景区、交通干线等地区有特殊景观的树种和种植密度要求 时,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5.3. 6.2.4坡比为1:0.75~1.0的交通干线、城镇可视范围内岩质边坡,应分台阶、格架恢复植被,也可采用三维植被网技术恢复植被。 5.3. 6.2.5坡比为1:0.25~1.0的非光滑岩质边坡,可采用喷混植生技术恢复植被。 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6.1监测对象 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包括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主要环境要素的监测。 6.2监测手段 可采用遥感、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伸缩性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部应变仪、人工观测等。 6.3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应按照DZ/T 022l 的要求。 6.4含水层破坏的监测 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等应按照DZ/T 0133 的要求。 6.5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监测 可采用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人工现场量测、遥感解译等手 段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可每半年或一年一次。 7矿山公园建设要求 7.1具备典型、稀有和内容丰富的矿业遗迹: a国际、国内、或区域内著名的矿山或独具特色的矿山; b拥有一处以上稀有的、重要的或多处一般级的矿业遗迹; c基础资料扎实、丰富,进行过系统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土地使用权属清楚,基础设施完善,具有吸引大量或一定数量公众关注的潜在能力。 7.2区位优越,自然与人文景观较优美,以矿业遗迹为主体景观,充分融合自然与人文景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7.3应是安全废弃矿山、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矿井),或经过治理可以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废弃矿山、生产矿井的部分废弃矿段。7.4应与社会需求相协调,在引导经济转型、促进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 8.1分类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一般工程竣工验收和简化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工程竣工验收 8.2一般工程验收程序及内容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程序包含下列的内容: a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 b勘查文件和总结报告; c设计文件和总结报告; d施工文件和总结报告; e施工监理文件和总结报告; f监测文件和总结报告; g工程竣工验收。 8.2.2验收步骤 a自检:施工单位在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自检; b初步验收: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或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初步验收,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中表A.1; c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矿山业主向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A中表A.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竣工验收应审查的项目和提出的竣工验收书见附录A中图A。 8.2.3工程质量评定主要依据 8.2.3.1国家、相关行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规范、标准和规定。 8.2.3.2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8.2.3.3有采矿权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文件。 8.2.3.4工程承发包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8.2.3.5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 8.2.3.6治理恢复工程过程中形成各种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和材料。8.2.4工程质量评定 8.2.4.1一般规定 竣工验收一般应在由参建及有关单位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成验收并达到合格等级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及质量评定见附录B。 8.2.4.2.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a保证项目应全部符合设计规定; b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90%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两倍; c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80%以上。 8.2.4.2.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同8.2.4.2.1a; b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70%以上的实测值应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c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70%~90%。 8.2.4.2.3不符合8.2.4.2.1和8.2.4.2.2要求,定为不合格 8.2.4.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8.2.4.3.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a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且未发生 过较大质量事故; b分项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c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原材料质量合格。8.2.4.3.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分项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同8.2.4.3.1c)。 ?8.2.4.3.3不符合8.2.4.3.1和8.2.4.3.2要求,定为不合格。 8.2.4.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8.2.4.4.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a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b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c分部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d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e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 f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准确。 8.2.4.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8.2.4.4.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b同8.2.4.4.1b); c分部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70%以上; d同8.2.4.4.1d; e同8.2.4.4.1e; f同8.2.4.4.1f。 8.2.4.4.2不符合8.2.4.4.1和8.2.4.4.2要求,定为不合格。 8.2.4.5工程竣工(总体工程)质量评定 8.2.4.5.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a满足本文件总则和技术要求; b参建单位的资质、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工程质量保证资 料符合要求,勘查与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经审批; c主次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 质量为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d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70%以上。 8.2.4.5.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同8.2.4.5.1a; b同8.2.4.5.1b; c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d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50%~70%。 e8.2.4.5.3不符合8.2.4.5.1和8.2.4.5.2要求,定为不合格。 8.3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对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类矿山,和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采矿权人自行进行恢复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可按照简化工程竣工验收。 8.3.1简化工程验收程序及内容 a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b施工文件和总结报告; c监测文件和总结报告; d工程竣工验收。 8.3.2验收步骤 a自检:由勘探权人或采矿权人在完成主要治理恢复工程后,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自检; b竣工验收:自检合格后,向有采矿权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A中表A.2),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审查的项目和提出的竣工验收书见附录A中图A。 8.3.3工程质量评定主要依据 按8.2.3中8.2.3.1、8.2.3.2、8.2.3.4、8.2.3.5、8.2.3.6的规定。 8.3.4工程质量评定 8.3.4.1工程质量评定的一般规定 简化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评定在由参建及有关单位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划分及质量评定参见附录B。 8.3.4.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8.3.4.2.1分部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保证项目应全部符合设计规定; b分项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70%以上; c同8.2.4.3.1c); 8.3.4.2.2不符合8.3.4.2.1要求的,定为不合格。 8.3.4.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8.3.4.3.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同8.2.4.4.2a; b同8.2.4.4.2b; c分部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达到60%以上; d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e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符合国家、行业技 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 f竣工档案资料基本齐全、准确。 8.3.4.3.2不符合8.3.4.3.1要求,定为不合格。 8.3.4.4工程竣工(总体工程)质量评定 8.3.4.4.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a同8.2.4.5.1a; b治理恢复工程程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符合要求; c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d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率50%以上; f治理恢复工程过程的试验和监测成果基本符合国家、行 业技术标准和本文件要求。 8.4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应检查与验收的项目 8.4.1工程原材料出厂质量合格证和进场验收材料。 8.4.2隐蔽工程施工。 8.4.3混凝土、砂浆、水泥砂浆等的配合比、试块强试验报告。 8.4.4竣工图资料、设计或设计变更及其他文件。 8.4.5外观鉴定检查验收,如有明显和严重的缺陷,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8.4.6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专题报告。 8.4.7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8.4.8治理恢复工程过程中形成各种文件和材料。 8.5地质灾害类治理工程应检查与验收项目(略) 9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 9.1监测内容和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应与设计或方案一致或基本一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2监测仪器设备、量器应进行质量检验,标定和准确安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3监测记录无涂改现象,监测采集的资料完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4监测资料及时整理和建档,编制相应分析图件和监测报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 10.1国家矿山公园的申报、综合考察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和评价标准应符合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等相关规定。 10.2矿山公园治理恢复验收,下列前三项全部具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作为矿山公园建设废弃矿山、或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矿井)经治理后不存在威胁到安全的地质灾害、不稳定边坡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 b矿业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保存和保护完好,具备游览观赏、科学考察和科普教育价值; c矿山公园土地权属清楚; d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交通方便;有配套完善的供水、供电、通风、运输、排水等设施; e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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