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条例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
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
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
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
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
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
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
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
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
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
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
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
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
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
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
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
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
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
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
1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
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
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
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
定额标准报销。
3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
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
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
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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