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赛马竞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速度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
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经济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速度赛马
运动普及与发展,介绍马上运动知识,不断提高我国运动马匹的运动素质、品种
质量和繁育水平。
第二条 速度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到上进行的,竞争马匹速度的竞赛活动。赛
程途中允许跑断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
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优胜者。
第三条 速度赛马运动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由中国马术协会主持和管理,有组织地开
展竞赛活动。竞赛工作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处、组)的工作。组
委会下设有关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
和兽医组(部)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
并予以公布。
二、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
人、委员若干人。承办单位委派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
重点裁判长、纪录长各一人(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记时长一人)。并选派检录
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
若干人。
裁判委员会
(权)
(一) 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 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个参赛省市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
个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三) 1.裁判长职权: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赛前教案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
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 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
中的一切问题。
1.3 根据检查长的
,经调查核实后,汇同裁委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
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 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 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 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 副裁判长职权: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权:
3.1 里都能感到评磅员、检录员、司仪骑士和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 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过磅和确定马匹扎诶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体重等事项。
3.4 主持运动员的赛后复磅。
4.司闸长(发令长)职权:
4.1 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 发令开闸起跑。
4.3 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权:
5.1 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 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 签发各场次有关干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权:
6.1 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认真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 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取得联系。
7.记时长职权:
在没有自动计时设备,需人工计时的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 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计时器,调校误差。
7.2 组织计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 记录长职权》
8. 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 核查各项纪录,公布成绩。
8.3 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至少两名以上委员组成(主
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二(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
程的正确执行。
2. 接受各参赛队比赛中的申诉。
3. 对申诉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4. 对于违规裁判员做出处罚意见,上报九运会速度赛马竞委会和中国马术协会。 5.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接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
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反纪律性、寻衅闹事、打
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三、仲裁委员会纪律:
1.提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由主任和全体委员倾听并做出受理决定。 2.仲裁委员会成员与此申诉有关系的任何人员都必须回避,或者只能听取申诉,但
无表决权。
第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参赛马匹、参赛人员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查。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二、马匹资格审查:
1.参赛马匹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运动用吗管理委员会等级注册,拥有合法有效
的马匹护照。
2.资格审查办法。攥着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运动用马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3.参赛单位或马主应在组委会规定时间,让报名的马匹接受资格审查,按规定向资
格审查委员会如实呈报马匹有关情况,提供马匹档案和系谱等资料。资格审查委员
会有权对参赛马匹血统和年龄进行验证,并根据马匹状况决定其是否能够参赛和参
加任何种组别的比赛。
4. 参赛马匹序经当地建议部门在近期检疫合格并提供检疫证明,证明马匹健康无
病、无疫症,并且能够承担竞赛负荷,方可参赛。
5.已报名的马匹如因健康原因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指定兽医组(部)检查并签注(盖
章)诊断证明。
6.替补参赛马匹须按正是参赛马匹要求审查,以备替补。
三、 运动员资格审查:
1. 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在中国马术协会登记注册,拥有合法有效的运动员注册证。
2. 后备参赛运动员须按正式参赛运动员要求审查,以备后补。 第十条 救护组(部)
一、救护组设组长一人、医生1-2人,护士数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对运动员身体状况做出能够参赛资格的认定。
三、对竞赛中运动员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抢救和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兽医组(部)
一、兽医组设组长一人(由大会组委会人名)、兽医2-4人(视赛会规模而定)。
二、兽医组职责:
1. 核实报告马匹健康状况,确定是否可以参赛。在参赛单位因马匹伤病提出替
换参赛马匹时,做出鉴定,是否应该被替换。
2. 负责赛会期间兽医防疫卫生检查。
3. 参与马匹参赛资格审查工作。
4. 参与检录工作。
5. 监督、检查和举报对参赛马匹使用违禁药物事件。
6. 参加救护组,对发生意外事件的马匹进行抢救和处理。
7. 协助办理马匹回程的检疫事宜。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十二条 马匹
一、参赛马匹
参赛马匹必须是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登记,并通过资格审查和报名参赛的马匹。
二、马匹年龄
参赛距离1600米一下的马匹必须年满3周岁,纯血马匹实际年龄应满2周岁。参赛举例1600米以上—5000米一下的马匹必须年满4周岁。,参赛距离5000米及更长距离的参赛马必须年满5周岁。
三,马匹性别
不限制性别,但公马不得扰乱比赛正常进行,否则裁判长有权现场取消其参赛资格。
四、马匹品种
按各次赛会规程规定执行。
五、参赛马匹必须装钉蹄铁。
六、参赛马匹必须经过条件,保证不扰乱赛场正常秩序,否则取消该马比赛资格。
七、马匹报到
参赛马匹晕倒赛区后,由参赛队或个人向大会组委会报到,提交马匹清单和中国马术协会给每匹马颁发的马匹护照以及以往的竞赛成绩。
八、报道后6日内,或赛前2日,由大会组委会主持,有大会兽医参会加,对马匹进行查验,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准后才有资格参赛。
九、经核准的马匹如果发病(流碧血、跛行及其它意外伤病等)时,必须提交大会兽医出具的诊断证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退出比赛。马匹一旦进闸,开闸令(起跑令)一经发出,马匹即被视为一经参赛,不能退出。
十、已报名的马匹如许更换,必须距当日第一场比赛开始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向组委会申请,马匹因伤病需要更换时,须提交大会兽医诊断证明。因其它原因需书面申请理由,经组委会批准后才能更换。更换马匹的决定应及时由组委会向参赛队和观众公布,公布后更换之马匹方可参赛。
十一、赛前24小时以内和通过预赛进入决赛的马匹,因故退出比赛者按弃权论处,不得替换马匹。马匹退出比赛应及时公布,通告各参赛队和观众。
十二、替换用的后备马匹必须是已经过正式报名考,并且通过资格审查负荷参赛资格的备用马匹。其它马匹一律无资格替换。每个代表队可以报名的备用马匹数量应按赛会关规程规定执行。
十三、 凡马皮看看参赛时必须于鞍下佩戴赛会规定和提供的号码布,其号码为该马参赛场的闸位号。此闸位号由裁判委员会主持当众抽签确定。
十四、如果有马匹在距比赛开始24小时以前退出比赛,其后续马已确定的号码依序前移,其替换马的号码排于该场最后。若赛前24小时内,有马退出比赛不准替换马匹时,则该号码空缺。
十五、参赛马必须仪容整洁,严禁鬃尾过长,马体抗葬,浅毛色马及有白章马匹尤须注意,以免影响观瞻。
十六、马匹参赛时,不允许无鞍骑乘,一律装配经中国马术协会指定或认可的全套安居,包括鞍、勒、鞍垫、肚带、镫及镫革。鞍勒种类及样式不限。马体佩戴其他装备,如胸带、兜尾、安全肚带(保鲜带)。低头革以及其他饰物自便,以不妨碍马匹视线、呼吸和运动为原则。
十七、同一项目运动员没人一匹马,每马一个赛日只能参赛一场。
十八、凡因流鼻血、腹泻、跛行镫原因退出比赛的马匹,经治疗痊愈后,必须经过大会兽医组检查,确认批准后,方可再次参赛。
十九、参赛运动员性别不限,赛前年龄必须满15周岁。
第十三条 运动员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本年度注册证
二、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帽、穿马靴,不准带马刺。是否带马鞭自便,但马鞭长度不超过70厘米(为皮制或纤维制品)。严禁使用任何伤害马体的装备。
三、运动员应该服装整洁,上身着彩衣,下身着白色马裤和黑色(或靴筒有棕色边沿)
的长筒马靴。彩衣根据规程由大会提供或自备。自备彩衣的色彩和图案必须预先在中国马术协会申报考注册,并经批准方可使用。,
四、比赛使用英式赛鞍或综合鞍,运动员采用短镫骑姿,马匹转北和骑姿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赛。
五、按时到检录处报到。
六、运动员报名及编排一经公布,如需更换,需在开赛前12小时提交书面报告,并停工替换运动员有关资料。因身体不适及伤病不能参赛者,须经大会医生诊断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才能更换。更换运动员的决定应公布于众。替换运动员必须是已正式报名注册,并经资格审查合格这。其体重如比被替换运动员轻,则应负磅达到与前者相同,若比前者中则作为符合资格论处。
七、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出赛前、后服从竞赛工作人员的指挥。
八、运动员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属于犯规,将受到处罚。轻者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当场参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赛会所有项目参赛资格,并处以罚款(款项由大会组委会决定)。屡犯不改者,中国马术协会可视情况给予停赛一年至数年,乃至终生不能参赛的处罚。 第十四条 检录
一、运动员应暗示赴检录处报道,听到点名时及时出场应答。检录处共进行三次点名,每间隔3分钟点名一次,第一次点名不到者给予警告,第二次点名不到者罚款100元,三次点名不到者按该场比赛弃权论处。
二、赛前过磅运动员携带全套参赛装备过磅(除下列指明物品外),并准确记录运动员体重和马匹负重量。下列装备不必过磅:安全帽、护目镜、马笼头、口笼、头罩、各式马眼罩、低头革及各种护腿和蹄套。
三、检录处详细检查每名参赛运动员的号码、服装及装备,合适马匹个体、号码、鞍具和装备。发现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出赛。
四、兽医检查各参赛马匹健康状况,确认可以参赛。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见路障报告。
五、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经检录长复核后通过检录。
六、通过检录后,运动员上马,由司仪骑师按对顶场次,一次带领到观众前亮相后,送至起跑闸前,交予司闸长(发令长)。个别马匹也可牵至起跑闸前,运动员再上马或马匹入闸后上马。
第十五条 司闸和起跑
3000米以下各距离比赛必须使用机械起跑闸箱进行起跑,3000米以上距离各项目比赛可使用起跑闸箱起跑,也可以采用拉绳起跑或进入起跑区后发令起跑的方式。
一、所有参赛马匹和运动员到闸箱或起跑点前报到后,必须听从司闸长(发令长)指挥,入闸前(或起跑前)司闸长再次提醒各运动检查鞍具及装备。
二、司闸长下令入闸后,各马同时分别按各自闸箱位置进入闸箱,务必使各马最快捷、安全、公平合理地进入闸箱。
三、四扎远有权将不肯入闸的马甲牵至稍远的地方等候,带其他马顺从入闸后,再使其入闸。必要时,参赛单位可根据组委会要求指派一名牵带员协助本队马匹入闸。
四、司闸长下令入闸起计时,限定该场所有参赛马匹务必于5分钟内入闸完毕。若个别马匹入闸不成功,超过规定时限,以致延误比赛实践,司闸长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经裁判长决定,可令该马推出比赛。
五、马匹入闸后,若有马匹冲出闸箱,应尽快在5分钟时限之内重新入闸,否则按推出比赛处理。
六、参赛单位任何人不得进入马闸区域(每匹马指定牵带员除外),不得有意地妨碍或阻止其他马匹入闸,一经发现有此情况时,司闸长有权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该场比赛的参赛资
格。
七、参赛马入闸完毕,司闸员发出开闸信号(举旗示意),司闸长放开闸门,完成起跑。
八、开闸后马还不肯出闸,改马被视为已经参赛。除运动员本人外,不准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或帮助马匹起跑出闸,否则将取消比赛资格。
九、闸厢和闸门发生故障时,可以重赛。因闸厢故障无法使用而导致进闸时,立即报告裁判委员会,并向组委会报告闸厢故障及比赛延误看原因。如果赛场没有备用闸厢设备则由裁判委员会决定以其他方式起跑,由发令长组织实施歌唱参赛马匹起跑。
1.法令前参赛运动员骑马按抽签位置(相当于闸位)站立于起跑线后20米处,待发令长喊“预备”口令后,即慢步进入起跑区,待运动员和马匹基本稳定后,发令员发出起跑信号,计时员看到第一匹马的头部通过起点线时,即应启动计时装置。
2.运动员第一次抢跑,发令员给予警告,第二次抢跑即取消其比赛资格。3.起跑后最初200米距离内各马须沿着自己的跑道直线方向前进,不得抢道影响其他马匹前进。起跑后即须遵守有关途中跑的各项有关规则。(详见第十六条途中)。
第十六条 途中
运动员在比赛途中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均为犯规,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
一、超越前马时不论内侧或外侧越过,应以不妨碍其他马匹为前提。马匹抢道时,距后面的马三个马位以上,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变道。
二、比赛途中不得推人、拉人、撞人或者阻挡他人前进。
三、扬鞭策马时,应前后挥鞭,不得骚扰妨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更不能用鞭子鞭打其他运动员和马匹。
四、比赛进行中不得使马骤停或突然转向,也不得曲折骑乘或蛇行骑乘以阻碍其他马匹前进。
五、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不得有意大声叫喊,不得互相讲话或做有暗示
的动作,也不得与场外人谈话。
六、不得以马匹碰撞、阻挡和干扰其它马匹,以影响其争胜机会。
七、终点前200米距离内领先运动员必须直奔前方,不得斜向跑道一侧(向内或想外侧)以妨碍其它运动员和马匹冲刺。
八、比赛中不得以粗鲁动作或不正当方式催动马匹。
九、运动员因故落马或鞍具脱落时,必须从出事地点继续参赛并且不得妨碍其他运动员前进。
十、参赛吗出闸后,参赛吗必须在骑手的驾驭下跑完全程才能获得名次,在比赛途中若因以外及其它原因分别先后推出比赛,只剩一匹马时,该马必须跑完全程才被视为第一名。
十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全力争取胜利,途中争取最佳位置,不得有意让马放慢速度或让出有利位置。
第十七条 终点
一、以竞速方式决出名词,运动员驾驭马匹以最短时间跑过全程,最先通过终点者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依序类推。
二、参赛马匹鼻尖通过终点线垂直面的瞬间,即为跑完全程。
三、终点裁判长根据分割式终点摄像系统或该场比赛录像判断裁决名次。若赛场缺乏终点摄像设备或所用摄像设备发生故障不能使用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裁决名次。
四、终点裁判长审核比赛结果后如无争议,即签发当场比赛结果,通过记录长呈裁判长签字,由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予以正式公布。
五、终点裁判长的裁决为最后裁决。除非仲裁委会员收到并决定受理有效申诉,经调查该申诉成立,才可更改名次。
六、到达终点前,运动员落马或马匹跌倒,运动员必须重新上马越过终点线才算跑完全程。
七、马匹通过终点时马背上没有运动员(因途中坠马或其它意外),取消其名次和成绩。
八、通过终点后,运动员仍须沿跑道前进200米后,再迅速离开跑道。
九、如果有两匹或两匹以上的马同时到达终点,可凭借终点分割式摄像设备分辨马匹名次。马匹到达终点先后相差在千分之一秒以内者,先按负重情况决定名次,马匹负重较大者名次列前,若负重相同时,再按马匹体尺分先后。体尺小的马匹名次列前。
十、若终点摄像设备发生故障或遇恶劣天气不能准确判断名次时,以终点裁判长目测为准。判定为同时到达终点者,名次并列,出现并列第一名时,则无第二名,有并列第二名时则无第三名,依此类推。
十一、赛场如五自动计时设备时,则使用人工计时器,每匹马至少要用两块秒表测定成绩。由记时长领导记时员进行记时。
第四章 马匹负重及复磅
第十八条 对参赛马匹的负重限定,原则上不得低于50公斤(含50公斤)重。各次赛会规程中应对马匹负重作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马匹负重,包括运动员体重、运动服装及全套鞍具的总重量。但不包含运动员的头盔、马鞭及马匹口罩、头套、各种眼罩、胸革、颈革、低头革、各种护腿和笼头重量。
第二十条 赛前,各参赛运动员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过磅称重。
第二十一条 马匹负重不足赛会规定最低限量者,应遵从过磅员安排,于鞍袋内加负铅块达到要求负重。负重超过规定这,不加限制。
第二十二条 携带规定增加负重量,不得用任何手段减轻马匹负重或完全除去增加的负重。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比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赛马匹跑完赛程后,应立即前往复磅处复磅。直到复磅完成前,运动员和马匹接受复磅处工作人员监督,不得与复磅人员接触。
第二十四条 复磅要求要求与赛前过磅要求相同。运动员若增加规定以外物品,按舞弊行为论处,取消比赛则个,成绩和名次无效。
第二十五条 复磅结果,若马匹负重轻于规定重量,最大限度不得少于500克(含500克)。若少于此限度,复磅室应立即报告裁判长。裁判委员会将取消该运动员和马匹的名次和成绩以及参赛资格。
第五章 比赛纪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速度赛马的纪录,以及各马匹品种的速度纪录,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马术协会公布。中国马术协会下设技术委员会负责速度赛马国家纪录的审核。任何速度赛马纪录的产生需经中国马术协会审核后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定以后,方可成为国家纪录。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结构和个人宣称的速度赛马纪录均无效,未报呈中国马术协会审核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成绩,包括国家各马匹品种的速度纪录,都不属于正式有效的国家纪录。
第二十七条 国内各地的速度赛马,以及品种能力测验纪录,若欲成为正式国家纪录,必须聘请中国马术协会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由中国马术协会指定技术代表出席赛会,并对赛马跑道状况、距离和计时方法的准确度、天气状况以及马匹药物管制和检验结果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书面呈报核查记过,通过这种审核手续,纪录才能被认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
第六章 药物管制和虐待马匹
第二十八条 严禁赛前和赛中对马匹施用违禁药物或投喂违禁饲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赛事,必须进行马匹违禁药物检查。设立专门的兴奋剂检验组,于赛前或后对参赛马进行检查(尿检或血检)。
第三十条 凡尿检和血检结果呈阳性的马匹,均严格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运动马匹反兴奋剂方法进行处罚,取消其比赛成绩和名次,并予以公告。若已办法奖金或奖品,应限期追缴退还,并罚款用以支付所有马匹的兴奋剂检测费用。给予相关人员一年至终身停赛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从马匹报到之日起,直到赛会结束日止,在举办赛会的城市看、赛会地点、马厩、训练场和赛场内外的任何地方严禁粗暴对待马匹。
第三十二条 按国际规则对顶,虐待马匹是指有意地使马匹承受伤、痛,或不必要地使马不舒适,具体表现如下:
一、猛烈或粗暴地使用马刺和水勒。
二、给明显疲劳的马、跛瘸的马或受伤的马备鞍。
三、在任何地点,无论赛场内外粗暴地打马。
四、在用点刺激仪器或器具,刺激马蹄任何部位。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三二十条 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以警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确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七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三十四条 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跑道,沙道或草地跑道均可,沿顺时针方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米,直道应不少于400米长,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三十五条 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度倾斜。
第三十六条 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离比赛(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三十七条 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八条 跑道的四个转晚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三十九条 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四十条 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四十一条 跑道外圈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四十二条 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道赛况使用。
第四十三条 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处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四十四条 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看看可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四十六条 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
第四十七条 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
和印发。
第四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八章 申诉
第四十九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实践的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采取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同意可采取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五十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缴纳给仲裁委员会2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二、关于裁决诉讼的费用问题:如果申诉方胜诉,则退还申诉费1000元,如果申诉方败诉,将不退还申诉费。
第五十一条 涉及有奖名次的申诉,如果胜诉时,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五十二条 所有申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五十三条 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预案裁决执行。
第九章 行为准则
一切参与速度赛马的有关人员都必须考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五十四条 必须优先重视马匹和善待马匹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一切护理措施和兽医处置都必须确保马匹健康。
第五十六条 鼓励用高
解决马匹的营养、健康、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
第五十七条 比赛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清洁马厩和钉掌设备。
第五十八条 对马匹运输期间的饲喂、饮水、通风和保持环境卫生,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第六十条 为了对马匹有利,也必须关心运动员的健康和能力。
第六十一条 不但在国际比赛中,而且在训练中,都必须坚持本国和国际马术规则和规章中有关马匹健康和善待马匹的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和马匹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办理。比赛期间,各队运动员和马匹所发生意外赛伤害和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发布之日其生效,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