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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办法

2017-12-28 6页 doc 17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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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办法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1.港澳个人旅游 访问签注(F)发给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个人旅游的申请人。该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两次有效两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7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1.1接受「个人游」申请城市 由2005年11月1日起,接受「个人游」申请的城市增加至38个,详情如下: 北京市...
《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办法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法 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前往。 1.港澳个人旅游 访问签注(F)发给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个人旅游的申请人。该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两次有效两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7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1.1接受「个人游」申请城市 由2005年11月1日起,接受「个人游」申请的城市增加至38个,详情如下: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潮州、清远、肇庆、云浮、梅州、阳江、茂名、湛江、韶关、揭阳、汕尾及河源 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 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 福建省:福州(仅限市区)、泉州、厦门 四川省:成都 辽宁省:大连、沈阳 山东省:济南 江西省:南昌 湖南省:长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海南省:海口 贵州省:贵阳 云南省:昆明 1.2申请条件 必须为当地常住户口居民。 1.3申请办法 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提交填写完整的《XX省/XX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探亲、商务》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大一寸(48mmX 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近照2张。 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访问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它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1.4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 两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2.港澳团队旅游 旅游签注(L)发给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人员。有效期为7天或者14天,一次(或两次)进入有效。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2.1申请 到有港澳游经管权的旅行社报名参团; 向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旅行社组团出发; 2.2申请手续 提交填写完整的《XX省/XX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为48X 33mm)三张; 提交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或者其它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交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它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2.3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再次申请:一次有效旅游签注每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 3.港澳探亲 发给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的人员。该签注分为1个月一次、3个探亲签注(T) 月一次、3个月多次三类。持多次签注的,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 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丧等特殊情况的其它人员,确有需要的,可签发 给3个月多次签注。 其它人员,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 3.1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该居民及在该省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的; 有直系亲属应聘在香港、澳门工作的; 60周岁(含)以上、16周岁(含)以下人员探望近亲属的; 近亲属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近亲属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丧的; 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特殊的其它情形。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3.2申请手续 各省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各省暂住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向暂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申请数据: 填写完整的《XX省/XX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 33mm)二张。 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须交验原件。持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免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 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接受培训、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分别提交其载有学生类、培训类、工作类和亲属类香港"进入许可"的中国护照或者往 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以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属于赴港澳探病的,还须提交港澳近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属于赴港澳奔丧的,还须提交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 3.3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 1、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2、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3、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再次申请: 1、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2、三个月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各地的申请程及收费可能有别,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应参考当地的申请程序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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