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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2018-09-17 3页 doc 13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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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 究 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是有限合伙人投人到有限合伙中的财产的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本人一般只投人有限合伙1%的资金,而且还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消极投资者,则投人约ss%的资金,一般法律会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且有限合伙人常常被限制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可以说是完全处于普通合伙人的控制之下,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
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究 有限合伙制度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研 究 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是有限合伙人投人到有限合伙中的财产的受托人,普通合伙人本人一般只投人有限合伙1%的资金,而且还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消极投资者,则投人约ss%的资金,一般法律会禁止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且有限合伙人常常被限制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有限合伙人投人的财产可以说是完全处于普通合伙人的控制之下,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以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法律就必须要求受信人—普通合伙人对受益人(或受托人)—有限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4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的有以下特点: 第一,仅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中规定。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该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可见我国对普通合伙人 的信义义务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区分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完全相同。 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将有限合伙制度中的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与普通合伙制度中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区分开来。lOCAlhOSt根据我们在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所承担的信义义务类似于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信义义务,但是在这两种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地位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起到促使他们积极从事合伙组织业务的主要作用。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更为彻底的分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管理控制有限合伙的权力,这些使得在有限合伙中通过信义义务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约束对于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人来说更为重要。一方的信赖和弱势地位是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信烬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那些把自己的事务委托给他人的人,委托的范围越大,信赖的程度就越高,委托人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就越弱,此时就需要法律加重受信人的责任。把对普通合伙中地位平等的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同样地照搬到有限合伙中被所有的有限合伙人信赖并受委托管理有限合伙财产的普通合伙人身上似乎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上应该通过规定更为严格的 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来保护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 第二,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不够全面。新《合伙企业法》中对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就只在该法的第三十二条中。该条主要规定了普通合伙人三个方面的信义义务:(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自我交易的禁止;(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首先,从所规定的信义义务的内容上来看,只对信义义务的一个方面即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对谨慎义务没有任何规定。其次,在对信义义务指向的对象来看,法律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却没有提及在有限合伙制度中对有限合伙人所负有的信义义务。最后,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法律上的信义义务是基于其所享有的支配控制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财产的权利,那么当普通合伙人在某些方面不享有这一支配和控制权利时是否应该让其不再承担这一义务呢? 笔者认为:首先,法律上应该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应承担谨慎义务。谨慎义务要求普通合伙人在从事合伙事务的管理活动时,负有一个合理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所负有的谨慎和注意,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读职或故意违法。其次,作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最后,在以下情形中普通合伙人不承担 信义义务:(1)普通合伙人没有得到在特定事项中代理有限合伙行事的 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普通合伙人 没有获得授权;(2)普通合伙人没有或很少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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