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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

2017-09-26 5页 doc 16KB 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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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空头支票 论空头支票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大环境的不断改善,也带动了企业间交易活动的快速增加,目前,支票具有安全简单、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特点,是一种性质非常优良的、日常交易活动中最常用的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其见票即付的特点,有近乎现金的功能。支票结算已成为企业间经济往来中所经常使用的结算方式。但从近年来与支票结算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急剧增加,特别是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屡禁不止,且呈快速上升趋势,不仅造成企业财物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和金融结算秩序的稳定。 一、支票、空头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
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 论空头支票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大环境的不断改善,也带动了企业间交易活动的快速增加,目前,支票具有安全简单、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等特点,是一种性质非常优良的、日常交易活动中最常用的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其见票即付的特点,有近乎现金的功能。支票结算已成为企业间经济往来中所经常使用的结算方式。但从近年来与支票结算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急剧增加,特别是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屡禁不止,且呈快速上升趋势,不仅造成企业财物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信用和金融结算秩序的稳定。 一、支票、空头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空头支票是指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二、签发空头支票的原因 1.企业工作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 。虽然《票据法》等相关法律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银行系统也经常会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但一些企业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还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缺乏信用,经济效益差是导致其签发空头支票的主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结算方式已难以适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而支票等结算工具凭借其使用便捷等优点,成为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首选的结算方式。为此,使一些商业信用差、经济效益不好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3、银行处罚、把关不严为签发空头支票提供了契机。目前,各银行之间的竞争也相当激烈,为使企业特别是大的企业一直成为自己的客户,即使该企业存在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该银行也不会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使企业根本就了解不到签发空头支票的后果,使该企业对继续开空头支票无任何顾虑。另外,部分银行在向开户企业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关于“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刑事责任。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付外,还可要求出票人承担因其签发空头支票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 四、加强签发空头支票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源头控制,提高预防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能力 预防空头支票的第一关是商业银行对空头支票开户业务进行严格的审查。实践中商业银行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申请开立支票账户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及之前是否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提高人员业务素质,防止因为工作疏忽或对规定的不严格执行给签发空头支票留下漏洞。另一方面,对于支票的接受者应具备防范意识,具有在支票法律关系成立时拒绝交易和接受空头支票后使损失得以救济的能力,避免客观上纵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再次发生,对空头支票的预防具有长远意义。 (二)完善现行立法的规定,提高空头支票制裁效率 一是增加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相应制裁措施,人民银行对违规不报或漏报空头支票信息的出票人开户银行予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增加其违规成本。 二是随着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支票已经不再局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实现了全国的通用,因此,应尽快建立全国范围的空头支票违规信息库,制订统一的“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便于征信系统的采集和使用,促进全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是与司法机关联动,运用法律手段共同打击由于故意和恶意等原因造成的签 发空头支票行为。对于行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采取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严厉处罚,提高对签发空头支票行 为制裁的效率。 (三)创新支票功能,鼓励支票圈 存和授信业务的开展支票圈存和支票授信业务是减少空头支票行为的有效手段。所谓支票圈存是借助于支付密码技术,由收款人在收受支票时,通过支付密码器、网络、电话等受理终端,经由小额支付系统向出票人开户行发出圈存指令,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上转出资金,以保证支票的及时足额支付。银行机构应积极改善技术手段和增强服务意识,开展支票圈存和授信业务,便利支票使用,进一步防范空头支票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宣传教育,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面向全社会宣传《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守法意识,消除金融工具使用误区,充分利用签发空头支票信息,减少甚至杜绝空头支票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净化。 (五)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改进银行机构经营理念 空头支票屡禁不止,且违规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因此,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提高其业务素质,促使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核算和资金清算,避免空头支票的发生;同时,商业银行应摒弃片面强调“存款立行”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不姑息,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 空头支票成因探析及遏制对策《金融发展研究》 2008年第6期 [2]董翠香 论空头支票的成因与防范《法学》 2011年第9期 [3]陆宇莺 空头支票综合治理初探《中国农业会计》 2009年第4期 [4]尹 杰 降低空头支票签发率的思考《金融会计》 2011年第2期 [5]李衍陶 建立三位一体处罚机制有效遏制签发空头支票《金融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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