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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 非车险费率指引[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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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 非车险费率指引[精华]200711 非车险费率指引[精华] 豫保协发〔2007〕1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 非车险费率指引》的通知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车险业务的价格竞争~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予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为确保《指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指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财产保险机构积极树立“服务...
200711 非车险费率指引[精华]
200711 非车险费率指引[精华] 豫保协发〔2007〕1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 非车险费率指引》的通知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车险业务的价格竞争~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予印发《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为确保《指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指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财产保险机构积极树立“服务大局、勇担责任、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行业形象~不但实现了非车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且切实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力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深入~部分保险机构未严格执行在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和费率~非理性价格竞争的现象日益突出~有的是随意降低保险费率~有的是擅自扩展保险责任~有的是两者兼而有之~结果是产险业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偿付能力下降~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有碍于保险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确保我省非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协会在监管部门已备案产品条款费率的框架内~结合河南保险市场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指引》的出台是规范竞争、防范风险、 改善服务的重要举措~对我省产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执行非车险费率指引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非车险费率指引~充分把握《指引》对非车险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有利契机~不断提高风险意识、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一是注重内部管控~强化内部培训~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全面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充分保证《指引》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二是加强宣传管理~对《指引》的实施不得炒作、不得诋毁、不得误导~要充分做好《指引》的解释说明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和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与支持。三是严格业务管理~对道路、地铁、电厂、商业楼宇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以纯风险损失率表为基础制定的新费率体系,对其他相关非车险业务要认真执行《指引》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指引》规定的基准费率~但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将费率适当上浮;对保险招投标业务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分支机构投标业务管理指引》,豫保监发[2007]81号,~并按照《指引》规定的费率或与纯风险损失率表相衔接的费率体系向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四是加大稽核力度~定期开展内部检查~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三、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协会将加强对《指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行业自律公约严肃查处下列行为~并上报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依法处理:一是不严格执行以纯风险损失率表为基础制定的新费率 体系,二是不严格执行《指引》~擅自扩展保险责任和随意降低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三是虚挂应收和违规批单退费,四是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招标方变相降低费率。 各公司在《指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请及时向协会进行反映。 附件: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财产 非车险 费率指引 通知 抄报单位: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 打印:王四辈 校对:刘强 打印:18份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 以下费率执行的前提是使用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标准主险条款,而非自制条款、协议或其他条款。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以纯风险损失率表为基础制定的新费率体系,对道路、地铁、电厂、商业楼宇等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本指引规定的基准费率,但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将费率适当上浮。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部分 企财险 一、基准费率 1(财产基本险 最低免赔额基准费率 营业性质 行业 (%) (率) 1、钢铁及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类 2、钢铁制品、机械、机器设备及零配件制造 类 0.04 人民币 3、电线电缆、建筑材料、水泥砖石制造类 1000元或 4、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制造类 工业类 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5、食品饮料、酒业、自来水生产、农副产品 为准。 加工、面粉粮油制品类 0.05 6、轻工、日常生活用品、文具、塑料制品类 7、电器电子仪表制品类 8、电解金属制造类(铝、铜、钼等) 0.08 9、皮毛制品类 10、纺织、化纤、医药、烟草制品类 0.12 11、纸业、木器家具、竹木藤草制品类 12、石化、化工制品类 13、染料、炼胶制品类 0.14 14、矿业(煤矿、碱矿等) 15、燃气、石油开采及加工类 0.18 16、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制品类 0.26 17、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08 1、宾馆住宿、餐饮 2、学校 0.06 3、商场、连锁超市 4、文化娱乐场所 服务类 5、修理厂 0.16 6、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加油站 7、通信、电网 8、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制品销售企业 0.2 9、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08 1、一般物资 0.06 2、危险品 0.12 仓储类 3、粮食专储 0.04 4、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08 2(财产综合险/财产险 最低免赔额基准费率 营业性质 行业 (%) (率) 1、钢铁及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类 2、钢铁制品、机械、机器设备及零配件制造 类 0.06 人民币3、电线电缆、建筑材料、水泥砖石制造类 1000元或 4、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制造类 工业类 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5、食品饮料、酒业、自来水生产、农副产品 为准。 加工、面粉粮油制品类 0.08 6、轻工、日常生活用品、文具、塑料制品类 7、电器电子仪表制品类 8、电解金属制造类(铝、铜、钼等) 0.1 9、皮毛制品类 10、纺织、化纤、医药、烟草制品类 0.15 11、纸业、木器家具、竹木藤草制品类 12、石化、化工制品类 13、染料、炼胶制品类 0.18 14、矿业(煤矿、碱矿等) 15、燃气、石油开采及加工类 0.25 16、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制品类 0.3 17、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1 1、宾馆住宿、餐饮 2、学校 0.08 3、商场、连锁超市 4、文化娱乐场所 服务类 5、修理厂 0.18 6、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加油站 7、通信、电网 8、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制品销售企业 0.26 9、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1 1、一般物资 0.08 2、危险品 0.18 仓储类 3、粮食专储 0.06 4、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1 3(财产一切险 最低免赔额基准费率 营业性质 行业 (%) (率) 1、钢铁及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类 2、钢铁制品、机械、机器设备及零配件制造 类 0.08 人民币3、电线电缆、建筑材料、水泥砖石制造类 3000元或 4、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制造类 工业类 损失金额的 5%,以高者5、食品饮料、酒业、自来水生产、农副产品 为准。 加工、面粉粮油制品类 0.1 6、轻工、日常生活用品、文具、塑料制品类 7、电器电子仪表制品类 8、电解金属制造类(铝、铜、钼等) 0.12 9、皮毛制品类 10、纺织、化纤、医药、烟草制品类 0.2 11、纸业、木器家具、竹木藤草制品类 12、石化、化工制品类 13、染料、炼胶制品类 0.24 14、矿业(煤矿、碱矿等) 15、燃气、石油开采及加工类 0.4 16、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制品类 0.5 17、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14 1、宾馆住宿、餐饮 2、学校 0.1 3、商场、连锁超市 4、文化娱乐场所 服务类 5、修理厂 0.22 6、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加油站 7、通信、电网 8、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制品销售企业 0.3 9、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14 1、一般物资 0.12 2、危险品 0.2 仓储类 3、粮食专储 0.1 4、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14 4(机器损坏险 最低免赔额基准费率 营业性质 行业 (%) (率) 1、钢铁及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类 2、钢铁制品、机械、机器设备及零配件制造 类 0.12 人民币3、电线电缆、建筑材料、水泥砖石制造类 10000元或 4、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制造类 工业类 损失金额的 10%,以高者5、食品饮料、酒业、自来水生产、农副产品 为准。 加工、面粉粮油制品类 0.15 6、轻工、日常生活用品、文具、塑料制品类 7、电器电子仪表制品类 8、电解金属制造类(铝、铜、钼等) 0.16 9、皮毛制品类 10、纺织、化纤、医药、烟草制品类 0.3 11、纸业、木器家具、竹木藤草制品类 12、石化、化工制品类 13、染料、炼胶制品类 0.35 14、矿业(煤矿、碱矿等) 15、燃气、石油开采及加工类 0.5 16、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制品类 0.6 17、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15 1、宾馆住宿、餐饮 0.18 2、商场、连锁超市 3、文化娱乐场所 服务类 4、修理厂 0.25 5、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加油站 6、通信、电网 7、其他类(除上述以外企业) 0.2 说明: 1(上述规定的最低免赔额(率),均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 2(机损险不论作为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承保费率均不得低于上述基准费率; 3(仓储类危险品是指易燃固体、易燃易爆液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及助燃气体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费率调整系数 1(经营规模 保险金额(人民币) 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1000万元 1.3 保险金额?1000万元<5000万元 1.2 保险金额?5000万元<1亿元 1 保险金额?1亿元<5亿元 0.95 保险金额?5亿元<10亿元 0.85 保险金额?10亿元 0.75 2(附加条款及费率 财产基本险附加条款及费率详见附件一; 财产综合险/财产险附加条款及费率详见附件二;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及费率详见附件三;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及费率详见附件四。 三、保费计算方法 保费=主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经营规模调整系数+附加条款保费 第二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一、物质损失保险费率 基准费率 行业 险种 最低免赔额(率) 备注 (%) 人民币3000或5%, 建筑工程一切险 0.15 以高者为准 加保保证期费率上普通类 人民币5000或5%,浮10%; 安装工程一切险 0.18 行业 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责任另行收 费 建筑/安装工程人民币1000或5%, 0.08 险 以高者为准 说明: 1(石油化工、电信、钢铁、供电、电解铝、矿业(含煤炭)、高科技等风险较高行业的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实际风险状况,在上述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2(上述规定的最低免赔额(率),均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 二、费率调整系数 1(经营规模 保险金额(人民币) 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1000万元 1.3 保险金额?1000万元<5000万元 1.2 保险金额?5000万元<1亿元 1 保险金额?1亿元<5亿元 0.95 保险金额?5亿元<10亿元 0.85 保险金额?10亿元 0.75 2(附加条款及费率详见附件五。 三、保费计算方法 保费=主险保险金额×基准费率×经营规模调整系数+附加条款保费 第三部分 旅行社责任险 基准费率: 旅行社类别 国内社 国际社 保险费及费率 年度累计 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万及以下 8000元 12000元 200万以上 0.4% 0.6% 说明: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应当不高于累计赔偿限额的50%;各公司可 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合理确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2(本保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承 保,但最低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8000元整。 附件一:财产基本险附加条款 附件二:财产基本险附加条款费率 附件三:财产综合险附加条款(适用于财产险) 附件四:财产综合险附加条款费率 附件五: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附件六: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费率 附件七: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 附件八:机器损坏险附加条款费率 附件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 附件十: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费率 附件一: 财产基本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 1. 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碰撞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输油或输气管道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二)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牲畜、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 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盗窃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非暴力侵入保险地点引起的盗窃损失。 本条款不负责: (1)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忠实或不诚实而造成的损失; (2)盘点时发生的不可解释的遗失或短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 盗窃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当期的申报库存价值。 (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支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件二: 财产基本险附加条款费率 一、扩展类 (一)附加险费率为主险费率的一定比例 附加险种 最低比例 1. 自燃扩展条款 2.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3.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4. 碰撞扩展条款 5.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 1% 6. 烟熏扩展条款 7. 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8.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9.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10. 地震扩展条款 20% (二)单独收费费率 附加保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基准费率×经营规模调整系数 附加险种 最低基准费率 11.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0.04% 12.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13. 盗窃扩展条款A 0.06% 14. 盗窃扩展条款B 15.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16.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0.1% 17.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二、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3. 定值保险条款 2. 重置价值条款 4.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6. 分期付费条款B 5. 分期付费条款A7. 消防保证条款 附件三: 财产综合险附加条款(适用于财产险) 一、扩展类 1(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 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 (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 (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输油或输气管道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二)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牲畜、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财产由保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时间从移动之日起60天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场所内部财产保额的10%,以少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扩展保险财产因“污闪”和“雾闪”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污闪”和“雾闪”适用电力行业定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 款为准。 12(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13(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限额10%) 14(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或从损失发生之日起,本保单将自动赔偿并包括在通货膨胀下或增加原材料或劳动成本的情况下,被保险财产的增值,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兹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单结束时通知公司所有的增加额并支付按天数计算的附加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盗窃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非暴力侵入保险地点引起的盗窃损失。 本条款不负责: (一)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忠实或不诚实而造成的损失; (二)盘点时发生的不可解释的遗失或短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 盗窃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 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三)在连接、调度车辆过程中因调度人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所载货物与车辆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机械(含起重机、龙门吊、卷扬机、叉车、货梯等),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使用过程中,由于碰撞、倾覆或因操作失误所造成的自身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操作人员无合格操作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操作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自然磨损、锈蚀及轮胎爆裂造成的损失; (三)操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 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 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 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1(暴风雨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龙卷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洪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规范类 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 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当期的申报库存价值。 (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支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 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防洪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它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及为了或关于抗辩、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 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2) 本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3)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4) 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5) 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6) 本公司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本公司将像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7) 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 款为准。 17.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件四: 财产综合险附加条款费率 一、扩展类 (一)附加险费率为主险费率的一定比例 附加险种 最低比例 1. 自燃扩展条款 2.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3.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4. 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5.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1% 6. 烟熏扩展条款 7. 油气管道损坏扩展条款 8.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9.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10. 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10% 11. 地震扩展条款 20% 12. 85,扩展条款 13.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按保额计算保费) 100% 14. 自动承保条款(按保额计算保费) 100% (二)单独收费费率 1、附加保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基准费率×经营规模调整系数 附加险种 最低基准费率 15.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0.04% 16. 盗窃扩展条款A 0.06% 17. 盗窃扩展条款B 18.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19.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20.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0.1% 21. 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22. 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2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0.2% 24.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25.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0.3% 26.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2、附加保费=保险单上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最低基准费率×经营规模调整系数 附加险种 最低基准费率 27.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28.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29.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30.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0.04% 31.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32. 空运费扩展条款 3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 使用限制类附加条款每个条款最多可以按主险保费减少1%,但无论使用多少条限制性扩展条款,总体减费的程度不得超过总保费的5% 。 1(暴风雨除外条款 2. 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3. 龙卷风除外条款 4. 洪水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重置价值条款 4(定值保险条款 5(错误和遗漏条款 6(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7(72小时条款 8(指定公估人条款 9(预付赔款条款 10(分期付费条款A 11(分期付费条款B 12(消防保证条款 13(防洪保证条款 14(施救费用条款 15(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16(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7.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附件五: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 1(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或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外的非被保险人所有的上述设备因意外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数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生产需要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各厂区间临时移动时,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财产由保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时间从移动之日起60天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场所内部财产保额的10%,以少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 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 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 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26.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或从损失发生之日起,本保单将自动赔偿并包括在通货膨胀下或增加原材料或劳动成本的情况下,被保险财产的增值,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兹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单结束时通知公司所有的增加额并支付按天数计算的附加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三)在连接、调度车辆过程中因调度人员或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所载货物与车辆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1(暴风雨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龙卷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洪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沙尘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碰撞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动物、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自燃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规范类 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当期的申报库存价值。 (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支付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 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防洪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它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及为了或关于抗辩、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8)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9) 本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10)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11) 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12) 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13) 本公司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本公司将像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14) 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件六: 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费率 一、扩展类 (一)附加险费率为主险费率的一定比例 附加险种 最低比例 1. 自燃扩展条款 2.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3.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4.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5.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6. 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7. 烟熏扩展条款 8.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9.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10.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11. 厂区间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12.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1% 13.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14.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15.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16.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17.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18.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19.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20.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21.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22. 空运费扩展条款 2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4. 地震扩展条款 25. 85,扩展条款 20% 26.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27.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按保额计算保费) 28.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按保额计算保费) 100% 29. 自动承保条款(按保额计算保费) (二)单独收费费率 附加保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X基准费率 附加险种 最低基准费率 30.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31.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0.1% 32. 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3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0.2% 34.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35.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A 0.3% 36.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B 二、限制类 使用限制类附加条款每个条款最多可以按主险保费减少1%,但无论使用多少条限制性扩展条款,总体减费的程度不得超过总保费的5% 。 1(暴风雨除外条款 2(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3(龙卷风除外条款 4(洪水除外条款 5(沙尘暴除外条款 6(碰撞除外条款 7(自燃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重置价值条款 4(定值保险条款 5(错误和遗漏条款 6(不受控制条款 7(不使失效条款 8(违反条件条款 9(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10. 72小时条款 11(指定公估人条款 12(预付赔款条款A 13(预付赔款条款B 14(50/50条款 15(分期付费条款A 16(分期付费条款B 17(消防保证条款 18(防洪保证条款 19(施救费用条款 20(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21(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附件七: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 1.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 款为准。 4.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 款为准。 10.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所致损失。若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保证条款的约定应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等有关责任方负责,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 租金损失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本保险合同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导致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因无法如期归还租借的保险标的而遭受的租金损失: (一)租借的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二)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的租借保险标的进行修复。 但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租金赔偿责任以受损保险标的的每日租金为限,且赔偿期限自原定归还日起计,但最长不超过30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2. 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如果已交付到现场的任何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并且此种修理或修改将在场外进行,则本保险因自动扩展对在工厂进行此种修理或修改的保险财产予以保险。为避免模糊,如果保险财产到此修理或修改工厂的运输完全是路上或内陆运输,则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应在本条款下予以保险,但如果需要海运或空运,则本条款不对此种运输中或在修理或修改工厂装卸时的损失或损坏予以保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 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14.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1.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根据被 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 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 款为准。 13.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100, 第三次损失赔付80, 第四次损失赔付60, 第五次损失赔付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14.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15. 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2)本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3)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4)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6)本公司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本公司将像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7)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附件八: 机器损坏险附加条款费率 一、扩展类 (一)附加险费率为主险费率的一定比例 附加险种 最低比例 1.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2.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3.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4.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5.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1% 7. 空运费扩展条款 8.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9.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10.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11. 租金损失险条款 12. 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13. 85,扩展条款 20% 14.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按保额计算保费) 100% 15.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按保额计算保费) (二)单独收费费率 附加保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X基准费率 附加险种 最低基准费率 16.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0.1% 二、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1.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 错误和遗漏条款 3. 不受控制条款 4. 不使失效条款 5. 违反条件条款 6.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7. 指定公估人条款 8. 预付赔款条款A 9. 预付赔款条款B 10. 紧急抢险条款 11. 分期付费条款A 12. 分期付费条款B 13.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14. 重置价值条款 15. 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16.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附件九: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 一、扩展类 1.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2.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项下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3.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二部分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4.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椐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单第一部分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限额的限制。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5.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地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 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6.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7.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一) 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二) 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 (三) 清理费用 (四) 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单对财产和灭火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 。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 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 个月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 9(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财产总价值: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10(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椐本公司要求提供: (一)工地外储存的地址: (二)储存物的最高金额: (三)储存期限: 被保险人应保证: (一)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工 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单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项下扩展承保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 保险财产: 保额: 上述财产必须是开工前状况良好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由于震动、移动、减弱支撑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只赔偿保险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倒塌,对于不损伤其稳定性和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赔偿: 与工程性质或施工方法有关的可以预见的损失。 保险期限内,为预防损失或缩小损失程度而发生的费用。 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1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a. 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b. 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c.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d. 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附加保险费: 。 15(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16(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公司按照下列条件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1)本公司仅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施工场地是指为本工程建设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征用的施工场地)发生的施工机器、设备的损失; 2)本公司对于任何领有行驶牌照的公路车辆或船舶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使用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倾覆、火灾、爆炸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本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它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 4)在被保险人必须将所有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放置于20年一遇洪水标准以上的地点的情况下,本公司才对因洪水造成的施工机器、设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冻灾、测试、维修、酒后或无有效证件操作引起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总保险金额: 年费率: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加保险费: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17(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 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临时支撑受损保险标的财产的费用, 但不包括永久性支撑或重新设计支撑、加固的费用以及清理非保险标的财产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附加保险费: 。 18(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工程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而导致其他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负责校正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的费用。本公司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该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须负责对引起事故原因的具体项目的设计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予以举证。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附加保险费: 。 19(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除外责任”第一款项下的措辞修改为: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就发现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但不包括安装错误)直接引起而需要被保险人对该错误进行矫正的所用的部件修理以及重置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须负责对引起事故原因的具体项目的设计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进行举证。 但是,本批单不适用于土建部分项目。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附加保险费: 。 20(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避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将保险财产临时性转移至邻近的安全地点时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二、扩展类(无需加费) 本项下的附加条款的扩展责任已包含在基本费率内,无需另外加费。 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单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本公司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本公司根椐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本公司可随时注销本保险,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本公司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2.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3. 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 时起到 年 月 日 时止。 附加保险费: 4.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 (一)被保险的承包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 (二)因受损部分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造期内的施工原因引起,在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 个月 附加保险费: 5.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1。 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2。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1: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2: 。 6.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附加保险费: 7.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保险工程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未结束,本保险单的原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90天;同时,在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情况下,保证期相应顺延,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原保险期限结束日之前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限制类 使用地震除外条款和风暴除外条款时可扣减主险费率的2%,使用洪水、暴雨除外条款可扣减主险费率的5% 。 使用其他限制类附加条款每条最多可以减少主险费率的1%,但无论使用多少条限制性附加条款,总体减费的程度不得超过主险费率的5%。 1. 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直接或间接造成农作物、森林以及养殖类的损失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 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在建造过程中,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三)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 (四)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五)基础不实造成地陷引起的损失; (六)裂缝和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 地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 洪水、暴雨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洪水或暴雨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腐蚀的修补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超过图纸规定的开挖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回填费用; (三)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 (四)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 损失; (五)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设备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7(旧设备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的旧设备的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可归因于该设备在本次安装之前的运行; (二)可归因于该设备的拆卸(若本保险单未承保该拆卸工程); (三)任何非金属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打桩及挡土墙除外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以下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原因更换、矫正桩柱或挡土墙: 1、在施工中错误放置、错误连接或挤压; 2、在打桩或抽取过程中丢失、放弃或损坏; 3、打桩设备或套筒的故障或损坏导致阻塞; (二)修复断开或分离的板桩; (三)修复任何物质的渗漏或渗透; (四)填充空隙或更换消耗掉的膨润土; (五)由于桩基或地基工程不能通过负载测试或其他未达到设计承载能力; (六)修复侧立面或结构。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证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举证之 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风暴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由于风速达到或超过(蒲福)8级(平均风速超过 62千米/小时)的风暴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x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改变施工方法或地质条件不可预见的变化或地质障碍所增加的费用; (二)为改善或稳定地质条件,或封闭入水口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但为修复受损保险财产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不在此限; (三)清除挖掘物,或者清除超挖物及由此产生的回填费用; (四)排水费用,但为修复受损保险财产所必须采取的排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五)使用备用设施本可以避免的排水系统损坏; (六)放弃或恢复隧道挖掘设备; (七)为挖掘进行支撑或加固地面所需的膨润土等任何媒介物。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应赔偿金额以将保险财产恢复至受损前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费用为限,但不超过损失发生区域原挖掘费用的百分之 ( %)。 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 直接或间接由于水平钻探造成的损失; -- 水平作业区内管道自身的损失。 12(沉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地基、道路、桥梁由于下列沉降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未进行足够的加固或改良所引起的沉降; (二)可预见的沉降; (三)与所用的材料或施工方法有关的沉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 打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打桩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二)因地质条件与原设计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折断、弯曲、卡桩; (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四)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原因引起的掉锤脱落。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四、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1(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单的保障,应向本公司提供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表,包括其它书面材料及技术资料,上述资料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除非本公司在损失发生前已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的时间进度偏差期限,本公司对建筑或安装工程时间进度偏差超过以下列明的期限所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时间进度偏差 星期。 2.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内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最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个库房、工棚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双方同意,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工棚每次事故限额 为 ;每一独立的库房每次事故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内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最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个库房、工棚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暴风、台风或暴雨所造成工棚、库房本身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该实际损失按受损工棚、库房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后计算。 双方进一步明确: 1)工棚、库房的使用年限按两年半计算,年折旧率为40%,并从工棚、库房建造之日开始计算; 2)工棚、库房使用不足六个月发生损失,折旧率为20%; 3)工棚、库房使用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按折旧率40%计算; 4)工棚、库房使用满十二个月但不足十八个月,按折旧率60%计算; 5)工棚、库房使用满十八个月但不足二十四个月并且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折旧率80%计算; 6)工棚、库房使用满二十四个月但不足三十个月并且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折旧率85%计算; 7)自工棚、库房建造之日起满两年半,则本公司不再对工棚负任何保险责任。 8)若在本保险单起保两年半内使用工棚的施工单位撤离工地,或者使用工棚的施工单位所建造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或交付使用或者工棚已废弃,则本公司对工棚不再负任何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注意工棚的防火安全,并作好防火措施,在暴风或台风来临之前必须对工棚进行加固,做好一切防护工作,是本条款成立的先决条件。但本公司不承担由毛竹结构、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石棉瓦楞板、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办公房和库房等,以及对存放在上述结构内保险财产等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发生损失赔偿后本累计赔偿限额相应递减,不再恢复。赔款累计达到累计赔偿限额后本公司不再对工棚、库房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每一独立库房、工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4. 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的建筑材料不超过3 天的用量,并将超过此量的材料放置在最近1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建筑材料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 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只有在被保险人于施工结束后,或任何施工中断时,都将施工用机具放置在最近20年未遭受洪水或水灾侵害的地方的情况下,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洪水或水灾直接或间接造成施工用机具的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 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分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本公司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一)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二)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三)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开挖长度: 米。 7.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 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全部或部分开挖时遭受暴风雨、 雨水、洪水而引起泥沙淹没、淤塞、腐蚀、塌方及管道、电缆、埋设物的浮起导致的损失。但每次开挖长度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公里数。 被保险人应保证管口处备有应急的封堵设备,并在任何停工期间诸如夜晚、假日等,封堵可能受到洪水侵害的管口。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开挖长度 公里。 9(分期付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缴付: 分期数 缴付保险费金额 缴付日期 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 若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缴付日期缴付规定的保险费,从应付日起至实际缴付日止的期限内,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付清本保险单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本公司应支付的赔款数额超过被保险人已缴付的保险费时,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被保险人尚未缴付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分段开挖施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被保险工程完工与否,在分段填筑、开挖、阶梯状开挖、明沟、管道施工中引起被保险财产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责任,只有当开挖不超过下列规定的长度时,本公司才负责赔偿,且每次事故的赔偿仅限于受损段的修复费用。 每次分段开挖最长不超过 米。 11(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100, 第三次损失赔付80, 第四次损失赔付60, 第五次损失赔付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12(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币种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款币种应与交付保险费的币种相一致。 16(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有任何欺诈行为、进行错误陈述,或采取欺诈手段或方式以图在本保单项下获取利益,保险人对其虚假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一个被保险人违反本保单约定的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但是,当其他被保险人获知违约行为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相应义务,否则,保险人依照合同拒绝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17(试车特别条款 试车和启动指每台设备通过通电或者锅炉第一次点火进行运行测试或负载测试。 以上试车和启动不包括任何水压、气压、电气、机械测试或其他检测。 18(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为抗辩、保护或追讨保险财产而依法必须进行的诉讼,不应影响本保单条款的效力;同样,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追偿、保护或保存保险财产而采取的行动也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受损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利。 由此产生的费用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利益的比例分摊。 1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临时通道所遭受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或损毁,但该项损失或损毁发生只有在该通道完工前或为承包商按其意图所使用之前,两种情况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 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仅在被保险人做到下列要求后,本公司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工地上应按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防火规范配置消防器材以供随时使用;功能完善的消防水龙必须安装至最高施工层的下一层并用临时端盖密封; 2)定期检查水龙带和便携式灭火器,每周至少两次; 3)拆除模板后,应立即根据消防技术规范设立消防分割墙;在安装工程开始前,应尽快暂时关闭升降梯井、施工通道及其他开口; 4)废弃材料必须定期清除,安装楼层每天工作完毕后必须清扫易燃废弃物; 5)所有从事下列明火或高温作业的承包商必须实施工作许可证制度: a(研磨、切割和焊接作业; b(使用喷灯、焊炬; c(使用高温沥青; d(其他明火操作。 明火作业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情况下方能进行。 明火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内必须对该作业区进行检查。 6)建筑安装材料必须分隔储存,每一储存点的材料库存不得超过 ,且 各储存点之间至少要有50米间隔或用防火墙隔离。 所有易燃物品特别是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范要求。 7)指定一名现场安全协调员。 现场安装可靠的火警系统,如有可能应与最近的消防队建立直接的通讯联系;制定防火规章和现场消防预案并定期更新;承包商的员工要进行灭火培训,每周进行消防训练;向最近的消防队提供现场情况并始终保持工地内消防通道畅通。 8)现场必须用围墙封闭。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1. 弃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原因放弃竖井而导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毁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 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当保险工程在设计中已考虑并在建设中已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工程因降雨、洪水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除工地内沟渠中(无论是否有水)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3. 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 被保险人同意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管理和作业。否则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4. 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单其他内容相抵触,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 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 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 排水费用; (4) 工程变更、增加、改进和改良的费用; (5) 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6) 排水系统发生故障或设备冻结引起的,若使用备用设备可以避免的损失; (7) 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 保险人在支付任何赔款前,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代表提供按照下述条4记录的调查程序的数据,以表明被保险人已履行了本保单下的相关规定。 4、 被保险人应完整记录根据国家规范进行的所有调查程序,并妥善保存相关调查结果。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的指定代表提供所有调查程序的结果以供审核。 5、 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基础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 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 赔付不超过隧道塌方部分原始造价的 %(包括清残费用和施救费用); (3) 无论损失发生在一个或多个开挖工作面,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的最高赔偿责任为 米。 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 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钻井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一)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二)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三)井喷或形成坑状; (四)自涌水流; (五)火灾、爆炸; (六)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泥浆损失; (七)实践中无法克服的洞孔塌方或由于异常,或页岩膨胀导致洞壁塌方。 本公司的赔偿以导致弃井后果的上述风险出现时已发生的钻井费用(含材料)为限。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特别除外条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钻机及钻井设备的损失(钻井商可为此安排其它特殊的保险)、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井状态而进行修正、研究检查(包括酸处理、断面切除等促进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6. 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仅在下列各项要求均得以满足时才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价值不得超过 金额。每个库存点必须至少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例如不适合混凝土浇筑的模板材料、枯枝落叶层等),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远离正在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过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运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7. 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条件适用于本保险条款 (一)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将为 ,该免赔额也适用于因火灾及爆炸引起的损失; (二)一旦碳氢化合物进入机器设备,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它特别条款承保); 2(由于任何管道过热或断裂引起的重整装置的损失; 3(由于放热反应引起过热或断裂并导致机器设备的损失; 4(由于故意未按技术规范操作,或切断安全装置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失; 本条款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 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2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特别条款项下碳氢化合物生产业特别条款(二)下第1条“催化剂的损失(除非经其它特别条款承保)”的措词改为“催化剂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本保险单予以赔偿的机器设备的损失造成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29(洪水特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暴雨、洪水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这种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统计资料,充分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10年来以及整个保险有效期内的暴雨、洪水情况及所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从水道中清除障碍物(如沙石、树木等)以保持水流畅通,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本公司不予赔偿。 30(洪水特约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暴雨、洪水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和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这种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统计资 料,充分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10年来以及整个保险有效期内的暴雨、洪水情况及所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 若被保险人未能在洪水、暴雨来临前从水道中、涵洞中清除障碍物(如沙石、泥土、树木以及水道中的临时道路等)以保持水流畅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予赔偿。 若洪水、暴雨造成工程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31(堤坝抛石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潮汐、水流和堤坝沉降等原因(洪水和滑坡除外)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2(非规范施工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本工程承包商:1)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2)对于洪水、暴雨、台风和冬季冻灾未制定合理的、必要的施工防护防损措施和预案,或者施工中未按制定的措施或预案执行;3)违章作业,造成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3(滑坡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工程出现滑坡的情况下,本保险单仅负责赔偿由于地震、暴雨、洪水自然灾害引起路基边坡滑坡造成被保险的工程护坡和路基工程标的的直接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并以下列条件为限: 1)对于滑坡后由于更改设计而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本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工艺技术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被保险人应事先自费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预防措施; 3)本公司对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予以补偿,每次事故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但对超过设计红线外的该部分的滑坡清除费用以总清除费用的10,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34(台风特别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台风损失是指当地气象部门实测风速大于24.5m/s的强热带风暴或台风产生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计瞬时风力)。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由于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直接引起被保险工程的损失予以赔偿。 保险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在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台建议;被保险人在台风季节获悉或应获悉可能造成本工程损失和影响的预报和信息后,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施工规范要求的防台、抗台预案措施对在建工程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进行加固防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必须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依据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充分考虑并估计到保险工程地点10年以来以及整个保险期限内的强热带风暴、台风情况所应采取的合理防范措施。 被保险人对强热带风暴、台风的影响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引起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损失扩大,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5(养殖业及资源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由于本工程施工或出险后损失所造成的附近农业、养殖业或各种资源的损失,在本保单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6(战争及恐怖活动除外条款 虽然和本保险或任何批单的条款有抵触,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或和下列相关因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不论损失是同时造成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批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一种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的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任性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人而实施,由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非直接的方法),或由使用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财产的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它损失,无论什么或者不管如何造成的,均作为有此带来的后果。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或和上述(1)和(2)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对于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相反的举证应该在被保险人。 37.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8. 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可以同意 ,的预付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9(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本保险单明细表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 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0(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1(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对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造成的损失,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应按规范设计,具备相应的设计等级。同时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修建完善的防洪排涝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自付费用采取一切合理的防护措施,做好维修保养。 2)对于无设计等级的临时便道、便桥,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具备相应设计等级的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本保单赔偿仅以受损线段的原工程造价的80%为限。 4)待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期结束后的站后配套期,以及其后的试运营期,保险公司将不再负责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42(地质灾害特别条款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本条款明确,本公司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工程因地崩、山崩、滑坡、隧道坍塌、涌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地质性灾害造 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公司不承担: 1)为整治地质报告中已确定的地质灾害而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43(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凡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工期调整),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技术、经济资料,本公司对于可能影响风险性质和状况的实质性变更有权酌情调整保单条件。 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是指涉及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重大调整,或指对工程造价、工期有较大影响的变更。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4(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其他规定以保单条款、除外责任、条件及其批单为准的同时,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工程建设中所包括的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按实际价值计算的部分标的,按原有价值赔偿。但临时设施直接损失以工程施工中标合同工程量总汇中相应章节的工程量清单明细表所对应的各细目金额为限; 2)对于临时设施建造中使用的周转材料和机具部分标的,按临时设施建造过程中该部分内容摊销进入临时设施的费用赔偿。但对于该部分标的赔偿最高不超过原值的50%; 3)对于任何价值低于RMB1,000的低值易耗品,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罩棚(罩棚包括用芦苇、稻草、竹蓬、油毛毡、纸板、塑料布等材料 为屋顶或外墙的简陋临时建筑物)以及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风、霜、严寒、雨、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承保的临时设施为工程合同明细清单所列明的临时设施项目。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中未列明的临时设施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45(碰撞事故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由下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论碰撞标的物的部位,也不论此时水下地形有无冲刷或淤积变化均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 1)因承包商施工船舶主机失灵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承包商非机动船舶在抛锚、起锚、作业、拖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产生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双方进一步明确,因外来船舶碰撞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我国有关航道或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职责,同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保留向责任方索赔的一切权利。被保险人在向责任方提起诉讼后方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人承担以上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做好以下工作: 1)各种船舶的适航能力、拖带能力、非机动船舶的抛锚定位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度、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2)除航道部门已调整的航道航标外,在危险区域仍应设置明显标志,严格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安全。 3)所有在建和已建水上建筑物均应按规范要求在夜间挂红色警示灯。 4)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巡航船舶进行安全防护,并执行昼夜巡逻制度。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46(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7(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8(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币种)(金额数值)时,本公司同意委请以下列明的公估行进行理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公估行: 。 49(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0(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桩基工程的责任范围将限制在下列风险引起的损失: 1)地震、海啸; 2)暴风雨、龙卷风、洪水、滑坡; 3)不可预料的、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 4)地质原因、设计范围以外原因引起的桩基事故; 5)非施工方法错误、原材料缺陷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桩折断、报废等。 但本公司的赔偿以下列条件为限: 1)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洪水灾害以该桥梁工程洪水设计年限水位为限。 2)本公司的赔偿以上述风险出现时正在施工中已发生的桩基工程费用(含材料)为限。对由于上述责任范围导致桩报废而在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保险标的10%的额外修复费用(在不提高技术标准,不扩大工程规模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赔偿。 3)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桩基工程施工规范、工艺要求和程序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施工操作,并施工承包商应恪尽职守地对施工中常见的桩基工程问 题,采取必要的、及时的、合理的防护措施与处理方法。在岩溶地质应进行一桩一孔的施工勘察,并由岩土工程师进行验孔槽。 4)施工承包商在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时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下步工序,施工方擅自作为引发事故导致正在施工的桩基本身的损失,本公司不予赔偿,但对由该事故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本公司以以下列明的限额为限予以赔偿。 5)被保险人应承担以下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条款特别除外条件: 1)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桩机及桩机设备的损失,各种打捞费用以及为恢复钻机状态而进行修正、修理作业、研究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2)设计错误或地质勘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包括桩的折断、弯曲、卡桩等); 3)因地质、水文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 4)桩基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承载力要求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施工过程中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6)非自然灾害及非意外事故原因引起的吊运、移置所造成的桩折断、报废; 7)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桩位误差而引起的桩板报废或拔除; 8)打桩过程中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吊锤脱落; 9)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51(盗窃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52(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3(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 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 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4(文物艺术品保护建筑等类似物品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任何文物、古迹、金银、珠宝、玉器、古玩、古书、古画、艺术品和其他珍贵财物、历史遗留物、历史建筑物及其复制品或类似物品的损失;本保单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基本恢复原有外观形状为目的,采用现有的普通材质,以及目前的通常工艺进行修理的费用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5. 息技术明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质性的物质损失。财产实质性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对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数据的有害变化,由于删除造成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坏,对原始结构的阻断或破坏。对以下责任不予赔偿: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破坏,特别是数据的有害变化,由于删除造成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失或破坏,原始结构的阻断或破坏,以及由于这类损失或破坏造成任何营业中断损失。但本条款对因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破坏直接造成的财产的实质性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2)由于数据、软硬件或计算机程序功能、有效性、使用范围或转换的损坏引起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营业中断。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6(涉水工程施工进度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本保险工程的合拢和渡汛工程结构施工内容,必须按拟定的施工进度表实施和完成,并在汛期前必须达到渡汛断面结构,否则由于工期延误,未完成拟定的工程内容,或者在汛期前未达到渡汛断面结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7(疏浚施工回淤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特别约定,本工程航道疏浚后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航道回淤均不属于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下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8(工程施工防灾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遵守下列特别条款: 1)遇有发布台风警报或因暴雨河水上涨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将可转移的材料或机具设备移至适当的安全地区,并对于已完成或正施工中的工程及无法搬移的设备予以加强固定,将易为水流冲失的木料以钢丝固定于已完成的基础或其它结构或重物以防流失。 2)所有本工程的仓库、工房、办公处所、木工厂、预制场等均应设于堤内(即河床外)(或高于发生频率为二十年一遇水位以上高地的高地)。任何易因水受损毁的材料均应设置于防水设备良好的仓库内,应加垫置物,并盖以防水塑胶布以防潮湿或雨水侵湿。至于因施工关系必须置于堤外的钢筋加工场、铸梁场等亦应尽量择高地为之,所选择的高地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发生频率为十年一次的水位的地区以防洪水冲击。 3)因施工关系必须置于堤外(或低于发生频率为二十年一次水位以上高地)的钢筋、水泥、模板、支撑物料、竹子及其它材料设备均应照实际工作进度的需要移入堤外,并概以十天用量为限。 4)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项目发生损毁灭失必须予以拆除清理或为水流所载沙粒、卵石、块石、滚石、沉泥、杂草、滚木及其它悬浮物淤盖必须予以清除者,一律不予赔偿,惟有设计内的挖土(或回填方)则不在此。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件十: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费率 一、扩展类(需加费)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扩展责任,除了第16条“建筑、安装施工 机器、设备扩展条款”年费率为0.5%外,每条扩展类附加条款最低收 费为主险费率的1%,可以根据具体风险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1. 空运费扩展条款 2. 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 3.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4. 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5.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条款 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7. 灭火费用条款 8(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9(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10(工地外储存物特别条款 11(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12(业主现有的或由被保险人看管照料的财产条款 13(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1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5(急救费用条款 16(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条款 17(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18(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19(制造商风险扩展条款 20(转移至安全地点特别条款 21. 升值条款 二、扩展类(无需加费) 本项下的附加条款的扩展责任已包含在基本费率内,无需另外加 费。 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3. 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4.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5.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6.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7. 保险期限自动延长条款 三、限制类 使用地震除外条款和风暴除外条款时可扣减主险费率的2%,使用 洪水、暴雨除外条款可扣减主险费率的5% 。 使用其他限制类附加条款每条最多可以减少主险费率的1%,但无 论使用多少条限制性附加条款,总体减费的程度不得超过主险费率的 5% 。 1. 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 2. 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 3. 地震除外条款 4. 洪水、暴雨除外条款 5(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 6(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 7(旧设备除外条款 8(打桩及挡土墙除外责任 9(风暴除外条款 10(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11(水平钻探损失除外条款 12(沉降特别条款 13. 打桩特别条款 四、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1(建筑安装工程时间进度特别条款 2. 工棚、库房特别条款 3(工棚、库房特别条款B 4(建筑材料特别条款 5(施工用机器特别条款 6(铺设供水管、污水管特别条款 7(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8(铺设管道、电缆特别条款 9(分期付款条款 10(分段开挖施工条款 11(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12(地震地区建筑物特别条款 13(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14(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15(币种特别条款 16(违反义务特别条款 17(试车特别条款 18(诉讼及劳务费用特别条款 19(临时通道特别条款 20(工地内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特别条款 21(弃井特别条款 22(预防降雨、洪水等安全措施特别条款 23(被保险人保证特别条款 24(地下工程条款 25. 钻井工程特别条款 26. 防火设施特别条款 27. 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 28(碳氢化合物加工业特别条款2 29(洪水特约条款 30(洪水特约条款B 31(堤坝抛石施工特别条款 32(非规范施工除外条款 33(滑坡特别条款 34(台风特别措施条款 35(养殖业及资源损失特别条款 36(战争及恐怖活动除外条款 37(不可控制条款 38(预付赔款条款 39(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40(错误和遗漏条款 41(大型临时便道、便桥工程特别条款 42(地质灾害特别条款 43(工程变更告知特别条款 44(临时设施特别条款 45(碰撞事故特别约定 46(六十天注销保单条款 47(违反条件条款 48(指定理算人条款 49(重置价值条款 50(桩基工程特别条款 51(盗窃险条款 52(不受控制条款 53(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54(文物艺术品保护建筑等类似物品特别约定 55(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56(涉水工程施工进度特别条款 57(疏浚施工回淤除外条款 58(工程施工防灾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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