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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纠纷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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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纠纷调解协议书情侣纠纷调解协议书 篇一:夫妻纠纷协议书模板 夫妻纠纷协议书 男方: 姓名: 民族: 汉身份证号码: 女方: 姓名: 民族: 汉 身份证号码: 夫妻双方于XXXX年XX月结婚,婚后在生活上因种种原因不能较好的相处,导致长期以来矛盾重重,现在双方为维持正常的家庭、婚姻生活,为婚姻不出现危机,夫妻双方就家庭中的大事做一共同协议,协议如下: 1、 夫妻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定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购买一套房子,房产权归双 方所有,房产证持所有权归双方各占50%,房款双方共同筹措,因买房欠下的债务双方承担,夫妻双方于...
情侣纠纷调解协议书
情侣纠纷调解书 篇一:夫妻纠纷模板 夫妻纠纷协议书 男方: 姓名: 民族: 汉身份证号码: 女方: 姓名: 民族: 汉 身份证号码: 夫妻双方于XXXX年XX月结婚,婚后在生活上因种种原因不能较好的相处,导致长期以来矛盾重重,现在双方为维持正常的家庭、婚姻生活,为婚姻不出现危机,夫妻双方就家庭中的大事做一共同协议,协议如下: 1、 夫妻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定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购买一套房子,房产权归双 方所有,房产证持所有权归双方各占50%,房款双方共同筹措,因买房欠下的债务双方承担,夫妻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房款筹措到位,双方筹措款项标准为房款首付的50%,款项筹措到位时,此笔款只限用于购房首付,不得挪作它用。 2、 购房后XXX将工资卡交由XXX保管使用,在因购房时双方产生的一切债务由XXX负 责偿还所有债务,XXX每月只从每月工资中留取600元 零用钱,在XXX保管XXX工资卡期间,若XXX的爷爷、奶奶、父、母、身体发生不适时,夫妻应无条件给予经济上的资助,身体上的照料,生活上的关心;若XXX的父、母身体发生不适时,夫妻应尽自己所能来给予最大的帮助。 3、 自协议签生效之日起,夫妻双方在XXXX生活居住时间不得超过XXXX年X月X日, 居住生活时间到期,夫妻双方儿子XXX及三人户籍关系应无条件搬、迁回XXXX老家生活,若夫妻双方有一方违约不回去XXXX,无论是什么样的理由,违约一方都无权再享有该套房子的一切权利,该套房子的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并有权对该套房子作出任何处理。 4、 夫妻双方在对待双方的父母时应做到尊敬、孝敬、理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无论 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不得向女方的父母及兄弟寻求任何帮助,女方家里的所有人更没有义务帮助男方家里的任何人,女方家如有需要男方家帮助时(除女方父母生病住院时)男方也没有义务帮助女方家的任何人。 5、 自购房之日起,女方XXX应承担起家庭的所有大小事情以及生活开支,(XXXX、自家 的一家三口),并应尽量来处理好与所有人的关系,当XXXX的亲戚、朋友在办理红白喜事时,需要送礼金时,XXX应按一切地方的风俗、规矩去办理。 6、 女方在负责家庭的事情期间,每年应向XX的父母给予一定孝敬费(不少于3000元) 每年的1月1日给老人, 7、 购房后女方若因工作无法照看的自己儿子时,可自己向父母要求到XX来帮助照看,若 XXX的父母到XX后,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男方父母不能随女方去女方家。女方父母若想见XXX时可自行到下关或由女方自行带去XX给父母看望,男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陪同一起去。 8、 夫妻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应相互信任、理解、支持,无论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双方都应 事先与对方商量后再做决定, 篇二:恋人分手经济纠纷咋处理 恋人分手经济纠纷咋处理 恋爱期间,男女身陷爱河,双方在经济上有些牵连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一旦浪漫的爱情化为泡影,昔日的恋人成为陌路,双方以前的经济纠葛又该如何处理, 在浙江打工的小伙子张力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近日,他将成都的前女友李莎莎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在恋爱期间向自己索要的钱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李莎莎在双方恋爱期间有不当得利,因此判决其退还张力,,,,,元。结婚为由女友索钱上万 张力向法院诉称,他和李莎莎于,,,,年,月认识,很快两人便坠入爱河。因他此前一直在浙江打工,也有一些积蓄,女友每次向他开口要钱,他都慷慨解囊,从来没有戒心。,,,,年底,他和心爱的女友一道前往浙江工作地,女友以准备结婚为由,索取他的工资报酬,,,,元。春节刚过,女友又向他索要,万元。不久,张力又分三次从浙江寄给女友共计,,,,元。当年,月份,李莎莎以上学为由再次开口要钱,张力二话没说,又寄给她,,,,元。此后不到两个月,李莎莎又在他的工资卡上私自取走,,,,元。 ,,,,年,,月,日,两人的关系终于走到了尽头。回首这次时间不足一年半的爱情短跑,沮丧的张力终于明白,维系他们之间关系的并非感情而是金钱。一怒之下,张力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在恋爱期间向自己索取的财物共计,,,,,元。 法庭审理录音成“铁证” 在法庭上,双方互不相让,李莎莎矢口否认恋爱期间有不当得利,她也从来没有向男友索要任何财物。但张力有“铁证”在手———包括双方当时谈话时的录音磁带,自己在浙江当地办理的实名制存折,银行客户服务中心交易返回结果,以及成都工资卡的存取记录等。尽管李莎莎对张力提交的录音磁带予以否认,但司法鉴定的结论却是,录音的谈话参与人分别与两个样本录音的人员(张力和李莎莎)声音相同。二 人的谈话录音不但成为该案的有力证据,又与其他几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因而张力提交的大多数证据最终被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认定,张力诉称其女友于,,,,年,,月和,,,,年,月分别领取的,,,,元和,,,,,元,由于李莎莎只认可,,,,元和,,,,元,而张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遂按李莎莎认可的金额确定。另外,对于张力提出给李莎莎的学费,,,,元和其他费用,,,,元,由于在录音磁带上对方没有对此款项的认可记录,且张力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确认。最后法院裁定,李莎莎应退还的总金额为,,,,,元。专家说法不当得利应返还 到底什么是不当得利,法律专家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上的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即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 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专家指出,如经法院认定属不当得利,则应依法返还。 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法律专家认为,恋爱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与婚后夫妻间财产分割不同,处理一般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中的规定办理。 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于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处理时要看财物的性质和多少。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予,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返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予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予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为了筹备结婚,一方购买的结婚用品放于对方处,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实习生吴军本报记者余义勇 分手之后再起纠纷 董先生与曹小姐于2005年6月相识后,一见钟情,坠入爱河。2005年8月初,双方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十分恩爱。2006年9月27日,两人以共同名义在某小区按揭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614元,余款90000元由董先生于2007年3月7日在某银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以该房屋进行抵押。2007年8月,董与曹因感情不和分手。2007年10月6日晚,两人因财产归属问题发生激烈冲突并报警。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曹女士自愿将其名下的该小区的房屋产权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董先生。后因双方未履行协议,董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曹女士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余荣斌法官(庐山区人民法院)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曹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圆满解决了该起房屋权属纠纷。 同居情侣共同买房 分手引发房产纠纷【案例】 姗姗和阿俊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3年初,“小两口”在市区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阿俊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 间姗姗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 阿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外地的小刘,两人一见钟情。阿俊便想法调到了小刘所在地的某单位,他决定和姗姗分手,提出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他到新地方另筑爱巢。 阿俊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姗姗的同意。无奈之下,阿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姗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阿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姗姗的名字,而且阿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转 载 于:wWW.cnbotHwIN.COM 博威 范文网:情侣纠纷调解协议书)房产归姗姗一人所有。 【评析】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姗姗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提醒】 同居期间慎重理财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分手后的财产纠纷,由于往往只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而并非协议,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两人未婚同居,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没有签订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找出证据来。 现如今,热恋中的男女共同买房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弊端,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倘若日后分手,共同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配。而如今也有不少分手后的男女为这一问题所苦恼。 江岸区的刘先生与女友恋爱将近5年,两年前,他们联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首付款15万由二人共同支付,贷款也由二人共同偿还,本打算将来结婚之用,但一个月之前由于感情破裂,两人最终分手。 “房产证上写的是我们两人的名字,现在我们手了,房屋产权该如何分配还真成了一件棘手的事情,还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于是刘先生便致电亿房网进行咨询。 无独有偶,武昌的戴女士也同样因此而发愁。戴女士和 男友在一年前一起买了一套二手房,也是准备作婚房之用,首付款20万戴女士出了8万,贷款则是由两人共同承担。如今二人分道扬镳,但当时房产证上只写了男友的名字,“现在我能不能算是房屋共有者?如果不是的话,我能向前男友要回买房时我所支付的款项吗?”戴女士也同样致电亿房网向专家进行咨询。 【业内观点】 恋人慎购房 产权易生歧 以上两位网友的疑问只是类似问题的一个缩影,亿房网记者对上个月网友的电话咨询问题进行了分类统计,和上述两位网友疑问相似的问题有9个,所占比例比较大。带着这一疑问,亿房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武汉佳华地产美安居店经理伍鹏对此表示,之前有遇到过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恋人购房者”,她认为恋人共同买房最重要的一点是产权证上的姓名,如果是共同出资买房,最好是在产权证上写双方的名字,倘若出现纠纷,相对来讲也便于处理。 浙联地产品牌运营总监叶志军也表示,恋人联名购房,倘若出现纠纷,除了产权问题之外,还有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购房款的支付比例问题,由于共同购房会涉及到男女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按揭还款的比例,这一点也不容忽视。因此,恋人购房需慎之又慎。 专家解析 产权须明确 出资留凭据 结合业内人士的观点,亿房网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和业内专家。 武汉资深建筑与房地产律师罗胜表示,在刘先生的案例中,房产证是他和女友两个人的名字,因此该房屋的产权就有刘先生的一半。如果登记了各自所占有的份额,刘先生可以按登记的份额分割房子现在的市价;如果没有登记份额,则刘先生可以分得房子一半的价款。 “如果这样的话,房屋产权就归刘先生的女友完全所有。当然,如果刘先生选择要房屋的完全产权的话,也可以将房子现在的市价按登记份额分割给女友或者付给女友房价的一半。”罗律师说道。 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峰对戴女士的案例进行了:由于房产证上只有戴女士男友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其男友才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并不算共有财产。但是,如果戴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首付付了8万,还贷付了多少金额,那么戴女士用 于该房产所支付的金额就能追回;反之,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的话,戴女士拿不到一分钱。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慧生表示,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原则,男女婚前买房,房产登记在谁 名下,在法律上就归谁所有。因此,为了避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而且双方也是准备把房子当做共同财产来处理的,朱律师建议最好是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买房。 “当然,如果暂时不打算登记,那么一定要在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一样,还可以约定对房子实行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来划分产权。”朱律师补充道。 【相关案例】 担心房价走高,恋人们纷纷在婚前购置房产。然而,共同出资买房后,房价虽一涨再涨,恋爱关系却跌落到冰点——面临分手的男女双方该如何分割共同购买的增值房产?上海市闵行和杨浦区法院最近处理了这样一起“准婚房分割案”。 四年前,热恋中的洪小姐与胡先生,以80多万元的总价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幢房屋,首付款16.12万元,剩余的60多万元房款由洪小姐作为借款人、胡先生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向银行贷款15年。2001年11月交房后,两人感情破裂,洪小姐虽搬进新居,但房屋产权问题悬而未决。 今年5月,洪小姐一纸诉状递上法庭,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产权归其一人所有,由其返还胡先生支付的首付款10万元。胡先生则辩称,对于房屋产权归于洪小姐并无意见,但要求得房的一方按评估价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 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结论为:当初80多万元买的房产,现已增值为169万余元。法院于是作出一审判决:洪小姐提出对于房产归其所有,由其支付对方一定的房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由于房价已大幅上涨,故在支付房产折价款时,应当考虑胡先生支付的首付款的增值部分。根据评估结论,原告女方应支付男方21.13万元,这笔钱高于男方首付房款的一倍以上。 近日,有不少市民通过网上提问或电话的形式向我们咨询买房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都一一耐心做了回答,感谢广大市民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一对恋人共同和房地产公司签合同买房,房产证上为两人名字,实际出资人则为男方。之后,两人关系结束,出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房屋归其一人所有,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赠与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主张的赠与关系是否成立,涉案房屋所有 篇三:同居纠纷60篇文章 同居 纠纷60篇 1、未婚同居时买了房 分手后房子到底该归谁 作者:佚名 律师手记来源:新华社江苏频道 点击数:25 更新时间:2014-9-18 9:54:07 张大妈和李大爷十几年前开始同居,前几年,两人在浦口买了套房子。可2011年,他们闹矛盾,张大妈搬了出来,她提出分割财产,称房子的90%应该归自己。李大爷可就不同意了,两人闹上了法庭。两位老人是1995年认识的,第二年,两人就住到了一起。当时张大妈已经离婚了,但她不知道的是,李大爷还有家室呢,他一直到2004年才去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没有登记,但两人倒也跟夫妻一样,2006年,他们在浦口某小区买了套新房,第二年拿到房产证,上面注明这房子的产权是两人共同所有的。新房到手后,两人好好把房子装修了一番后搬进去,开始了新的生活。平静的生活一直维持到2011年,两位老人有了矛盾,张大妈一气之下就搬了出去。可这房子是两个人的,张大妈要求分房产,里面的家具也要分。其实,在此之前,张大妈已经得知李大爷最初跟自己同居时,并非已经离异。她觉得被对方欺骗了感情,心里很不舒服,因此,她希望房子的90%归自己,另外,她还希望李大爷能够给她5万元的赔偿金。而在李大爷看来,张大妈的要求完全没有理由。他说,买房的钱,一部分是自己做生意赚了,另外父母也给了一些,而且新房到手后,父母和他们一起住在里面。大爷认为,这是他们自己家的房子,轮不到张大妈来分。去年,张大妈把李大爷告到法院。虽然双方各自持有一套说法,但除了房产证,他们拿不 出别的有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产权证是两人的名字,但没标明两人所占房子的份额,因此,法院判定,两位老人各自拥有房子的50%。至于张大妈提出的5万元赔偿,因为她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不满意,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姓) 律师建议 律师方磊介绍,他们不是夫妻,所以这套房子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同居那么久,但房产不受特别保护,应该按照不动产登记上的信息来划分权属,就像普通朋友合伙买房一样。因此,他说,如果产权证上没有特殊记载,这房子两人就各占一半,除非他们有明确的约定谁占百分之多少。方磊建议,同居情侣买房,在登记不动产信息时,对各自所占份额最好予以明确。(来源:新华社江苏频道) 2、女上司和已婚男司机同居怀孕引产后索赔 原配出庭斗小三 作者:佚名 律师手记来源:市场星报 点击数:26 更新时间:2014-9-18 9:52:19 连日来,官员给情人写“保证书”的事例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轰动。除了一片吐槽声,很多人质疑,这些基于不合法关系而涉及的经济赔偿是否合法有效。 现实中,合肥市中院于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不合法同居关系 所涉及的赔偿纠纷。女上司“恋上”已婚男司机,怀孕后,男方不愿负责,女方让其书写四万元“补偿协 议”。结果,男方迟迟不愿履行协议,女上司一气之下诉至法院。女上司怀孕做引产,向男司机索赔四万“双方同居半年,造成杨玲怀孕引产,赵辉一次性赔偿杨玲所有费用四万元”,这是今年1月份,赵辉向女上司杨玲出具的一份赔偿协议,在落款处书写下身份证号码,但未签名。赵辉系杨玲单位的业务主办兼驾驶员,二人相识已有两年。今年2月份,七个月身孕的杨玲在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术后,赵辉迟迟不愿履行协议,杨玲多次索要无果,遂依据赵辉出具的“补偿协议”,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赵辉给付补偿款四万元。据赵辉透露,除了书写“补偿协议”,杨玲在刚怀孕时,因赵辉不愿离婚,她要求其承诺支付三万元作为补偿。赵辉支付了两万元,杨玲又逼迫其写下一张一万元借条。因未归还借款,杨玲以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还是自愿?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杨玲表示,两人于2012年10月相识,当时,杨辉隐瞒自己有家庭的事实,欺骗其说已离婚,要求与她处男女朋友,杨玲信以为真,后双方在一起同居。去年7月份,杨玲怀孕后,催促赵辉结婚时,才得知其已结婚生子。两人经过多次协商,杨玲要求其配合将胎儿打掉,可赵辉总以各种借口推诿,导致胎儿越来越大。最终,双方达成了四万元 的“补偿协议”。然而,赵辉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两人是自愿行为。担任丈夫委托人,原配出庭斗“小三” 原审法院认为,赵辉向杨玲书写的“补偿协议”不能作为债务发生的依据。杨玲因引产造成经济损失是事实,赵辉应给予补偿,遂判决赵辉赔偿杨玲1.2万余元。至于1万元借条,法院认为该借条合法有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故判决赵辉支付杨玲借款1万元。宣判后,杨玲、赵辉均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赵辉的妻子褚琴“力挺”丈夫,担任委托代理人出庭。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补偿协议”系基于双方间存在不合法的同居关系而由赵辉出具,现杨玲主张依据该“补偿协议”要求赵辉给付相应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关于1万元借条,赵辉没有证据表明是受到逼迫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对赵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市场星报) 3、女子找人冒充同居男友 瞒过公证处骗卖共有房 作者:佚名 律师手记来源:成都商报 点击数:9 更新时间:2014-9-18 9:50:06 如此“公证”如何保证公正, 程序:审查委托人“周先生”的身份证件——填写询问笔录——办理委托公证。辩称:“对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看不出与办理业务的男子的区 别。”蜀都公证处一负责人杨德惠告诉记者,事后查明,相关材料和手续都是真实的,只是前来办理业务的这个“周先生”是冒充的,现场的签名也被冒充。 周先生与前女友郑女士恋爱同居十余年,并以二人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160多平米的住房。分手前,郑女士找人冒充前男友,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自己代为办理共有房屋的贷款偿还及出售处置等事务。拿到这份虚假公证书后,郑女士卖掉了这套共有房屋。 今年3月,周先生找到公证处,称自己的房屋因公证处的这份不实公证书被郑女士出售。蜀都公证处经查证后,撤销了这份冒充委托人的公证书。目前,周先生将前女友郑女士告上法庭,并要求确认郑女士的售房合同无效。 一问:为何本人没签名却能通过公证, 司法鉴定公证书签名非周先生本人所签 周先生与前女友郑女士于1999年12月,共同购买了位于武侯区晋阳路的一套商住楼,登记在两人名下。2006年6月,郑女士带着周先生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一个自称是周先生的男士前往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由郑女士代表周先生结清贷款余额,代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代为办理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务。 蜀都公证处在按程序审查了委托人周先生的身份证件,填写了询问笔录后,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对方提供的是第一 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看不出与办理业务的男子的区别。”蜀都公证处一负责人杨德惠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事后查明,相关材料和手续都是真实的,只是前来办理业务的这个“周先生”是冒充的,现场的签名也被冒充。 拿着这份虚假公证书,郑女士出售了登记在自己和周先生两人名下的房屋。 此后,两人分手各自生活。2014年3月,周先生前往蜀都公证处,称自己并未委托郑女士办理房屋产权事宜,公证的委托书中的签名也并非本人签名。 “时隔8年才来反映情况,我们感觉事情蹊跷,但谨慎起见,还是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告知周先生对公证书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杨德惠介绍,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公证委托书中的签名并非周先生本人所签。据此,蜀都公证处撤销了这份公证。 随后,周先生向武侯区法院起诉了郑女士,要求确认其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9月9日开庭当天,作为原告的周先生及代理人并没有到庭应诉。据武侯区法院介绍,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将视为撤诉处理。 二问:开具虚假公证,公证处是否应担责, 调查取证公证虚假,目前已撤销 事发后,蜀都公证处对郑女士和周先生分别进行了调查。 郑女士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仍与周先生处于同居状态。因 此郑女士顺利拿到了周先生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对此郑女士在调查笔录中称,当时两人已经谈好分手,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一百多万的工程款和车位归周先生,“他默认了这个事情,但手续让我自己去办。”郑女士在笔录中称,因此自己就找了个人冒充周先生办理了委托公证,“冒充这个事情公证员不晓得,但周先生晓得,他2007年的时候去房管局和公证处查询过这套房屋产权的情况,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有朋友调解过。” (来源:成都商报) 4、打工生情同居十年 分手后争抢子女抚养权 作者:佚名 律师手记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0 更新时间:2014-7-28 9:51:11 打工妹遇上打工仔,碰撞出爱的火花,但同居10年后爱火熄灭,分居后的打工妹连生育的子女都无法见到,打工妹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宝应湖法庭一审审结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潘某在打工期间与同时杨某相恋,2004年春节期间,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因当时潘某年仅18岁,便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双方共同生一女,2006年又生一子。但在同居生活过程中因性格差异,双方产生矛盾且愈发不可调和,2010年原告离家与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两子女随被告杨某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非婚生女随自己生活适宜,且女儿也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但被告杨某认为潘某 没有资格抚养女儿。故原告就确定子、女的抚养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求非婚生女随其生活,被告同意征求女儿的意见,而双方的女儿明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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