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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总结(用于教师资格证考试及教师招聘)

2017-10-16 22页 doc 43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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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总结(用于教师资格证考试及教师招聘)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和意义.doc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和意义 摘 要 关于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化解民事纠纷,本文通过社会现实对于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强烈需要,以及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制度优势两个角度,阐释在民事纠纷中广泛引入警察权的必要性,以便为完善立法提供依据。 关键词 警察执法 民事纠纷 必要性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吴道霞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编号:12BFX064)的前期阶段性基础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吴道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旭,公安...
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总结(用于教师资格证考试及教师招聘)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和意义.doc 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和意义 摘 要 关于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化解民事纠纷,本文通过社会现实对于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强烈需要,以及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制度优势两个角度,阐释在民事纠纷中广泛引入警察权的必要性,以便为完善立法提供依据。 关键词 警察执法 民事纠纷 必要性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吴道霞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警察执法化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研究》(编号:12BFX064)的前期阶段性基础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吴道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王旭,公安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03-02 我国历来重视公安机关处理社会纠纷,但是由公安机关出面处理的纠纷多数集中于治安、刑事领域。公安机关调处民事纠纷的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警务实践中都相对较少,而近些年来,民事纠纷在实务中一直呈上升的态势,而面对这些民事纠纷,如果公安机关束手不管,就会降低警察在百姓中的形象,警察化解民事纠纷显得极为重要。 一、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立法现状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而言,警察执法过程中可以化解民事纠纷的依 据主要散见于以下几个条款之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章“义务和纪律”中,第21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的明确要求,应当给予帮助”。(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与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公安机关实践中普遍运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本源而制定的《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对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问题作了若干规定。《程序规定》第10章第145条-151条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调解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学界关于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争议 关于警察执法是否应当化解民事纠纷,学界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主张者有之,反对者亦存在。反对者则认为:(1)警察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化解民事纠纷有悖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2)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民事纠纷作为一种非治安案件,而且由于公安人员的个人能力、经验的差异,难免会造成警察处理民事纠纷的标准的不一致。(3)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仍然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会造成警察执法混乱。(4)让公安机关化解事无巨细的民事纠纷,会导致公安机关所接受的任务过于繁重。 三、警察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与意义 我们认为,民事纠纷中应当引入警察权,警察调解民事纠纷必要而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现实需要 公安机关对于民事纠纷的化解,是我国社会现状的强烈要求。现阶段,我国民事纠纷领域的现状:(1)从量的角度讲,民事纠纷大大增加。由于社会结构转型,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生活方式与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公民法律意识又普遍增强,社会生活节奏日益加快,民事纠纷的数量日益增长。所以民事纠纷的解决要求具有很高的效率。(2)从质的角度讲,民事纠纷与治安、刑事等纠纷竞合现象普遍。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元,实践中,民事纠纷往往不是以单独的一种方式发生,而是交织着治安、刑事等案件一同出现。案件的性质日益复杂,法律责任的竞合也日益普遍。比如一些看似平常的邻里纠纷,也可能同时蕴含着治安和民事的因素,最常见的要数不计其数的轻微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责任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之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的问题就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如果公安机关只管前者,不管后者,显然不尽合理,不但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迟延了纠纷的解决,而且实践中也会增加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况且,对于一些性质更为复杂的纠纷,普通公民更是难以清晰地界定出各种纠纷的边界,所能做的只是把各种交织在一起的纠纷,统一的交给专业的处理机关,所以没有必要将民事纠纷机械的从公安机关处理的社会纠纷中单独剥离。(3)从发展的角度讲,很多民事纠纷具有很高的升级可能,不及时处理可能会迅速向治安、刑事案件转化。很多严重的社会案件起初危害性都很小,属于民事纠纷的 范畴,但是因为未及时得到化解,使得矛盾升级,酿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危及社会的稳定和谐,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成本,所以及时处理民事纠纷,防患于未然,无疑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公安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优势 公安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优势体现在:(1)公安机关调处民事纠纷相对于民间调解而言,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的优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化解包罗万象的民事纠纷,是有现行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前所述,其法定的处理权限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程序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于法是有依据的,同时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赋予了公安机关一定的调查权和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调处民事纠纷时所需要的专业判断以及查证事实的相关业务的要求,广大的公安干警在长期的一线实战中往往锻炼出了很强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素质,让他们化解民事纠纷,无疑有助于更高效的解决民事纠纷。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相对于民间调解居中主持的第三人而言,无疑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一般而言,第三人的权威性越高,纠纷解决的效果也就相应的越好,矛盾得以化解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唯有此,警察才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来应对各式各样的民事纠纷。(2)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快速、高效、直接。作为现代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拥有大量社会管理职能,公安机关势必更加注重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包括民事纠纷在内的很多社会纠纷,理应由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来面对。在长期的警务实践中,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他们更容易从与老百姓的互动联系中得到更为 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公安机关面对多种性质交织的复杂的社会纠纷,在处理治安、刑事部分的过程中,对于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已经同时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和认识,公安机关直接化解民事纠纷,就省去了移交其他部门时的需要重新了解和重新调查的过程,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大大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在这一点上,公安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相比,更体现的淋漓尽致,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当事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换言之,民事诉讼的确是处理民事纠纷一个法定途径,但其相对于警察代表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化解到民事纠纷中的调处方式而言,实在显得处理成本太高,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社会资源消耗过大,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的迅速高效地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利益损失者的损失也难以及时的得到弥补,其情绪无法得到迅速的恢复,继而社会矛盾难以得到及时化解,从而有可能致使矛盾进一步升级,普通的民事纠纷会演变为恶性的违法犯罪事件,影响到社会控制的效果。(3)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很高的认可度。长久以来,人民群众在内心深处对于公安机关已经形成一种深深的信任感,继而成为一种牢固的依赖感,在面对自己无力解决的纠纷时,第一反应往往是“找警察”,这就使得,在人民群众对于处理结果的接受程度上,公安机关以警察权对民事纠纷予以处理所得到的结果显然要略胜一筹,相比之下,其他的纠纷处理机构,比如仲裁机构,虽然具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但毕竟仍属于民间机构,其权威 性仍然不足以与代表政府,拥有大量公权力资源的公安机关相提并论,况且进一步讲,公安机关面对民事纠纷时的反应速率也要远高于仲裁的启动速率,尤其在各种复杂纠纷频发的当今社会,仲裁的反应速率就显得过于迟缓了,这一点无形中也影响了仲裁机构的调处纠纷的可接受程度。(4)很多社会弱势群体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实在是难以企及,唯有望之兴叹的感慨,这其实就造成了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他们的利益的保护更需要公安机关对于民事纠纷迅速及时的化解。很多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标的成本远不及将纠纷付诸于诉讼的成本,一般的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局面,常常宁肯放弃主张自己的权益也不会将自己投入漫长昂贵的诉讼中,这就难免形成了大量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局面,因而,警察积极公正的化解民事纠纷中对于收入有限的普通民众而言,无疑也是一个福音。(5)警察化解民事纠纷可以对纠纷的发生发展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在以前的调研中,笔者发现,在一些纠纷中,有些当事人常常自恃纠纷中的平等主体,而没有可以直接拘束自己行为的行政力量的存在,因而对于利益的追求没有低价,继而也给纠纷的调处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他们在调解协商的过程中常常漫天要价,致使很多的本有希望调解成功的案件最终难免无疾而终的命运。更何况,很多的纠纷,常常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无理取闹而造成的,比如现实中常见的医闹现象就是很典型的例子,诚然,在医患关系中,大多数的患者是本分善良的,但是,也难免存在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打着患者受害人的名义,欲通过一些极端的,最大限度的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他们常常仗着医院没有行政执法权,又不希望纠纷扩大升级的心态,对医院漫天要价,甚至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业的医闹大军,冲击医院正常 的就诊看病的环境,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破坏医院本应安静的氛围,损害其他守法善良的患者的利益,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警察权的化解,来抑制这样的不法行为,打击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的嚣张气焰。现实中,有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向医院派驻工作人员,以便及时化解激烈的医患纠纷,震慑一小撮居心不良的专业医闹们。比如湖北某地就让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三级甲等医院的副院长,还有的甚至将公安机关的民警直接挂职到医院里,以便更及时高效的处理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 通过以上,不难得出结论,公安机关化解民事纠纷能够有效及时防止民事纠纷继续升级。对于协调社会,经济利益关系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换言之,公安机关更加积极主动地化解民事纠纷,既是公安机关的自身属性使然,也是社会现实对于公安机关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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