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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

2017-12-19 5页 doc 16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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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婚姻法讲座 婚姻法知识问答 1、如何办理结婚登记,不登记婚姻有效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8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及第5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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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 婚姻法知识问答 1、如何办理结婚登记,不登记婚姻有效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8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及第5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婚姻一律不成立。 2、彩礼如何返还,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4、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答:近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5、哪些情况算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 答: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6、不办喜事就不算正式结婚吗, 答:受传统婚俗影响,在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普遍认为,必须要经过“办事”(结婚典礼),也就是亲戚朋友聚在一起吃顿饭,热闹一下,两人才算正式结婚。 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从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而是否办理结婚典礼,对 夫妻关系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办事”后直接进行同居生活,而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双方应当尽快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7、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考虑子女的意见, 答:不完全考虑。分三种情况: (1)对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 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 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8、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9、父母为子女夫妻购买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离婚对军人和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 答; (一)对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所列前3项等行为。 (二)对女方: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是指双方矛盾尖锐到会危机一方生命安全、婴儿安全,或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等情形。 11、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答: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2、婚姻法是如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 答: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包括未婚男女或者已婚男女与他们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先怀孕后登记结婚,或者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出于父母的过错,孩子本身是无辜的,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是人类的新生命,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于危害和歧视。”根据本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本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13、离婚后末抚养子女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血缘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末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还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就是说,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这种抚养教育所尽的责任的大小,不能成为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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