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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收取身份证照相费不合理_公安局成被告[司法案例]

2017-12-28 1页 doc 11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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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收取身份证照相费不合理_公安局成被告[司法案例]认为收取身份证照相费不合理_公安局成被告[司法案例] ?案例:认为收取身份证照相费不合理 公安局成被告[司法案例]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起变相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费的公安行政收费案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8年4月28日,原告邱某为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公安局定点的二代身份证人像采集点某照相馆照了相并交了15元照相费,该照相馆出具了照相费收据。2008年5月5日原告拿相片到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嘉定派出所又收取工本费20元,出具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告认为...
认为收取身份证照相费不合理_公安局成被告[司法案例]
认为收取身份证照相费不合理_公安局成被告[司法案例] ?案例:认为收取身份证照相费不合理 公安局成被告[司法案例]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起变相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费的公安行政收费案作出终审裁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8年4月28日,原告邱某为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公安局定点的二代身份证人像采集点某照相馆照了相并交了15元照相费,该照相馆出具了照相费收据。2008年5月5日原告拿相片到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办理二代身份证,嘉定派出所又收取工本费20元,出具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告认为,根据发改价格[2005]436号文件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严禁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被告信丰县公安局违反了上述规定。遂起诉至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变相收取15元照相费的行为违法并退回照相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照相费为被告收取,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照相馆之间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原告所交的照相费不是行政机关的收费行为,而是其与该照相馆之间的商业服务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邱普中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该院遂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原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现有的照相馆收据等证据只能证明该收费关系是上诉人与照相馆之间的服务关系,而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遂作出上述维持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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