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9-01-25 7页 doc 20KB 121阅读

用户头像

is_477730

暂无简介

举报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 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 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 —1— 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 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并负责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 前款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 收备案。 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正常使用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 (四)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五)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性能要求;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 (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 (九)及时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电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隐患整改建议; (十)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经费的筹集与投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使用标志规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记录; (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三)发现电梯运行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单位负 责人;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 (五)接到电梯故障报警后,立即报告并赶赴现场,组织电梯修理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六)规劝、制止乘客破坏电梯设施及违反规定使用电梯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乘客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基于电梯安全因素的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二)不得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三)不得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的电梯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四)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载维护保养情
/
本文档为【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