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

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

2018-03-19 9页 doc 23KB 16阅读

用户头像

is_792768

暂无简介

举报
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 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 深圳翻译公司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商业主体之间的竞争十分的激烈。部分商业主体为牟取高额利润,不惜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侵犯市场秩序和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进行商业欺诈行为。由于商业欺诈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商业欺诈问题的解决及预防也成为了当今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难点。本文希望通过深入分析商业欺诈的成因与行为特征,找到应对商业欺诈的有效的法律措施,以期对商业欺诈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有效的法律解决思路,为实务中对商业欺诈的认定...
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
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 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 深圳翻译公司 摘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商业主体之间的竞争十分的激烈。部分商业主体为牟取高额利润,不惜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侵犯市场秩序和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进行商业欺诈行为。由于商业欺诈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商业欺诈问题的解决及预防也成为了当今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难点。本文希望通过深入分析商业欺诈的成因与行为特征,找到应对商业欺诈的有效的法律,以期对商业欺诈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有效的法律解决思路,为实务中对商业欺诈的认定提供有价值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 商业欺诈 法律分析 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涂亚楠,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经济法) ;岑晓莹、张娜、刘韫仪,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一、商业欺诈的含义 究竟什么是商业欺诈,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与看法。其中,王利明教授将商业欺诈认定为是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的一种侵权行为。杨立新教授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持这种观点。在现实生活中,商业欺诈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在商业领域、生产领域、交换领域等等,都存在商业欺诈的现象。《合同法》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欺诈行为;二是使对方陷入错误并订立合同;三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四是已成立的合同对受欺诈人重大不利。商业欺诈的成立也必须符合上述关于对欺诈的认定条件。商业欺诈 不是纯粹的欺诈行为,究其本质是一种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指的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行为人不遵循经济公平的原则,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他人,骗取利益的做法。 二、商业欺诈行为的特征 (一)商业欺诈行为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商业欺诈行为并不仅仅出现在商业领域,在生产领域、交换领域、生活领域等,都存在商业欺诈的现象。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商业欺诈还是集中发生在商业领域。这一点,也正是商业欺诈行为不同于普通的欺诈行为的特质之一。 (二)商业欺诈主体的广泛性 由于大多数的学者将商业欺诈行为主要限定在商业领域,所以往往容易导致一定的误解,那就是把商业欺诈行为的主体认定为商主体。其实,在实际生活中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都可以成为商业欺诈的主体。这些民事主体在商业交易中实施商业欺诈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在一定的程度上都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三)商业欺诈的受害者主体的广泛性 正如同商业欺诈主体的广泛性,受害者的主体也具有广泛性。在商品的生产、交换、销售等不同的环节中,往往会有着不同的主体参与进来,人员流动性导致更多的人成为商业欺诈行为的潜在的受害者。并且,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受害者的主体往往居于弱势的不利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受害者主体的范围扩大。 (四)商业欺诈行为的危害性 毋庸置疑,商业欺诈行为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其中最直接的是给行为的相对人带来直接亦或是间接的利益损失。在市场经济时代,我们都会不可避免的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商品交易之中,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生产经营的主体对市场的掌 控力越来越强,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交易双方的地位也越来越不平等。由于追求利益的本能,不法的经营者很容易做出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谋取更多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其他经营者或者是消费者往往因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上当受骗。与此同时,商业欺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危害着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三、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合前文所述,商业欺诈行为虽符合欺诈行为的共性,如商业欺诈行为在广义上是属于欺诈行为,但同时有着自己的个性,正如同王利明教授所说,商业欺诈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一种侵权行为。正基于此,商业欺诈为除了符合《合同法》中对欺诈行为认定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有着特别的要件。 (一)欺诈的故意 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于欺诈人是出于主观故意而实施的欺诈行为。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以欺诈人的故意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所谓欺诈的故意,其含义有两个方面,其一,须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其二,须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也就是所谓的双重故意。出于过失而做出的欺诈行为,尚不认为构成欺诈。因为商业欺诈的行为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所以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 (二)有商业欺诈行为 在《合同法》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立足于商业欺诈,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制假造假,虚假陈述,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下使得相对人陷入误区,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 (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也就是欺诈者实行欺诈的行为与受欺诈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存在相应的关系。对此,从民法学理上分析,显然现实生活中的知假买假者就并没有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于认识错误,此处的“购买”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错误,而是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谋取双倍赔偿的规定,由此而生的“贪小便宜”的常人心理,因而不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其次,相对人因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虽然我国在现行法律与司法上均未对此作出要求,但在学说解释上普遍认为应以受欺诈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即要求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如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因为陷入错误而产生的,则不适用本条,也就不构成欺诈了。另外,受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并未因此而作出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欺诈,也就不产生撤销权。 (四)给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或是损害的可能性 这一点,也正是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商业欺诈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不仅仅指实际已造成的危害结果,还包括造成这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比如一商场化妆品广告中宣称“凡在此商场购买化妆品达到7000元的,赠送价值3000元的购物券”。办案人员调查中发现商场实际的销售过程中并没有送价值3000元的购物券,虽然当事人尚未发生一笔买卖业务,自然也没有送出价值3000元的购物券。但是,当事人的行为依然构成了商业欺诈行为。 四、对商业欺认行为的认定所应考量的关键性因素 对于商业欺诈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损害他人利益以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他人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作出意思的行为的侵害。根据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必然且不受阻碍地对有违其内心意思的行为予以撤销或者撤回。但是,赋予受害人撤销权却不加以限制,势必也会导致权利滥用。与此同时,在立法上有必要在欺诈人和被害人之间 进行利益平衡,合理地对欺诈人不因其欺诈行为受到过度的损害进行保护。因而,有必要对商业欺诈法律规制的价值理念与法理依据进行分析。在发生商业行为欺诈时,立法是否允许受欺诈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在何种情况下立法应允许撤销,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分析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所应考量的关键性因素。 (一)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之间的衡量,亦即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衡量 传统的民事法律中民事法律行为坚持意思自由的理念,要求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相契合。但是,在当事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相一致时,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之间,何者更为重要,也就成为了一个问题。然而,我们一般更倾向于民法普遍采用的客观主义的认定标准,因为这样对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更加有利。然而,客观主义在实际生活中一定程度地构成了违背了意思自治,从而导致造成违背当事人真实的内心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现代各国的民法普遍都设置了法律行为的撤销制度,作为当事人的主观意思的保护方式,这也成为了彰显传统合同理论的“最后净土”。结合到商业欺诈而言,受害人可以对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或撤回,体现了民法上主观主义的要求,这也是对私法中意思自治的维护的最好体现。不过现实生活中还是疑惑重重:如何确定出现符合行使撤销的情形与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欺诈人减少因为欺诈而受到过分损害,从而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宗旨,而这正好又是客观主义的要求。如前所述,我们应该对商业欺诈的程度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区分,可以将其分为抽象意义的欺诈和具体的欺诈行为,对于抽象意义的的欺诈应要求受欺诈人应当承受合理范围内的容忍义务,在此范围内的欺诈,受欺诈人请求撤销的,法律应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推销自己的产品,若仅仅是一般意义上地宣传自己产品的优点,应当是合法的,法律应当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自我夸大,因为一般的当事人为了让他人购买自己的产品,往往都会带些“王婆自卖自 夸”的色彩,这也是社会上的普遍现象,没有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对于具体的欺诈行为,由于其涉及到对被欺诈对象的具体性质、性能的认定,会造成当事人利益的较大损失。例如:当事人宣称他所要出售的旧电视机是同类电视机型号中式样的最佳者,仍然具有相当高的价值,如果当事人的宣称是不符事实的,且该当事人明知其宣称是虚假的,就构成欺诈性的错误叙述,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因此,立法应予以干预,将其确认为可撤销的情形。其认定是否为欺诈的标准,可以以英美国家的一项规则作为参考:认定欺诈成立的错误陈述一定是对事实的陈述,若仅是对自己的想法或意见的错误陈述,则不成立欺诈。 (二)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的衡量 商业欺诈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进而影响了商业行为中主体意思自治的实现。因而,法律有必要对其予以矫正,从而实现正义。这一矫正,体现了行为主体意思自治和正义之间的二律背反的关系,以正义的形态出现的商业交易行为,恰好是为了真正的实现商业交易的正义。但过分地维护自由,也会对当事人的预期造成损害,对其信赖利益也会造成损害,最终可能直接侵害到交易的安全。因此,适当的确定商业行为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之间的“楚河汉界”,具有难以比拟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但穷尽百年来的法律专家的大脑智慧,在实践中对于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分解点何在,仍然难以判断。在这里,正好可以引用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一句话:“由于需要诉诸不明确和变幻莫测的评价标准,所以明确规则的自主性便遭到了破坏”,判断一条法律规范或其他法律方法是否同“正当程序”的要求相符,往往需要做出高度精确的规范性考虑,亦即要求对法律制度中不同层次的规定间的协调共存问题进行认真的判断,对相互冲突的社会价值进行权衡以及对这些价值进行排序。在商业欺诈风险日益突出的现代商事活动中,为了增强商主体的安全感,就必须提供给他们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有必要发展和完善维护交易原则制度及其规 则,并借助它们化解、减少和防范商业欺诈,在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其意思自由的目的。因此,交易自由必须是交易安全基础上的交易自由,并且交易自由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五、正确判定与处理商业欺诈行为的法律思路与对策 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商业欺诈,不管其出现的原因如何,总之,在现实生活中,商业欺诈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商业欺诈行为的危害依然在蔓延。如何有效的运用措施来预防甚至是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或者是减小商业欺诈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将是针对商业欺诈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大势所趋。 (一)统一对商业欺诈行为的认定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得知,商业欺诈行为虽有欺诈行为的特征,但其并不是纯粹的欺诈行为,更不是纯粹的诈骗行为。由于对商业欺诈行为的认定存在局限性,所以在实际的过程中会让本质上是商业欺诈行为但表面上看起来不是商业欺诈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哪一个部门法真正将商业欺诈行为作出了统一的认定,现有的对商业欺诈的认定并没有脱离对民事欺诈界定的范围。所以,应当从理论上统一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在笔者看来,现有的对商业欺诈的认定并没有脱离对民事欺诈界定的范围,对商业欺诈的认定还是得以对民事欺诈的认定为基础,明确地将商业欺诈归结为属于民商事领域的一种为获取商业利益采用欺骗手段,使相对人利益受损的不正当的行为。 (二)完善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立法 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不仅要在学理层面加强对其研究,更重要的是在立法层面,应加快对商业欺诈行为的认定,将其统一于立法。由于社会是向前不断发展的,在一定的程度上,法律的变化与发展是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至于滞后的法律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由此也不能胜任惩治商业欺诈行为。完善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立法,应明确商业欺诈行为的性质、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制定新的规范,对一些涉及商业欺诈的落后的规定 予以修改甚至是废除,防止留下法律真空地带的立法漏洞,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及利益。 (三)加强对商业欺诈责任机制的建立 在我国现行阶段,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主要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涉及民法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大致上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如此。对商业欺诈行为的预防与制裁在法律层面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对商业欺诈行为的保护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了欺诈,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时,还有可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虽说责任形式多样,对现实的商业欺诈类案件已构成足够完善的责任机制。但在实际当中,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太轻,有的只是单纯的警告,最严重的也只是吊销营业执照。对比西方国家关于商业欺诈的责任制度,除了罚款与吊销执照,还规定了在营业执照吊销后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形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这对实施过商业欺诈的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真正的震慑作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范围和形式的不断发展,对于商业欺诈的责任机制也会不断的完善。 (四)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管 商业欺诈行为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共识,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管是有效防止商业欺诈行为发生的有效途径。当前,除了应当统一对商业欺诈行为的认定,完善对商业欺诈立法,加强对商业欺诈责任机制的建立,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就其监管主体而言,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管理,提高商业主体市场的准入门槛,从根本上减少亦或是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其次,由于商业欺诈涉及的面很广,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各个部门都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强化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管责任,实现对 市场的全方位监管,做到及时发现商业欺诈行为,且将其准确定性,依法查处。再者,消费者或是经营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商业欺诈的行为,应及时告知相关的部门,一方面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辅助性的监管作用,更好的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与惩处不仅需要大众自身的努力,努力提升自身的道德文化水平,在市场经济中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也离不开一个良好稳健的法制环境。虽然当前我国在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不足,构筑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也要借鉴外国的经验。要尽快的加强立法,明确对商业欺诈行为的认定,完善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立法,加强对商业欺诈责任机制的建立,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管,以便更好地保护广大民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深圳翻译公司
/
本文档为【对商业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分析】,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