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珍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
办非企业根据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珍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为社区学龄前儿童提供学前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意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径贝村同富楼B栋。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章程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易高级
刘汉洲
刘国庆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长。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75万元,出资者 易高级出资25万
刘汉洲出资25万
刘国庆出资25万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幼儿园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2)幼儿园建筑面积
1500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地面积500平方米。 (二)办学形式:报名对象为3----6岁学龄儿童,学习期限为六周岁,采
用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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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
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组成,易高级董事长,刘国庆、刘汉洲、刘
菊玉、叶解金为董事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
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
;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
;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
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
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全体
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
须载明授权范园。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
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
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
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易高级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
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幼儿园的出资情况如下:
(1)易高级出资额为人民币25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2)刘国庆出资额为人民币25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3)刘汉洲出资额为人民币25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
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
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
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
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
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
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
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
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
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
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
红。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
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
置、更新等。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
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
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
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1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董事会成员签名:易高级、刘汉洲、刘国庆、刘菊玉、叶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