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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学习报告(共10篇)

2017-11-13 45页 doc 78KB 13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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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学习报告(共10篇)民法课程学习报告(共10篇) 民法课程学习报告(共10篇) 民法学专题课程学习报告 民法学专题课程学习报告 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侵害时,懂得法律人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法治社会在进步,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的获得的重要性显得不言而喻。法律与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为了在未来社会立足基础。我选择学习《民法学》之后,我就深切感到,这不仅仅是一门选修课,这是一门人生素质的必修课,这是培养法律素养的好机会。经过半个学期的民法学的学习,...
民法课程学习报告(共10篇)
民法课程学习报告(共10篇) 民法课程学习报告(共10篇) 民法学专题课程学习报告 民法学专题课程学习报告 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侵害时,懂得法律人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法治社会在进步,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的获得的重要性显得不言而喻。法律与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为了在未来社会立足基础。我选择学习《民法学》之后,我就深切感到,这不仅仅是一门选修课,这是一门人生素质的必修课,这是培养法律素养的好机会。经过半个学期的民法学的学习,我开始对法律有了全面而深刻认识。我们的《民法学》课程从基础的民法的概念及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守法、公序良俗原则)开始的。接着我们正式进入了民法学的研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 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二:民法学课程学习总结 外国语学院09级英语一班 王瑶 200900510116 《民法学》课程学习总结 怀着浓厚的兴趣选修了民法,自己很明白,这不是简单的选修一门课程,修够学分就完事,而是对自己的法律素质培养的很好机会。在现代法治社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法的重要性已经不容赘述。特别是作为当代大学生,更应该对于法律更应该有个全面的认识。经过半年多的学习,着实对于民法有了比较全新,深刻的认识。 从简单的了解民法的概念及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守法、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开始了民法学的学习。民事权利的六种分类,让我们对于民事权利有了比较充分的认识。民事权利的救济是我们新接触的概念,我们了解到公力救济跟自力救济,对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对于自卫行为,我第一次知道又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分,第一次知道还有自助行为,以及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了解了民事义务及分类,以及接触到陌生的附随义务。民事责任也有很多种分类,比如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明白了何谓法律事实。然后第二章我们学习了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了解了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自然人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刚告别未成年人,即将步入成年人的生活的我们,对于监护部分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很必要的。对于以后为人母为人父的我们,了解监护人的,也是有很大作用的。对于陌生的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也有了全面的了解,虽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是还是了解了之后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结束,个人财产变成遗产,婚姻关系消灭,死亡人出现了婚姻自动恢复。而另一民事主体,法人,也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人有很多分类,公法人,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要有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生效要件是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时效与期限,这是对于我们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诉讼时效来说,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上诉请求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给以保护的法律制度,适用于基于各类债权的请求权,原则上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物权而发生的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均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身 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继承权受到侵害的请求权原则应适用。以上是民法学课上所了解到的关于民法总论的知识。 在第二编,我们学习了物权法,对于物的定义:人体之外的;能为人力所控制;满足人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独立为一体。而且遵循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原则。对于物,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排他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具有追及效力和妨害排除效力。对于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对于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交付也有很多种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而对于专属权,矿藏,水流,海域及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为的共有部分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按照习惯。而共有又包括共同拥有和按份共有。关于担保物权制度,讲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占有。 最后一节课的有关婚姻法,我们了解到了结婚的条件以及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结婚的条件是完全自愿;男子年龄22周岁女子20周岁;一夫一妻;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禁止结婚。老师重点讲了夫妻财产制,对于夫妻财产制,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及存在夫妻同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以及折中主义。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具有平等处理权:对于日常生活需要都有最后决定权,重大处理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对于离婚,又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对于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必须现予以调节。对于军婚,离婚需要征得军人同意。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过错处分损害赔偿,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地方。 以上半年多所学习的有关民法学的知识,在上民法学之前,可能会觉得这是一门枯燥的课,但是,在老师比较风趣的教学风格带领下,反而兴趣越来越浓厚。想想在一个个案例背后,需要这么多法律知识,你只会感到自己的无知。虽然我们学习的民法学的知识只是沧海中的一滴,可是这足够对我们的法律知识素养的培养起到很大作用。像对于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的学习,让我们认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正当防卫等,以及行为的适度适量。像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学习,我们能够清楚的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监护的学习,让我们明白监护的责任,使自己在作为监护人的时候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像对于诉讼时效的学习,让我们明白了,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最重要的是对于物权的学习,在当代社会,消费普遍超前化,对于债权抵押权等的学习,亦是相当重要,对于我们以后的经济生活有很大帮助。对于婚姻,更是每个人今后都要面对的问题,那么对于婚姻法的学习更是十分重要。总之,通过老师课上的一个个小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都是在我们生活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对民法学的学习,也激起了我对于其他法律知识的极大兴趣,意识到了,在当代中国的转型社会下,懂法,会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当重要,并且在我国法治体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学法,懂法更是每个人的一门必修课。 “虽然民法学课程结束了,但是对民法的学习远远没有结束”,完全赞同老师的告诫,可以说只要社会在发展,民法学的学习就永远没 有结束。半年多来的民法学学习,收获颇多,无论在法律知识还是法律思想意识上,在比较短的时间里,老师认真负责的尽可能的为我们讲解,感谢老师的付出。 篇三:《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 《民法学》课程建设报告 《民法学》课程组 《民法学》是法学学科核心基础课程之一,既注重理论研习又强化实践教学,旨在培养国家需要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课程组秉持探索与创新,锐意推行教学改革,高度重视教学评估,充分利用清华大学优越的资源环境,致力于《民法学》系列课程的建设,以期建设成为国内高校民法课程的品牌。 一、课程建设的背景 自清华大学1995年复建法律学系/法学院以来,法学院确立了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民商法学科的学科建设思路,先后引进了崔建远教授、马俊驹教授、韩世远教授等一批国内一流的民法学家和卓越学者为本科生开设民法课程,着力建设民法学课程。 建设伊始,民法课程分设民法1和民法2,由崔建远教授和马俊驹教授主讲。通过先后引进韩世远教授、申卫星教授、程啸副教授、王洪亮副教授、耿林副教授,民法学课程实行改革,逐渐过渡到包括民法总论、合同法、债法、物权法、外国民法、侵权行为法、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在内的民法学系列课程。民法学系列课程构筑了关于民法学的知识体系,融和了民法学基础原理、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民法学》课程拥有一支一流的专职教学师资队伍,教师年富力强,学贯中西,教学能力突出,学术研究造诣深厚。课程组成员均具备海外研修经历,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合理,具有深厚学术底蕴和国际视野。崔建远教授特别重视兼职队伍建设,邀请法学界名师江平教授、梁慧星教授、王家福教授授课,并聘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宋鱼水、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剑钊、袁恩泽等讲授实践课程。形成了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教学团队。 民法学系列课程已经形成了颇具特色和初现规模的课程模式,为民法学课程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清华大学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创办世界一流大学,其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清华大学有国内最优秀的学生,并招收一定比例的留学生,学校本科教育的定位是“通识教育基 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 基于上述学校的定位、目标以及生源情况,民法学课程之目标在于对学生进行广博的基础知识教育,培养其法学思维,扎实其理论功底。同时,引导学生参与实践学习,了解司法实践的现状,使其在学校里能够和社会工作接轨。在全球化背景下,扩展学生国际化视野,不仅能解决中国问题,而且能解决涉外以及国际问题。 三、课程改革 课程组在推进教学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条件,积极探索课程教学改革,坚持创新教学形式,立足于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进行改革。细化本科生专业课程设置,实行宽口径、厚基础式的专业课程设置,既细化必修课,又设置相应的专业选修课供学生有选择性地学习,使得民法1和民法2的课程设置过渡到包括民法总论、合同法、债法、物权法、外国民法、侵权行为法、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在内的民法学系列课程。 其次,强化理论课教学。一方面加强理论课程的强度,通过不断修正教材,加深理论难度的讲授;另一方面改革理论课讲授方式,对于书本上能看懂的内容在课堂上少讲或者不讲,而是通过展开课堂讨论或者辩论来提高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专门开设案例研讨课程,使学生更有效率地理解理论知识;适时邀请实务 界知名法官、律师教授基础理论,开设专题讲座。 再次,加强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上,为本科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先后开拓了河北固安县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邯郸市实践基地、霸州人民法院、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实践基地,安排学生赴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接触现实案例,在实例中运用课堂学习的法律知识,深化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此外,定期开展模拟民事审判、模拟仲裁,邀请司法界的专业人士到场指导,与学生展开良好交流。 课程组一直注重国际化的教学,提升学生国际化视野,增加课程比较法内容,每年邀请国外优秀学者如哈佛大学法学院Matthew C.Stephenson教授、多伦多大学法学院Edward Michael Iacobucci教授、瑞士苏黎世大学Hans-Ueli Vogt教授等外国教授、专家为学生授课、讲座,并建立学生交换机制,为学生创造海外交流与留学机会。课程组为本科生开设“国际班”,选拔优秀学生开展国际班教学,用英语授课,由团队教师专门授课。 此外,推行“本科生导师制”教学。团队教师均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担任本科生导师,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与指导。并且辅之以本科生课程助教制度,由优秀的博士生、硕士生担任课程助教,根据课程进度进行专门辅导。 四、教学条件与教学环境 1(教材及相关资料 民法学系列课程选用的是全国统编教材,包括魏振瀛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教材《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崔建远教授主编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崔建远教授著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崔建远教授、申卫星教授、王洪亮副教授、程啸副教授合著的《物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韩世远教授著的《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申卫星教授著的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程啸副教授著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马俊驹教授主编的《民法案例教程》(上、下)(清华大学出版社),梁慧星教授著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张广 兴教授著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债法总论》。此外,每门课均由主讲教师列出辅助的参考书目并制作辅助的多媒体课件。 本教学梯队重视教材建设,编写出版了系列民法学课程教材。崔建远教授于2007年修订了全国统编教材《合同法》(第4版),并已经于2010年2月出版了最新修订的第5版,这种使教材与理论研究现状、立法状况、司法状况紧密结合的做法,在全国法学类教材建设中也是凤毛麟角;崔建远教授还于200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物权法》;程啸副教授于200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侵权行为法总论》;崔建远教授、申卫星教授、 王洪亮副教授、程啸副教授合作编写了《物权法》;韩世远教授独著《合同法总论》现已修订至第二版;申卫星教授独著的《物权法原理》于200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目前崔建远教授作为主编,正承担《债法》、《合同法》、《民法总论》三部规划教材的写作任务。这些高水平的教材和参考文献,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提供了前提。 2(实践性教学环境 清华大学法学院设有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法律诊所,开设了《民法案例研讨与分析》、《侵权行为法案例分析》等课程,还编写了《民法案例教程》,在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重视案例教学方法,将有教学价值的现实案例经过整理发给学生。这些基本上满足了实践教学要求,能够进行开放式教学,效果明显。此外,还开拓了河北固安县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邯郸市实践基地简介、霸州人民法院、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分赴法院、律师事务所接触实际案例,了解司法实务运作。 3(网络教学环境 (1)清华大学设有“网络学堂”,开设远程辅助教学。教师可以把课件、新编案例、批改的作业等教学资源通过“网络学堂”供学生阅读学习、点击下载,远程站点可以实现师生直接网上在线对话。 (2)法学院还有电子图书馆,订阅了中国法律检索系统(中英文版),北大法宝,北大法意,律典通中国法律应用系统,LexisNexis,Westlaw,CCH,Hein online,Index to Foreign Legal Periodicals等国内外著名专业数据库。学生通过电子图书馆可以直接查询国内外的判例、、评论等,获取大量的资源和信息,为学生完成课业、撰写论文、充实知识、拓展视野、进入前沿等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3)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多媒体设备,开展多媒体式教学。主讲教师除了板书外,还发挥多媒体设备在教学中的作用,增强课程的整体效果。 (4)清华法学院图书馆占地面积2000平米,配备了可容纳25万册馆藏的架位,设有阅览座位近300席,开通了图书馆流通系统,完全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从2001年到2006年,法学院累计投入购买图书的资金为400余万,目前,法律图书馆拥有中外文法律书刊文献100,000册 ,同时订阅200余种国内外法律报刊、电子出版物等。除馆藏的现实文献外,还购买、使用法律专业数据库,读者可以利用先进的网络查询方式获取国内外的法律信息资源。另外还设有“国际法资料中心”、“基本法图书馆”等特藏。此外,清华大学校图书馆藏法律图书资料总计27469册(其中,中文图书26188册,西文图书1281册),中外文法律期刊共80余种。其中,民商法学科中外文献约为50000册。 五、教学方法创新 在教学方法上,民法学系列课程坚持师生互动的方法,在系统讲授理论的前提下,采取教师提出问题,学生回答;学生提出问题,教师解答;或者交叉进行。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发挥。还采取把典型案例课前发给学生,使其有较充裕的时间研究和讨论,课上发表意见,同学予以评论,促进学生思考,也锻炼了他们的辩论水平。在专题课程中,训练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确立专题后,由学生主动搜集资料,独立研究后,与老师以及同学讨论,然后在老师指导下,形成专题报告。在案例分析课程中,从解释论出发,按照请求权基础方法,系统训练法律适用能力。 民法课程被细分为三类课程,即理论课程、专题课程以及案例分析课程,理论课程又被细化为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每学期每位老师担当1-2门课程,每班人数在70人左右。 利用多媒体课件、“网络学堂”、电子图书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手段和途径,精简授课学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其积极性。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提供网上课件、教学录像、资料交流、观点论争等。 课题组对传统的命题答卷式的考试方法进行了改革,采用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以及开卷、闭卷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学生理论与实践知识的培养,不死记硬背,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 为了及时反馈教学效果,建立师生互动,让学生参与教学改革,课程组还建立了长期的专家评价与学生评价机制。 由于民法学体系与内容的复杂性,为学好本门课程,需要学生在课前积极的预习,在课后完成布置的任务。教师会专门安排答疑时间,同时安排助教答疑时间,及时解决学生困惑,不使学生的问题累积,失去对本学科的兴趣。 六、课程特色 通过多方位的改革与建设,《民法学》系列课程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自身特色。具体表现如下: 在设置上,体现了区分细化、逐层递进的基本思路,循序渐进,为学生构建博深的专业基础知识。 在内容上,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精神,专职与兼职教师分工合作,专职教师负责理论教学,兼职教师负责实践教学。 在方法上,注重解释论,不仅在理论课程中贯穿解释论方法,而且通过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重点培养学生法学论证能力以及法律适用能力。 在视野上,立足于国内问题,放眼世界,增强课程国际化,运用比较法素材,邀请国际一流学者,专设国际班、开设双语教学。 在教学手段上,运用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多种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突出。 七、课程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经过课程组教师的苦心经营,历经课程研讨、课程改革,民法课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98年,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次年清华 大学法学院复建。2000年,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值得一提的是,清华大学民商法学科在2004年教育部的学科评估中获得了A,,,与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并列第一。2006年,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民法学的教师梯队中,均有海外研修背景,具备国际视野。授课教师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尝试新的教学手段。根据民法学的特点,通过理论教学、实例解析、案例讨论、社会实践等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一套完整、有机的教学体系。经过民法学教师的集体努力,民法学系列课中的“债法”先后荣获北京市精品课程和清华大学精品课程,物权法、侵权行为法课程荣获“清华大学本科生精品课程”。2008年,民法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学科。 近五年来,课程组教师在核心期刊及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20多部。这些成果不仅成为宝贵的教学资源,而且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同并经常被引用,同时也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的关注,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另外,教师个人学术专著多人次获得省部级奖项。 八、今后的发展方向 按照世界一流大学高质量、高水平的教学要求,培养世界一流的法学人才。要确保专业基础课教学的高质量、高水平,要培养出世界一流的人才,必须要有高水平的教授。为此,我们努力建成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学术献身精神 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结合民法学课程实用性较强的特点,继续深入开展教学内容、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的全方位改革。从选修课开设、课时计划、内容编排、习题设计、案例精选、社会实践等诸多方面都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案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作为课程建设的重要目标。课程组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今后的课程建设工作。 1. 编写出版精品教材以及教学参考资料,翻译出版、引进原版国外民法学优秀专著和教材。 2. 建立完善民法案例数据库,收集所有典型的、疑难的以及重大的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发现现实中的法律。 3. 重点建设德文资料,我国民法受德国法影响很深,其成熟理论对我国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基础性意义,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德文资料,鼓励学生学习德文,从而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德文资料。 4.完善本课程网络课件的开发和研制,丰富网络资源,建成民法学课程的网络教学资源库,以便为学生提供更好的网络学习资源。 5. 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稳定专职教学队伍,扩展实践教学兼职队伍,努力培养青年教师,建立良性的学术研究梯队,建成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6、不断完善、更新上网资源,利用网络学堂平台,及时与学生交流,辅导学生学习。 7. 充分利用北京司法资源的优势,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 所建立固定的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实践、活学活用所学理论知识。 篇四:浅谈民法学课程的感受 浅谈民法学课程的感受 上完一学期的民法学,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正能量,以及杞梅老师语重心长独具特色的讲课方式所带来的深刻指导。同时我也深感遗憾,在1-18周的课程中,我因为没有处理好课程与其他工作的时间导致3次民法学课程缺席,另外有两周因为杞老师有事请假没有上课,总的来说我们只上了13周的课程,短暂的13次课程所带给我们的帮助和指导却是终身持久的。本文就杞老师独具魅力的授课方式和运用民法维护权益两方面浅谈一点自己的感受。 一(杞老师源于生活归于生活地授课方式带给我的震撼 1. 上课前,在没有上这门课之前我认为选修课嘛。随便修一下就可以过关了,分不在高及格就行,因为以前上选修课都是百无聊赖的PPT宣读,或许是因为自己不认真学习而导致对选修课的偏见,还是选修课本身以及老师的讲课方式不够吸引我引发了我对选修课漫不经心的错误认识。因为自上大学来选修课都是很多人挤在一起,老师照着课件讲课,学生在下面自由发挥,很多东西高深而不适用,很多学生纯熟为着混学分而来。这种偏见只有到上了杞老师课后才有所改变。 2. 上课时,周一我依然带着一种漫不经心的态度从学院来到课 堂,但是杞老师充满磁性的声音让我感到了不一样的课堂氛围,上了民法学才发现选修课也有别样的作用与魅力。是杞老师质朴、和蔼的声音吸引了我,更是杞老师对案例的精确分析讲述道理的教学方式震撼了我。第一次课感觉很与众不同,因为我不用挣扎着深度近视的眼睛去抄模糊PPT内容。杞老师讲课从来不用PPt,完全靠的是她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对时事的关注对生活的总结,加上她灵活的案例分析和敏锐的洞察力,用最清晰的语言把最现实的知识转化为最易理解的最有用的正能量灌输给我们。一开始我以为民法学肯定会有很多条条框框需要去记忆背诵,一定很挑战我的记忆力,但是上课时才知道杞老师没有所谓的条条框框更不用去死记硬背。她是通过自己收集的案例展开知识点的讲解,让我们把知识与生活实际融会贯通,在一种很轻松的状态下记住法律知识并灵活地应用到现实生活中,解决实际的问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就上课容来看,我没有完整记录老师讲课笔记,对此有点愧疚。虽然对每次课讲述的内容不能全盘掌握,但是许多知识点任然记忆犹新。比如在老师讲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时,这个内容理论性较强,对于我们这些非专业的学生来讲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但是老师通过许多生动的例子帮助我们分析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周我迟到了就坐在第一排,老师指着我扎着的发夹问同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从此我对此识点记忆犹新;老师讲述男女生关系时对我极富吸引力,因为我自己就处在恋爱中,杞老师就恋爱对象,恋爱成本, 恋爱时如何正确处理矛盾等方面分析了男女生关系。通过讲述几个学姐的恋爱挫折给予我们启示,分析大学生恋爱的利弊,以及面对经济利益与人生价值时如何正确取舍。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在处理大学生男女关系时,应该从现实出发,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正确认识相互的依赖关系,不要过分夸大恋爱的好处,也不要过分夸大失恋的悲伤。同时面对不成熟的人际圈我们要慎重选择自己的交往对象,特别要注意取舍对方赠以自己礼物,女生要学会自立自强不能过分依赖男生,女生也可以撑起半边天,但是在与人交往中不能欺骗,更不能玩弄感情,因为任何一份真爱都需要真诚面对,精心呵护,通过杞老师的讲述我对大学生恋爱充满了自信也充满了担忧。因为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会给我们造成预想不到伤害,因此面对任何事情,都要从最好的方面的想,做最坏的打算;杞老师讲述的财产继承权,受教育权,赔偿权,债权等等对我们维护自身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课外知识拓展来看,充分体现了杞老师高度的责任感与爱心。在上课的过程中, 她还根据时政热点向我们传授学习和就业的一些技巧,在毕业季老师根据最热的就业考证形势教我们如何在人才风暴中出彩,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劈波斩浪。最记得老师说过的三件事:一是提前准备毕业论文以求为实习和就业留出更多的时间,二是如何在面试中出彩,在这一知识讲解中老师细化到着装和每个动作语言。三是如何根据自己专业选择事业单位考试,以及什么时候准备考 试和怎么考。这些知识与民法学一点勾不挂,但是杞老师凭着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以及对学生高度的责任感及时向学生传播最迫切最实用的知识,传播最具有震撼力的正能量指导我们学习、工作、生活。在她身上散发出一种无私奉献,兢兢业业的光芒。另外老师还根据时代特点向我们传播许多课外知识,比如,如何在网购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在面对威胁时如何利用法律知识自我保护。 3.上课后,大学时光短暂易逝,一个学期的课程结束了,此时正直我谈论课后感受的时候,谈起民法学我更想谈杞老师,如果没有杞老师独具特色的授课方式,我们也不会收到异彩纷呈的学习效果。上完杞老师的民法学我深感法律的无穷力量,也更加敬佩杞老师独特的人格魅力,希望自己能认真总结老师的教学方式把法制的力量延续把爱与责任延续。 二(如何应用民法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12周民法课程的学习,根据老师精心的讲解,可以把民法概括为:他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及其他非法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分为物权、债权、婚姻法、继承权。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呢, 1. 懂法,对于我们非法律专业的人来讲,真正懂法很困难,但是法律我们必须要懂, 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 2. 用法,法律知识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但是法律我们不可以乱用, 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区分每条法律的适用范围,在遇到不同的问题时弄清事件的性质有针对性的应用法律维护权益以达到合理有效的应用法律。 民法学课程使我受益匪浅,感谢杞老师精心的课程安排,我将带着这门课给我的指导努力学习,努力工作~ 篇五:民法学学习心得 转眼间,半个学期的民法学课就要结束了,总感觉意犹未尽。以前常听到一些同学说:“去上选修课就是为了混学分的。”一开始,我也以为这门民法学会是多么的空洞,多么的乏味的课,抱着混着过的心态去对待这门课,但是当我上了第一节课之后,我想我开始喜欢上这门课了。 虽然它只是一门选修课,但经过老师新颖的教学方法——每节课都给我们放两三段有关民法学的法律纠纷的视频,每放完一个视频,老师就运用相关的民法学知识和不同的角度给同学们讲解,与同学们进行讨论。这样使得了同学们可以更容易的接受这些比较乏味的知识,提高同学们的分析能力。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 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我们应熟悉民法,在遇到民事纠纷时,不能以违法的手段来解决,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师教会了我们如何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那些事。我们不能只以平常对待事物的喜好和善恶观来评定一件违法或者民事纠纷案件时,应该讲究法律的严谨与权威。但是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和道德都是行为规范,只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起作用,靠他人或自我的褒贬,靠纯粹精神力量来起作用,而法律则靠国家强制力,靠奖惩,靠精神力量,更靠物质力量来起作用等。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而社会主义道德补充我国法律的不足,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老师给人一种吸引力,虽然上课到现在都没有点名过,但去上课的人还是很多的,一句话“民法课,胡老师讲的精彩。”我没有后悔选择这门选修课,要说心得,我只想说一句话:“老师,谢谢您~”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 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篇六:民法课程学习要点 民法课程学习要点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 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 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然负有赔偿义务,这是什么义务? 4、民事责任 有两个重要的题眼。第一个是关于按分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辨析;第二个是关于过错责任的理解,它牵涉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 基础理论,还涉及到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诉讼上的举证责任。因此,过错责任概念是基础的,牵涉面比较宽。 第四章 自然人 三个知识带: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二、监护;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下面分别讲解。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和其行为后果的辨析。 这个辨析涉及到行为人行为后果的问题。对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很容易理解,也很容易注意它,因为它的行为是无效的,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和它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而不需要它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该行为人是要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损失。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的第3条、第4条、第148条这三个法律条文,要注意一下。当出现民法通则意见14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唆助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它是共同侵权的责任,还是分别承担责任?比如完全行为能力甲人唆助12岁的小孩乙,把另一个小孩丙的大门牙打掉了,乙有财产,问谁应该承担这个责任的?设四个答案ABCD, A是甲与乙共同赔偿,B是乙承担主要责任,C是甲和乙的父母承担责 任,D是甲、乙共同赔偿但是乙的财产不足时,乙的父母适当负责。如果是单项选择,选哪一个?12岁的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在他的财产不足赔偿时才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所以只能选D。 (二)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方法。 未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年龄决定他的行为能力是限制型的;但是,对于精神病成年人来说,他的行为能力的有和无,必须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也是通过司法程序,同样,对一个无行为能力成年人,他的行为能力的欠缺已经是确定的了,后来他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了,或者说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能够部分的辨认自己的行为了,要把无行为能力的人,变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这个辨析性问题,是很好的题眼。 比如甲、乙夫妻二人结婚时,甲有轻微的精神病,乙能够容忍,后来夫妻两人经常吵架,甲的精神病越来越重,妻子无法忍受要离婚,离婚时就涉及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如何来确定甲的行为能力的程度,是无行为能力还是限制行为能力?必须依法律程度来认定。再如,换个条件,这个甲失踪了,失踪后财产管理的问题,是适用失踪制度还是监护制度?出个案例,把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和他失踪、死亡、婚姻问题联系起来考试,就是个好题眼。 二、监护 注意三个知识点。 (一)监护争议的解决。 争议包括有关人要求担任监护人、不同意自己担任监护人等情况。有一些疑难的地方,必须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通则意见,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通则的第16条到第18条这三个法律条文。 1、未成年人监护争议的解决。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通过法院解决。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干扰素: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对理解监护人争议问题带来一个困惑或干扰。比如出一个题,农村未成年人甲没有法定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姑姑、姨姨,都争着监护,朋CD四个答案,A是法院依法判决,由姑姑监护,B是法院依法判决,由姨姨来监护,C是姑姑、姨姨都不能监护,D是法院在村委会指定的基础上进行审理。答案当然是D了。村委会指定一下,法院才依法审理。 2、指定监护的成立与变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用书面或口头指定被监护人,通知以后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这里面就有三个很好的题眼:第一个是指定监护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第二个是对指定不服的什么时间可以起诉;第三个是逾期起诉的法律效果, 比如上例,村委会通知,指定姑姑监护,姑姑接到通知书,过了60天了不服,提出诉讼,孩子姨姨爱监护就让他姨监护。这时,是监护无效还是监护变更呢?监护变更的法律含义是原来的指定生效了,这个姑接到监护通知以后已经是监护人了,已经担负了监护职责了。姑姑接到通知不服的,必须在30天内请求法院裁判,30天以后再起诉,首先要把监护职责担负起来,不能不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姑姑已经是监护人了,不服不监护了,让他姨去监护的诉讼请求,是变更监护之诉。 (二)委托监护人的过错连带责任和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负法律责任,谈不到无过错和有过错问题,只要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监护人就不能免责,但是被监护人有财产的,要用被监护人的财产赔偿,没财产或财产不足赔偿的,法定监护人的赔偿是法定的、没有免责的余地。但是委托监护人不一样,比如把未成年无行为能力的子女寄到全日制的寄宿幼儿园,孩子在幼儿园致人损害,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甚至一个中学生父母出国,把一个十三岁的小孩送到寄宿制的中学去了,晚上课外两个中学生打架,一个打伤另外一个,赔钱,寄宿制学校负责吗?负责的原则是什么?委托监护人在有过错的条件下才负责任,无过错不负责任。依据民通意见的第22条,要注意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注意这一句就行。前面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条做整体的把握,过错连带责任这个规定。 (三)监护资格的撤消。 夫妻离婚以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虐待行为,犯罪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该取消的除外。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这两个问题适合出一些综合性考察的题目,容易达到综合考察的效果。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有三个主要的知识点。 1、宣告失踪的法律意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的制度价值是不一样的。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是结束被宣告人在他原住所地的法律关系,产生一个如同自然死亡的效果。相反,宣告失踪的制度价值不在于消灭被宣告人的法律关系,而是为失踪人设立一个财产管理人。要注意分辩宣告失踪人与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管理、财产的处理的差别。 2、宣告失踪的四个条件。在此不复述这四个要件。但是要特别注意宣告失踪的程序条件和有关的期限。这里有一个容易被疏忽的问题,即民事诉讼法第 116—168条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结合起来,一个是关于公告的程序问题,法院对失踪宣告申请人申请受理以后必须要公告。公告的期限是三个月,不公告怎么办,直接判决的,不可以,公告是必经程序,判决是公告期限以后才能可以判决被申请人失踪,公告诉期未满的不能判决,在民事诉讼法的116—168条有相关规定,这不是难点,是个重 点,116条规定:失踪宣告申请人的申请书要书面证明,要注意这一点。关于书面证明是哪个机关能出,被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出一个行不行,村里治安委员会行不行,有关机关是社会上的有权机关,公安机关是有权机关,可以证明这个事实,其证明有公信力,在破案中间,侦查机关,法院立案了,检察机关的证明也可以。公司出一个证明不行,公司出的书面证明不能产生证明的效力,没有这方面的公信力。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才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事实得到确认,失踪人仍没有音讯,如果公告期内有人了音信,如果失踪成立了,作出失踪的宣告,判决,反之,则作出驳回失踪申请的裁判。 3、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的代管。在失踪人经过法律程序被宣告失踪以后,要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代管人通常就是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代管人管理财产是有责任的,他要尽到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他因为过错使代管的财产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四个要件。四个要件要熟悉,其中的公告期间问题要准确掌握。 法院受理案件,失踪人失踪原因不同,公告期间就不同,一般原因失踪,例打架出走,法院公告期间是一年,意外失踪是三个月,但有一个特殊要求,必须有有关机关的证明。例如,遇到空难,飞机掉下来 了,共135个乘客,134个人尸体找见,某个人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解决事故的有关部门,航空公司确定该人登机了。这个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他死亡,公告三个月,就应当有证明,航空公司证明确实登机了,解决空难的机构证明该乘客下落不明。 2、死亡宣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被宣告死亡人在事实上也自然死亡,特殊情况下被宣告人并没有自然死亡,此时,他在外地依然生存,生存期间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3、死亡宣告撤销的三个要件。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一须法院做出撤销判决,但是,如果法院没有做出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权利能力和人的存在是连在一起的,被宣告死亡期间,权利能力依然存在,只是把他在住所地的原有法律关系消灭了。死亡宣告撤销是形式上的,而实质上,生存者有权利能力。 4、死亡宣告撤销的四个法律后果。(1)在总体上,死亡宣告的撤销有没有溯及力?不能一概而论。对财产关系有溯及力,对身份关系则不能有溯及力。(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重现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再婚的,如果要恢复夫妻身份,再婚者必须先离婚再同接婚,重新登记一下;特殊的是,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的另外一方死亡的,重现人和原来的这个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试以一例题辨析:男甲被宣告死亡期间,其配偶再婚于丙,丙因病死亡。现在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与乙的婚姻关系:A、自行恢复,B、不能自行恢复,C、甲向乙提出恢复要求才能自行恢复,D、二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自行恢复。单项选择题,答案应 当是哪个? (3)收养问题。重现人的未成年子女已经被他人合法收养的,收养关系有效。重现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的”,法院一般不应当支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财产关系。要注意重现人的财产的返还及返还的条件。 5、利害关系人因为死亡宣告的不能得利。利害关系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他所取的财产,是不当得利。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后,不当得利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造成被宣告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法人 四个知识带:一、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责任;三、法人变更和终止时的主要法律问题;四、合伙。 一、法人的分类 在法人分类里面有两个分类问题要注意辨析。 (一)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要区分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什么叫社团法人,什么叫社会团体法人。在这个基础上,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要件掌握一下。 (二)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问题里面有一个很特殊的问题,社会团体法人不得营利,必须准确理解不得营利的含义和社会团体法人为什么不能营利的法律精神。所谓营利就是为法人的社员营取利润。法人进行经营活动,挣来的钱分给社员,这叫营利。反之,如果法人从事 一些经营活动,但是把挣的钱用在法人的目的事业上而不是分配给社员,就是非营利的。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的区别,把营利搞清楚,就能把相关概念搞清楚了。什么叫营利都不清楚或者理解不到位,很容易跑分 。 二、法人的责任 (一)法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法人对自己的债务独立负责。 (二)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负责的问题。这是一个难点,客观上有干扰素。对法人的代表人的行为要注意,法人代表经营活动的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是两个方面的,一个本身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人格的表现者,是法人最高权利的行使者,要体现法人的人格,他的行为体现法人的能力,比如谈判,签定合同,体现法人的权利能力,经营活动产生的后果不管权利、义务、责任都直接归法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没有任何变化,或免责的条件。特别是法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通过法人代表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要由法人承担责任。 需要辨析的是,法定代表人的合同行为,法人负责,然而,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在什么条件下归法人负责,在什么条件下法人不负责。《合同法》第50条规定,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越权经营的,法人负不负责。 关于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适用这个原理,其他工作人员是法 人的代理人,包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根据职务有代理权的工作人员,比如销售科的科长或经理,不需授权,他的职务就决定他是个代理人,非法的合法的活动都归法人,他的活动只要是经营活动,后果都归法人,不能归法人的就是他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如甲公司销售部经理签订合同给自己家买房子,说他是甲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威胁迫使销售商和他签订价格极低的房屋买卖合同,销售商能不能以甲公司胁迫为理由请求撤销合同?不可以,不能认为是甲公司的胁迫,而是经理本人的胁迫,和公司无关。 法人的分支机构。 三、法人变更或终止时的主要法律问题 法人变更和法人终止,有两个关键点。 (一)法人合并和分立时的债权债务的承受。 可以概括为,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承受合并或者分立前的法人的债权债务。第二个是法人合并或者分立,法人作为债务人的时候,他的未到期的债务,应不应当提前清偿。根据民法学的理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债权人有通知义务,债权人接到通知以后,对未到期的债权有要求清偿的权利,因为形势发生了变化,法人如果不能得到债权人的宽限,要么清偿,要么提供担保。比如合并后,由合并后的法人担保,担保到期还债,那可以不提前清偿。法人分立了,可以通知他的债权人提前清偿,也可以不提前清偿,由分立的两个法人,担保能够如期还钱,或找一个保证人担保。 (二)法人终止,法律终止有两个重点程序:一个是清算,第二个是注销登记和它的效力。 1、法人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法人终止必须清算,关键是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清算组织在清算过程中间,行使的是法人的权利还是法律规定的清算组织的权利?在司法考试中只能按法律规定,不考试理论上的分岐,在我国,清算组织是有限度的实现清算中的法人权利的,实际上是代表法人来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履行责任的,但不能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只能对清算法人的债务人要求清偿,或者向清算法人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在讼诉过程中,清算组织以法人的名义起诉应诉,因为在清算过程中,法人的人格还没消灭。有一些清算人,自己刻了印,如某某股份公司清算组专用章,这时实际上清算组织没有法律上的人格,实现的还是法人的人格。在诉讼过程中,虽然在清算法人的名称前面加上了清算组或清算人的字样,但每个诉讼问题,还是清算法人自己的法律问题。 2、法人注销登记及其效力。注销登记是法人终止的一个必经程序,正常的终止,以注销登记为最终程序,法人一旦进行了注销登记,它的权利能力在法律意义上就消灭了。法人就不存在了,没有完成注销登记之前法人的人格还是存在的。这是个题眼。 第六章 个人合伙 四个知识点。 一、个人合伙的类型 合伙分为商业合伙和消费合伙。(1)商业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种合伙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法律上重视它,关于合伙的法律规范基本是围绕这种合伙展开的。 (2)消费合伙。法律不要求登记。 篇七: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 篇一:民法的学习心得与体会 学习《民法学》 ——心得与体会 学号: 我是文院的学生,但是考研想考法律硕士,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 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 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 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 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 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 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 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 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 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 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 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 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 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 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 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 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 度。 关于物权的相关知 识。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关于合同的相关知 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 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 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这五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 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 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尊严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 偶权和亲属权。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 性及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大概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关于继承权部分, 继承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本位继承和顺位继承。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 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 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 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 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 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 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 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 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 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 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 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 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 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 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 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 篇二:民法学习心得 民法 学习心得 姓名:曾宪鑫 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学院 专业:机械工程及 自动化 班级: 学号: 1122402 201120240211 我是理科学生,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 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 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 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 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 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 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从民法的定义来说,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 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 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自然人。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 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 能力三种。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 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 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 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 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总而言之,我 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利。 篇三:民法心得体会 我和 民法的二三事 学习民法半年有余, 除了老师授课之外也在课外看一些关于民法的视频、书籍,但有时面对一些貌似并不棘手的 民法问题,仍会感到无从下手,无所适从,感叹民法学的博大精深、内容广泛。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 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 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 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 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同时民法也是和我们的生活最为贴近,接触最多,而且 比较容易理解的部门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甚至每个公民的衣、食、行、 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界有一句古言,说要修习法律, 当先学习民法。这句话足以证明了学习民法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十分重要。民法学习的 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其他相关法学学科学习的成效以及后期的应用实践。 除了学习民法学理 论基础之外,俞老师还应用了相关的案例,对具体的事件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掌握法律知识 的同时,也不得不惊叹法学的逻辑性强,应用性广。除此之外,还曾举办过富有特色的模拟 法庭,由同学自编自演法庭审理,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同时也熟悉了法庭审理的流程,锻 炼了表达能力以及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此外,还赏评了不同部门法的法院判例,深入了解了 法律条文的具体操作应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作为每一个学习民 法的学生都会有所体会,有所心得,个人认为,在民法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具体案例进 行分析,才不至于较相近的内容相混淆,有利于区别和比较,同时也有助于加深对其的印象, 激发学习民法的热情,民法光看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法条是没有实质作用的。在我们的身边, 经常会发生一些适用民法来解决问题的事情。 所以,学习民法, 可以深入实践,多思考生活中那些财产和人身纠纷,判断这些事件是否能够适用民法来管辖。 学习民法要与实际相联系,否则就太理论化了。 篇四:民法学学习心得 云南 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0-2011年度《民法学》期末考试姓名:顾 嘉祺 学号:08402017 班级:思想政治教 育b班 民法学学习心得 光阴似箭,转眼一 个学期又将结束,回首这段时间的学习生活,发现自己又成长 不少,特别在民法学这门课程 上,受益匪浅。 选修民法学,一是 出于对法律的兴趣,虽然自己主修的不是法学专业,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受家庭的渲染还是自 己的生活,都让我对法律,特别是法律在日常生活的运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二是发现当今 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无不涉及法律,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显得十分欠缺,确实想通过课 程的学习填补一些知识的空白;三是早就听闻杞梅老师知识渊博、授课灵活、了解学生、认 真负责,很想从老师那既轻松又真正地学到一些东西。实践证明,自己的选择是十分正确而 有益的,通过一学期的学习,自己的民法知识得到扩充,思考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学习的 方法也有一些转变,对时政、社会热点、生活案例的关注热情不断升温,视野也开阔起来, 现就这学期民法学的学习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 习,我们知道了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契约、侵权行为、财产权、婚姻或者继承,这几乎涉及 到人的社会生活的每一部分。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跟民法有着最 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民法跟 每一个人的社会生活以及个体尊严的存在结成了不可分割的关系。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 社会关系的总和。正因为人是自由意志付诸于自由行动的这样一个动物,人又是一个群居中 的人,群居中的人就不能完全听凭你自由,于是人就要求要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原来 这种自我割让自由建立秩序就是民法的精神。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下,我们追求着自由、平等 和权益的实现。 民法学作为一门院 级专业限选课很受同学们的欢迎,大家都认为课程很实用也很必要。结合我们思政专业的特 点,老师多用中小学教学、生活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社会生活中典型的案例来启发 我们思考,引入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使得我们较为容易地理解这些原本有些枯燥的东西。 在课堂上,我认真倾听,积极思考,做好笔记,了解了民法学的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随 着知识的获得,对民法学习的兴趣越来越大就发现光靠课堂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支撑。 老师时常鼓励我们在课外寻找源泉,也推荐我们一些有用的书 籍和与法律相关的媒体。于是, 常常在听到课上的某一案例或是感兴趣的知识时,一下课就冲到图书馆转溜一圈亦或是跑回 宿舍百度一下,也延续了以前的习惯,时不时灌灌各大新闻网站、论坛,在网络播放器上看 看《今日说法》《庭审现场》什么的,看着一个个谜团的揭开,一段段激情的辩论,最终正义 的一方取得胜利,那叫一个兴奋。正是这样把课堂与课外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融会贯通。 维护权利。大学的学习就是充电储存,我们需要积累一定的知识才能适应将来纷繁复杂的社 会,才能生活得更加自由。 篇五:学习民法的感受 学习民法的感受 经过上个学期对法律学科的接触,对法律只是多少算是有些了解。但总觉得自己还是没有入 门。没有学到很多,而且之前学的又学得不透彻。对于学习法律,我个人认为可以在理解的 基础上去记忆些法条,但法律内容烦杂、理论性强,让人望而却步。当你置身于一片法律的 汪洋中时,你会感受到你自己是多么渺小。以为那些法律的知识精华是经过数千年、经过一 代代人的研究才有了今天的成果。可当你想如何吸收这宝贵的汪洋水时,又不知从何下手????? 这学期刚开始接触 民法,学到的关于民法的知识不是很多,自己也没有深入研究。但发现一点,就是民法与咱 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是密切相关的。比如上街买菜、结婚生子、借钱还款等等。这是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一个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社 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正是因为调整着我们生活中人与人的财产关系、人 身关系,与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相关联,想必民法内容一定繁多,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 如何学习掌握这门烦杂的学科成了我们所担忧的。 如果说对于一个对 民法有着很大很大兴趣的人来说,要学好它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经过应试教育的洗礼后,我 的对学术兴趣爱好已早不知所踪。现在还只是在为学习而学习,也许以后就转变为为工作而 学习了。虽然目前对法律、对民法还没有产生兴趣爱好,也还没有很大动力研究民法。但作 为一个学生,其任务就是做好本职,学好老师所教授的知识。 这是最基本的一点,所以我会 认真学习。 讲到学习民法的感 受,说实话因为目前对民法学习还不是很深入,也不知道怎样去评论民法。我想从我们的民 法课堂讲起。我觉得写这篇文章不应该当成一次作业或者一次考试,我更想把它当成是和老 师交流的一次机会。老师也说过,其实教本科生比教研究生都难。我也会同意这观点。因为 我们刚进大学,对专业知识什么都不懂,自 学研究能力更是低。所以该如何教育我们,是让我们死记硬背学术,还是然我们自己摸索学 习呢,我觉得这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培养本科生特别是我们大一,首先应该培养对本专 业的信仰,其次是培养能力,最后是学术。所谓信仰就是对自己所学的知识表示肯定,认为 学这些是有用的,是对自己有帮助的。然后能力就是学生接受老师基于知识的能力以及自学 研究收获的能力。最后通过信仰和能力的结合,通过自身的努力,带到某种学术的水平。 在我们民法课堂上, 老师您的教学方式都很好。经常在课堂上让我们思考,给我们 回答问题的机会,有意锻炼我 篇八: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虽然自己学的不是法律专业,但一直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这也是我选修民法的主要原因。经过了一个学期对民法的学习,自己收获良多。虽然之前也选修过商法,但我觉得这次民法学习让我收获更多。之前老师那种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我觉得很闷也提高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而民法老师创造性的教学方式让我眼前一亮,深受启发;让我找到了学好法律这门庞大学科的方法。原来法律学习还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的,让本来就无味的法律学习变得活跃起来,使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在这个过程中受益。虽然上课时间是在周末,但由于这个原因我基本上都有去上了,但有点遗憾的是没上过讲台发言。 先把要掌握的法律知识过一遍,然后让学生根据已其本掌握的知识对现实生活发生过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并做成演示文件以作报告的形式向老师和同学展示自己的学习成果,这样既可以把学到的知识反作用于现实生活,现学现用,巩固理论知识;同时也锻炼了我们的表达能力,培养了团队协作的精神,使我们的学习成果得到老师和同学肯定,这其实是一种享受学习的过程,大大提高了我们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我觉得这种学习方法比较适合我,我也看得出老师为了搞好这个教学付出了很多,尽心尽力,真的能让我们学有所获正如老师所说的。 篇九:第一组课程实践报告(民法概论) 课 程 实 践 报 告 专 业 年 级 课 程 名 称 指 导 教 师学 生 姓 名 学 号 实 践 日 期 实 践 地 点 实 践 成 绩 教务处制 20 年 月日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加页 篇十:民法2课程报告表 “民法2”课程报告表 授课教师: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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