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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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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如何报销生育险如何报销 武汉生育保险10日启动 女职工生育平均补助5750元 标准为: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12月5日电 武汉晚报消息,130元; 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武汉市社保的最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后一个险种——生育保险10日启动,接受用人单位参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保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单...
生育险如何报销
生育险如何报销 武汉生育保险10日启动 女职工生育平均补助5750元 标准为: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12月5日电 武汉晚报消息,130元; 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武汉市社保的最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后一个险种——生育保险10日启动,接受用人单位参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保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低于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险。女职工生育如符合生育政策,可由生育保险支付比例。 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以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有多少钱:该费用是指职工在三级医院顺产计算,每名女职工生伢平均可报销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5750元。参保的配偶,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平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其限额标准为:放置均每人500元左右。 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皮下埋植术100元,取 本月10日,生育保险正式开始受理用人单位参保出55元;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登记,今年参保人员可达5万人。到明年底,我市参加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生育保险的职工将可达25万人。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 权威人士详解生育保险 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生育保险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政策,作了详细解读。 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哪些钱:职工参保后,生育 -失业人员可否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计划生育手术费;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男职工配 -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护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护理假天数。 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产假有多少天: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钱:生育保险执行本市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 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满12周、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 -生育医疗费可报销多少:根据规定,生育医疗费 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可以任意收取。 -生育并发症该谁付钱: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实行定额结算,女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 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我市基本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将会有不同的定额标准。 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元、一级医院980元; 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产前检查费可报500元: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 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 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标准为元、一级医院1350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500元。其中,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元、一级医院1980元; 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 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 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 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职工因母婴原因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疗待遇。 -在哪个医院生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 此外,女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其定额 理,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姚女士一直在省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去年12月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武汉启动《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今年1月确定娩;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了45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姚女士单位在《办法》启 动后就按时为她办了生育保险,但省幼保健院不属定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医院。 职工诊断怀孕,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 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在单位 6月18日,要生伢了,姚女士考虑到已在省妇幼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做了12次检查,医生对情况熟悉,最终决定放弃定点《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医院,在省妇幼剖宫产。出院后,姚女士的丈夫到其公《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司交出生证明等材料,委托公司到社保机构办理生育津 -参保职工外地生伢能报销吗:职工因紧急抢救,贴申领手续,却被告知因为没到定点医院生伢,产假4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个月的生育津贴也不能享受。 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 姚女士算了算,在省妇幼剖宫产花了6200元,产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单位所缴比例,一天32.2元,位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120天共3900余元,前后损失1万多元。她有些想不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通,生伢是自己掏腰包,一定程度上算是为市社保节约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了,为何连生育津贴也享受不到。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怎么领:用人单位应在职 昨日,武汉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徐帮学解释称,生育保险是一项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度,有各项法律法规来约束。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73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号令即《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金支付;第十七条(二)规定,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理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规定,生 -单位没参保,生育待遇由谁给:生育保险实施后,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因此,若产妇不选择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点医院生产,而又未经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遇由单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的,视为放弃享受生育保险相关津贴、补助的权利。 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编后:去年12月,《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单位欠缴险费,生育保险待遇暂停:用人单位参开始施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便可享受生育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险待遇。今年6月起,已陆续有人开始享用这份待遇,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由于对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产生诸多困惑。 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 武汉:带薪休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 参加生育保险者生伢,享受生育津贴。然而,刘女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 士本应得到的这笔钱最终却归单位了,这是怎么回事, 和标准支付。 刘女士在武汉青山某单位从事财务工作,今年4 -生育保险基金不付哪些钱:?违反国家和本省、 月生子。由于单位去年底为员工购买了生育保险,按照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生育保险就 政策,刘女士除了报销生育费用外,还应该享受生育津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 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刘女士的产假共有4个月,按照生育保险缴费比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 率,生育津贴应该有4500元左右,比起顺产报销的1500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 元,生育津贴算得上一笔不少的数目。本月中旬,刘女的医疗费用;?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士到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时,却被告知:因其产假期间带?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雷雨 薪休假,生育津贴由单位所有。 彭燕娥) 这是为什么,武汉市生育保险中心审核科负责人武汉:没定点生 生育津贴没了 宋涛解释,生育津贴与休假期间的薪水不得同时发放, 足额缴了生育保险,但因没选择定点医院生孩子,二者只发一项,且遵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职不仅生产费自掏,就连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没了,是工带薪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和补贴大于生育津贴,生这样的吗,近日,刚生完伢的武昌姚女士对此表示不育保险中心拨付的生育津贴归单位所有;如果职工工资解。 和补贴少于生育津贴,则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补给参保 28岁的姚女士就职于鲁巷广场附近一家通信公人。当然,若是用人单位条件比较好,同时发放两种补司,去年10月怀孕,预产期为今年6月22日怀孕后,贴,中心也不会干涉。 武汉生育保险配套细则出台 机构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时间: 2007-01-12 11:15:32 来源:湖北日报报业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集团 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 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 ?硬要剖宫产仍按顺产报 ?在外地工作也能报 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月底前参保有优惠 在外地工作,生孩子也能报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的职工,发现自己怀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武汉市工伤生孕了,可到定点医院进行11项产前检查。昨悉,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生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育保险的配套细则,对生育津贴领取、医疗费用结后30日内,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 有关部门解释,生育保险是强制险种。已参加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武汉市职工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 根据“五险合一”规定,逾期未登记的,将由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单位未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武汉市职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业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此外,配套文件还规定,对试管婴儿等3项费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政策要点请您仔细看 生育保险如何衔接 发现怀孕,领取《登记表》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 职工诊断妊娠后,由所在单位持职工《身份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分娩时刚好“跨界”,怎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保经办机么办,配套规定为: 构领取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以下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完成分娩简称《登记表》),并根据职工意愿,各选择一所生并已经办理出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和住位支付。 院分娩。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 职工凭《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站)分娩,尚未出院的,其门诊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同时领取、填报《武汉市围产支付;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保健手册》。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分娩 计生手术,领取《申请表》 的,其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基金计发。 实施计生手术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凭其《身份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结婚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武汉市生育证》的,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男职工配偶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已经完成分娩且度过产假期的,其护理假期间工资 手术前,出示社保卡 由用人单位支付;已完成分娩但处在产假期内,或 实施生育手术或计生手术的职工应持社会保尚未分娩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障卡、《登记表》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或《申 凡今年3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为职工缴费的请表》到医疗机构就医。 单位,其职工参保后6个月以内的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查验其是否可享受可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结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医院和社保经算机构算标准。 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产妇硬要剖腹产“不鼓励” 转诊、转院怎么办 有些产妇主动要求剖宫产,不愿意自然分娩, 对于这种情况,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不鼓励”。根 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 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以下三种情形的医疗费用: 1、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首次产检11项费用可报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还出台了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表,超范围的项目基金不予支付。 首次产检项目:血液分析(三分类)、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测定、肝功能ALT、心电图、空腹血糖、B超、阴道分泌物检查、尿液分析、产科检查、ABO血型及Rh血型鉴定(以上11个项目各1次)。 门诊妊娠中晚期产检项目:血液分析(1次)、凝血三项(1次)、肝肾功能(2次)、心电图(1次)、空腹血糖(1次)、B超(2次)、阴道分泌物检查(必要时1次)、尿液分析(1次)、产科检查(9次)、胎心监护(1次)。 产后访视:1,3次。 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185元。产后访视费用,单次限额标准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1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双湖桥) 2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莲溪寺) 3 武汉铁路分局武昌医院 4 武汉市普仁江岸医院 5 武汉市武东医院 6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职工医院 7 长航青山船厂医院 8 武汉东方医院 9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医院 10 武汉玛丽亚妇产医院(积玉桥) 11 武汉市三九中原医院 12 武汉市现代女子医院 13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武汉中心医院 14 武汉紫荆医院 15 武汉船用机械厂职工医院 16 中建三局二公司职工医院 武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可报那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 作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之一,些, 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武汉玛丽亚妇产医院院长张建从怀上宝宝到最后生产的各项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新也认为,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 待遇偏低。目前,三级医院剖宫产前检查费用中那些可以报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 产的报销标准也只有3000元,销,我的只有在建《武汉市围产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 手册》时报销了150元,后来的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顺产仅1500元。 产检为图方便就在离家比较近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而据武汉市卫生局2007年度的武警医院检查的,有7次常规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统计报表显示,武汉市属医院剖检查,1次二维彩超,1次三维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宫产目前平均住院费均超过彩超,1次血液微量元素检查,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3000元。其中,武汉市第一医院共计370元,可以报销吗,如果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4472元,武汉市中心医院达4946可以报销,如何报销,谢谢„„ 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元。省属大医院剖宫产住院费用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例。 均超过6000元。 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 更多的产妇认为,生育保险定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点医院设置不合理,也是造成生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元。 育保险基金花不掉的原因之一。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 你的产前检查虽没享受完,但省妇幼保健院、协和医院、同济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是后来没有在你的“生育保险登医院这些具有强大产科实力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文件规定:记表”指定医院享受,不能报销。 医院均不在定点范围之列。 生育医疗费有: 原因二:缴费基数太高了 武汉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太多引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是五大社保强制险 热议生育报销比例太低 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种之一。新的《劳动法》规 武汉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员工全 率超过80%。作为应“取之于民、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额参保,否则违法。缴费年限是 用之于民”的社保险种之一,昨费用定额标准: 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 日本报批露的这一数据引起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疗保险 医院、投保职工和专家们的思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研究所所长吕国营说,生育保险 考。很多人表示,武汉在生育保元; 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 险运作上还有诸多急待改进之有所不同。生育是人为可控制的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 处。 行为,生育行为集中在特定年龄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 原因一:定点医院偏少、报销1350元; 段。让50多岁的男性也和20多 比例偏低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岁的女性一样缴纳生育保险,不 上月底,吉女士在武昌某二级尽合理。 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 医院生产,剖宫产后住院7天, 武汉市九三学社主任委员、医1980元; 共花费4300余元。生育保险规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保研究专家黄萍萍认为,社会保 定的结算标准为,二级医院剖宫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生育保险资 产报销定额为2400元。吉女士金结余率高达80%,与缴费基数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 花费高出定额1900元,高于定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高有一定关系。目前,用人单位 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产妇个人和医疗机构分别付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0.7%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30%,剩余的40%才由生育保险级医院390元; 如果月平工资为2000元,每人 基金支付;高于定额标准150%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每年要交168元,缴纳25年, 以上的部分,产妇掏30%,剩余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则为4200元。然而,绝大多数 部分由医院垫付,再由社保经办女性一生生育一次,不少男性甚一级医院130元。 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至一辈子也不会为此受益。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 考核确定返还数额。最终,吉女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服 务 范 士自付570元,医院补贴850元。 围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 1 武汉市第一医院 院 2 武汉市第二医院 38 武汉市计划生育科技所 3 武汉市第三医院 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 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米非司 4 武汉市普爱医院 酮药物流产术、计划生育手术并 5 武汉市第五医院 6 武汉市第六医院 发症等 7 武汉市第七医院 39 江岸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 8 武汉市第八医院 导站 9 武汉市第九医院 40 江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10 武汉市第十一医院 站 11 武汉市第十二医院 41 桥口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12 湖北省中医院 42 汉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13 湖北省荣军医院 43 武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14 湖北省中山医院 中心 15 湖北省新华医院 44 洪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16 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 45 青山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 17 武汉市汉阳医院 18 汉口铁路医院 19 梨园医院 20 武钢职工总医院 21 武钢二医院 22 葛化医院 23 武汉市普仁医院 24 长江航运总医院 25 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 26 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 27 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 28 武汉市中医院 结扎、终止妊娠手术 29 武汉市石化医院 30 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 健中心 助产技术、结扎、终止 妊娠手术 31 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 所 产前检查、结扎、终止妊娠 手术 32 武汉市江汉区妇幼保健 所 33 武汉市桥口区妇幼保健 院 34 武汉市汉阳区妇幼保健 院 35 武汉市武昌区妇幼保健 所 36 武汉市洪山区妇幼保健 所 37 武汉市青山区妇幼保健 武汉生育险如何报销 预产期在明年2月底,如果她在黄突,各家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相关 2006年12月10日,武汉市启动职石市生产,生产费用可以报销吗, 规定,不能因系统没完善而拒绝垫 工生育保险,现参保人数已突破100 长驻外地工作的职工,由市工付,患者发现此类情况可向市医保 万人次。6月1日起,连续缴费满6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中心投诉。 个月者 驻地选择1,2家社会保险定点医疗 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可按定额报销生育保险,目前共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624人享受此项待遇。 并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填报异地就医登记表,办理职工异 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徐帮学、科长王地就医登记手续。长驻外地职工的 《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书明,就定点医院在生育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 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上存在的疑惑进行解释。 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 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热点问解答 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 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定额部分无须个人垫付 结算。 表(手册)》。 据部分参保人员反映,部分定 》》》丈夫缴了保险能享哪些政 第二十三条 职工进行门点医院要求参保人员自行垫付生育策 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费用。 不少男性读者问,自己所在单 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 在定点医院分娩,定额部分应位也为自己每月缴纳了生育保险, 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由医院垫付,无需个人承担。分娩他们可以享受到哪些政策, 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超过定额标准100%至150%(含)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 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和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50%以上理假津贴。(记者陈小敏 邹婵娟 黎 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根清) 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据对定点医院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医院不愿先垫付,对吗 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定支付比例。 汉网消息(记者邹婵娟 黎清 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晚育津贴如何界定 实习生黎娜)“医院说核算系统没建 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按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成,生育费非要患者自己先垫付,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策的,增加30日的生育津贴。那么这是不是违反政策规定啊,”近日, 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晚育应该如何界定, 多位读者致电晨报表示不解。 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 根据《湖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 读者肖春文说,目前正在汉口 成待遇的审核结算;对不符合条件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怀某医院待产,自己的单位是在去年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孕生育第一子女的为晚育,可增加12月就办理了生育保险,手续齐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30日的生育津贴。 该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告诉她,因为 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保险待 》》》做彩超能否报销 医保系统没建设好,需患者自行垫 遇。 一些医院反映,在门诊检查时,付住院费及生育费用,出院后再根 部分参保人员习惯做超过报销范围据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退钱。 四、结算程序 内的检查,如应该做B超,却提出 记者昨日致电我市28家有助产 (一)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做彩超,应该如何报销, 技术的生育定点医院,除4家医院 费用的结算。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 可人性化操作,按B超费用报称不能为患者先垫付费用外,其他 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销,彩超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医院都表示会按政策行事,为参加 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 》》》转到非定点医院如何报销 生育保险的患者垫付医药费。 结算。 从定点医院转到非定点医院, 汉口某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 (二)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需由定点医院开转院证明,或遇到称,并非他们不愿垫付,而是医保 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临时大出血等紧急情况下,到非定中心系统没有完善,手工核算易出 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点医院就诊才可报销。在非定点医错。另一家定点医院医保办工作人 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员同样表示,人工核算必然会出错, 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辖区会给医保中心和患者造成不便。 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分娩 其他24家定点生育医院均表 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医疗费用超额的部分,个人支付示,虽然手工核算较麻烦,但仍然 (三)分娩、流(引)产医50%,另5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会按照文件执行,尽可能为患者减 疗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规定的分 》》》武汉参保外地生伢能报销轻负担。 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 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青山的龙臣反映,妻子今年4保险处科长王书明表示,医保系统 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月被单位分派到黄石市,软件是否完善与医院执行政策不冲5月怀孕, 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清单汇总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结算;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0%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办理医疗费用至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结算手续。 (三)职工符合规定在非定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 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超过定 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填报《武汉负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持职工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付比例。 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相关材料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费用结算手续。 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以内(含限额) (四)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后30日内凭《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登记表(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 (五)生育津贴、护理假津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拨付手贴的结算。 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职工 (五)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应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于每月10日前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拨付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的费用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及相关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续。 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申报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材料后,应在30日内完成费用审工福利费。 核,将《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在支付通知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产假、护理假期间,已按规定享受或用人单位,并按照支付通知单支工资福利的,其生育津贴、护理假付结算费用。 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 二十七、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和护理门按年结算,上缴财政。 假津贴, 五、结算管理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 (一)职工就医时,定点医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疗机构应查验其《武汉市生育保险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就医登记表(手册)》,并通过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件;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所发生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和基本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计帐;应由个人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所在单位。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 定将其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 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并于 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 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 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 《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费用结算清单》、《武汉市生育保 武汉将启动职工生育保险 生孩子可领5500元津贴 入库时间:2006年10月31日 生孩子可领5500元津贴 昨日上午,武汉市长办公会原则通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将在今年12月底前启动职工生育保险。 据介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后,武汉市社保将涵盖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五大险种,形成完整体系。 职工待遇—— 离岗生育工资福利不变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这些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据测算,《办法》实施后,女职工生育人均可以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约5500元,配偶生育时,男职工人均可按规定领取护理假津贴约400元。 市政府法制办称,《办法》使得女职工在离岗生育期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还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给予了规定。 男职工可享护理假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解释:为了扩大政策的受益范围,提高用人单位投保积极性,该市在《办法》中还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即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保费缴纳—— 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费率为缴费工资的0.7,,由税务部门代收。 市劳动保障局介绍,生育保险在操作上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缴费时候必须按照单位所录用的职工总数,并非是只以女职工的人数及其工资数进行缴费。 《办法》规定,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对此,法制办解释,实行两级统筹是因为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个险种目前都还是两级统筹,如果要并轨,从市区两级换成全部由市级统筹,客观条件还不具备。 参保对象—— 不分单位性质都可参加 《办法》规定,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法制办说,对单位而言,该市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均适用;对个人而言,则打破了户籍限制,只要是与武汉市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可以参加武汉市的生育保险。 机关事业—— 待遇略高于不参保 法制办介绍:根据市卫生局和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测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后,待遇略微高于不参保。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按90,的比例报销。根据测算,当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定额1.5倍以下时,参保待遇高于现行政策标准,只有当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定额1.5倍以上时,参保待遇才会逐步低于现行的政策标准。但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现行政策相比,生育保险还将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服务内容纳入了支付范围,并在费用上进行了补偿。 本组稿件记者 张付荣 【解 读】 生育保险能出多少钱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上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哪些钱由生育保险出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产假有多长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的,增加30天。(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产假为90天。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 如何领取生育保险 在职职工诊断怀孕,并到武汉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用人单位要缴多少钱 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参保多久能拿到钱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月以上。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是否会催生豪华生育 武汉市实行了职工生育保险后,是不是会出现享受待遇的女职工在生育时,一味的提高住院标准,延长住院时间。对此,武汉市妇联、劳动保障部门均称:有制度制约。 妇联权益部的王少琴部长介绍,当时在制订生育保险的费用支付标准时,曾对武汉市医疗单位的剖腹产及顺产的医疗费用进行了抽查,计算出了一个平均数字。 市劳动保障局认为,在《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规定了“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对于不同的环节规定了最高支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的,由个人和保险基金按照比例共同支付。 ?相关背景 20年前就曾呼吁出台相关政策 “我们每年都向武汉市两会提案,要求在武汉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武汉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 长王少琴说,最早动议可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据了解,多部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产期间,用人单位要保障其正常权利,但是很多企业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王少琴说,不少职业女性由于害怕失去饭碗,推迟甚至不要孩子。 同时,来自武汉市妇联权益部的资料表明,部分女职工由于贫困,在生小孩时得不到足够的医疗保障,甚至留下后遗症。实施了职工生育保险后,对于女职工住院生产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保险基金支付。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一名处长介绍,实行了生育保险后,相当于由全体职工来共同承担女职工的生育成本。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市人民政府173号令)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 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 完成待遇的审核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7〕2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卫 生 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 一、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可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和护理假天数乘以日支付标准计算。具体标准为: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2、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10日。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怀孕、分娩和流(引)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产后访视费。医疗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不同等级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如下: 医院等级 结算项目 结算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顺产 980元 1200元 1500元 助娩产 1350元 1600元 2000元 剖宫产 1980元 2400元 3000元 人工引产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人工流产 门诊 130元 150元 180元 住院 390元 480元 580元 (三)产后访视费用实行限额结算,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再设个人支付比例,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结算,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3、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5、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6、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四、结算程序 (一)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二)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三)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0%至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五)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拨付的费用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已按规定享受工资福利的,其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按年结算,上缴财政。 (六)职工因病情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可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同一次怀孕、分娩、流(引)产发生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1、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的,分别由前后接诊的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 2、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结算管理 (一)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查验其《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并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计帐;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并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清单汇总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三)职工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持职工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后30日内凭《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拨付手续。 (五)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每月10日前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30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将《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支付通知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并按照支付通知单支付结算费用。 附件: 1、武汉市生育保险门诊首次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参照表 2、武汉市生育保险门诊妊娠中晚期产前检查项目参照表 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7]22号 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后,有些单位反映《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73号令)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反映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晚育的界定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关于生育保险费补缴问题 根据武劳社[2006]99号文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凡在2007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其职工在参保后6个月以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限额)结算标准给予补贴。凡2007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不含公务员),无论新户、老户,均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其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后,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关于困难企业缴费问题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已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的困难企业,目前确实无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各社保处对其资格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市基金结算中心审核,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可暂作消户处理, 待企业脱困后,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困难企业是指:未实施改制,长期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况,严重资不抵债,且职工长期未发工资或生活费的企业;2006年12月10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单位接收和安置的企业;已改制、关闭,且改制、关闭后仅为部分协议保留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预留生 育保险相关费用的企业;因长期亏损导致长期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四、关于“社区专干”、 企业军转干部等各类特殊缴费人群生育保险费用渠道问题 “社区专干”、企业军转干部等各类特殊缴费人群,均应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有关费用渠道由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另行结算。 五、关于部分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虽在本市参加医疗保险、但已在外地参加生育保险的,如何处理 部分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凡已整体在外地参加生育保险的,经出示有关证明后,可以不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五)产假有固定要求;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四、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 答: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五、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六、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三、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十五、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十六、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界定吗, 答:生育保险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十七、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怎样处理, 答: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八、产前检查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 十九、职工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否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 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二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十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二十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谁负担,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任意收取, 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可以任意收取。 二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限额标准, 答:(一)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二)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五)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六)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二十五、生育保险有定点医疗机构吗,职工怎样就医, 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定。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在诊断怀孕,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在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二十六、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能否纳入生育保险? 答: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十七、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20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20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二十八、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二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三十、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吗? 5 标签: 医疗保险, 报销 费用, 生育 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吗?我单位交了生育保险,但是是08年6月交的,我09年2月就要生孩子了,交费未满一年,不知道是否能够报销,如果不可以还可以通过其他什么渠道呢?急急急! 问题补充: 我下午去了劳动局咨询了这个问题.他们说医疗保险不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并且交了生育保险的要满20个月才能享受....哎,那我不是白交了啊! 2009-01-16 18:54 匿名 回答:6 人气:16 解决时间:2009-01-16 18:55检举 每个地方的相关政策都略有不同。像我们武汉,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职工就享受生育保险了。具体的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至于其他渠道,就看你办理了相关商业保险没有,生孩子不算是病,医疗保险不能为这报销` 武汉医保能报销生小孩的费用吗,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6-1-17 13:41 提问者: songtttyyy - 试用期 一级 最佳答案 如果是在职职工,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才能报销女职工生小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只参加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就报销不了生小孩的费用。 0回答者: 问题户 - 副总裁 十级 1-12 08:02 我来评论>>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谢谢了!因为去年在<<楚天都市报>>上看到从2006年起武汉医保将报销生育保险这一块,医院说只有公务员才报. 武汉再次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住院费报销比例可达80, 门诊重症疾病报销范围扩至10种 昨从武汉市居民医保工作会上传出消息,该市打算从今年2月1日起,对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的范围和统筹基金对住院的支付比例,向有利于居民的方向进行一系列调整。 目前,该方案已上报省政府。 门诊重症范围扩大 病种扩大到10种 居民医保在门诊治疗重症和慢性疾病的病种,从3种扩大到10种,与职工医保对接。 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放化疗、高血压?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 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 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给 予补助。 统筹支付比例提高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可报80, 方案提高了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在社区、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由60%提到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由50%提到65%,在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40%提高到50%。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称,为与新方案匹配,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了20元。 武汉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怎么报销, [2008-08-13 15:44:27]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 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部队在汉单位、行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005年1月1日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缴 费 个人: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2%+7元。 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 个人缴费 企业缴费 企业为退休人员缴费 已退休职工:一次性缴上年度社平工资50% (2003年度市社平工资11719元) 职工实际缴费每增加一年 退休时企业为其交费(50%)递减5%; 职工实际缴费满10年 退休时企业不需再为其缴纳。 帐户构成 个人帐户: 2%+利息+企业划入+其它所得 企业划入: 35岁以下 (含) 1.1% 35岁-45岁 (含) 1.4% 45岁以上 1.7% 退休至70岁 (含) 4.8% 70岁以上 5.1% 帐户构成 统筹基金帐户 8%的剩余部分+利息+滞纳金+其它 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武汉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该费用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2003年,武汉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为976.58元,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缴纳医保费976.58×6,,58.59元。2008年,已增加至 122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和养老保险“捆绑”生效,要补交清养老保险欠费后,才能办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累计缴纳医保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按规定缴纳了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未达到上述条件,可在办理领取基本 养老金手续时,通过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 帐户用途(责任范围)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购药、住院自付部分。 统筹帐户支付范围 急救、住院、门诊重症。 统筹帐户的保障内容 急救、住院起付线(免赔额) (制定依据: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10%) 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 三级医院:800元。 第二次以后住院的门槛费按50%收取 急救、住院封顶线 (制定依据: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4倍) 目前封顶线为4.5万元。 统筹帐户的保障内容 门诊急救、住院赔付比例 统筹帐户的保障内容 重症疾病门诊 病种:癌症治疗 肾透析 不限额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 高血压三期 糖尿病三期 赔付比例: 在职:80% 退休:85% 目前重症门诊增加4种保障项目 帕金森综合症 限额50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限额1500元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限额3500元 慢性肝炎 肝硬变 限额10000元 赔付比例: 在职:60% 退休:65% 武汉市社保医疗示意线 0 4.5万元 30万元 武汉市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 (社会保障) (商业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责任 赔付比例 药品、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 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人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紧急抢救除外);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药品、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 何谓甲类药品、乙类药品,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规定: 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用药时,应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后使用乙类药品。在选择使用乙类药品时,必须经职工、退休人员同意。 药品、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 药品 甲类:按正常比例报销 乙类:先自付10%,再按正常比例报销 服务项目 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先自付10%,再按 正常比例报销。如:CT、磁共振、Y-刀、X-刀等。 药品、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如:挂号费、出诊费、各类美容、减肥、健康体检、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 药品、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备。 包括:普通住院病床、隔离及危重病人住院病床、门(急)诊留观病床以及包含在床位费当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 不包括: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陪伴费; ?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转诊条件 职工、退休人员有以下情况可转院治疗: (1)经首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2)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 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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