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税局
附件2: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由天津
市财政局划转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者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契税。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和管理。房屋权属转移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各区县地...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税局
附件2: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
自2006年5月1日起,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由天津
市财政局划转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者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契税。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和管理。房屋权属转移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各区县地税局委
托土地、房管部门代征;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由土地坐落地区
(县)地税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
人持相关材料到土地、房屋坐落地区(县)地税局提出书面
减免申请,经地税局审核后,办理减免手续。土地、房屋管
理部门依据地税局开具的减免税凭证给予办理土地、房屋权
属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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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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