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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试点

2017-09-20 22页 doc 44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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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试点上海房产税试点 篇一:上海房产税试点 如今房产税的征收规则是以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2011年初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开始实施,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标准。由此,上海市可以根据自己的实情制定房产税的方案,进而导致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的产生。房产税如何缴纳? 一、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分为两类: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
上海房产税试点
上海房产税试点 篇一:上海房产税试点 如今房产税的征收规则是以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2011年初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开始实施,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由此,上海市可以根据自己的实情制定房产税的,进而导致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的产生。房产税如何缴纳? 一、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分为两类: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从此征收对象中可以看出对本地居民有首套免征优势,也有限购规定。要多买可以,但是得缴纳房产税! 二、上海房产税计算依据 1、计税依据: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2、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3、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纳税人可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还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或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网上流程缴税。 三、上海房产税减免条件 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的,在年底的时候交付当年的税费。如果这套房子是首套房,上海户籍首套房免征,非本市户籍则需要交纳。不过非本市户籍居住证满三年后,那么交的这些税费还是可以退还的。 友情提示:房产税是取得房产证以后就要交的,如果是12月取得房产证,那今年是可以不用交的,往后推算一个月。 凡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 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案例一:非上海户口,在上海有一套房,现在想换一套大点的,要每年都要交房产税吗? 答:本市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而提问者出售后再购入属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需缴纳按规定房产税。 不过满足两类情况可免交: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2)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案例二:外地来沪工作多年,符合购房标准并已购房,没及时办居住证,房产证拿到后办理了居住证,问3年后是否可以退房产税? 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 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案例三:新房和二手房房龄满五年,且是家庭首次购房和唯一房源,可以免征房产税吗?不可以的话,那免征房产税得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房产税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另外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上海房产税细则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最新消息:上海住房房产税12月31日前缴纳 不足一年按月算 从税务部门获悉,缴纳2015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办法已经出台,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网上缴税。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即日起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5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 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纳税人不在上海,可在网上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更多相关内容】 2015年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 2015年上海房产税如何计算 2015年上海房产税怎么交 2015年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2015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 上海房地产税征收标准2015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 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有关问解答 一、问: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渠道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一)付费通网站 1.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2.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二、问: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答: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5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问:没有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问: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下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 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一)纳税人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付费通网站收款页面(可自行下载)或银行收款凭证,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在付费通网站缴税时选择相关需求选项,或在银行缴税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2.未采取上述方式的,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和利用“上海税务”微信平台三种方式之一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3.在缴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本市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凭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当场开具完税凭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税务专窗缴税的,可当场取得完税凭证。 七、问: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纳税人不在上海,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八、问: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九、问:如何查询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应税和缴税信息? 答: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应税和缴税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和缴税信息查询模块,按照网上流程进行查询。 (二)利用“上海税务”微信平台,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查询。 (三)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缴税信息,需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通过上述方式查询。 十、问: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纳税事项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认定? 答: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 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十一、问: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金? 答:凡是逾期纳税的,可登录付费通网站(网址:www.shfft.com)按照网上流程缴税,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问: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纳税人有其他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问题,可通过拨打021-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或利用“上海税务”微博、微信平台进行咨询,也可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篇二:上海房产税试点 随着每年住宅价格的调整,上海房产税税率以及征收标准也在调整。上海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上海房产税征收的标准又是什么?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上海房产税税率和征收标准。 一、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之对象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分为两类: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从此征收对象中可以看出对本地居民有首套免征优势,也有限购规定。要多买可以,但是得缴纳房产税! 二、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之标准 针对房产税征收对象,上海市做出3类免(转 载 于:wWW.zw2.Cn 爱作文网:上海房产税试点)征标准: 1、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优惠方案】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优惠方案】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优惠方案】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上海房产税如何计算之依据 1、计税依据: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2、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3、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案例: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 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而如果已有住房的人均面积已超过免税标准,则新购住房的全部面积,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此外,上述办法还规定了几种退还、免征房产税的情况。比如,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另外,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 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三、上海房产税税率 上海房产税税率:2013年1月22日,上海公布2013年房产税税率标准,2013年需要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房屋中,每平方米27740元成了税率分界线。高于此线,税率是0.6%;若低于或等于该标准,则是0.4%。 在房产税征收试点从2011年实施到现在满3年之际,试点城市之一的上海公布了2014年度的房产税税率分界线,今年的标准相比2013年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 2014年度本市房产税税率分界线昨日出炉,为32384元/平方米,比去年高了4644元。 2013年,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16192元/平方米。由于本市房产税税率与本市上一年新建商品住宅售价挂钩,因此本市房产税适用税率的房屋价格线也将有所变化。根据规定,本市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2倍(含)的,税率暂减为0.4%。 也就是说,本市需要征收房产税的房屋,如果房屋单价超过32384元/平方米,则按0.6%征收房产税;若低于或等于32384元/平方米,则享受0.4%的税率。而这一税率分界线较去年的27740 元/平方米,高出4644元。不过,目前税务部门表示还未接到调整通知,还需等正式文件出台。 更多相关内容: 2015年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2015年房产税如何征收 2015年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2015年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 2015年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 1 不动产登记何时完善?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这被业内看做是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乃至房地产税立法的重要前提。 尽管如此,业内人士认为从现实操作层面来说,不动产登记仍需加速。记者在多地采访得知,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存在 诸多困难,其中包括地方部门协调配合难、登记专职部门人员队伍建设难、技术容易到位但机构难以到位等问题。 2 征收范围税率如何确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全国不同地方的楼市、政府税收、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如何确定是难题。同时,是否设置“免征额”也同样是立法难点之一。 经济学家贾康建议,中国的房地产税应在低端范围给予一定的免征税额,这样可以抑制投资投机性消费。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蔡穗声表示,房地产税改革需要对拥有多套住房的高收入群体多收税,对中低收入群体免税乃至反哺。 与此同时,征税范围的难点还体现在防范征税“擦边球”上。此前在重庆,为了规避房产税,有人在独栋别墅间加盖附着物,绕过了“独栋”概念;还有开发商将一套单价远超房产税缴纳下限的大面积产权房分成“住房”和“车库”两个产权进行捆绑销售。 3 征税房价如何确定? 按照此前上海房产税试点的计税方法,试点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目前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评估价格,再按照税率计算缴纳。 但从现实情况看,房产评估价格如何确定却存在一定难题。记者暗访北京多个房地产中介公司发现,长期以来,出于避税的考虑,部分二手房交易的实际交易价格和官方系统登记价格差距较大,比如可以将实际每平方米5万元左右的价格“做”到3万 多元。 篇三:2015年上海市房产税正式开征 2015年上海市房产税纳税渠道统计 日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发布了关于缴纳上海市2015年个人住房房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同时开通了网上缴纳指定平台付费通网站的2015年度房产税查缴系统,纳税人只需登录上海付费通网站,按照网站提示,即可轻松查缴2015年度个人房产税税额。并且,市民今年也可以通过付费通手机APP缴纳房产税。 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 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 布。 缴费渠道统计 (一)付费通网站 1.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2.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渠道仍为付费通、指定银行和税务专窗,而付费通网站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唯一指定的个人房产税网上纳税渠道。 据悉,2015年因刚需置换、公积金新政等多方因素,上海房市略有回暖。专业人士预估,今年需缴纳房产税的人群也将有相应的上升,为避免线下缴纳网点年底前拥挤排队,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渠道进行查缴个人住房房产税。 篇四:上海市房产税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文号: 沪府发〔2012〕10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12-2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文号: 沪府发〔2011〕3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1-01-2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 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 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 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 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 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 中 小〕 文号: 沪财税〔2011〕1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1-01-3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的计算问题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二、关于本市居民家庭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关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四、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应税住房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即: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五、关于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税住房面积的合并计算问题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对已并入居民家庭计算过免税住房面积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重复计算免税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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