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

2019-01-18 10页 doc 23KB 126阅读

用户头像

is_594905

暂无简介

举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 文书格式的通知 (计价检…2001?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修订稿)的通知》(计价检…1998?616号)作了修订。现将《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委计价检…1998?6...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 文书格式的通知 (计价检…2001?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为了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修订稿)的通知》(计价检…1998?616号)作了修订。现将《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委计价检…1998?6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 二、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说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文书 一、必备文书 (一)卷宗封皮 (二)卷内目录 (三)检查通知书 (四)立案呈批表 (五)检查登记表 (六)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七)调查询问笔录 (八)调查终结报告 (九)案件讨论记录 (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送达回证 (十三)结案登记表 二、选择文书 (一)举报记录表 (二)准予检查通知书 (三)移交案件通知书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五)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 (六)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 (七)陈述、申辩笔录 (八)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九)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听证笔录 (十一)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 (十二)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四)当场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文书 一、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告知书 三、责令受理通知书 四、停止执行通知书 五、提出答复通知书 六、准予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八、决定延期通知书 九、责令履行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结报告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件二: 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说明 一、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工具。制作价格监督检查文书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做到逻辑严密、理由充分、语言通畅、文字精炼。 二、《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由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组成,共38张。其中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中的“卷内目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送达回证”、“结案登记表”、“附页纸”与行政复议文书格式通用。 三、加盖价格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也可以分别使用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或者价格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查处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行为时,可以使用本文书。 五、行政处罚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选择文书,共27张。 (一)必备文书是每个案件必须制作的文书,共13张。 1.“卷宗封皮”,是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立卷时所作的文书。应当使用牛皮纸,封皮各栏管理人员订卷时填写。其中“××××年价检卷×××号”,由案卷管理人员按照结案年度统一编写的序号;“当事人”是指被处罚人;“案由”则是指案件的原由,即案件的名称;“执法人员”是指承办该案件的检查人员;“保管年限”一般为15年,重要卷宗可以视情况适当延长,也可以填写“永久”,但不得出现“长期”等模糊概念。 2.“卷内目录”,是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将案件材料依顺序装订成卷时所制作的文书。 其中“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材料名称”应当填写文书的全称,不包括“卷宗封皮”和“卷内目录”;“页次”应当写明案件 材料起止页码。 3.“检查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向当事人出具的告知其开始进行调查或者检查的文书。 4.“立案呈批表”,是执法人员对符合《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呈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文书。 5.“检查登记表”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文书。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填写全称;“检查情况”应当详细写明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如本页填写不下,可以另续页。“当事人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 “检查登记表”难以具体表述的,应当制作“检查明细表”。“检查登记表”及其“检查明细表”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影响对其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6.“调查询问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为查明案情,依法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记录被询问人陈述内容的文书。 被询问人认为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允许加以补正,但是应当在修改处加盖指印或者印章。 如本页填写不下,可以另附页,但是应当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7.“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是价格主管部门在整理所收集的证据时,制作的目录文书。 提取的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取的文件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8.“调查终结报告”,是执法人员认为已经查清价格违法事实,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提交的书面报告。 9.“案件讨论记录”,是价格主管部门记录集体讨论案件情况的文书。应当详细记录每位发言人的观点和意见,尤其是不同观点;并由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签名。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其抄报、抄送问题,仍按现行的做法,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用文字反映出来。 12.“送达回证”,是价格主管部门在送达文书时,记载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情况和送达结果的文书。它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审理案件、计算时效,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着重要作用。“送达人”是指送达文书的执法人员,“受送达人”是指接收文书的单位或者个人。 13.“结案登记表”,是价格主管部门对审理终结的案件,按规定结案时制作的文书。结案理由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填写。 (二)选择文书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共14张。 14.“举报记录表”,是价格主管部门记录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文书。表格中的“举报形式”包括来人举报、来信举报和电话举报等形式;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自然状况和要求应尽量填写详细具体;如果举报人不愿告知姓名的,也可空项。 15.“准予检查通知书”,是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前,按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的有关规定,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其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的文书。 16.“移交案件通知书”,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案件交由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案件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或者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移送案件时填写的文书。 1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报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填写的文书。 18.“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而制作的文书。 19.“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时制作的文书。 20.“陈述、申辩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记录当事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陈述、申辩内容的文书。 2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2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文书。 23.“听证笔录”,是价格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时,记录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进行申辩、质证内容的文书。 24.“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制作的文书。 25.“行政处分建议书”,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提请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制作的文书。 2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是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作的文书。 27.“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对符合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六、行政复议文书。 1.“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经过审查,认定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制作的文书。 2.“行政复议告知书”,是复议机关收到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时制作的文书。 3.“责令受理通知书”,是上级复议机关对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其受理而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申请人。 4.“停止执行通知书”,是在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申请人。 5.“提出答复通知书”,是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制作的文书。 6.“准予撤回复议申请通知书”,是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同意后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被申请人。 7.“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是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暂时中止该案审理时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申请人。 8.“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因情况复杂,依法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被申请人。 9.“责令履行通知书”,是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此文书应当抄送申请人。 10.“行政复议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提交的报告。 11.“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内容制作。
/
本文档为【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