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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可编辑)

2017-10-15 30页 doc 66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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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可编辑)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可编辑)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姓名:邓卓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龚赛红 20100618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摘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一种民事救济制度。该制 度在美国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被广泛地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在惩罚 严重的侵权行为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 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基于此,笔者展开对美国侵权法惩罚...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可编辑)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研究(可编辑)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 北京化工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姓名:邓卓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龚赛红 20100618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摘要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一种民事救济制度。该制 度在美国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被广泛地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在惩罚 严重的侵权行为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 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基于此,笔者展开对美国侵权法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的研究。该研究涉及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在美国侵权法视角 下,第一,何谓惩罚性损害赔偿;第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存在的理由; 第三,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类型;第四,适用惩罚性损害 赔偿时,如何确定适当的数额。 本文即围绕这些基本的问题展开研究,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主要研究了惩罚性 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本章立足于美国的司法判例和理论研 究,主要介绍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定义,其特征;本 章还将对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返还性、加重性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辨 析,进一步明晰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获得进一 步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研究。本章对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论述,指出此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和威 吓。得出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还尝试从经济北京化 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学的角度引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理论和汉德公式对该制度进行分 析,从经济学角度印证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社会功能,即一方面通过 提高潜在侵害人的行为成本以达到事先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另 一方面通过提高受害人的行为收益,激励受害人提起诉讼,达到加强 法律威慑功能的目的。 第三章为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本章结 合判例介绍了美国侵权法中该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尤其是其历史沿革 过程中经历的世纪存废之争与世纪改革浪潮,以期从 历史的角度对美国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把 握。经过上世纪年代的改革浪潮,美国在立法及司法上均开始采 取相应的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作出限制。 第四章为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作为本文写 作的重点,本章主要解构美国侵权法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其构 成要件与数额量定为两大要素来解读该制度,就相关细节展开详细论 证;得出该制度适用于哪些侵权行为类型。 第五章为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章 立足于我国目前立法不够完善、侵权形式复杂多样、传统民事责任制 度救济不足等现实国情,从法律和政策的层面分析我国侵权法适度引 入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的必要性,提出未来我国侵权法中施加惩罚性 损害赔偿的类型和标准等具体的立法建议。 威吓 关键词:美国侵权法侵权行为 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 摘要 ;, . ., . ?: ; ;; . , :. , , .,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 ., . . , . .., .:, ,, 北京化工大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 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 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 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 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堡叠望 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北京化工大学有关保留和使用学位论文 的规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问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北 京化工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 件和磁盘,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 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 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范围,在必解密后适用 本授权书。非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不属于保密范围,适用本授 权书。 作者签名:一墨坠喜 日期:拙矗缯幽 导师签名:型丕终绪论 绪论 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包括:本课题的选题缘由、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 以及本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首先,谈一下本文的选题缘由。 美国侵权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自其产生距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随 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非但没有衰落,反而在各种质 疑和争议声中茁壮生长,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众多的判例。究其原因,是 因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契合了私法的发展趋势,弥补了传统民事责任制度的不 足,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遏止侵权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度以其特有的惩罚及威慑功能在遏止各类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其优点已被美国司法实践所印证。 侵权行为法作为构筑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安全结构的基础性安排,具有重 大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侵权活 动的发生日益严重,恶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已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而我国的 侵权救济制度是以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为主要的救济方式,其在补偿受害人的损 失、遏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等方面的缺陷已同渐明显。因此,需要在我国侵权行为 法中适度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弥补单纯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在这种大背景下,使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上有了借 鉴、学习的基础和被接纳的可能性。美国是当今世界上该制度最为发达、适用最 为广泛、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通过对其学习和研究,借鉴吸收其经验,不仅有 利于丰富我国的民法理论,为有关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而且具有 深刻的实践性意义。 第二,谈一下本文的研究意义。 从理论角度看,一个好的侵权行为法律制度不仅能够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及 时、充分的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而且应该能够最大限度的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要抑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法的制度设计就不能只关注被动的受 害人,而应该同时关注在侵权行为中居于主动地位的侵权行为人,关注社会的、 国家的利益。时代的发展和现实的变化促使侵权法有必要以一种更为积极的方式 进行自身调整,以积极预防的理念取代事后救济的传统思维,使受害入得到更有 力、更全面的保护。 从现实角度看,新型侵权行为大量产生,原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已经远远不 足以起到预防和威慑违法行为的作用;维权成本过高,不足以调动广大受害者维 权的积极性;加入以后,我国消费者的利益遭到来自国外贸易和法律的不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平等待遇等诸多现实问题急需我们弥补这方面制度的缺位。惩罚性损害赔偿无疑 是众多法律制度中一项既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又符合现实社会需求的制度措施。 由此,本文对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中适用进行研究。 第三,谈一下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十七至十八世纪,美国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用于弥补人们的精神痛 苦;十九世纪中叶,惩罚性损害赔偿被大多数法院所广泛采纳;二十世纪以来,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开始更多的适用于各类侵权案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出现 赔偿数量大幅度增加、高额赔偿不断涌现、适用范围不断拓宽的趋势。尽管美国 为判例法国家,但立法方面仍然不乏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美国侵权行 为法重述第二次》、《惩罚性损害赔偿示范法》、《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案》、 《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条文。 最初,美国法学界关于侵权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讨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 民事责任是否允许存在惩罚、遏制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违反正 当程序问题;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影响经济自由与发展;惩罚性损害赔 偿对于受害者而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该制度的讨论也从制 度的正当性理论分析拓展到实际应用中的政策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惩罚性损害赔偿应适用于侵权领域的必要限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的确 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分配;保障惩罚性损害赔偿合理适用的措施等问 题。 在国内,理论上我国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有三种观点:肯定说、折中 说、否定说。肯定说直接呼吁在民法典中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折中说主张在一 定范围内引入惩罚性赔偿,但反对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民法典中;否定说则是截然 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并进行了一些论证和研究,引起了学界的重视。但至今尚未有学者系统全面的以 美国侵权法为视角来研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最后,谈一下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 献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方法。 .文献分析法 在了解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美国法律与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 与未来趋势、争议各方所持的立场与态度等方面,本文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 笔者将搜集到的与之相关的的论著、研究、期刊论文、以及电子文章等文献 加以整理、研读并求证取舍,以此来坚实本论文的研究。历史研究法 关于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规定有其发展起源及立法沿革,故 绪论 本论文采取“历史研究法”,就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发展及立法沿革加 以整理介绍,以收鉴往知来之效。 .案例分析法 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就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中的经典案例,美国侵权法领 域中发生的著名判例可以对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提供丰富的启示。 本文的研究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主要的方面:第一,从概念、性质、 功能等方面界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旨在获得研究的基础理论平台;第二,从该制 度的功能这一角度探寻“为什么需要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的答案,力图多 角度证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三,追溯美国侵权法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的历史,并勾勒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当代面貌,旨在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 的演变历史,发现其是如何产生的并了解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当代美国的发展态 势;第四,考察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比较分析其利弊,旨 在获得一个全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结构;第五,考察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立法现状,讨论我国适度引入性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建议在引入时依 据国情适当修正制度结构中的具体适用规则,并采纳渐进式的引入路径。 第一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 第一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 .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定义 由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被明确地写进美国的相关制 定法之前,是由不同的法官在各自审理的特定案件的判决中,使用不同的词汇加 以表达的。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众多不同的用语。由 于这些用语分别出现在惩罚性损害赔偿于美国侵权法上发展的不同时期,使 得它 们各自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因此相应地其在内涵上也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 别。 纵观美国相关的判决文献和学术著作,历史上曾出现的意指惩罚性损害赔偿 的用语大致可总结如下: 处罚的损害赔偿、 额外的损害赔偿、 加重的损害赔偿、 充分的损害赔偿、 想象的损害赔偿、 假设的损害赔偿、 投机的损害赔偿、 额 外的损害赔偿、刑罚的损害赔偿以及三倍 的损害赔偿等【】。 该制度发展到现在,目前意指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用语多使用 惩罚性损害赔偿,有时也用惩戒性损害赔偿。 学界通说认为二者为同义词,其所指内涵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学者大都主张 统一 使用 。而且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 与 也是通用的,均表示“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即指超过补偿以外的损 害赔偿。此外,有时还使用 报复性赔偿一词。 美国学界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定义也有诸多表述,目前尚没有关于惩罚性损 害赔偿统一的通说定义。下面列举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有的学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金钱性损害赔偿的一种,是通过民 事诉讼程序给予原告的赔偿性损害赔偿 之外的一种金 钱性损害赔偿,其目的是惩罚被告对原告所施加的过分的侵害。 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节则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 补偿性损害赔偿 或名义上的赔偿 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 给予的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 做出。在评估惩罚性损害赔偿 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 的数额时,事实裁定人可以适当考虑被告行为的性质、被告所造成或意欲造成的 原告所受损害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被告的财产数额”。【即在补偿性损害赔偿或 者名义性损害赔偿之外用以惩罚做出极端恶劣行为的人,并警告将来可能做出此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种类似行为的人的一种金钱性质的损害赔偿。 三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为: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 具有严重的暴力、压、恶意或欺诈性质、 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且恶劣的 行为时,法院判 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即为惩罚性损害赔偿。 四.将惩罚性损害赔偿表述为:“法院 判决某人承担因特定的恶意或故意方式而致人受损的金钱,这笔钱同实际损失并 无关联,它的目的是作为警告并以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五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年制定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将惩罚 性损害赔偿定义为:“给予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判给原告一 笔金钱赔偿,目的只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 《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条规定,当被告具有肆意、欺诈或恶劣 明示的或默示的犯意时,除了实际损害,原告还可以要求具有示范作用和惩 罚被告所需的赔偿。, 可以看出,虽然上述每种定义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侧重于侵权人的主 观过错,有的侧重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有的侧重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预 防功能??各有侧重地揭示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内涵,但是基本上都肯定了惩罚 性损害赔偿是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而由法院施加给被告即加害人的区别于 补偿性损害赔偿之外的一种赔偿制度,承认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 并行的一种民事责任体系。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问题是该制度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也是影响惩罚 性损害赔偿存在和发展的最主要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性质, 是认识该制度的核心问题。 从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名称本身就可以看出,对其定性存在比较大的难度。 惩罚,是对加害人极其恶劣地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否定 和处罚,一般是通过刑事或者行政法律来实现。而赔偿,则是指对遭受不法行为 侵害的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完全的弥补,使受害人的权利或者利益回复到其 未遭到不法侵害之前的状况,一般是通过民事法律来实现的。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八’ .. ....: :“ ”锄 ,,..“ ”// . ? 第一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 这一名称却将上述两个在现有法律架构之内本来不应有交集的词语、将两种原本 并不相容的法律目标结合到了一起。那么,惩罚性损害赔偿究竟是更接近刑事惩 罚措施还是更倾向于民事救济措施呢 由上文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的分析可以得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本质目的 并非在于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其根本目的在于惩罚加害人的恶性不法行 为, 同时通过惩罚的震慑作用达到阻遏不法行为的实施者以及其他人在此之后为相 同或者类似的不法行为。在此意义上,它与刑事或行政制裁措施有着同样的惩罚 与阻遏再犯发生的特质。可见,惩罚性损害赔偿已经突破了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对 损害的填补性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类似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制裁功 能,以惩罚性的赔偿作为手段,将刑法的惩罚和威慑功能引入了侵权行为法。在 的性 这个意义上,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了“准刑罚”. 质,这使得它“介于刑事法律和侵权法之间,既沟通了刑事法与侵权法,也分 隔了刑事法与侵权法。刚 虽然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准刑罚的性质,但其与刑罚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首先,适用领域不同。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于民事领域中平等的主体之间发 生的严重民事违法行为;而刑罚只适用于刑事领域的犯罪行为。 其次,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当加害人的恶性不法行为致受害人损害时,惩 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必须由受害人发动民事诉讼自行主张,依据该诉讼判决请 求法院执行,法院不得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即“不告不理”;当一个行为因违 反 刑法而构成犯罪时,由国家代表公共大众,依据刑事诉讼程序侦察、起诉,最终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定罪并课以相应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适用诸如:超越合理怀 疑的证明标准、不得因同一行为重复受罚的原则,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 翻 第三,受害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提起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受害 人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人仅为告诉人或证人。 第四,结果不同。惩罚性损害赔偿关心受害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而刑罚并不 关心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仅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和安慰。如果法院最终判 定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该赔偿金归受害人个人所有;而刑事罚金则收归国库。 因此,从外观上看,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过程和结果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 相似。而上文分析到,具有“准刑罚”性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本质目的在于惩 罚不法行为人同时阻遏再犯,这又使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损 害的目的,其功能也不符合民事赔偿与刑事惩罚的基本理论体系划分。它是一种 融合了民法与刑法的功能的特殊的民法领域内的救济措施。 虽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惩罚和救济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内容,但民事责任才是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其最根本的性质,可以肯定的是,它是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由于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及各自规范目的的不同,往往使得刑事责任与民事 责任之间会存在一个“空白地带”??那些非社会所容忍且恶性重大的不法行为, 可能因不构成刑事责任而无法被国家刑事程序诉追。虽然其构成民事责任,但却 无法完全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或者无法使受害人的权益回复到未受侵害之前的状 态,且该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不法行为人而言多又无关痛痒,抑或是不法行为人 在不法行为中获取的利益远超过其所应负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因此,这一“空白 地带”的存在,客观上为该类不法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不仅损及法律的威严, 而且不利于对该类损害事件发生的制裁与遏制。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便在存在 这种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空白地带中得以生存和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如美国这样的普通法系国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其 实际需要应运而生的,由于划分公私法的理论传统在美国没有留下深刻的印 记, 同时美国法始终奉行以权利为中心的救济方法设计原则,因其实用主义的哲学 思想的关系,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性质的争议并未影响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 一项权利救济制度的存在和运作,也不足以阻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美国法上 的迅速发展。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除了追求法律体系的完美性之外,保障基本 权利和维持基本公共生活秩序才是法律规范更本质的价值追求,我们显然不应本 末倒置。 .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 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首先应当肯定它是一种民事责任。既然惩罚性 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它就应当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而作为与补偿性 赔偿相对应的,具有更强的惩戒性和预防性的民事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又 具有其独有的特征。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性 美国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惩罚性损害赔 偿只适用于存在司法判例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其并不适用 于一切侵权行为领域【】;第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 由法律法规对其最高数额作出限制,并排除当事人的自行约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必须坚持法定原则。这是因为,在一些特殊的 侵权行为,尤其是在主观恶意较大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社会后果严重的不法行为 即一旦有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这是第一位的原则,而关于这些救济手段的法 律性质则只属于次一级考虑凶素。 第一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 的情况下,即需要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民 事责任,具有强烈的惩罚性,一旦做出相应的判决,势必会对加害人和受害人双 方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法律上若不严格限定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在实践中将会 出现随意适用该赔偿原则的情形,如果法官和陪审团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 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任意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就会侵犯加害人的 权益,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二依附性 依据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种非损害的赔偿,不能单独作 为诉因来请求。受害人若要提起诉讼,还必须具有受到损害这一诉因。这是提 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前提。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存在 可以获得普通法上补偿的损害,那么他所取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就属于意外横财。 由于惩罚性损害赔偿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原告在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时, 必须基于同一实际损害一并请求补偿性损害赔偿。 美国侵权法亦是如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并无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 性赔偿,即惩罚性损害赔偿以补偿性赔偿的适用为前提条件??无损害则无赔 偿,更无惩罚性损害赔偿。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之后,如果不先提出补偿性赔偿的 请求,直接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那么法院将不予裁决,惩罚性损害赔偿 也将无法实现。而且只有当补偿性赔偿不足以惩罚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并以此来 阻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时,才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 口 匕。 可见,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不包括补偿性赔偿在内,其仅指由法 院判决的超出实际损失的具有惩罚性质的那部分。在实践中,美国陪审团对案件 作出损害赔偿总额的裁决时,会一并说明其中哪一部分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哪一 部分是补偿性损害赔偿。如.. ..案。该案中,作为 建筑商的被告为原告建造房屋,该房屋的一面墙里存在湿气,导致房屋无法正常 使用。陪审团最终裁决给予原告.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和,.美元 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三惩罚性 惩罚性是惩罚性损害赔偿最重要的特征,这也是它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主 要区别。补偿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侧重于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补偿,使受 害人的权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补偿性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必须与受害人遭 法官在给陪审团裁决惩罚性损害赔偿时的指示中说惩罚性损害赔偿应该和实际损害之间有一个合理的关 系,但他们一贯倾向于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之问存在数字比率关系,这样,当一个过分 惊人的行为造成了最小限度的町以补偿的损害时,给予较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就比给予实质上的补偿性 损害赔偿要正当和合理。 .., ...,.. ,.. ..,..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受损失的实际范围和大小保持一致,有损失才有赔偿,无损失则无赔偿。惩罚性 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它所注重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所达到 的惩戒和遏制的效果,而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痛苦与损失。惩罚性损害赔偿虽然 也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的前提,但赔偿数额并不以实际损害为限,甚至大 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即使在实际损害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它的目的和功能也 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不法行为。 四注重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补偿性民事责任,主要看其行为是否在客观上 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并无太大影响。而惩罚 性损害赔偿制度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其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基 础,不法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受害人主张该赔偿的一个前提条件。此时,行为 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相对次要,即使需要考察实际后果,其主要目的也仅仅 是为了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只有当加害入主观过错甚为严重,尤其是动 机恶劣并具有反社会性和德道上的可归责性时,才可以适用此种赔偿,以表明法 律对严重主观过错的否定评价。 五数额的不确定性 补偿性赔偿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限,造成的损害和给予的赔偿的范围大致 相当。而惩罚性损害赔偿虽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但其赔偿额却不以实际损害 为限,往往高出实际损害很多,两者并无固定联系,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因为, 在标准的确定上,要将足以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要求量化为具体的赔偿金额是 极其困难的。实践中,具体数额由法官指导陪审团根据一定的赔偿原则,综合考 虑多种因素后酌情确定的。在美国,各州的立法与国会的法案中,对于惩罚性损 害赔偿的限制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立其与补偿性赔偿的比例,另一种是对 赔偿的上限加以限制【】。这样做,使得赔偿金额可以被预测,能够降低法官裁量 的任意性。在美国,是不允许当事人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约定的。根据 相关判例可以看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逐年呈上升趋势,因此近年来,美国 采取了相应的的方式力求适当地限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 .美国侵权法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返还性、加重性损害赔偿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明晰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本节将对惩罚性损害赔 偿与返还性、加重性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辨析。如上文所述,惩罚性损害赔偿在 美国侵权法的判例发展过程中,曾经使用过返还性损害赔偿 和加重损害赔偿 这两个用语来表示惩罚性损害 第一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概述 赔偿。但三者在现行的美国法损害赔偿制度中分别代表者不同的意义,作为与惩 罚性损害赔偿相类似的制度,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这一部分对惩罚性损害赔偿 与其二者之间的关系分别加以阐述和分析。 .. 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返还性损害赔偿的关系 返还性损害赔偿 有时被称作“准惩罚性赔偿”,是 指原告从被告那里获得的,因其对原告做出的不法行为而受益的那部分赔偿,这 是一种旨在剥夺被告人非法所得的金钱赔偿责任,具有防止不当得利其的目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返还性损害赔偿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二者都具有防止被告从原 告那里不当得利的目的,但是二者也存在区别:首先,惩罚性损害赔偿关注的焦 点是被告行为之动机的不正当性,而返还性损害赔偿的基础是被告因对原告实施 了不法行为已经获得了实际的收入;其次,返还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与被告获 得的不法收入相当,二者具有对等性,而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被告获得的不法收入 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即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不以被告获得实际的收益为前提,被 告获得的实际收益只作为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所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 ..惩罚性损害赔偿与加重性损害赔偿的关系 所谓加重性损害赔偿,就是指在行为人的某种加害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伤 害时,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法院做出的物质损害赔偿之外的旨在补偿受害人精神 损害的那部分赔偿。虽然“加重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均是基于不法 行为人的错误行为而创设,并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二者的赔偿额都超 过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但两者还是存在区别的。 加重性损害赔偿就是在物质损失赔偿的基础上将赔偿额加重,以此赔偿原告 精神上的伤害,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情感,是一种补偿的性质,并 且原告有义务证明自己因为被告的行为受到精神伤害。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则是为 了在赔偿原告受害人的损失后对被告加害人进行惩罚和告诫,其目的是 在补偿性赔偿外,额外地向加害人要求支付一笔金额予受害人,为一种惩罚的性 质。由此可知,前者是对于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的补偿,以恢复或慰藉受害人, 体现了法的矫正功能;后者之目的在于惩罚和威吓,体现了法的评价功能和预防 功能。 由上述分析可知,如果不法行为人的错误行为性质恶劣且造成被害人精神上 的损害,但该行为又没有达到应受惩罚的程度,则应适用加重性损害赔偿;如 果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仅仅是被告的行为应当予以惩罚,但该行为并没有给原告带来精神损害,那么就 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不法行为人的错误行为既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 且又达到应受惩罚的程度,则可同时适用加重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 所以,加重性损害赔偿是一种针对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制度,具有附加数额 的补偿功能,同时又有些许惩罚的意味;而惩罚性损害赔偿则是更加倾向于惩罚 与威吓不法行为。 第二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第二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一项制度能够被接受并最终确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所体现的制度功能和 价值符合一国某一时期特定的经济、社会、法律甚至文化的要求。正如台湾学者 王泽鉴教授所认为的,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在其历史发展中迭经变迁,如赎罪、惩 罚、威吓、教育、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等,因时而异,因国而不同,反映着当时 社会经济状况和伦理道德观念。【】 最初,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 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裨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的恶意侵权行为不断出现,使得损害赔偿的补 偿功能愈加显得无能为力,因此产生并发展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并不是对原有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否定,而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 另外一项制度。 现今美国侵权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侵权行为人,通过 民事责任制度加以规范,借助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实践。此种足以改变民事损害赔 偿责任制度格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其自身独特的功能,印证了其存在的 正当性与必要性。 . 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之学说 在美国相关的法学文献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不同的学者基 于不同的观点提出了不尽相同的学说,但基本都认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呈现出 多元的价值功能。对其具有代表性的进行归纳,大致有如下几种意见: 一一般地,美国法院大多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界定为惩罚 与威吓,即惩罚被告所实施的严重性的侵权行为,通过对 被告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来给别人以告诫和警示; 二教授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应具有五种功能,即教育 、报复、威吓、补偿以及使私人协 :等五项功能,【】后,其又认为威吓功能可 助执法以强化法律执行 以作为惩罚的功能的予项,执行法律的功能则可置于威吓与补偿功能项下,因此,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可总结为惩罚与补偿两项【; 三教授则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惩罚、特别威吓 、一般威吓 、筹措诉讼资金节以节约由国家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呦等功能【习; 财政支出的诉讼成本 和补偿心灵痛苦 四教授则在对法院判决理由整理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惩罚性损害 赔偿具有七种功能,即惩罚被告、威吓被告使其不再为相同的不法行为、威吓其 它人使其不为相类似的不法行为、维持社会和平安宁、强化法律的执行、填补受 害人无法获偿的损害和支付原告律师的诉讼费用等功能【】,并说明该七项功能可概 括为惩罚与威吓二种功能弘】; 五此外,教授与教授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在 教授学说所包含的七项功能中概括成补偿、威吓以及报复等三种功能。【】他 们的观点也得到了教授的认同。【】 通过上文对美国学界文献中不同学说的研究观察后,可以发现,虽然学者们 使用了不同的用语,罗列出了多寡不同的功能项,但实际上并没有本质性的不同。 的目的本质上都 比如:特别威吓 和一般威吓 是为了通过威吓以达到阻遏行为人和其他人再为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维持社 会和平安宁其实就是阻遏了不法侵权行为所达到的最终效果;补偿心灵痛苦、支 付原告律师的诉讼费用都是为了完全充分地补偿原告的损失等等。因此,上述关 于惩罚性损害赔偿之功能的不同学说观点的列举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惩罚被告、威 吓阻遏不法行为、补偿原告、鼓励私人执法。因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在提供惩罚 性赔偿制度存在的根基以及指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体适用规则的设计方面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笔者将做重点阐述。 .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功能辨析 ..惩罚功能 在美国侵权法中,惩罚功能被认为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灵魂所在。在美 国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惩罚不是为了补偿原告,而是为 了惩罚被告【,在于恢复被不法行为人破坏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不法行为 人出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侵害他人,其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这种主观上的 过错便是其应承担责任、接受惩罚的原因。在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主 要适用于恶意侵权的情形,尤其是加害人恶意、欺诈或毫无顾忌等情形。 在美国,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有两种理论,即报复论和权利 论。报复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有人伤害过他人,那么他也将受到伤害。惩罚性 损害赔偿制度惩罚功能鲜明地反映了法律对加害人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使得该制 度带有明显的报复论思想,即作恶者该受惩罚、惩罚应由作恶者自己承受、惩罚 的程度应与其行为恶劣程度相当,由法官对其施以公正的“报复”。报应性的处罚 第二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目的在于重新确认受害人因侵害行为而丧失的利益和价值,并修复受害人因侵害 事件致其利益无法实现的损失。权利理论是指不得侵犯受到法律明文保护的权利, 否则侵权行为人将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在美国的一个判例中,原告被剥夺 了投票选举权,尽管原告没有受到任何的实际损失,但法院仍判给原告美元 的损害赔偿。 在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中,“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正如真理是思想体 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著名学者罗尔斯将正义划 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前者要求执行法律和制度时,应当平等地适用于其所 规定的各类个体人;实质正义则在于实现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 公平,强调对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个体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川当不法行 为人恶意伤害他人或因具有可非难性的重大过失伤害他人时,其行为势必损害了 他人的权益,破坏了法律力图保障的人与人之间公平正义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 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未必都能通过严格的刑事法律程序予以惩罚,来恢复加害 人与 受害人之间对等的价值关系;而在故意加害行为下,补偿性赔偿又不足以彰显法 律对于行为人的否定性道德评价,更不足以实现民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因此,在民事赔偿之中引入惩罚性因素,针对那些具有严重不法性和道德上 应受强烈谴责的行为,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对故意不法行为人实施惩罚、 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便是修复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无法实现其价值而受 到的损失,并以此达到正义的目的。这也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足以自立于补偿 性赔偿之外,构成另一项私法上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原因之一。 ..威吓功能 如果说惩罚功能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手段性功能,那么威慑功能则是该 制度的目的性功能。在美国,大多数法院都认同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 惩罚已发生的不法行为,并以此作为一个“典型’’来遏制未来的相同或类似的不 法行为的出现。且就笔者掌握的关于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文献而言,几乎 所有的结论都承认该制度具有威吓的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的威吓功能 包括“一般威吓刊和“特别威吓” 。前者在于 避免不法行为人以后再为相同或类似的不法行为;而后者则在使潜在的不法行为 人不敢为相同或类似的不法行为,进而建立起“范式’’。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之下出现,成为实现威 慑的有效工具,是因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的威吓效果因存在“执法落差” 川而被弱化。【】【从经济分析角度来看,对损害的不完全补偿会 使潜在不法行为人对侵害行为采取消极预防。只有使不法行为人所承担的成本超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过了损害行为给他带来的利益,才能起到遏制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发生的作用。 而且,根据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人们对自己行为的选择也主要取决于对利弊得 失的权衡。而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强调“最佳的或有效的威吓理论”,即加害入应将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成本,内化为自 己的成本,换言之,加害人应赔偿受害人全部的损失,进而使加害人仅在其行为 产生的利益大于损害赔偿数额时,才会从事一定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明知会产 生严重危害后果而为的行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将增加不法行为人经济上的负担, 法律的强制力使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成本内部化,客观上促使行为人采取较 为妥 当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将事故发生的危险降到最低。 “法律威慑功能的实现往往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不法行为是否经常被法律追 究以及潜在的不法行为人能否从中领会法律的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威 吓功能使行为人清楚的知晓其所欲实施的不法行为是被禁止、为之则将受到惩罚 的,使其为避免受到惩罚,而放弃为不法的意愿和行为。可见,惩罚性损害赔偿 是实现遏制不法行为的有效工具。 ..补偿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功能主要是针对弥补受害人损失而言的,是一项 传统的功能。美国最初采用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弥补早期美国损害赔偿制 度因没有大陆法系所谓的“非财产上损害”所带来的问题。随着美国损害赔偿机 制的不断完善,现今美国法上已具有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 ,并 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区分开来,【】【因此,隐含在惩罚背后的补偿功能便显得 更加含蓄。此时的补偿性,相对于补偿性赔偿来说,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全面, 旨在赔偿各种不能依补偿性赔偿制度正常补偿的损害与费用。 通常,某个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有一部份是无法被证明或者无 法被评估出来的,比如人体内在生理机能等方面的损害、相关的未来损失、纠纷 解决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劳力等等;在通过诉讼过程请求损害赔偿时,会产生 诉讼费用支出成本过高的问题,且法律上往往又不存在对此类诉讼费用请求赔偿 的依据。因此,在补偿性原则之下,上述问题会使受害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不 仅无法获得完全的损害填补,还会造成其更多金钱的支出,陷入“赢得官司、输 掉金钱”的尴尬境地。 这种情形在美国时有发生。因为美国实行诉讼成本各自分担的“美国原则 】,而非“费用移转原则 ?皿商锄/及“胜诉报酬主义” 美国原则系指诉讼当事人应自行负担自己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不能因为胜诉而要求对方偿还该诉讼的相 关费用.该原则主张: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不应因起诉或者败诉而受罚;诉讼所费时日 第二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拉叩,这使得很大一部分赔偿金额变成律师报酬,使受害人遭致 的损害无法获得完全填补。另外,由于并非每个遭受侵害的受害人都会起诉 请求 损害赔偿,所以单纯的补偿性赔偿原则仅使得受害人集团处于一种仅受到部分补 偿的状态,没有对潜在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完全填补;同时,实施不法行为的加害 人集团也没有为其侵权行为承受全部的赔偿责任。在上述情况下,惩罚性损害赔 偿则可以弥补受害人诉讼中支出的无法请求的费用和支出、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 损害,以此来达到利益平衡的效果。 综上,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实质上的确具有弥补民事上损害赔偿制度的填补 性原则缺失的功能,且在美国现有的诉讼制度下,具有弥补受害人诉讼过程中无 法请求费用支出的缺憾。同时应该认识到,该补偿功能是该制度实践后所产生的 附带效果,并非该制度的主要功能。 ..激励功能 研究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学者,大多数都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激励功能: 因其能够使原告获得较高数额的赔偿,客观上激励了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请求 赔偿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法律的充分实施。事实上,它通过让加害人承担所 有的社会成本,保持了社会成本与个人成本之间的平衡,使违法者不能因为其行 为得到任何好处,客观上也起到了引导行为人不做于社会总体利益不利的事情的 作用。 首先,从受害人的角度看。众所周知,法律制定后能否发挥功效,取决于其 在现实社会中的执行度,而法律的贯彻和实施需要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存在着执 法不足的现实。激励公众执行法律,充分调动社会成员参与维护法律的积极性, 可以提高法律的实现水平。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很可能在分析成本与收益之 后,因成本过高而放弃对不法行为人的追诉。惩罚性损害赔偿因其数额巨大甚至 超过了损害本身,于外部克服了受害人的上述困境,在其作为个别社会成员为全 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行事时,使其付出的成本和可能得到的收益内部化,激励社会 个体从事公共事宜,积极提起诉讼。当然,此处并非指由受害人自己代替司法机 关执行法律,而是指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激励受害人提起诉讼,使加害人受到应 有的追究,从而使法律得到执行。 其次,从加害人角度分析。依照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法律行为始终是成本与 及费用难以估算,故律师费用的估算对法院苦系一实质负担,因此由当事人各自负担较为方便. 胜诉报酬主义系指若原告胜诉,则其律师将可获得被告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其倾度通常为赔偿金额的% 至%,但若原告败诉,则其律师将不得请求任何律师费用。 所谓“费用移转原则”系指诉讼费用应由败诉者负担,故败诉者不但要负担自己的诉讼费用,还要负担胜诉 者的诉讼费用。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使胜诉存回复完整状态,并有惩罚滥用诉讼之人的意味存在。 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收益之间的“博弈”。行为人通过利益的计算,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 最大化,其在守法与违法、侵权与不侵权之间作出选择,主要取决于不同行为之 问成本与收益的差异。对因故意或是鲁莽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不法行为人的损害赔偿金额会超过其非法获利,“损人不利己”,行为人便会放弃 侵权选择守法。在这一层面上,惩罚性损害赔偿可有效的阻遏其不法行为的发生。 在这里,预期的损失构成了当事人利益算计的价格约束,激励行为人依据符合其 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核算准则选择从事相应的行为。所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 有助于实体法的执行。 尽管惩罚性损害赔偿在鼓励私人执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相对于惩罚和威 吓功能而言,鼓励私人执法委实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后的结果,是在判决 较高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时所附带产生的一种客观效应。它仅是该制度的一项次级 功能,并非是其主要功能。 综上所述,美国现代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本质功能仅为惩罚与威吓两项, 它们在提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根基、指引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适用规则 的设计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经济学分析 .. 侵权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分析??预防功能 依据经济学理论,因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理想状态下的完备市场,一种行为 的成本很有可能由己及人,外溢到其他人身上,产生负面效应,即成本的外部性 问题。行为人在核算其行为得失时,往往没有将社会成本计入其个人成本, 也不 会给予社会相应的补偿。设计解决该外部性的制度,核心问题是如何使成本内部 化,让行为人自己承担其行为的所有成本。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市场同经济市场一样,存在理性人对收入最 大化的追求,存在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存在效率价值的目标取向。其中,对交易 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的估算和预测是每一个主体的明智之举。因此,法律成本与 收益的关系,就成了分析和解释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背后动因的重要工具。 依照经济分析法学理论,法律行为始终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博弈”。行为人 选择守法或者违法、侵权或者不侵权,主要取决于不同行为之间的成本和收益的 差异,行为人会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过计算,当未来的赔 偿与预期利益相等,甚至远远高于预期利益时,行为人“损人不利己”,侵权并不 合算,通常行为人就会放弃侵权而选择守法。在这里,预期的损失就是当事人利 益计算价格的约束,它会促使行为人选择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核算准则。第二章美国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促进外部成本内部化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确定事前标准,激励行为人采取 预防措施,通过自律规范自身的行为,“防忠于未然”;二是建立事后救济措 施, 在外部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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