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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 “法”在古代汉语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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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 “法”在古代汉语中是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 “法”在古代汉语中是 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 “法”在古代汉语中是“”,据我国最早的辞书《说文解字》释义:“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去”。由此可见,从法的词源看,它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律”字,据《说文解字》释义:“律,均布也”。清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均布也”。也就是说,“律”字含有提供模式,纠偏止邪,使之平均齐一、统一之意。 我国古代,一直把“法”和“律”当作同义,并单...
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 “法”在古代汉语中是
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 “法”在古代汉语中是 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 “法”在古代汉语中是“”,据我国最早的辞《说文解字》释义:“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去”。由此可见,从法的词源看,它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律”字,据《说文解字》释义:“律,均布也”。清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均布也”。也就是说,“律”字含有提供模式,纠偏止邪,使之平均齐一、统一之意。 我国古代,一直把“法”和“律”当作同义,并单独使用,大汉律、大清律。一直到19世界末20世纪初,“法律”一词才被连用。在现代汉语种,法律一词通常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狭义: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一以上的法律。广义:是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我们大多从广义上使用“法律”一词,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一般而言,把广义的法律称之为法,而将狭义的法律仍称为法律。在英语中,“法”与“法律”两个术语无明显的区别,都用“LAW”表述。英美法学家也认为这是英文的一个缺陷,他们在使用时,或直接使用“JUS”一词来表达“法”以区别于“LAW”(法律),或者用“THE LAW”来表示“法”,而用“A LAW”或“LAWS”来表示一个个的法律。 一、法的基本特征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社会意识形态)。法与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国家、政策、道德、宗教)相比较,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行为规范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即规定人们如何作用于自然界、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但其规定是严格、具体、明确的。作为法的规范性特性,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许这样行为,对何种行为给与保护或奖励,对何种行为给与制裁等,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定出一定的模式。法的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并非具体的人或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反复使用,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在同样情况下反复适用。法的可预测性(),通过法可能预见国家对自己和对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的规范性和概括性表明,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或法所界定的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没有任何一种行为规范具有像法那样的普遍约束力,一国的法在该国领域内,不仅约束被统治阶级,也约束统治阶级的成员,任何人都必须同样遵循。“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创制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制定的法一般为成文法。原先没有某种行为规则,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认可,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着、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规范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一般为习惯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征。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能力、资格或利益。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当权力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或者当义务承担者拒不履行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保证权利的实现或义务的履行。其他社会规范,有的也有权利义务,但并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赡养老人、抚养子女,“110”接到报警不出警。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社会规范都依赖于某种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但只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即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法就不可能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得到实施,它只会成为一纸空文。任何一种社会历史类型的法都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保证其实施,只是其强制力的性质、目的和基础不同而已。 二、法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众说纷纭。我国夏、商、西周统治者宣扬“代天行罚(法)”,说成是天的意志。春秋战国时期,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反对人为的法,崇尚自然的法本质观。管仲作为法家的先驱人物,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也十分强调法的作用和法的规范性,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分析了法的本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深刻指出:“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进一步指出,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抛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更为明确地指出:“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从这一系列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概括为: 1、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社会上层建筑。所谓意志,是指人们的一种愿望和要求,是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作为一种主观范畴,意志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并掌握国家权力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表现为法,是通过一定的个人或国家机关实现的,即由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个人或国家机关来实现的。但是,并非一般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只有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也就是只有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2、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要真正认识法的本质,必须深入认识决定统治阶级意志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人们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对法的性质和内容起直接的决定作用。任何统治阶级的法都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唯物论,辩证唯物主义,存在决定意识。不能忽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如政治、民族传统、科技等因素对统治阶级意志的影响。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相同或和相似的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或法律制度之间有时会出现相当大的差异。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性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一定义,反映了法的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认识成果。 三、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 1、习惯是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在原始社会,生产工具极其简陋,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在大自然面前,人们只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一定的群体,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采集或渔猎,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 氏族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没有法律规范。氏族组织的权威系统是由氏族议事会和氏族首领构成的。氏族议事会由全体氏族成员组成,是最高的议事机关。一切重大的事物都是由全体氏族成员参加的议事会决定,不存在专门管理社会的特殊的暴力权力和机构。氏族的领导由氏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他不脱离生产,和其他氏族成员一样,没有任何特权。在氏族成员中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习惯。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演化和世代相传的,从而成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习惯。恩格斯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问,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这说明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2、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出现而产生的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大分工,每个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个体劳动取代了集体劳动。个体生产不仅能够比原先的共同劳动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而且还出现剩余产品,这就为私有制和人剥削人现象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前提。于是集体劳动开始向个体劳动过度,生产资料公有制转变为生产资料私有制,产品由公有财产逐渐转变为私有财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产品的增多,又促使交换得到发展。交换的扩大,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财产私有制度。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促使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原来的氏族首领,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把更多的产品占为己有,使自己变成富有者。少数富有者通过高利贷方式剥削别人,把更多的生产资料集中到自己手中,于是阶级便产生了。那些 富有者称为最初的奴隶主阶级,大批的战俘、自由民或穷人、债务人称为奴隶。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对立,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随着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的产生以及原始社会的解体,原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已经无能为力了,由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加以代替已经不可避免。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需要建立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还需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法律,用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确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国家和法律的产生。 列宁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由此可见,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和阶级根源(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法的起源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它是与国家同步产生的,是有着与宗教、道德规范从融合到分化的过程。在其漫长的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个别调整阶段、规范调整阶段、习惯法调整阶段,最后发展到成文法调整阶段。法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即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人类社会的法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有着源流的关系。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虽然存在着继承关系,但两者又存在许多区别: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原始社会习惯是氏族成员的行为规则,不具有阶级性;法是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的,原始社会的习惯主要靠人们的内心信念、氏族首领的威信来实现;法有权利义务的区分,原始社会的习惯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法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为界限,而原始社会的习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建立社会秩序,其调整范围以血缘关系为界。 四、法的分类与法系 法的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 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别和调整方法,可以区别为不同的部门法。依据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系的划分标准主要是依法律的历史传统进行的,同时也兼顾其他的一些标准,比如法律渊源、意识形态等等标准,法系划分标准是综合的,而不应当是单一的。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法、德是典型代表。旧中国国民党政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属于大陆法系。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首先产生于英国,后 扩大到曾是其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通法系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发展起来的,存在着两大支系,即英国法和美国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有明显的差别。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人民性: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确立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对人民有利的社会秩序,因而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2、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作用。规范性:特殊的行为规范,可以做、不可以做,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中有重要作用。社会性:就内容而言,有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经济、政治、科教等方面的内容,充分发挥着各方面的管理作用。 3、是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科学性: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法所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与剥削阶级的法相比,从本质上和整体上讲,应该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致的。公正性:法所反映的不同的公正观和价值观。社会主义法的公正性,是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公正性。法律废除了各种形式的特权,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民享有可靠而又真实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公正的。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平等地享有权力,也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力的现象。 5、是国家强制性与人民的自觉守法性的统一。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的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法的实施也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它是多数人对少数人、广大人民对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社会主义法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一般也能为他们遵守。 6、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涵义和分类。作用—影响,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由规范性引申而来,按其对不同主体的不同影响,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指引作用:对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引领的功能。允许人们可以或自行决定这样行为,从而保护和鼓励人们从事法律允许的行为。法律确定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禁 止这样行为的义务。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职权性的引导,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这种职权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否则就是渎职行为。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效用。专门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如法院及其法官、仲裁机构及其仲裁人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为人们行为所做的裁决或决定。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预见估计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如一个打算签合同的人,应该事先知道法律关于合同有那些规定,签订合同后会有什么样的约束力和法律后果。 2、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前者:运用法律,保障经济、政治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还要处理本阶级的内部关系,如处理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整本阶级及其同盟者的关系等等(多方合作)。后者: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等方面的作用,调整社会的公共事务,如环境保护法、交通管理法等等。《山村的变化,法律是怎样发挥作用的,》今日说法案例。 (二)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 1、社会主义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非公有制,(私产入宪),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贫富分化,看得见的手,经济法、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纳税人国内国外、农民) 2、社会主义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人民当家作主,享有权利,调节内部纠纷、婚姻纠纷、房屋、继承等等,婚姻法、民法。对敌对势力的专政。弊端: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特权现象,加强法制,依法治国。 3、社会主义法在科技教育文化方面的作用:“科教兴国”战略—法律地位,鼓励科技发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成果的合理使用与推广。消极后果:污染环境、生态破坏、自然资源的枯竭,国际合作,教育发展。(印度毒气) 4、社会主义法在对外方面的作用: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华提案,经济、技术和文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出外留学。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和阶段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狭义和广义。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特点: 1、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国家机关实施其职能的活动。有法的创制权,无权立法的机关根本不能立法。 2、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也不能随便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渔船、罚款)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三)法律制定的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征求意见等等。 确定阶段:法律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讨论、表决、公布。案例:《两会特别报道》立法程序中最关键的阶段是哪个,今日说法。 完善阶段:对已经公布法律的修改、增删等。 我国法的创制程序:(1) 提出法律议案(2) 审议法律草案(3) 通过法律草案(4) 公布法律 。 二、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停止了生产,就不能生存,也不能发展,而生产的发展变化始终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开始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等等,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归根到底都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 发展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经济是基础,解决中国的所有问题,归根到底要靠经济的发展,国家的昌盛,人民的富裕,说到底是经济实力的问题;国际竞争,说到底也是经济实力的竞争。任何时代的国家竞争,都是以实力为基础的,一个国家没有一定的实力,不仅谈不上到国际舞台上去开展竞争,而且往往要被人家欺负。我国近代的历史和当今世界的现实都清楚说明,经济落后就会非常被动,就会受制于人,落后就会挨打,财大才能气粗(美国、日本)。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了,人民生活才能不断改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我们在国际上说话才更有分量。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坚持改革开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物质、精神)。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使人们可以多方了解时事,不再像以前那样闭塞,上网可以和世界各个角落的人交流,国际国内大事新闻一览无疑,不健康的坏的信息也会腐蚀人的头脑和心灵,这是该如何抵御哪,精神世界的问题只能从精神上来解决,需要加强法制建设,重要的方面要知法、懂法、守法。智力比知识重要,素质比能力重要,觉悟比素质重要。“网吧”游戏,不受任何的限制和处罚,暴力、金钱,道德、法制。 (二)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非公有制的地位,私产入宪。新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无论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关系都是非法的,为此,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新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防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禁止家庭暴力、虐待,以作为和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肉体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患病不予治疗等等行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家庭成员的遗弃: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对据不履行义务的人,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负担抚养费) 2、原则性与灵活性。一国两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国两制”邓小平。 3、维护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朝令夕改)和连续性(注意衔接)。一次不公 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后果更严重。 4、立法机关的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律专家的意见。 5、立足我国实际与借鉴人类法律文化成果相结合。 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 (一)法律规范 1、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一个国家若干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了该国的某一法律部门;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了该国的法律体系。 2、特点 3、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合同) 4、基本分类。按照法律规范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二)法律部门 (三)法律体系 (四)法律渊源:制定法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能与之抵触,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 2、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3、行政规范—国务院,关于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内制定和发布的,如国务院**号令 4、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限于在本地区使用。 6、地方政府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区地方 8、特别行政区的法。有专属的立法权,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但它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但不影响其生效。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10、国际条约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法律实施就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包括法的适用: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的遵守:守法。 法律实施的方式:法的遵守:又称为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既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文件,也包括遵守执法、司法机关所制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等。 案例分析: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则决定,从1996年,该校不招吸烟学生。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不良生活习惯,为保护公共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带头。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报纸转载。在此后1996年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1996年开始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学生。试分析上述做法是否正确, 影响我国法的实施的因素:1、法的质量2、法的适用者的素质3、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 二、法律适用 1、概念:广义的包括行政执法,狭义的仅指司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公民或组织的活动。 2、特点:主体:国家机关(行政、司法)及其工作人员,授权单位。法定程序:严格的,不能越权。具有国家强制性: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不能干涉或妨碍。一般要做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如颁布营业执照、下达判决书、签发逮捕证等 3、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制造冤假错案,适当赔偿,追究责任)。 案例分析: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王某是某省高校一年的研究生,某个星期天,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烧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务受损,对此学校行政科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他进行了1000元的处罚,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款,在学校未予理睬的情况下,王某准备到法院起诉。问学校的行为妥当吗, 三、法律关系 (一)概念、特点和种类。注意: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区别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中权利(力)的享有者或者义务的承担者。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律关系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必须是法律上确定的或者认可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1) 物:最大量的客体;(2) 行为;(3) 精神财富;(4) 各种合法权益注意: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这里要讲的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它包括:1、事件:客观性的法律事实。2、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注意:一个法律关系可能是由数个法律事实引起的,一个法律事实也可能产生数个法律关系。 四、法律解释 根据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五、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违法:广义上指一般违法和触犯刑律的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活动,狭义上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活动。 要件: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做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种类:根据性质和危害程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刑事违法:犯罪、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 民事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民不举,官不究。 行政违法:触犯行政法律,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违宪行为:特殊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在一般立法中的内容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国家领导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承担的强执行法律后果,前提和依据是违法行为的存在。有三个特点:法律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进行追究的,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法律制裁: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依法采取的具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相对应,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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